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上怎麼交農村養老保險
網上交農村養老保險的方法:
1、首先關注「某某社保中心」,進入該社保中心公眾號。
2、有個「我的社保」選項,點擊一下,彈出選項。
3、然後點擊「社保繳費」,一般只在需要繳費的時間段,公眾號才會開通繳費功能。
4、公眾號開通繳費功能後,裡面我們會看到城鄉居民養老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事業人員繳費等等,大家可以根據自己所述的類型,選擇繳納什麼樣的費用。
5、選擇好之後,就可以添加需要繳費的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接下來選擇繳納養老保險的檔次,輸入需要繳納的金額,就可以用微信支付來繳納養老保險了。
㈡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管理,支持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穩步擴大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促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中央財政按照貸款平均余額一定比例給予的定向費用補貼。
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是指根據銀監會統計和認定所確定的西部偏遠地區鄉(鎮),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本辦法所稱貸款平均余額,是指金融機構(網點)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具體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准。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余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三條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扶持,是指財政部建立定向費用補貼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加大支農力度,實現持續發展。
商業運作,是指金融機構按商業經營規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風險可控,是指金融機構在加大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改善經營指標,控制相關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補貼資金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地方補貼資金,加大補貼政策力度,更好地促進農村金融發展。 第五條中央財政對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的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
第六條中央財政對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按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重復享受補貼。
第七條補貼資金於下一年度撥付,納入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㈢ 刑滿釋放人員是否可以到當地民政局領取生活補助
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到當地民政局領取生活補助,但是有一定的條件。
《監獄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3)國家關於金融機構的財政補貼擴展閱讀:
泉州市探索社會化解決刑滿釋放人員就業難題
解決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是各級黨委政府安置幫教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福建省泉州市司法局通過落實責任田等辦法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特別是立足全市民營企業較為發達的市情,不斷探索社會化的安置途徑,廣泛發動企業建立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基地,吸納刑滿釋放人員到企業工作,有效地解決他們生存和生活的需求。泉州市依託企業建立了59家就業安置基地,讓202名刑滿釋放人員獲得再就業,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有工可做,有生活來源」,這是刑滿釋放人員盡快融入社會的必要物質保障,也是黨委政府落實安置幫教任務的前提。
泉州市、縣兩級司法局加大工作宣傳,主動服務,引導企業家承擔起社會責任,一方面協調企業接收刑滿釋放人員到企業就業,幫助這些企業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相關規定,凡企業接收刑滿釋放人員達到一定數量的,即減免30%的稅收,還可獲得已繳刑滿釋放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
另一方面,泉州市利用本地民營經濟發達、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眾多的有利條件,積極協調企業建立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基地,累計安置1000餘名刑滿釋放人員,其中僅匹克集團就安置了27人,被大家親切稱為「愛心中轉站」,有效地緩和了社會矛盾,促進了泉州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南沙區政府官網-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工作的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泉州市探索社會化解決刑滿釋放人員就業難題
㈣ 財政補貼的貨款提供假報表會怎樣
要看具體情況。
一.提供虛假貸款銀行放貸後假設公司不還錢,如果情節嚴重,就屬於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如果公司拖欠債務,銀行會通過法院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會計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本身就違反了會計法;如果最後沒有導致銀行損失,事發後,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承擔被罰款等責任。
三.參考法律:
1.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於2009年作出了《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准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3.《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會計法》第43條規定,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屬於會計從業人員的還應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㈤ 國家政府對中小企業有哪些補貼
國家政府對中小企業的補貼政策:
1、支小再貸款: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開辦支小再貸款支持擴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的通知》。正式在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類別下創設支小再貸款,專門用於支持金融機構擴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同時下達全國支小再貸款額度共500億元。
2、所得稅優惠:財政部、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發展專項資金:財政部、商務部、工信部、科技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專項資金的宗旨是,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戰略,彌補市場失靈,促進公平競爭,激發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促進擴大就業和改善民生。專項資金綜合運用無償資助、股權投資、業務補助或獎勵、代償補償、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採取市場化手段,引入競爭性分配辦法,鼓勵創業投資機構、擔保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支持中小企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4、支持小微文化企業:財政部、文化部、工信部發布《關於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對於小微文化企業的新的支持政策,將涉及市場准入、減輕稅賦、信貸支持等方面。其中,針對小微企業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成本較高的問題,意見明確將商業用價變為工業用價,相關花費將由此降低30%左右。
5、小微企業貸款:銀監會出台《關於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在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著力解決小微企業倒貸(藉助外部高成本搭橋資金續借貸款)問題,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同時,證監會也提出了資本市場扶持小微企業的十條意見,其中,「大力培育私募市場」和「擴大公司債券范圍」備受市場矚目。
6、緩解融資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具體包括以下十方面:保持貨幣信貸總量合理適度增長、抑制金融機構籌資成本不合理上升、縮短企業融資鏈條、清理整頓不合理金融服務收費、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完善商業銀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加快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直接融資、積極發揮保險和擔保的功能和作用、有序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5)國家關於金融機構的財政補貼擴展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㈥ 審計監督屬是司法監督還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監督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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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什麼時候在旬邑縣開始
●農業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的農民均可參保
●縣級統籌、按年繳費,個人賬戶積累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
●60歲以上參保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
為了讓更多的農民享受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陝西省日前出台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按照「保基本,廣覆蓋,能轉移,可持續」的方針,從今年開始,在陝西省積極推進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以個人賬戶為主、保障水平適度、交費方式靈活、適合農民實際特點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意見》規定,陝西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階段實行縣級統籌。凡具有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農業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均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參保農民原則上按年繳費,實行完全個人賬戶積累。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三部分組成。個人按當地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集體補助部分也納入個人賬戶)繳費,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社會捐助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列入統籌賬戶。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個人賬戶養老金,領取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積累額除以計發月數;第二部分為養老補貼,養老補貼是政府對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符合領取條件的60歲以上參保人員按一定標准發給的補貼。同時,陝西省將逐步建立養老金增長機制,繳費標准和財政補貼比例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而提高。市、縣財政對參保農民繳費和符合領取條件的60歲以上人員養老金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比例由各市(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財政收入情況具體確定。
《意見》要求,陝西省各市(區)要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可優先選擇1—2個地方財政、集體和個人收入狀況較好,農民有一定積極性和繳費能力的縣(市、區)進行試點。(記者 李艷通 訊員 楊川)
㈧ 旬邑縣保險公司地址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目前已經在旬邑縣開始,具體的情況可以去縣裡面的民政局進行咨詢,或者去區裡面的養老保險部門咨詢。下面是具體的資料請參考:
旬邑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實施細則(試行)
為確保我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根據旬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旬邑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旬政辦發〔2009〕207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社部發[2009]16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參保對象
(一)具有我縣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現役軍人、勞教服刑人員),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二)農村「五保供養戶」不納入新農保實施范圍。
(三)現役軍人在退役返鄉後可以參加新農保。
(四)勞教、服刑人員服刑期間暫不參加新農保,服刑期滿返鄉後可參加新農保。
二、繳費標准和辦法
(一)新農保年繳費標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自主選擇繳費檔次。試點期間,按100元和200元標准繳費的,財政每年補貼30元;按300元標准繳費的,財政每年補貼40元;按400元標准繳費的,財政每年補貼45元;按500元標准繳費的,財政每年補貼50元。
(二)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繳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繳費年度。
三、參保登記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以家庭(成員包括戶主與配偶及同村戶籍的子女與配偶,不論戶口是否分立,均為其家庭成員。)為單位持所有參保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4張二寸彩色照片到村新農保服務站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二)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並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按規定時限一並上報鄉鎮事務所。參保農民本人也可到鄉鎮事務所直接辦理相關手續。
(三)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後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並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戶口簿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並上報縣農保中心。
(四)縣農保中心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部門的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無誤後,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四、繳費年限
(一)續繳保費時,參保人員持《繳費證》和應繳納的保險費到村新農保服務站辦理續繳手續。
(二)新農保實施時(即起始日2010年1月1日,)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不繳納保險費,但其家庭成員必須參保繳費,45周歲以上參保人繳費年限為實際年齡至60周歲期間年限,45周歲以下參保人員繳費必須滿15年。
(三)因嫁娶等原因發生流動的,原則上按照本人流動到所在鄉鎮、村進行登記參保。已在原籍參加新農保的,原個人賬戶隨之遷移。對農村戶籍人員嫁給城鎮居民,因無法辦理戶籍遷轉的,在本人原戶籍所在村登記參保。
(四)農村居民在縣內務工且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由縣企業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為本人出具參保證明;在縣外務工且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在務工參保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本人參保證明。出具的參保證明裝入家庭成員檔案。
五、個人賬戶管理
(一)縣社保中心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摺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託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發生變更的人員制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止參保起始日年滿45周歲人員未按時參保,間隔幾年後參保繳費者,應首先補足所欠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含利息,補繳保險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補繳後縣農保中心方可為其建立個人賬戶,並補記個人賬戶信息。對於參保繳費期間中斷繳費者,縣農保中心應按照規定封存其個人賬戶,封存期間的個人賬戶不間斷計息。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後又恢復繳費的,縣農保經辦中心應及時啟封其個人賬戶,並恢復個人賬戶記錄。
(三)縣農保中心每年對領取待遇人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收支相抵余額)進行結算和審核,並通過信息系統生成《個人賬戶結存清單》。
(四)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本村新農保服務站提出申請,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縣農保中心審核審批後辦理繼承手續。
(五)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繳存額扣除已領取的養老金及政府補貼,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享受養老待遇條件和標准
(一)條件
參保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且其符合參加新農保條件的家庭成員,均已按規定參保並正常繳費,可從年滿60周歲的下月起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
1、止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
2、止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上,按規定參保並足額繳納相應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且年滿60周歲的人員;
3、止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下,按規定參保且繳費年限滿15年,年滿60周歲的人員。
(二)標准
按月享受的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39。
2、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補貼,最低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對70周歲以上人員增設兩個檔次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具體標准為60至69周歲人員,每人每月55元;70至79周歲人員,每人每月為65元;80周歲以上人員,每人每月為75元。
對新農保實施後,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下人員,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補貼0.5元。
(三)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幹部、職工轉為農村戶口返回農村居住的,不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
(四)具有法定贍養義務且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成員無故中斷繳費者,其父母已享受的新農保養老金待遇也隨之停止。待其家庭成員補繳保費,並繼續履行繳費義務後,從家庭成員繳清養老保險費下月起,父母方可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
七、新農保養老金領取
(一)鄉鎮事務所按月通過農保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參保人員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交村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參保人員從到達領取年齡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新農保待遇。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並於每月規定時限內將相關材料一並上報鄉鎮事務所。
(三)縣農保中心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確認未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後,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
(四)縣農保中心於每月月末前根據領取新農保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送縣財政部門。待財政部門將新農保基金劃轉到支出戶後,金融機構應及時通知縣農保中心。
新農保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縣農保中心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摺等指定賬戶,同時向縣級社保機構傳送支付回執,並於3個工作日內,向縣農保中心反饋資金支付情況明細。每月月末前,縣農保中心核對無誤後,將支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進行支付確認處理並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額。
縣農保中心從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五)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間每年5月進行生存驗證(年檢),過期未辦理生存驗證手續的,縣農保中心停發該參保人的養老金。待本人補辦生存認證手續後予以恢復資格並於次月補發已停發的養老金。
(六)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村協辦員和鄉鎮事務所應及時提請縣農保中心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後,再繼續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七)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後6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協辦員和鄉鎮事務所向縣農保中心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
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一)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縣轉移的,縣農保中心應將其新農保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參保人員轉移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地區的,其新農保關系暫不轉移,個人賬戶做封存處理,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計息。
(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縣鄉鎮之間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不轉移賬戶資金。
(三)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並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鄉鎮事務所。轉入地鄉鎮事務所審核無誤後,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農保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縣級社保機構。轉入地縣農保中心應按規定時限向轉出地縣農社保中心寄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轉出地縣農保中心接到《接收函》後,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於次月通過指定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農保中心指定的銀行賬戶,並注銷申請轉移人員參保信息。
(四)轉入地縣農保中心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後,應及時告知轉入人員,並進行實收處理、為轉入人員記錄個人賬戶。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需要跨縣遷移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五)參保人被錄為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出新農保參保范圍,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息退還本人或轉入本人指定的受益人賬戶,政府補貼、其它資助及利息並入新農保基金。
九、殘疾人殘疾等級評定和繳費補助辦法
(一)殘疾人或其直系親屬向村新農保服務站提供殘疾人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和《殘疾證》申請參保。
(二)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填寫《旬邑縣農村居民殘疾評定表》,由本人所在村、鄉鎮審查後統一匯總報縣殘聯,縣殘聯和縣評審委員會對可直觀認定人員予以認定;對不能直觀認定的人員,指定縣醫院進行醫療評定後,由縣評審委員會進行審定。縣評審委員會的審定結論,向全體村民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滿無異議後,村服務站填寫《殘疾人參保登記表》,按照參保繳費程序進行登記參保。
(三)被評定為重度、中度、輕度殘疾的參保人繳費享受政府補助,縣農保中心向財政部門申報補助資金,由鄉鎮根據《殘疾人參保登記表》,統一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
十、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縣人勞局、財政局是新農保基金管理和保值增值的共同責任主體。基金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現行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相關部門按職責對新農保基金實施監管。
(二)縣農保中心根據實際確定與鄉鎮收繳保險費的結算時間和辦法,確保基金流轉順暢、安全完整。
(三)縣農保中心建立社會保險費專用票據領銷制度,做到按月結算,賬、證、票、實相符。
十一、業務經辦
縣、鄉、村三級分別設立新農保經辦機構,分級承擔工作職責。
(一)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是全縣新農保的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以下簡稱「農保中心」)主要職責為: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新農保政策;負責對鄉鎮進行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和檢查考核;負責保險費匯集、存儲及基金管理;負責參保人員資格審查、建立個人賬戶、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注銷登記審批;負責審查養老金領取人員的資格、養老金給付標准和撥付;負責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和業務檔案的管理、數據統計等工作。
(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業務工作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具體負責,鄉鎮社會保障專職幹部具體承辦,鄉鎮社會保障協理員協助辦理。
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主要職責為:負責本鄉鎮保險費匯集、上解;負責對參保繳費、待遇享受、轉保、注銷登記資格及有關登記表冊進行審核;配合縣農保中心建立本鄉鎮參保人檔案和個人賬戶;負責本鄉鎮新農保信息系統及檔案管理、數據統計工作。
(三)村委會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新農保有關政策。各村設立新農保服務站,村主任兼任站長,並確定一名協辦員(一般由村委會會計兼任)具體辦理有關業務工作。
村新農保服務站主要職責為:負責本村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人員資格、增減變化的初審上報;負責本村保險費收集、上繳;負責本村參保人員養老金申領、注銷登記及轉保的申報;負責村新農保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
十二、本實施細則實施中,如國家和省、市有新的規定,改按新規定執行。
㈨ 針對縣域以下涉農貸款的財政補貼有哪些
財金[2010]116號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我們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積極完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政策,相應修訂了資金管理辦法。現將《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是指財政部門對年度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質量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余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下同)轄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下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中「涉農貸款匯總情況統計表」(銀統379表)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4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余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三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持農業發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放工作遵循市場規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獎勵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比例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於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准按照《關於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定執行。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第六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范圍、獎勵標准、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
第七條 獎勵資金於下一年度撥付,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預測和規定的獎勵標准,安排專項獎勵資金,分別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九條 財政部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轉撥,由縣級財政部門向縣域金融機構據實撥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關於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獎勵資金的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撥付獎勵資金後,及時編制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報告,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後,於財政部撥付獎勵資金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
第四章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涉農貸款統計口徑和財政部規定的獎勵比例,計算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和相應的獎勵資金,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域金融機構應當於年度結束2個月內,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可予獎勵貸款增量、申請獎勵資金金額等信息。金融分支機構以縣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匯總報送。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也應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涉農貸款情況表,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等數據。
(二)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縣級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2)和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等。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送專員辦審核。
(五)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在4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包括本省和各縣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1及表2),並附專員辦審核意見。
(七)財政部審核後,據實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
(八)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轉撥資金。
(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縣域金融機構。
(十)對法人金融機構,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對金融分支機構,縣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專員辦對轄區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情況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監督,規范審核撥付程序,確保獎勵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不定期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不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和不按時報送相關數據的,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拒絕出具補貼資金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縣域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獎勵資金,取消縣域金融機構獲得獎勵的資格,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或者挪用獎勵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撥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獎勵資金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㈩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是不征稅收入嗎
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2011-09-0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企業屬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必須同時滿足上面三個條件,才作為不征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