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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璧壘

發布時間:2020-12-19 18:20:19

A. 國際服務貿易有哪些啊哪些比較有前途

一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內或進入他國境內提供服務的貿易行為。按照WTO於1994年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有四種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方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方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在中國境內通過電信、郵政、計算機網路等手段實現對境外的外國消費者的服務;

2、境外消費:指服務提供者在一成員方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成員方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中國公民在其他中國短期居留期間,享受國外的醫療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方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在後者領土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外國服務類企業在中國設立公司為中國企業或個人提供服務;

4、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進入另一成員方的領土內提供服務的方式,如某外國律師作為外國律師事務所的駐華代表到中國境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WTO新回合談判時程已與當初所訂的目標時程落後甚多,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的延滯情況更為嚴重,其重要原因之一即為開發中中國認為由於服務貿易統計資料嚴重缺乏,使得會員們無法由統計資料中得知市場開放後對中國之沖擊與影響。因為開發中會員的中國服務行業(如金融、電信與運輸服務業等)一般來說較欠缺國際競爭力,若是貿然開放將會對其中國業者造成極大的沖擊,使得開發中會員遲遲不肯做出市場開放之承諾,或提交初始回應清單與修正回應清單。依據WTO統計數據顯示,初始回應清單約只有六成會員提交,而修正回應清單方面,更僅有約四成會員提交。另外,歐盟東擴後,其服務業承諾更有縮減之情況,其中有十餘個WTO會員提出補償談判的要求,但因談判雙方會員都欠缺足夠的統計數據來支援談判,致使談判時程一再延後。台灣與加拿大均透過管道想要收集服務貿易相關統計資訊,但結果也都不如人願。

以上這些情況在在顯示出服務貿易統計數據對WTO整體談判的重要性。因為服務貿易談判亟需統計資料作為市場開放要求與承諾、事後監督承諾,與提供解決爭端之依據;並且這些服務貿易統計資料也能評估市場進入機會、決定談判優先次序與策略、比較各國承諾、評估特定市場自由化程度之基礎,以及了解一國服務貿易競爭力變化情形。因此建立各國一致、具公信力的統計資料,不僅可以應用於貿易談判中,也得以對於服務貿易進行全面性乃至以個別行業為基礎之評估。如此才能作為各會員政府執行政策與駐外談判人員爭取中國最大利益時之參考。

我個人認為:商業存在和跨境交付比較有前途!

B. 試述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特點及相關法律規定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規制和監管的不同層次
目前,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和監管,概括起來有兩個層面: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
(一)規制的兩個層次
從迄今為止的情況來看,對金融服務貿易的國際層面的規制主要體現為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主要是由《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簡稱GATS)、《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簡稱《金融附件》)和各成員方金融承諾表(Schele of Fi—nancial Commitment)構成的架構體系。這一層面的規制是通過對世貿組織各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貿易的措施進行調整和約束,以建立多邊的金融服務貿易秩序,達到世貿組織在金融領域推行自由貿易和公平貿易的目的。 世貿組織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所採取的方式是對成員方施以以上架構體系下的國際義務,由貿易政策審查機制來監督和督促成員方履行義務,由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提供必要的實施保障。除國際層面的規制外,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還存在國內層面的規制,體現為各國國內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法律、政策。世貿組織在國際層面上所要規制的就是各成員方國內的政策措施,世貿組織通過對成員方的國內規制措施實行反規制來推行貿易自由化,因此,國際層面的規制對國內層面的規制影響甚大。
(二)監管的兩個層次
對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也有兩個層面——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但具體情形與規制的兩個層面有所不同。世貿組織在《金融附件》中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作出了規定,指出:「盡管有本協定(指GATS--作者注)的其他規定,但是不得阻礙一成員為審慎原因而採取的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者、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的人而採取的措施,或為保證金融體系誠信和穩定而採取的任何措施。如此類措施不符合本協定的規定,則不得用作逃避該成員在本協定項下的承諾或義務的手段。」不過,世貿組織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監管的規定也僅此而已,從中可以看出這一規定主要是世貿組織對成員方進行審慎監管的授權,而不構成規范成員方監管的系統規則。這顯然有別於前述規制的情形。由於「審慎例外」是一個非常寬松的授權性規定,沒有太多具體的內容,因此,各國在監管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不受過多的限制。而規制則不同。雖然服務貿易包括金融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不久,調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則尚有待補充、發展、完善,但是,調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則架構已經成形,有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主要方面的規則已經具備,因此,世貿組織對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構成了一個體系。
世貿組織在監管問題上的規定所具有的特點,使其能夠從監管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中抽身,而專注於貿易問題,同時也為從事國際金融監管的機構致力於制定監管標准和推進監管留出了空間。目前,世界上參與國際金融業規制和監管的機構不少,但作用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技術型的機構,主要致力於金融服務或特定種類金融服務標準的協調和統一,如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等;一類是推行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而不涉及或極少涉及的標准協調的機構,如世貿組織。然而,金融離不開監管,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開展也需要監管,甚至需要充分和一致的監管標准,如資本充足率等,以便整平國際金融業競爭的游戲場地,維護國際金融體系和各國金融體系的穩健,避免出現各國為獲得國際競爭優勢而競相降低監管標准所導致的規制消融(regulatory meltdown)的現象。因此,對金融服務貿易國際層面的監管,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的規則具有很大的作用。也由於這一原因,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在國際層面上需要注重發揮世貿組織與巴塞爾委員會等機構的不同作用並使之相互協調和配合。
金融附件有關監管的授權性和原則性規定也為各成員方在國內層面的監管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世貿組織對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推動首先體現為國際化(intemationalization),對國內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提出了挑戰和更高的要求。例如,對外國金融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准入的開放,意味著原有監管體系中市場准入監管必須進行變革,並進而引發其他方面的監管變革。又如,伴隨著跨國金融服務和跨國金融機構的進入,跨國金融機構的復雜結構使該類機構容易鑽監管的空子,使監管難以發揮效力,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的破產就是一例明證。由於世貿組織對審慎監管僅有授權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相比前述規制的情形,成員方進行監管所受到的拘束和限制更少,自由度更大。正是由於世貿組織對監管只有授權而無太多實質性的規定,因此,本書擬在探究世貿組織相關法律依據的基礎上,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普遍性措施和我國適應入世所作出的金融承諾,重點探討我國該如何進行監管和完善監管的問題。

C. 國際服務貿易壁壘的概念

該定義中的國際服務貿易壁壘僅僅增加國外的服務生產者的負擔,並且 "壁壘"(barrier)指國際貿易政策中貿易保護主義措施體現的形式。 服務貿易壁壘以增加國外服務生產者的成本達到限制貿易擴大的目的。這種壁壘可以是通過對進口的服務徵收歧視性的關稅形式,也可以是通過法規的形式使國外的服務生產者增加不必要的費用。譬如,對想要出國旅行的人徵收人頭稅,這實際上是增加了旅遊服務進口的成本。再如,國內的相關法規僅僅對在本國開展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要求配備所有領域的保險專家,但又不允許該公司承擔所有的這些領域的業務,這種做法明顯地增加該公司的負擔並帶有一定的歧視性。 服務貿易壁壘還可以採取與商品貿易中的數量限制相同的形式,來控制外國公司提供的服務數量,甚至乾脆禁止外國公司提供某些領域的服務。例如:加拿大對在加拿大開業的外國銀行的存款和貸款數額有嚴格的上限控制,而韓國要求在韓國的外國公司禁止提供或承擔有關人壽保險、火災保險和汽車保險等服務業務。 但是,並不是一切限制服務進口的法規都是服務貿易壁壘。比如,一國政府對本國生產者和外國生產者採取不同的規章制度,進行區別管理來實現其某些國內經濟目標,達到限制服務進入的目的。舉例來講,政府為了保護保險服務的購買者而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必要的定期審計,而對於在外國注冊的保險公司的財務是很難開展有效的審計,所以政府便規定在外國注冊的保險公司,必須在當地銀行有一定數額的存款來加以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對外國和本國的企業採取不同的規章,但其目的不是為了歧視,而是為了達到國內政治經濟目標所必須做的,所以,這種措施盡管限制了服務進入,仍不應視為服務貿易壁壘。相反,存某些情況下,對外國和本國廠商採取相同的法規,但卻具有高度的歧視性,這種措施反而應該被視為是服務貿易壁壘。譬如:外匯管制對本國服務提供者和外國服務提供者表面上都一樣適用,可是事實上都足以阻止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再如,德國曾提出對於外國在其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的總經理要求有很深的德文造詣,顯然這樣的要求對於德國金融機構中的德籍總經理們來講是不成問題的,但是對於外國的金融機構中的外籍總經理們來講那就是個大問題了。 限制外國公司的經營業務范圍是另一種服務貿易壁壘。例如,很多國家規定外國服務提供者不能開展某些服務業務,或者如果打算開展某些服務業務時要具備比本國企業高得多的條件才行。服務貿易壁壘也與對外國服務公司的開業和營業限制經常聯系在一起,有些貿易專家認為,對外國公司投資的當地廠家在銷售服務時的一些限制,通常應該視為是投資壁壘,而不是服務貿易壁壘。事實上,投資壁壘自然而然地會對商業存在形式的服務產生限製作用。因為貿易和投資一般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投資壁 壘經常在一定程度上也會是服務貿易壁壘。 政府對信息、人員、資本以及攜帶信息的商品的移動所實施的限制措施其實也是一種服務貿易壁壘,因為它限制了服務在國際國內的自由移動。例如,對資本、貨幣自由移動的限制就阻礙了國際間銀行、保險服務貿易的開展,而對信息移動的限制則阻礙了信息處理服務和信息使用服務的國際間貿易。對人員移動的限制則阻礙了旅遊服務、教育和專業性服務的發展以及國際間的貿易。

D. 什麼叫金融服務貿易

金融服務貿易是指通過金融服務業進行的貿易。

從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相關定義來看,金融服務貿易可分為四種模式: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費者提供服務,它是基於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網路化的普及而實現的跨越國界的遠程交易;

(2)境外消費,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向當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務,例如一國金融機構對到本國境內旅行的外國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國的金融機構到其他國家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如果具有法人資格就可以該國的居民的身份為當地的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這種貿易模式有利於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東道國消費者的「本土偏好」,還便於外國金融機構與當地建立長期的業務關系;

(4)自然人流動,指金融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為當地消費者提供服務。由於境外消費和自然人流動這兩種模式在實際的交易中所佔份額很小,所以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業存在這兩種模式。

相比而言,一國開放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務貿易一般應滿足資本自由流動的需要。而商業存在模式則避開了這一硬性條件,除了穩定資本流動,還能為宏觀經濟帶來一系列直接和間接的利益。但是,從長遠看,要實現金融服務貿易全面開放的最大利益,這兩種貿易模式的開放必須均衡發展。

E. 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

268.028.1 國際金融與貿易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Trade )
學分數 2 周學時 2
教學目的與要求:
課程性質:非經管類文科公共選修課。本課程需要有相應的經濟學基礎知識。
基本內容:國際金融與貿易是既有聯系又獨立的學科,作為文科學生學習與掌握關於世界經濟基礎知識的一門課程,主要內容包括兩大部分: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一、國際貿易方面:①國際貿易產生與發展的一般規律,特別是國際商品流動的一般規律;②國際貿易的理論與學說;③對外貿易政策、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和原則;④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發展的主要特點。二、國際金融方面:①開放經濟條件下,各國貨幣之間的關系及其對經濟的影響;②外匯供求及相對價格——匯率問題;③外貿信貸與國際信貸;④國際金融體系。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文科其他專業的學生對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有基本的了解,拓寬知識面,加深學習本專業以及經濟學其他課程和專業知識的基礎。
基本要求:理解與掌握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概念,要求比較系統地了解國際貿易與金融發展的一般規律,能夠運用學到的理論和專業知識分析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發展的現狀和貨幣金融的狀況,分析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與貿易關系。

教學方法:以課堂講解為主,結合課堂討論,期末考試或課程論文。

參考教材:
1、 鄒根寶主編:《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 年 月
2、 陳同仇 薛榮久主編 《國際貿易》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7年5月版
3、 姜波克主編:《國際金融新編》復旦大學出版社,1994年9月版
4、 殷醒民編著 《國際金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教學內容:
第一章 國際貿易基礎知識
第一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內涵
第二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統計
第三節 對外貿易與經濟發展
第二章 國際分工和世界市場
第一節 國際分工
第二節 世界市場
第三節 國際價值和世界市場價格
第三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與特徵
第二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和原因
第三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形式
第四章 對外貿易政策
第一節 對外貿易政策的類型與演變
第二節 自由貿易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保護貿易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五章 關稅與非關稅措施
第一節 關稅概述
第二節 關稅的分類
第三節 非關稅措施概述
第四節 非關稅措施分類
第六章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
第一節 關貿總協定概述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
第三節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
第七章 國際收支
第一節 國民收入帳戶
第二節 開放經濟下的國際收支帳戶
第八章 外匯市場與匯率
第一節 外匯和外匯市場
第二節 影響匯率變動的因素
第九章 外貿信貸和國際信貸
第一節 外貿信貸
第二節 國際信貸
第十章 國際金融體系
第一節 國際貨幣體系
第二節 國際金融機構

編寫者:羅秀妹(副教授) 編寫時間:2003年6月

F. 請問中國加入世貿組織WTO的三大必然條件是什麼啊

1、必須按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接受世貿組織章程和烏拉圭回合各項多邊協定的手續;專

2、必須按烏拉圭回合屬各項多邊貿易協定作出關稅減讓表和各種非關稅承諾表;

3、必須在服務貿易領域作出具體的市場准入承諾表。

在滿足三個必然條件後,11月20日,世貿組織總幹事邁克爾·穆爾宣布我國政府接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這個議定書將於12月11日生效,我國也將於同日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

(6)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璧壘擴展閱讀:

WTO有三大基本原則:

1、非歧視原則

非歧視原則表現為國與國之間的最惠國待遇,要求一個成員給予另一個成員的貿易優惠和特權必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它所有成員。

2、市場開放原則

主要包括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和確保透明度三方面。WTO要求將關稅作為主要的貿易保護手段,以便對各成員的貿易保護水平能進行比較,也使減讓關稅的談判有明確的衡量標准。

3、公平競爭原則

該原則允許各成員以關稅作為貿易保護手段,但不允許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尤其不能以傾銷和補貼的方式向其他成員銷售商品。

G. 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

不必長篇大論小題長寫。

一、保持富有創新性的指導思想和前進探索的發展動力(需要專業機構或政府機構成立的金融中心擔任主導)

知識版權的保護,貧窮的壓力激發人們創新的潛力。政策紅利保障,國家加大力度投資建設,力圖提升國家綜合實力和國家形象,金融等貿易行業是象徵著國家信用值的標志。

二、相關專業機構統一標准培訓意向金融等貿易專業的人才。(應以專注實踐表現而非過度專注學歷程度)

人員協調程度取決於保障制度,保障制度取決於監督管理。

H. 金融服務壁壘的種類,特點,意義

金融服務與知識產權:貿易失衡壁壘
12月13日,首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開幕的前一天,美國商務部長古鐵雷斯與中國商務部副部長易小准共同主持了中國向美國購買5.5億美元的采購合同簽字儀式。這是中國政府為營造中美戰略對話良好氣氛,而進行的一次「熱身」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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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向美國企業提供大額采購清單,標志著中國政府正在採取切實行動,消除中美之間巨大的貿易不平衡現象。

中國對美國的貿易順差,成為歷年來美國朝野討論的熱點。盡管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這一問題在短期難以得到根本解決。

首先,美國政府希望中國擴大服務貿易領域特別是金融領域市場的開放,吸引外國投資者大舉進入中國。這樣一來既可以減少中美之間的貿易不平衡現象,同時又為美國企業擴大在中國金融市場的份額提供條件。

但是,金融投資與傳統的貨物貿易存在明顯的不同,金融服務貿易投資關繫到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影響一個國家的貨幣政策和經濟平衡。所以,擴大金融市場開放,並不意味著中國政府會像上個世紀拉丁美洲國家那樣,拱手讓出金融服務貿易主導權。中國政府在開放金融市場方面必須小心謹慎,防止金融服務貿易的過快增長,沖擊中國的市場結構,造成中國經濟的「空心化」。人民幣業務的全面開放,並不意味著外國金融服務企業在短期內可以把中國作為經濟的增長點。

其次,中美之間的貿易不平衡越來越多地表現在知識產權領域,美國通過出口知識產權,在中國源源不斷地獲得超額壟斷利潤。美國知識產權的出口從表面上看有助於縮小中美之間的貿易逆差,但由於知識產權出口會導致進口國科技發展失衡、產業結構失調、人才外流,所以,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貿易總量增長越快,中國在貨物貿易領域中所實現的貿易順差就越多,中國的產業結構將越來越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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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中國在金融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中開放的速度越快,中美之間在傳統服務貿易領域中的不平衡現象就越嚴重。中美之間的貿易問題,關鍵在於中美兩國政府秉承不同的貿易政策。在這樣的貿易談判格局中,存在分歧是不可避免的。

發達國家之所以在金融服務和知識產權領域具有極大的競爭力,是因為在這些領域存在著不合理的貿易壁壘。西方國家主導的金融交易規則和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巨大障礙。在軟體開發、金融衍生產品的開發方面,發達國家依靠不合理的規則,源源不斷地獲取利潤。而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和金融服務貿易領域始終處於被動地位。所以,要想從根本上改變貿易不平衡現象,必須從改變國際貿易規則著手,消除金融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交易中的不合理因素,在公平的規則上展開平等競爭。

中國調整自己的貿易政策,必須實行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相對分離的政策,通過貨物貿易談判,減少中美之間的貿易不平衡現象,盡可能地避免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因為這樣做只會增加麻煩,而不會減少摩擦。同時盡快改變貿易談判策略,把握有利時機,建立國際貿易經濟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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