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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阻止利益輸送

發布時間:2020-12-20 21:56:22

Ⅰ 2017年銀行業盤點要點有哪些

嚴監管」是貫穿2017年銀行業的關鍵詞。剛剛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是今後3年要重點抓好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三大攻堅戰之一。可見,嚴監管、防風險是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領域的重中之重。

針對市場上亂象頻出,「套路」橫行,監管重拳層層加碼,相繼落地,擲地有聲。

站在2017年的年尾,本網盤點了一年來銀行業的重點監管事件,每一件都反映了監管趨嚴的態度,每一件都見證了銀行業發展的進程。

一、凈化金融環境,銀監會啟動三三四專項治理

3月29日,銀監會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全面開展「違反金融法律、違反監管規則、違反內部規章」(「三違反」)行為專項治理工作。

同天,還下發了《關於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的通知》。

4月6日,銀監會繼續下發《關於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瞄準銀行同業業務、理財業務、信託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教授王勇認為,監管文件不斷發布,監管措施不斷推進,這代表了監管層對金融業加強監管的決心,目的就是凈化金融環境,使金融進一步為實體經濟服務。

二、銀監會:大中型銀行年內需完成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

5月26日,銀監會印發《大中型商業銀行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實施方案》,推動大中型商業銀行設立聚焦小微企業、「三農」、創業創新群體和脫貧攻堅等領域的普惠金融事業部。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有利於相關銀行進一步縮短融資鏈條,提供差異化產品,加大資源保障,增強業務開展動力。

三、防範利益輸送,銀監會規範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

6月26日,銀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整頓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在強化廉潔從業、嚴禁利益輸送、防範道德風險、提升服務水平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的實施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營造廉潔從業風氣,培育合規文化,並有利於維護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表示。

四、銀監會等三部委發文整治校園貸

6月28日,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疏堵結合、打開正門、扎緊圍欄、加強治理」的總體思路,防範和化解校園貸風險。

同濟大學教授蔡建國強調,應針對校園貸加快立法,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對借貸平台的資質審核、資金監管、信息共享、監管主體等作出詳盡的規定,以科學立法引導健康發展。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堅決取締具有欺詐性、不合規的校園貸平台。

五、銀行取消多項收費,中小企業或將獲得實惠

7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發布《關於取消和暫停商業銀行部分基礎金融服務收費的通知》,取消個人異地本行櫃台取現手續費,暫停收取本票和銀行匯票的手續費、掛失費、工本費6項收費等。

業內人士稱,此次通知調整較大的主要是對公業務,即本票、匯票的費用減免,中小企業或將從此規定中獲得實惠。

六、七部門定性ICO為非法公開融資

9月4日,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公告》稱,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此次七部門聯合發布的《公告》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充分利用了法律的武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範化解了金融風險。」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表示。

七、銀監會提高股東准入門檻,隱性股東將被有效監管

11月16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總的原則和目標就是要進一步加強股權、股東的管理,避免和杜絕代持、隱形股東,通過穿透的原則識別出最終受益人,要求其真正履行股東的責任和義務。

中信證券研究部研究員肖斐斐、冉宇航認為,《辦法》賦予銀行監督股東的權力,加強對股東行為的管理和信息披露,股權代持、惡意收購、經營干預等亂象有望得到遏制。

十、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加碼,中小行將被有效監管

12月6日,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二是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三是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聯訊證券首席宏觀研究員李奇霖指出,新增三個量化指標彌補了之前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監管的短板,加強了對銀行同業業務的抑制,有助於鼓勵銀行業務回歸傳統業務本源、服務實體經濟。

Ⅱ 私募基金可以委託具備金融辦批文的金融機構進行放貸嗎

應該是不可以的,如果被基金業協會查到會很麻煩,因為募集的來錢是禁止往其他的公司做利益輸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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