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天說融資租賃,到底是個啥
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則地說: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准則——租賃》籠統地說: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上述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由於經營情況變化造成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於資產閑置,技術陳舊等造成的損失等;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在資產可使用年限內直接使用資產而獲得的經濟利益、資產增值,以及處置資產所實現的收益等。
銀監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科學地說: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對租賃物取得佔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
商務部把融資租賃看成是一種服務貿易在《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中沒有就融資租賃給定義,只對設立公司限定了一些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注釋》按照租賃的實質說: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按照當時的理解融資租賃是按照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標准征稅)
國家外匯管理局只管外匯方面的租賃,和外匯無關的他不關心。《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中說: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海關總署只管跨境租賃,如果設備不復出口,一般不認為是跨境租賃。非跨境租賃只關心免稅設備的監管,其他不關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只提到租賃進口,沒有詳細說明。
各部門因為職責不同,因此對融資租賃理解的角度不同,但對融資租賃的本質認識並沒有矛盾,在管理上基本沒有越位。如果說現在還沒有搞清中國的租賃,在此簡單說一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准則——租賃》的說法,租賃,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我覺得准確地描述了租賃的廣義定義。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把廣義租賃狹義地分為「租賃」和「融資租賃」,我認為准確地劃分了租賃基本的不同類型。並不是誰說融資租賃不是租賃就不是租賃。至少在會計上已經明確租賃都包含什麼。
這兩類租賃到底有什麼不同,盡管說法很多,也沒有什麼文件明確比較兩者不同的地方,但是根本的區別在於租金計算的方式,所有的文件都沒有脫離這個意念:狹義的「租賃」租金是按照承租人佔用出租人租賃物件的時間計算的,租賃物件所有權始終不轉移給承租人。「融資租賃」的租金是按照承租人占壓出租人購買租賃物件的資金計算的,租賃物件所有權可轉移也可不轉移給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