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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利率定價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19 08:05:01

1. 國務院《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為什麼

您好!上限是銀行同期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0.4倍。
為防止投機行為版的發生。
舉個例子,如權果某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年利率為8%,而當年銀行同期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和定期貸款利率分別為2%和5%,如果A是一個名理性投資者的話,他就會從銀行貸款再購買該公司的企業債券從而賺取利率差價3%(8%-5%)。
該條規定也是給第十九條規定做准備的,第十九條中有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銀行貸款購買企業債券。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 哪位還有《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的全文(儲蓄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廢止的東東)

《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已經作廢了現在是儲蓄管理條理

儲蓄管理條理

國務院第107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蓄機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

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

(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3.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發揮利率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加強利率管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經營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郵政儲蓄部門,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經國務院授權的利率主管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與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調整以下利率:
(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
(二)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
(三)優惠貸款利率;
(四)罰息利率;
(五)同業存款利率;
(六)利率浮動幅度;
(七)其它。
第六條 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以下利率:
(一)浮動利率;
(二)內部資金往來利率;
(三)同業拆借利率;
(四)貼現利率和轉貼現利率;
(五)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確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
(二)領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執行國家利率政策、法規的情況;
(四)協調、處理金融機構的利率糾紛和利率違規行為;
(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
(六)研究、制定、實施國家的利率改革規劃;
(七)監測、調控金融市場利率;
(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的范圍內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一)實施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利率管理,指導下級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時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有關文件,對有關利率調整等內容的重要文件,應在生效日之前傳送到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嚴守機密;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利率政策的情況,處理利率違規行為,並及時向上級行報告本轄區內利率政策執行情況;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違規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
(六)組織有關利率政策的調查研究;
(七)完成上級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九條 金融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利率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利率政策;
(二)系統內發布的有關利率的文件必須抄送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凡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為准;
(三)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和相關法規,加強自身及所轄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發現問題應主動處理;
(四)自覺接受並主動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和檢查,提供真實的相關資料;
(五)在營業場所掛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
(六)對利率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條 利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機密,玩忽職守。
第三章 存款的結息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條款辦理。
活期儲蓄存款每年結息一次,六月三十日為結息日,結息後的利息並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數不計息。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到清戶前一日止。
定期儲蓄存款按存入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定活兩便儲蓄存款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相應檔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計息,打折後低於活期存款利率時,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通知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通知存款管理辦法》執行。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存期內按照存單開戶日銀行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逾期期間不計息。
第十二條 單位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辦理。
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
單位通知存款計息和結息按《通知存款管理辦法》執行。
單位協定存款按結息日或清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按季結息。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收取的保證金,按照單位存款計息、結息。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結息後轉入上年結轉戶;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公積金存款的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准備金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結息日的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對欠交准備金的金融機構,從欠交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交足准備金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六條 郵政儲蓄轉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保證金存款按金融機構准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全額劃繳中國人民銀行的財政存款一律不計息,不劃繳的部分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准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和結息同第十五條。
第四章 貸款的結息
第二十條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定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第二十一條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
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第二十二條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條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貸款或擠占挪用貸款,從逾期或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清償本息為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復利。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擠占挪用,應擇其重,不能並
處。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按原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及其計結息辦法按《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貸款逾期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再貸款按合同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
再貸款展期,貸款期限不累計計算,按展期日相應檔次的再貸款利率計息。再貸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歸還本息,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逾期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計收復利。
第二十九條 再貼現按再貼現日的再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利率違規行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二)變相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
(四)其它違反本規定和國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條 對存在上述利率違規行為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視其情節及所致後果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貸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因金融機構違規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貸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絕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間按該筆存款原存單利率對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企業,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止,並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直接業務人員,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的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做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說明和修改。

4. 央行存款利率管理辦法 看看今年的利率是多少

所在城市若有招來行,可通過源招行嘗試申請貸款,貸款利率需要結合您申請的業務品種、信用狀況、擔保方式等因素進行綜合的定價,需經辦網點審批後才能確定。
若是想了解貸款基準利率信息,請您打開以下網址(http://www.cmbchina.com/CmbWebPubInfo/CDRate.aspx?chnl=cdrate)了解一下。

5. 關於各類儲蓄的計息規定.

按《來儲蓄管理條例》規定:存自款的計息起點為元,元以下角分不計利息。利息金額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數四捨五入。除活期儲蓄在年度結息時並入本金外,各種儲蓄存款不論存期多長,一律不計復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如遇利率調整,仍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6.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廢止後,各金融機構按照什麼規章制度執行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儲蓄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正,於2011年1月8日經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施行。
具體內容參考網路:http://ke..com/link?url=_

7. 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有沒有被廢止

是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對境內中國居民(含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國家機關版、團體、部隊和在權中國境內居住1年以上的自然人)的小額外幣存款,納入人民銀行現行小額外幣存款利率管理范圍。即:對中國居民300萬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以下的小額存款,境內中、外資金融機構統一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非中國居民的小額外幣存款利率,由中、外資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8.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九條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個月、半年、一年三個檔次。起存金額1萬元,多存不限。
第十條金融機構對單位定期存款實行帳戶管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時單位須提交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正本等,並預留印鑒。印鑒應包括單位財務專用章、單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負責人印章)和財會人員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給存款單位開出「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以下簡稱「證實書」),證實書僅對存款單位開戶證實,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
第十一條存款單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轉帳方式將存款轉入其基本存款帳戶,不得將定期存款用於結算或從定期存款帳戶中提取現金。支取定期存款時,須出具證實書並提供預留印鑒,存款所在金融機構審核無誤後為其辦理支取手續,同時收回證實書。
第十二條單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內按存款存入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第十三條單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餘部分如不低於起存金額由金融機構按原存期開具新的證實書,按原存款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同檔次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足起存金額則予以清戶。
第十四條單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按照《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執行。第三章單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及計息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對單位活期存款實行帳戶管理。金融機構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的單位必須遵守《銀行帳戶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單位活期存款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開辦單位通知存款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遵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同期同檔次通知存款利息計息。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開辦協定存款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遵守經人民銀行核準的協定存款章程。協定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

9. 《人民幣協議存款管理辦法》

不清楚 很少人懂

10. 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的答記者問

1.什麼是大額存單?推出大額存單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大額存單是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面向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發行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從國際經驗看,不少國家在存款利率市場化的過程中,都曾以發行大額存單作為推進改革的重要手段。從我國的情況看,近年來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加快推進,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上限已擴大到基準利率的1.5倍,金融機構自主定價能力顯著提升,分層有序、差異化競爭的存款定價格局基本形成,同時,同業存單市場的快速發展也為推出面向企業和個人的大額存單奠定了堅實基礎。當前,推出大額存單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大額存單的推出,有利於有序擴大負債產品市場化定價范圍,健全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也有利於進一步鍛煉金融機構的自主定價能力,培育企業、個人等零售市場參與者的市場化定價理念,為繼續推進存款利率市場化進行有益探索並積累寶貴經驗。同時,通過規范化、市場化的大額存單逐步替代理財等高利率負債產品,對於促進降低社會融資成本也具有積極意義。鑒於此,人民銀行決定於近日推出大額存單產品,並制定了《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哪些機構可以發行大額存單?哪些投資人可以認購大額存單?
答:大額存單的發行主體為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等。為規范大額存單市場定價秩序、促進形成合理的存單市場價格、有效發揮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以下簡稱自律機制)的激勵約束作用,大額存單推出初期,將首先在自律機制核心成員范圍內試點發行。此後,人民銀行將結合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以及大額存單市場發展情況,有序擴大發行人范圍。
大額存單的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企業、機關團體等非金融機構投資人;鑒於保險公司、社保基金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屬性,且需繳納准備金,這兩類機構也可以投資大額存單。考慮到不同投資群體投資能力的差異,《辦法》在存單起點金額設計上對個人和機構投資人有所區別,個人投資人認購的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30萬元,機構投資人則不低於1000萬元。未來,結合利率市場化推進進程和金融市場發展情況,人民銀行可對大額存單起點金額適時進行調整。
3.大額存單通過什麼渠道發行?如何定價?
答:大額存單發行採用電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發行人的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發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渠道發行。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銀行自有渠道發行大額存單,與現有銀行存款、理財產品的發售方式類似,發行便利性和客戶接受度高,市場基礎好。在此基礎上,人民銀行還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大額存單業務提供第三方發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進一步豐富大額存單發行交易渠道。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大額存單,更能體現大額存單電子化、標准化的特徵,有利於存單的集中流通轉讓。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發行,由發行人根據自身業務特點、經營管理要求並結合市場狀況自主確定。
大額存單發行利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固定利率存單採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計息,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以下簡稱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大額存單利率實現市場化方式確定,是我國存款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舉措,將為全面放開存款利率上限奠定更為堅實的基礎。Shibor作為貨幣市場基準利率,具有基準性高、公信力強等優點,以Shibor作為大額存單的計息基準,符合國際慣例,有利於促進形成合理的存單市場價格,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
4.大額存單是否可以流通轉讓?是否納入存款保險范圍?
答:從國際經驗看,成熟金融市場國家的大額存單都可以流通轉讓,而且活躍的二級市場是推進存單市場發展的重要前提。借鑒國際經驗並結合企業、個人等不同投資主體的交易需求,《辦法》規定大額存單可以轉讓、提前支取和贖回。大額存單轉讓可以通過第三方平台開展,轉讓范圍限於非金融機構投資人及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可以根據發行條款通過自有渠道辦理提前支取和贖回。此外,大額存單還可以用於辦理質押。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大額存單作為一般性存款,納入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
5.如何規范大額存單市場發展?
答:為提高大額存單業務透明度、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確保存單發行交易規范運行,《辦法》對大額存單的信息披露、登記託管等制度作了相關規定。《辦法》要求,發行人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大額存單前後,都應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進行信息披露;對存單存續期間發生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也應予以披露,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於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由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提供登記、託管、結算和兌付服務;對於在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對每期大額存單的日終余額進行總量登記。為規范大額存單登記託管業務,保障參與各方合法權益,上海清算所將制定並公布《大額存單登記託管業務操作規程》。
此外,自律機制將按照激勵與約束並舉的原則,對大額存單發行交易的利率確定及計息規則等實施自律管理,促進大額存單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為發揮好自律機制對大額存單業務的自律管理作用,自律機制將制定並公布《大額存單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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