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金融機構風險調整後收益指標
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Risk-Adjusted Rate of Return)長期以來,衡量企業盈利能力普遍採用的是股本收益率(ROE)和資產收益率(ROA)指標,其缺陷是只考慮了企業的賬面盈利而未充分考慮風險因素。銀行是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以不考慮風險因素的指標衡量其盈利能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是採用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綜合考核銀行的盈利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克服了傳統績效考核中盈利目標未充分反映風險成本的缺陷,使銀行的收益與風險直接掛鉤、有機結合,體現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內在統一,實現了經營目標與績效考核的統一。使用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有利於在銀行內部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從根本上改變銀行忽視風險、盲目追求利潤的經營方式,激勵銀行充分了解所承擔的風險並自覺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這些風險,從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拓展業務、創造利潤。
在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中,被廣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是經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RAROC,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經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是指經預期損失(EL, Expected Loss)和以經濟資本(CaR, Capital at Risk)計量的非預期損失(UL, Unexpected Loss)調整後的收益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RAROC = (收益-預期損失)/ 經濟資本(或非預期損失)
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如RAROC強調,銀行承擔風險是有成本的。在RAROC計算公式的分子項中,風險帶來的預期損失被量化為當期成本,直接對當期盈利進行扣減,以此衡量經風險調整後的收益;在分母項中,則以經濟資本,或非預期損失代替傳統ROE指標中的所有者權益,意即銀行應為不可預計的風險提取相應的經濟資本。整個公式衡量的是經濟資本的使用效益。
目前,RAROC等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已在國際先進銀行中得到了廣泛運用,在其內部各個層面的經營管理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單筆業務層面上,RAROC可用於衡量一筆業務的風險與收益是否匹配,為銀行決定是否開展該筆業務以及如何進行定價提供依據。在資產組合層面上,銀行在考慮單筆業務的風險和資產組合效應之後,可依據RAROC衡量資產組合的風險與收益是否匹配,及時對RAROC指標呈現明顯不利變化趨勢的資產組合進行處理,為效益更好的業務騰出空間。在銀行總體層面上,RAROC可用於目標設定、業務決策、資本配置和績效考核等。高級管理層在確定銀行能承擔的總體風險水平,即風險偏好之後,計算銀行需要的總體經濟資本,以此評價自身的資本充足狀況;並將經濟資本在各類風險、各個業務部門和各類業務之間進行分配(資本配置),以有效控制銀行的總體風險,並通過分配經濟資本優化資源配置;同時,將股東回報要求轉化為對全行、各業務部門和各個業務線的經營目標,用於績效考核,使銀行實現在可承受風險水平之下的收益最大化,並最終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風險調整後收益的指標
1、夏普比率是指投資產品承受單位風險所獲得的超額收益。投資理財產品的夏普比率越高,在承受同等風險的前提下,超額收益越高,投資理財產品業績表現越好。
2、特雷諾指數是以投資理財產品的系統風險作為收益調整的因子,反映投資理財產品承擔單位系統風險所獲得的超額收益。指數值越大,承擔單位系統風險所獲得的超額收益越高。
3、詹森指數反映投資理財產品相對於市場組合(即平均收益水平)獲得的超額收益率,指數值越大越好。
⑵ 金融機構的作用和利潤來源是什麼
基金利潤來源首先包括
利息收入,投資收益,
其他收入包括贖回費扣除基本手續費後的余額,手續費返還,
etf替代損益,基金管理人等機構為彌補基金財產損失而支付給基金的賠償款項等。
4.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⑶ 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果概念
金融企業的經營成果概念主要包括收入、費用和利潤,通過利潤表及其附表集中反映金融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期的經營成果。
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新制度第八十三條規定,「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貼現利息收入、保費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證券自營差價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匯兌收益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如企業代墊的工本費、代郵電部門收取的郵電費。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條件,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費用和成本:費用是指金融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提供勞務和產品而發生的各種耗費。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墊付的款項。新制度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分別對金融企業的營業成本和營業費用作了具體的規定。
利潤: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根據新制度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金融企業成本、費用與利潤的關系式可以表述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投資凈收益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扣除資產損失後的利潤總額=利潤總額-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和其他各項資產損失准備+轉回的資產損失 凈利潤=扣除資產損失後的利潤總額-所得稅
⑷ 金融機構的交易費用 是財務費用還是投資收益會計分錄
我國2007年對於銀行業的會計科目做了調整,我以下所寫的是新的會計科目。以下是銀行的會計專分錄,因為不屬知道你所說的東方公司是不是金融企業,所以我只做銀行部分的
1、只是備案,不做分錄
2、借:庫存現金
10000
貸: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東方公司10000
3、因為題目中只是說是同城,沒有說兩家公司是否在同一家銀行開戶,所以我認為他們是在同一家銀行開戶的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利豐公司50000
貸: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東方公司50000
4、借: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東方公司10000
貸: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東方公司10000
5、借: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東方公司3000
貸:庫存現金3000
6、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東方公司21000
貸:庫存現金21000
7、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東方公司15000
貸:庫存現金15000
8、借:庫存現金20000
貸: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東方公司20000
⑸ 委託金融機構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要交增值稅嗎
當然需要按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請參考如下資料:
企業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稅嗎?
答:營改增後,企業收取的利息實際上屬於金融服務,金融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貸款利息的稅率也是6%。
營改增後,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非常關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夠抵扣的問題,如果借款利息能夠抵扣進項稅額,則對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絕對是一大利好。不過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照應收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而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則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在實際收到利息時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規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業往來。
①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②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③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④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⑹ 金融機構的固定收益部門主要從事什麼業務
固定收益類主要投資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可轉債、短期融資券、央行票據、債券類基金等項目,看你是干什麼的,賣產品的就賣公司的固定收益類產品。
⑺ 社會平均利潤率、行業基準收益率與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內涵如何表徵及其相互間的關系
分塊找呀,網路里有的
http://ke..com/view/3778984.htm
http://ke..com/view/427128.htm
http://wenku..com/view/27f8f78dcc22bcd126ff0c11.html
個人理解行業基準收益是以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加上一定的風險補償獲得。社會平均自然以全部行業的平均為基礎做一些調整後應該就是了,說的簡單其實好難呀。參考一下吧
⑻ 金融機構自持商票收益需要交納增值稅嗎
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對貸款服務的界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專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屬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⑼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徵收所得稅嗎
金融機構也是企業,依法應當繳納所利稅,目前國內各家企業所回得稅率都是拆盯孝25%。
但不是按照利息答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是金融機構獲得的的利潤繳納所得稅。
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
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則輪定旅稿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⑽ 金融機構為客戶辦理投資收益支出業務時應當審核什麼
金融機構為客戶辦理投資收益,支出業務的時候,應當審核徵信、客戶的徵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