⑴ 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以及風險狀況.當前銀行體系面臨的潛在風險有哪些
我國商業銀行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
(1)信用風險:即交易對象無力履約的風險;
(2)市場風險:是由於市場價格的變動,銀行的表內和表外頭寸所面臨遭受損失的風險;
(3)利率風險:指銀行的財務狀況在利率出現不利的波動時所面對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指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即當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得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了其盈利水平的情況;
(5)操作風險:主要在於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
(6)法律風險: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確的法律意見、文件而造成同預計情況相比資產價值下降或負債加大的風險;
(7)聲譽風險:該風險產生於操作上的失誤、違反有關法規和其他問題。
⑵ 中國的信託是什麼
中國的「信託」究竟是什麼,其是怎麼構建的?
信託本質上就是債務的私人配售。
信託投資者必須滿足既定的財富要求(數百萬元資產很尋常,所以投資者是高凈財富的個人和企業),同時投資額有最小的門檻(比如說一百萬元)。信託的吸引力在於,其能實現的收益比傳統銀行存款高很多,通常有10%甚至更高,而受到管制的多年定期存款只有單位數的收益。信託的資金投資於眾多經濟部門,包括不同的工商企業,地方政府基建項目(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
正如我們銀行的研究團隊寫道的,29%的信託資產被投資於風險較高的工商業部門。
不要把信託和理財產品搞混了。理財產品的受眾是更廣泛的個人投資者,最小投資額也小多了。理財產品通常通過銀行或券商出售和管理,存在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明確提供擔保的理財產品會出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對於其他不保本的產品,部分投資者會認為存在隱含的擔保)。來自理財產品的資金可以投資一系列的產品,包括企業債券、信託貸款、同業資產、證券化的貸款和票據貼現,所以理財產品最好被理解為是一種貨幣市場基金或其它金融產品的資產池。
信託與中國「影子銀行」部門的關系是?
至2013年年末,中國信託資產總額高達10萬億元。雖然佔中國信貸存量的比重較小,但最近幾年信託資產一直以超過50%的年增速增長。根據我們的分析,2013年信託對凈新增信貸增長的貢獻達到2萬億元,佔2013年社會融資總量的超過1/10。
一些客戶一直向我們咨詢,中國信託業和結構性投資工具(SIVs,也被稱為「渠道(conits)」)的區別,後者在美國金融危機中有突出「貢獻」。SIVs是表外工具,同時通過發行短期商業票據獲得融資(「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期限通常是幾天到幾個月。開始的時候,這些SIVs投資風險相對較低的短期應收賬款,但隨著時間推移,SIVs的投資轉移到更復雜更長期的結構性產品,比如說次貸按揭支持證券或CDOs。在2007年,對這些資產質量的質疑不斷增加,SIVs的市場融資環境也很快地惡化了,最終需要發起SIVs的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並把資產合並到其資產負債表上,這加劇了銀行的資金壓力和資產減記。
類似的,中國信託業也與銀行有著聯系,信託也有表外屬性(還包括很多理財產品),以及也存在期限轉換(雖然值得注意的是,在信託的例子中投資者通常會接受1年甚至更長時間的投資周期,短貸長投的問題並沒有大部分SIVs那麼極端;而理財產品通常也只有3-12個月的投資期限)。重要的不同點還包括中國信託資產相對簡單——通常是貸款,就象這次中誠的案例,而且中國銀行體系通常是依賴國內融資的(很多SIVs是跨國籌集資金的)。
為什麼一隻信託產品的違約可能性如此重要?
因為大量的信託產品按計劃將在今年到期,如果發生違約,將為誰將承擔損失設定了先例。
在我們去年對中國信貸前景的詳細研究中,我們明確地指出「移除隱含擔保」是爆發大規模信貸危機的四個潛在「風險導火索」之一。如果投資者承擔主要損失變成事實,並導致其它投資者撤走通過不同「影子銀行」渠道投資的資金,那麼整體的信貸環境理論上可能會急劇緊縮,並對經濟增長造成嚴重的傷害。
從政策制定者的角度看,在當前環境下一隻信託產品的違約與其它「影子銀行」產品違約相比,可能被視為存在較小傳染性風險的。
第一,信託產品是明確不存在擔保的,無論是信託公司還是分銷商。
第二,信託產品的投資者基礎通常是人數相對較小的富人/資深投資者(這里談及的中誠信託產品的投資門檻是300萬元)。這與受眾更廣的理財產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理財產品通常是投資經驗較少、個人財富也更少的個人投資者。
第三,該信託產品的特殊環境(貸款給產能過剩的行業,無法獲得關鍵的經營牌照,借款公司的所有者還遭到警方的逮捕)可能能令當局更容易地宣稱這是特殊案例。另一方面,如果當局感到有責任對該產品提供官方的支持,那麼在什麼環境下當局才安心讓任何一隻信託或理財產品違約就變得更不明確了。
政策制定者有哪些選項?
對政策制定者來說,根本問題是怎麼在1)投資者;2)信託公司和/或分銷銀行;3)政府和政府關聯經濟實體間分攤任何損失。可能的選項包括:
1.容許該信託產品違約(投資者承擔損失)。正如上面提到的,這將駁回了部分信託投資者認為存在隱含擔保的認知,因此將增加新信託產品或其它不保本產品(比如理財產品)更難獲得融資的風險,進而導致整體信貸環境的緊縮。積極的一面是,這將鼓勵投資者更為關注潛在的信貸質量,並在未來給風險更好地定價。
2.信託公司和/或分銷銀行提供支持(提供杠桿的機構承擔本金和/或利息的損失),並使隱含的擔保顯性化。雖然從法律上說,信託公司和工商銀行都沒有保本的義務,但如果政策制定者要求信託公司和分銷銀行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這可能會促進加劇潛在損失的確認,最壞的情況下,如果損失巨大,那麼可能需要融資充實資本或縮減資產負債表。因此,潛在資產的質量和盡職調查將是決定這些金融機構是否和可能要承擔多少損失的關鍵。在證明存在背後支持後,投資者對信託產品的需求可能會大增,但金融機構可能因為知道要承擔較大責任而在未來減低了發行這類產品的沖動。
3.政府支持的經濟實體提供支持(政府承擔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短期的市場可能會感到「松一口氣」,因為再融資風險將會被降低,同時銀行和信託公司都會「逃過一劫」。然而,對投資者和發行者,道德風險會被拉升,進而增加了未來信貸問題的風險。政策制定者可能會嘗試通過間接提供支持來最小化道德風險(比如通過政府支持經濟實體或第三方,而不是公開地和直接地支持),並/或只是提供部分支持。在去年發生的例子中,當時「不知名方」,可能是為信託貸款提供一些土地抵押和擔保的地方政府,進入干預購買了一家鋼板廠的違約貸款,保證了中信理財產品投資者的全額償付。
如果金融機構或政府提供部分支持,一些選項的組合也是可行的。看起來,更多的觀察家預期投資者將至少獲得部分救助,這反映了對道德風險的擔憂和對傳染性擔憂的折中方案。除非出現明顯全部由政府出資的整體救助,否則,看起來信託行業的信貸環境很可能至少出現溫和的緊縮。一些中央政府層面的政策制定者可能對違約持開放的態度,因為這將鼓勵更謹慎的風險評估,並有助於控制未來的信貸增長。然而,其它中央政府和很多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可能更傾向於防範問題的出現。特別是地方官員,他們可能已經感到了支持關鍵地方性企業的壓力在增加,官方理論上可以採取一些措施,比如說授予采礦執照來增加信託資產的價值。
投資者應該怎麼關注更大范圍的市場影響呢?
除了官方將如何應對中誠該信託產品可能違約的直接新聞外,投資者還應該關注其他顯示市場壓力的金融指標。一如既往的,銀行間利率是一個顯示銀行邊際融資成本的有用指標。
非銀行產品的收益率利差可能反映了它們被感知到的風險,雖然其他因素,比如說整體流動性的緊張,也可能造成影響。雖然我們沒有信託產品收益率的頻繁數據更新,但理財產品的收益率最近已經走高。最後,信貸供應總量的數據也是需要關注的。如果融資環境開始緊縮,在每月公布的社會融資總量的數據上應該能明顯看到(特別是信託的部分)。
對經濟增長和市場的潛在影響是?
信託產品違約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因為其代表了存在兩大未知因素。
第一個未知因素是,違約導致的整體信貸擴張的變化,第二個未知因素是,經濟增長對新增信貸的敏感度。去年我們對經濟增長和信貸增長關系的研究顯示,月度平均社會融資總量3000億元的變化,會對下一個季度的真實GDP年增速造成80個基點的影響(進一步說,如果新增信貸持續下降,對接下來幾個季度的影響會逐步褪去)。
這比較靠近我們估計的2013年信託貸款的月度平均增長。所以根據我們對信貸敏感度的假設,融資環境假想性的大幅緊縮將會對下一季度的年化增長造成80個基點的沖擊,對下一年的同比增長大約會造成50個基點的沖擊。直覺上,估算中溫和的沖擊是因為信託部門在整體金融體系中相對較小的規模。
我們要強調,這里的計算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只是粗略的說明,而不是一個預測。如果官方採取措施降低對信託貸款的影響,或其它信貸渠道加速增長填補這個空缺,那麼影響應該是較小的。如果溢出效應影響到非信託貸款,或對商業或消費者信心的打擊影響到實體經濟,那麼影響應該是較大的。
在信貸市場里,更能容忍損失的發生應該會導致高信用和低信用實體的進一步分化。
政策/信貸緊縮的傾向可能會在短期加大中國股市的壓力,特別是信貸依賴、投資依賴性強的周期性行業。投資者不大可能在選項1和2中獲益,因為違約選項可能會觸發傳染和對經濟增長造成風險(因此影響企業利潤),而「金融機構救助」的選項在結構上是沒有吸引力的(因此影響風險估值)。我們認為,選項3可能是唯一一個能支持短期市場反彈的選項,因為避免了直接的傳染風險,上市的金融機構也免於承擔損失——雖然以長期的道德風險為代價。
⑶ 商業銀行破產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必須協調各相關法律的規定和適用。
世界各國商業銀行破產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破產法》和《商業銀行法》,由於各國破產制度不同,兩法之間的協調問題大致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由普通《破產法》對商業銀行的破產加以規制。商業銀行一旦進人破產程序,完全由法院主導,由法院指派破產管理人或接管人對其活動進行控制。至於是由一般法院審理還是專門由破產法院審理,各國不同。從破產案件的復雜性、破產案件對法官和破產管理人要求的專業化程度高等因素,破產案件一般由專門法院審理。第二種,商業銀行破產以《破產法》為一般適用,同時在《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破產作特別規定。第三種,制定專門的《商業銀行破產法》。
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主要有《企業破產法》(正在修訂)、《商業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一般學者認為,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到存款人、債權人,在當前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機制、投資者補償基金的情況下,金融機構破產會比一般工商企業破產更為復雜,因此提出不將金融機構列人《破產法》或者「由國務院另定」,即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對金融機構破產作出特別規定。但是,按照國際經驗和國際組織的倡議,應將金融機構破產納人普通破產法。因此,也有學者主張,在《破產法》中規定專門章節,規範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問題。不論做哪種制度安排,協調各相關法律的規定和適用當屬必然。
二、確定適當的破產申請人。
對於何人具有破產申請人資格問題,各國規定也有三種做法:第一種,申請人限制為債權人。第二種,在債權人之外,監管當局或指定的接管組、清算組也可以提出。第三種,監管當局是惟一的申請人。多數國家採用第二種立法模式。
應當說,監管當局作為破產申請人的制度安排有其法理依據:第一,銀行業監管當局對金融業的准人、退出、持續性的監管,滲透到金融活動的全過程,利用特殊地位,監管當局能夠比較全面的獲得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的信息,對金融機構的持續性經營能力、償付能力作出准確判斷。相比較債權人,監管當局的信息優勢十分明顯。第二,銀行業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所作出的判斷是基於社會金融秩序和公共金融安全利益。監管當局的法定職責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利益,維持金融穩定。在這樣的監管價值目標之下,對於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所做的判斷並非僅僅考慮個體利益,而是更多的考慮到個體對整體金融秩序的影響。以此角度,金融監管當局當可成為金融機構破產申請人。第三,監管當局作為破產申請人與債權人為申請人並不構成沖突。監管局作為破產申請人是對債權人為申請人的補充,而不是排斥債權人履行權利。如果僅把監管當局作為惟一的申請人,可能導致由於監管當局怠於行使職權而使情況惡化,錯過對金融機構重整或清算的最佳時機,最終損害債權人利益;或者,監管當局被尋租,而使情況惡化的情況發生。
依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對商業銀行提起破產申請的申請人包括債務人、債權人。此外,《商業銀行法》設置了一個前置程序,即「經銀監會同意」。現有法律並沒有確立監管當局作為破產申請人的資格,是為缺失,應在相應法律中加以完善,明確規定監管當局、接管人、債權人為破產申請人。
三、設置合理的破產條件。
目前,比較一致的意見,認為金融機構破產條件應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資不抵債」不適用於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破產。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當然構成進人破產程序的法定條件,此無異議。但是,一味排除資產標准並非可取。當由於種種原因,債權人無法獲得銀行經營信息,或者不能及時履行權利等情形下,商業銀行已經發生嚴重的流動性風險,此時如果處置及時或許不至於累及過眾,如果放任,則可能引發更大的危機。這時,需要法定資產負債標准作為破產條件,而能夠依據該條件對商業銀行提起破產申請的正是前述的銀行業監管當局。
確定何種資產負債標准作為破產條件並非易事。一般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出現問題:第一,超額准備金急劇下降,儲備資產下降。第二,資產流動性下降,出現流動性缺口,核心存款與總資產比例下降,貸款總額與核心資產比例上升,易變負債與總資產比例上升。第三,資產質量惡化,不良貸款膨脹,資金大量沉澱出現虧損或虛盈實虧。
第四,資產負債期限和結構嚴重失衡,風險集中度提高。
第五,資本充足率持續下降。然而,這些標準是定性評價,是描述性標准,如以此為法定標准,必然導致監管當局自由裁量權過大,權力被濫用。因此,確定破產的資產標准需要數個量化性標准,該標准應當對商業銀行具有普適性。本文以為,在數個量化標准中流動性指標、資本充足率指標、貸款集中度指標是三個核心指標。各指標的數量標准應當借鑒證券市場上市條件數量指標的形成過程,及時調整和修訂。
四、明確清算人的指定及其權利、義務。
依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的破產清算人由人民法院組織,由銀監會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組成。清算組人員構成對於確保清算償債的公平與秩序十分重要。如果法院指定清算人全部由行政部門人員構成,則可能造成行政權力借口公共金融利益而損害債權人及利益相關人的利益,有悖公平清償的目的。為了維護債權人、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在清算組組成人員中應當明確規定有一定數量、比例的債權人、股東或職工參與,便於利益者對商業銀行破產清算的監督。
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起的「全球銀行破產行動計劃」,確立了清算組進行清算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其目的是為破產銀行的債權人和股東謀取最大的利益。我國《破產法》規定,「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民事活動。
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商業銀行法》對於破產清算組的權利、義務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應該說,清算組一旦控制商業銀行,債權人、股東等利益相關人讓位於清算組,其利益的控製取決於清算組的行為,此時,應當保障債權人、利益相關人的知情權和異議權,並規定該權利可訴請法院救濟。唯如此,清算組方能在有效監督下為公平清算行為。
五、確立特別的清償次序。
普通《破產法》的債務清償次序一般不適用於商業銀行破產。美國聯邦破產法規定,如勞動債權、各種擔保債券並不當然優先。主要原因在於,商業銀行破產中加人了存款保險制度、中央銀行再貸款援救等金融安全網因素。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以強調優先債權優先,實則是用存款保險制度為少數債權提供償付保障,違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損害中小存款人,特別是個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利公平。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清算清償次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公司法》則規定,公司清算的清償次序為清算費用、所欠國家稅款、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這裡面至少有幾個問題需要釐清:第一,勞動債權是否優先。修訂的《破產法》對於勞動債權是否優先問題一直存有爭議。一般認為,勞動債權包括拖欠的職工工資、拖欠的職工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費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三部分,勞動債權優先並不存在爭議,但其是否優先於其他擔保債權值得商榷。在商業銀行破產中,勞動債權是否優先於其他擔保債權同樣值得疑問。金融機構之間借貸十分普遍,而且數量巨大,如果在商業銀行破產案件中,勞動債權優先於一般擔保債權將極大危害金融機構利益。第二,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如何清償。中央銀行的再貸款是為了拯救商業銀行提供的資金支持,其來源於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量。當商業銀行難以被拯救,進人破產清算時,理應對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這類無擔保債權優先清償,並且應當明確規定其清償次序在國家稅款之前。這類資金不應成為商業銀行經營成果的構成部分,不得再征稅,應在稅款之前清償,以體現該資金的特殊屬性。第三,存款保險制度償付給商業銀行的資金是否與商業銀行清算財產合並。存款保險制度設立後,一旦商業銀行破產,可以獲得一定的存款保險償付,該資金應當與破產財產分開使用,主要優先償付中小債權人,特別是個人債權人的債權。
⑷ 什麼是以貸收貸
以貸收貸是指借款人在尚未還清金融機構前期貸款情況下,又與該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將新貸款用於歸還前期到期貸款的合同,俗稱,「借新債還舊債」。一般做法是,借款人貸款到期,或者無償還能力,或者借款人資金緊張不願還本,借款人與金融機構雙方協商,先還清利息,再簽一份借款合同,以新貸款償還前筆貸款。 產生根源:
一是由於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監管及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的考核都有年度經營管理業績要求,而最關鍵的是「一票否決制指標」中有新增不良貸款。使金融機構敢於鋌而走險,採取以貸收貸的手段虛降即將到期貸款,達到逃避承擔不良貸款產生的信貸風險目的。
二是信貸管理人員只顧眼前利益,或個別單位及個人為創表面業績,搞虛假盤活或借新還舊,或延期收貸,或以貸收息,從而使大量不良貸款轉為賬面正常貸款。
三是由於各金融機構在商業化經營過程中,加大了對利息收回率、利潤率等經營指標的考核力度,並同職工的工資、獎金掛鉤,所以一些金融機構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經營指標,在對貸款企業收息難的情況下,就採取了以貸收息的辦法,用企業貸款收取貸款的利息,形成虛假收入。
四是個別金融機構把以貸收貸作為消化不良貸款的手段之一,造成信貸資金的虛假循環,嚴重掩蓋了不良貸款的真實情況,加大了貸款風險隱患。同時以貸還貸在無形中也加重了擔保人的責任風險。
五是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安排往往並不以生產周期為依據,而是從貸款管理方便出發,一般為12個月。現實經濟生活中客戶生產經營周期往往與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對稱,企業的批量生產及流程是連續不斷,在資金安排上無法一一對應,出現短期借款長期使用情況。客戶產品在沒有轉化為回籠資金前,客戶只有從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借款歸還原金融機構貸款和利息。 危害:
一是掩蓋了信貸資產的風險。有很多貸款因各種原因已經成為不良貸款,有些貸款甚至成了「損失」貸款,但是我們通過「以貸還貸」來改頭換面又使之成為「正常貸款」,這樣對貸款風險的反應失真,既對經營決策提供了錯誤的信息,又為會計核算部門提供了虛假的數據。
二是信貸資產不斷惡化。由於長期的「以貸收息」,使不良貸款呈「滾雪球」式增長,信貸資產風險不斷加劇,最終使金融機構經營之路越走越難,這無疑是自取滅亡。
三是增大貸戶債務負擔,滋長一些賴債戶的產生。一些貸款戶,因為一時較為困難,並錯誤地認為,每到該還款付息的時候,只要以貸收息、以貸還貸就沒事了,這樣年復一年地壘下去,越壘越多,越多越不想還,最後成了無力償還的賴債戶。
四是對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由於「以貸收息」使營業收入和利潤虛增,但金融機構的各項稅收及上繳管理費等又必須按帳面收入及利潤如實上繳,從而造成損失。
五是在當前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影響不斷加大,市場風險的不斷積累,企業經營風險不斷增加的現實背景下,不能及時識別和控制以貸收貸、以貸收息現象,潛在的信貸風險必然不斷積聚,直至企業資金鏈斷接,面臨破產或轉移資產時,信貸風險方予暴露。
應對措施:
一是實行「實收限貸」措施。「實收限貸」作法是指在收貸旺季期間,在規定的貸款條件下從嚴控制信貸投放,在回收貸款時必須收回實錢。「實收限貸」的積極作用就在於可以揭示信貸資產隱形風險,徹底解決以貸收貸、以貸收息兩大陋習,優化信貸資產質量,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二是金融機構應主動配合地方政府,力爭把新增貸款用在「刀刃」
上,使之既能起到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又有利於化解和防範金融風險。其次是各金融機構應強化內部控制,實事求是地對下級機構確定利息收回率、貸款盤活率等經營指標。同時各級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應結合統計執法大檢查,強化金融監管,防止各地在新增貸款中摻雜使假。
三是要強化金融機構部門內部管理,依法規范信貸活動。一要嚴格貸前審查。要按照《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認真審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還貸能力和擔保人的實際擔保能力等,嚴格審批手續,提高貸款質量,確保貸款的安全性。對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決不能盲目採取「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解決還貸問題。借款調查評估人負責借款調查評估,應承擔調查失誤(職)和評估失實的責任。借款審查人負責借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二要加強貸後監督。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後,對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要加強監督,防止借款移作他用或用於不正當活動,以保證貸款的使用效益;借款發放人員負責借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四是改革金融機構信貸管理體制。在制定貸款管理辦法和確定授權授信時,應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區域經濟特點,適當下放貸款許可權,允許基層行在核定的貸款額度內自主審查發放貸款,努力滿足企業正常資金需求,同時規范基層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行為,實事求事地根據貸款項目的資金使用期限,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杜絕短貸長用的做法。
五是加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各項工作實施監管。嚴禁違法違規貸款,保證貨幣經營的良好運轉,以防止金融風險,同時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並堅決予以制止。
⑸ 從次貸危機的角度淺析美國投資銀行的發展
投資銀行是指那些以投資銀行業務為主營業務的金融機構。
作為金融市版場的重要主體,投資銀行產生權於經濟發展中資本性投資需求的初始階段,成長於股份公司制度的發展階段,成熟於證券市場的發達階段。
投資銀行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溝通資金供求、構造證券市場、推動企業並購、促進產業集中和規模經濟形成、優化資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一般來說,關於投資銀行業務的定義由廣到窄可分為四類:
第一,投資銀行業務包括所有金融市場業務;
第二,投資銀行業務包括所有資本市場業務;
第三,投資銀行業務僅限於證券承銷、交易業務、兼並收購和資產管理等業務;
第四,投資銀行業務僅指證券承銷和交易業務。
⑹ 商業銀行面臨的金融風險及度量的指標有哪些
商業銀行風險是指在商業銀行經營過程中,由於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使得銀行實際收益偏離預期收益,從而導致遭受損失或獲取額外收益的可能性。
目前最重要、最常用的一種分類方法是根據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風險將其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與操作風險等。下面我們將分別介紹這幾種風險的定義及其度量方法。
(一)信用風險
1.信用風險涵義
信用風險是指由於信用活動中存在的不確定性而導致銀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確切地說,足所有囚客戶違約而引起的風險。比如資產業務中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引起的資產質量惡化;負債業務中的存款人大鞋提取款形成擠兌等等。
2.信用風險度遣
(1)傳統的信用風險度量模型包括專家制度模型、Z評分模型等。
(2)現代信用風險量化度量和管理模型,主要包括:KMV公司的KMV模型、J.P摩根的Credit Metrics Model(信用計量模型)、Credit Risk+(信用風險附加型)和宏觀模擬模型(CPV模型)。
(二)市場風險
1.市場風險的涵義
市場風險足金融體系中最常見的風險之一,通常是由金融資產的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市場風險一般又可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
(1)商業銀行利率風險是指市場利率水平變化對銀行的市場價值產生影響的風險。我國商業銀行的利率曾經長期處於利率管制的的火環境下,但是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不斷加強,利率風險對商業銀行的影響也將口益突出。
(2)商業銀行匯率風險是指銀行在進行囝際業務中,其持有的外匯資產或負債凶匯率波動而造成價值增減的不確定性。隨著銀行業務的國際化,商業銀行的海外資產和負債比重增加,商業銀行面臨的匯率風險將不斷加大。
2.市場風險的度量
早在七、八十年代,西方各金融機構普遍感到傳統的金融風險管理工具已不能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紛紛開始研究如何用單個模型來度磕整個金融機構所面對的市場風險。其中JP.Morgan研製的風險模型Risk Metrics最為成功。在此風險模型中使用的風險度量指標就是VaR即在險價值。
(三)流動性風險
1.流動性風險的涵義
狹義的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沒有足夠的現金來彌補客戶存款的提取而產生的支付風險;廣義的流動性風險除了包含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不足而未能滿足客戶合理的信貸需求或其它即時的現金需求而引起的風險。以最近發生的美國次貸危機為例,表面上看此次危機足銀行流動性缺乏所造成的,但其根本原因是商業銀行資產配置失誤,肆意發放信用等級低、質量差的貸款導致的。
流動性風險的最大危害在於其具有傳導性。由於不同的金融機構的資產之間具有復雜的債權債務聯系,這使得一旦某個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出現問題,不能保持正常的頭寸,則單個的金融機構的金融問題將會演變成全局性的金融動盪。我們正任經歷的這次金融危機就是由美國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危機傳導到美國金融各個領域進而傳導到世界各國的金融領域的危機。
2.流動性風險的度量
(1)靜態分析方法
①存貸比率:是反映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的傳統指標,它等於貸款對存款的比例。該指標在很人程度上反映了存款資金佔用的程度,這一比例愈高,表示流動性愈低,風險越大。
②流動資產比率:它分為流動性資產與總資產比率以及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比率兩個層面,該比率愈高,表明該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愈小。
(2)動態分析方法
①流動性缺口法
流動性缺口衡聳的是資產與負債之間的差額,目前的資產負債產生的流動性缺口是靜態缺口,資產和負債不斷變化而產生的缺口足動態缺口。這。方法可以用來比較特定的時間序列中銀行未來的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
②現金資本模型
一般適用於比較大型的銀行金融機構。這種模型首先假定銀行不能獲得任何的外來融資。通過評估銀行所有的資產的流動性,來分析資產的可銷售性,再運用適當的折扣率,來計算通過資產出售能夠維持多久的流動性。
(四)操作風險
巴塞爾委員會的定義為:操作風險就是指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不充足或者運行失當,以及因為外部事件的沖擊等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町能性的風險。
與其它幾種風險相比,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有著較為顯著的特點。由於每個銀行經營的操作環境不問,因此銀行應考慮自己具體情況來對操作風險進行分析.這是操作風險的最顯著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