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案例分析題:李林向甲商業銀行借款30萬元從事經營活動,借款期限一年,銀行要求其提供擔保。
抵押權不設立,未在房產局做抵押登記備案,不具法律效力。
不承擔法律責任,抵押合同在抵押登記後生效,銀行未將抵押物做抵押登記,所以抵押合同不生效,同理張曉林不承擔法律責任。
Ⅱ 1分析案例中的金融法律主體,客體及內容。 2 該案中張某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個是涉及刑事案件,儲戶張某被不法分子利用門禁加裝設置盜竊張某數萬元,犯罪主體為不法分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犯罪客體為不分分子侵犯張某的財產權;犯罪內容為不分分子盜竊張某的財物。維護權益是要報警處理。
Ⅲ 商業銀行收取甲公司短期貸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萬元,怎樣寫會計分錄
借:吸收存款1000000
貸:短期貸款1000000
借:吸收存款10000
貸:利息收入10000
Ⅳ 甲公司將一項應收賬款40 000萬元出售給某商業銀行乙,取得款項39 000萬元。 這項資產的賬面
這個問題抄有點意思。甲襲公司把應收賬款出售給商業銀行乙,乙再以應收賬款作為擔保發行證券,實現證化,起到盤活資金的目的。
那麼問題來了,該轉讓負有追索權嗎?換句話說,該應收賬款收不回來時,甲還有沒有經濟責任?
甲公司終止確認應收賬款所有權,把對價與賬面價值差額作為財務費用?
還是把應收賬款作為抵押貸款,其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Ⅳ 甲商業銀行於2007年10月1日向乙公司
發生時抄
借:流動資金貸款襲 200萬
貸:該企業帳戶 200萬
07年末、08年3月末、6月末、9月末
借: 應收利息2.5萬(200x5%/4)
貸:利息收入 2.5萬
08年10月1日
借:該企業帳戶 210萬
貸:流動資金貸款200萬
應收利息10萬
Ⅵ 關於甲公司向乙商業銀行借款法律案例題商業
分析:代位權及其行使范圍
1.法院應支持乙商業銀行的請求。《合同法》第版73條第l款規定:「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於行使對丙公司的債權,損害了債權人乙商業銀行的利益,因此,乙商業銀行有權行使代位權,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丙公司的財產以償還甲公司的借款。
2.花費的3000元費用應由甲公司承擔。《合同法》第73條第2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考察法條:
《合同法》第73條第l款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73條第2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Ⅶ 甲公司為履行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簽發一張商業承兌匯票,甲公司的開戶銀行P按期對該匯票進行承兌
D.(P銀行是匯票的主債務人,它承兌了匯票,就要承擔履約付款的責任,持票版人首先應該向承兌人進權行付款申請)
A、B、C。(甲是出票人、乙是背書人、丁是保證人,全部都是票據債務人,持票人在承兌人拒絕付款後,可以向任意票據債務人進行追索)。
a,b,c (商業匯票的主債務人就是承兌人,銀行本票的本票的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是銀行,這三種票據關系人都對持票人有付款義務。商業匯票的背書人只是一種擔保責任,只有持票人申請付款被拒絕後,才可以向背書人進行追索)。
Ⅷ 經濟法問題:甲公司向乙商業銀行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
1,應支持。按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因不積極履行其債權,或不當處理其資產等對專其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屬失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撤銷其處理決定或代為執行債權,但以其享有的債權額為限。
2,費用由及甲公司承擔。原因:法律規定
Ⅸ 經濟法問題:甲公司向乙商業銀行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
1、甲轉讓債務沒有得到債權人同意,而且債權人還不知情,作為擔保人的丙盡然有書面同意,丙理所當然要負責任。
2、如果丙沒有書面同意,乙要求丙還款,丙可以拒絕,不需擔責。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Ⅹ 甲商業銀行收到陽光商廈送來的解款單和解交現金12800元,清點無誤入賬,怎麼做分錄
貸:單位活期存款-陽光商廈12800元
借:庫存現金1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