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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處以罰款

發布時間:2020-12-22 03:59:42

Ⅰ 簽發空頭支票違反了《票據法》中的哪條規定

簽發空頭支票的責任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央行制定空頭支票行政處罰制度
在支票使用過程中存在一些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的現象,不僅損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響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響結算資金匯路暢通以及經濟、金融秩序。為保護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簽發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通知》明確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對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通知》明確實施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罰依據和標准為《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的規定;《通知》明確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採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二是建立了空頭支票違規行為的「黑名單」制度。為了加大對空頭支票監管的力度,人民銀行分支行建立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制度,並將有關違規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銀行進行通報。

三是明確監督管理的職責。人民銀行總行負責空頭支票處罰制度的制定和監督執行;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本轄區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組織實施;出票人開戶銀行負責報告簽發空頭支票違規行為、代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等;罰款代收機構負責罰款的收繳。

四是強化了違規責任。《通知》根據事權劃分,規定了罰款代收機構、出票人開戶銀行和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違規責任。罰款代收機構對空頭支票罰款收入占壓、挪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出票人開戶銀行不報、漏報或遲報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由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於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通知》從促進非現金支付工具健康發展的視角,明確了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度,其發布實施有利於保證經濟交易雙方的契約得以認真履行,維護市場經濟有序運行,促進非現金支付體系安全高效運轉。

支票是傳統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廣泛和便利的非現金支付工具,在同一城市范圍內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等款項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結算總筆數的70%左右。由於支票的以下特點,使得其在面對新興支付工具的挑戰時仍保持著極為重要的地位:一是支票不受交易時間、地點和對象的限制,且具有很強的流通性,可以在更廣泛的交易主體之間使用。除可用於商戶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外,還可用於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支付。二是支票的使用成本相對較低,無須專用的機具和受理設施。三是支票支付金額無上限的限制。支票既可支付零售項目,也適用於大額買賣。只要賬戶上有足夠的款項支付,支票支付通常沒有使用金額的限制。四是支票支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使用支票進行結算,收款人無須將自己的銀行賬號等告訴付款人。

為進一步推動支票業務發展,滿足不同層次的支付需求,人民銀行將在以下方面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一是擴大支票的使用主體,大力推廣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使用支票,促進支票業務的均衡發展。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支票使用主要以單位為主,除少數大中城市有一定量的個人支票在使用外,其他地區個人支票使用較少,個人支票的社會認知度較低,還未成為居民的日常支付工具。隨著個人徵信系統的完善和居民消費觀念的轉變,個人支票業務發展前景廣闊。特別是在個人繳納公用事業費等各種費用時,其優勢更能得到有效發揮。二是建立跨行政區域的票據交換中心,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目前,人民銀行已經確立了鼓勵和發展區域性票據交換的總體思路,將打破支票在同城使用的限制,推動建立以中心城市為依託、輻射周邊的跨行政區域的票據交換中心,使支票在更大范圍內流通,有力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三是積極研究影像交換技術等在票據交換領域的運用,實現票據截留。採用票據影像交換和實現票據截留,可以縮短清算時間,提高結算效率,實現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務。四是建立和完善支票的管理制度,有效防範支票支付風險。
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法。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法。

《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

一、調查取證

(一)銀行發現出票人有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應立即填制《空頭支票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將支票和其他足以證明出票人違規簽發空頭支票的資料復印並簽章後作《報告書》附件,於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法。

(二)人民銀行收到《報告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法。

1、簽發空頭支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作出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決定由主管行長授權支付結算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並連同擬處罰決定一並通知舉報行法。

2、簽發空頭支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提出糾正意見,將材料退回舉報行法。

二、告知

銀行應在收到人民銀行作出的擬處罰決定和《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告知書》中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等有關內容,並送達出票人法。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法。

三、決定

(一)人民銀行在銀行送達《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出票人陳述或申辯的書面材料的,或在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或申辯意見復核後不予採納的,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並通知銀行法。

對於擬進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書》3日內,要求聽證的,人民銀行應組織聽證法。

(二)銀行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決定書》中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罰款金額等內容,送達出票人,並填制《送達回證》法。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法。

四、罰款繳納

罰款代收機構應根據《決定書》決定的罰款金額收取罰款法。對逾期繳納罰款的出票人,人民銀行可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

罰款代收機構應將所收罰款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預算科目為「4350其他罰沒收入」法。

代收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後3日內,將上季代收並繳入中央國庫的各項罰款匯總,填制《空頭支票罰款收入匯總表》,分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法。

人民銀行分支行應按月與委託的代收機構就罰款收入的代收情況進行對賬,對未到指定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的,應責成被處罰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加處罰款法。

五、手續費的支付

(一)代收手續費法。財政部門向收取空頭支票罰款的代收機構支付代收手續費法。財政專員辦於每年終了後的20個工作日內,按上年金融機構代收空頭支票罰款實際繳入中央國庫總額的0.5%,開具收入退還書,就地從中央國庫退付給代收機構法。

(二)協助執行手續費法。協助執行手續費是指向發現並舉報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協助人民銀行辦理行政處罰工作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付的費用法。人民銀行分支行向舉報空頭支票行為的銀行按每案罰款的10%支付協助執行手續費,協助執行手續費每筆最高不超過 10萬元法。人民銀行分支行於每年終了後的 20個工作日內,將上年應支付的協助執行手續費核付給舉報行法。

六、資料管理

有關空頭支票處罰的資料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進行專項裝訂,保管期限五年法。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參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制定本轄區的處罰操作流程法。

慎防空頭支票詐騙
防範措施:
1、結合對客戶的了解和交易記錄看客戶誠信。誠信是當今商貿領域存在的最大問題之一,不少詐騙分子通過一系列的偽裝,給人一種守合同、講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倆是在進行小額交易時,基本都很講信用,都以現金履行,通過數次的小額交易,變成「老客戶」騙取信任後,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數額通常較大,如果出現此類情況,應特別小心。

2、堅決不收遠期支票。票據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所以說,遠期支票本身是違法的,要堅決拒收遠期支票。

3、及時舉報。一旦發現收到的支票到銀行無法兌現,屬於「空頭」支票時,要及時向人民銀行辦公室、法律中心舉報,便於銀行及時進行處罰。

4、實時貼現,防打時間差。詐騙分子一般在開支票時都做好貨主查詢的准備,出票人賬戶上都有足夠的余額,但當持票人去貼現時,卻發現余額不足的現象。症結就是詐騙分子在打「時間差」,通常把交易提貨的時間設在將近下班時,特別是下午4點至5點鍾,或者是星期五的下午,詐騙分子在銀行下班前將出票賬戶上的資金轉走,使開出的支票無法貼現。

Ⅱ 票據喪失以後可以採取哪些形式進行補救

票據喪失後可以採取的補救措施主要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1、掛失止回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答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並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後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是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3、普通訴訟

《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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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特性

1、票據是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2、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據後,就已經取得票據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3、各國的票據法都要求對票據的形式和內容保持標准化和規范化;

4、票據是可流通的證券。除了票據本身的限制外,票據是可以憑背書和交付而轉讓。

Ⅲ 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 )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以處分

《票抄據法》第一百零五條:
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票據的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廣義的票據法是指涉及票據關系調整的各種法律規范,既包括專門的票據法律、法規,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票據的規范。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票據法是指狹義的票據法,即專門的票據法規范,它是規定票據的種類、形式和內容,明確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調整因票據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Ⅳ 什麼是票據犯罪,票據犯罪如何處罰

票據犯罪是指以偽造、變造、詐騙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據管理,破專壞金融秩序,情節嚴屬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新刑法中涉及票據的金融犯罪即票據犯罪有四個罪名,分別是: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88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9條「票據業務瀆職罪」、第194條「金融票證詐騙罪」。
票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3條規定:「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變造票據的;(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票據法》第105條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票據法抄規定,金融機構工作襲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貼現或者保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希望對你有幫助!

Ⅵ 依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上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A.出票日期 B.收款人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依照我國票據抄法的規襲定,支票上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出票日期。其他選項都不是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四條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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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六條 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第八十七條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Ⅶ 票據管理職責

第一條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
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
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九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第十條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十四條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八條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條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
(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第二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第二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第二十四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
第二十六條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條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二十八條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第三十條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製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製,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Ⅷ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票據法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

1、給予處分;

2、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票據法中,關於玩忽職守的定義:

是指對某項工作負有特定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敷衍塞責,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行為。

三、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是什麼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應審查而不審查或不認真審查票據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簽章、記載事項是否欠缺、辨析票據的真偽以及票據的背書是否連續、票據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額、持票人是否為票據記載的權利人等事項,而輕率予以承兌、予以付款、予以保證的行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誤。對此,應當給予處分。

三、處分的種類

是指金融機構內部的紀律處分,一般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四、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89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五、賠償責任

票據法還規定,因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金融機構作為被委託人,因自己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而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使委託人仍然要對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債務,資金受到損失,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金融機構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也要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貼現或者保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是指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二者都負有賠償的責任,當其中一方履行了這一賠償義務時,有權要求另一方償付他應當擔負的份額。這樣規定,對於促使金融機構嚴格管理與監督自己的工作人員是非常必要的。

Ⅸ 違反票據業務管理規定的行政處分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票據法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
1、給予處分;
2、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票據法中,關於玩忽職守的定義:
是指對某項工作負有特定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敷衍塞責,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行為。
三、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是什麼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應審查而不審查或不認真審查票據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簽章、記載事項是否欠缺、辨析票據的真偽以及票據的背書是否連續、票據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額、持票人是否為票據記載的權利人等事項,而輕率予以承兌、予以付款、予以保證的行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誤。對此,應當給予處分。
三、處分的種類
是指金融機構內部的紀律處分,一般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四、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89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五、賠償責任
票據法還規定,因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金融機構作為被委託人,因自己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而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使委託人仍然要對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債務,資金受到損失,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金融機構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也要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貼現或者保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是指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二者都負有賠償的責任,當其中一方履行了這一賠償義務時,有權要求另一方償付他應當擔負的份額。這樣規定,對於促使金融機構嚴格管理與監督自己的工作人員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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