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的「七不準」 「四公開」是什麼
「七不準」抄:
1.不準以貸轉存(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2.不準存貸掛鉤(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3.不準以貸收費(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4.不準浮利分費(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變相提高利率)、
5.不準借貸搭售(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產品)、
6.不準一浮到頂(籠統地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7.不準轉嫁成本(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四公開」:
則包括收費項目公開、服務質價公開、優惠政策公開、效用功能公開。
『貳』 以下哪些不是國家監管部門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台的"七不準"規定中的內容
關於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
「七不準」、「四公開」規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戶:
為加強和改善公眾金融服務,有效服務實體經濟,中國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按照國家利率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貸款定價,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得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得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六)不得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與此同時,中國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關於金融服務收費的各項政策規定,對現行收費服務價目進行全面梳理檢查,及時自查自糾,並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合規收費。服務收費應科學合理,服從統一定價和名錄管理原則。應制定收費價目名錄,同一收費項目必須使用統一收費項目名稱、內容描述、客戶界定等要素,並由法人機構統一制定價格,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名稱等要素。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嚴格對照相關規定據實收費,並公布收費價目名錄和相關依據;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應在每次制定或調整價格前向社會公示,充分征詢消費者意見後納入收費價目名錄並上網公布,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價目名錄收費。
(二)以質定價。服務收費應合乎質價相符原則,不得對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未給客戶帶來實質性收益、未給客戶提升實質性效率的產品和服務收取費用。
(三)公開透明。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各項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客戶明確了解服務內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對應的收費標准,確保客戶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選擇。
(四)減費讓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對特定對象堅持服務優惠和減費讓利原則,明確界定小微企業、「三農」、弱勢群體、社會公益等領域相關金融服務的優惠對象范圍,公布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和具體優惠額度,切實體現扶小助弱的商業道德。
『叄』 銀監局七不準出台之前,有類似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嗎是第一次正式提出的
銀監會發復布「七不準」規定
2012-02-10 08:55:23來源制: 東南網-福建日報(福州)
據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中國銀監會9日宣布,對銀行業不規范經營進行專項治理,重點對存貸款和服務收費兩大領域存在的問題逐項排查,深入整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嚴格落實「七不準」禁止性規定。銀監會強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嚴格落實「七不準」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不準存貸掛鉤,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不準以貸收費,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不準浮利分費,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不準借貸搭售,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不準一浮到頂,籠統地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不準轉嫁成本,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肆』 銀行七不準 什麼意思
針對一些銀行出現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和不合理收費等不規范經營行為。銀監會部署銀行業不規范經營專項治理工作,將重點對存貸款和服務收費兩大領域存在的問題逐項排查,深入整治,嚴格落實「七不準」禁止性規定。銀行「七不準」分別為:
(1)不準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2)不準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3)不準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4)不準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5)不準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6)不準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7)不準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伍』 中紀委七不準是什麼時候提出的
2008年1月14日至16日十七屆中央紀委二次會議提出國營企業領導人員要嚴格自律,規定了「七個不準」:
(一)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二)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三)不準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的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四)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託理財;
(五)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不準授意、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七)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
這七個方面,都是現在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面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事實證明,也是違紀違法案件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從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角度提出這些要求,既抓住了問題的要害,也體現了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有利於關口前移、防範案件發生,促進企業改革發展。
參考資料:http://www.docin.com/p-286068351.html
『陸』 七不準和四公開是什麼
按中國銀監會要求,現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七不準」與服務收費「四公開」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信貸業務「七不準」
(一)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得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得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六)不得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二、服務收費「四公開」
收費項目公開,服務質價公開,效用功能公開,優惠政策公開。
『柒』 銀行的「七不準」 「四公開」分別表示什麼
「七不準」抄
1.不準以貸轉存(強制設定襲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2.不準存貸掛鉤(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3.不準以貸收費(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4.不準浮利分費(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變相提高利率)、
5.不準借貸搭售(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產品)、
6.不準一浮到頂(籠統地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7.不準轉嫁成本(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四公開」
則包括收費項目公開、服務質價公開、優惠政策公開、效用功能公開。
『捌』 以銀行七不準違規可以起訴銀行嗎
一、信貸業務經營「七不準」原則
(一)不準以貸轉存
銀行回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答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準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準存貸掛鉤
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準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準以貸收費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準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準浮利分費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準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準借貸搭售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準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六)不準一浮到頂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準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準轉嫁成本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準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