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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問責

發布時間:2020-12-17 07:21:52

A.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管理分工
1.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資產,實行固定資產歸口管理,加強對固定專資產的維修與保養,屬建立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范,按照集中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以固定資產的類別確定分工管理如下: 1.1財務部作為固定資產的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明細帳卡。 1.2公司機器設備全部由生產部門歸口管理. 1.3.生產部門負責生產車間設備的購建、安裝、修理和使用管理。 1.4生產部門負責生產廠區動力設備的購建、安裝、修理和使用管理。 1.5.公司儀器儀表設備應由技術中心歸口管理。技術中心負責公司的儀器儀表的購置、修理和使用管理。 1.6公司的電子設備及廠房建築物由綜合部進行統一管理。 1.7綜合部負責公司的通用電子計算機及附屬設備購置、安裝、維護和使用管理。 1.8綜合部負責公司廠房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購置、安裝、維護和使用管理。 1.9辦公室負責公司運輸工具的購置、維護和使用管理。

B. 銀行從業人員有不良貸款問責是不是拿不到檔案

個人銀行來不良記錄不會存自放到檔案,會顯示在個人徵信報告上。

不良信用記錄公民在與銀行發生借貸行為時,產生逾期還款或者未按約定還款行為時,銀行將相關信息遞交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將上述行為寫入公民的個人信用記錄,這樣的記錄就稱為不良信用記錄。

個人徵信報告里記錄了個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個人基本信息,信貸信息(是否有銀行貸款、是否有逾期、信用卡透支記錄等)、非銀行信息(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費用的繳費信息、欠稅情況、民事判決等)。這些信息將影響到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借貸行為。比如辦理個人房貸時,銀行都需要看徵信報告,如果信用狀況好的可能得到優惠,而有過逾期記錄的可能就要提價,甚至是無法獲得貸款。可以說,個人徵信報告是個人的經濟身份證。

C.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D. 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問責處理有幾類審定

銀行業金融績效考評指標包括五大類:
合規經營類指標、()、經營效益類指標、發展轉型類指標、社會責任類指標。

管理類指標

E.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標准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按剩餘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二、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三、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並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由建設單位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具體交納比例根據工程合同價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這四種。

五、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許可權實行層級監管,並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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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解決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網路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F. 求 銀行業 我為"案件防控工作獻一計"演講稿一篇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一、考評原則
對年度內發生非自查發現重大、惡性案件的被考評機構實行「一票否決制」,其考評結果為不滿意。案件是否為重大、惡性,由案發機構屬地銀監局進行認定;案發機構屬地銀監局認為難以判定的,向案發法人機構對口的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機構監管部門牽頭,會同案件稽查部門、案發機構屬地銀監局通過聯席會議的方式共同認定。
對於其他被考評機構,通過對案件防控工作組織、工作質量、內審稽核工作力度、內控執行力建設和案件責任追究與整改等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考評來評價其年度的案件防控工作水平。綜合考評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
二、考評標准 (一)考評要素
1.案件防控工作組織;通過評價對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視程度、人員配置、制度及工作機制建設來考核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案件防控工作組織情況。
被考評機構是否把案件防控工作視作經營管理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全行的重點工作進行規劃、安排;是否把案件防控的責任以及激勵、問責納入制度管理,制定或修訂出科學、實際、目標明確、可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是否在年度的工作部署、指標考核、激勵與懲 的安排中體現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

是否制定了要求明確、切實可行、便於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的案件防控工作規劃和目標,並在各部門和各分支機構之間細化量化、分解實施;是否建立了案件防控工作的機制和體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保障體系,且配備了與任務、職責、目標相匹配的人員,並對有關資源進行有效地協調和組織,保證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順利進行。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考評機構沒有建立案件防控工作定人定崗定責的工作制度和工作體系,則案件防控工作組織單項考評為不合格。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素對案件防控工作組織予以評價。 2.案件防控工作質量;通過評價在案件調查與處置、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案件防控主動方面的工作情況來考核年度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案件防控工作質量。
在案件處置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循有關程序要求,做到行動迅速、部署有力、報告真實、問責嚴肅堅決、風險整改徹底;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督促、監督體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來主動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質量;是否能從組織、人員、制度等各方面保障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迅速、准確和全面、杜絕瞞報、遲報、錯報或錯誤確定案件性質等情形的發生;年度內案件防控工作是否達到控制案件風險的效果,有效地堵截新案、挖掘出舊案、杜絕隱患,並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考評機構年度內發生嚴重瞞報案件的情況,或出現公安部門、審計部門已經上門辦案而被考評機構仍未向監管部門報送的情況,或在案件處置工作中發生嚴重問題,則案件防控工作質量單項考評為不合格。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素對案件防控工作質量予以評價。 3.內審稽核工作力度;通過評價內審稽核隊伍及工作機制建設、內審稽核工作力度來考核內審稽核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發揮的作用。
年度內是否不斷致力於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獨立的稽核組織體系和規章制度,加強工作隊伍素質建設;是否支持稽核部門獨立且有效地先使監督檢查職能、督促行內各部門或分支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內審稽核部門是否根據案件防控工作情況、工作重點和監管部門的有關案件防控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了年度稽核規劃、稽核重點和稽核方案,是否對重點風險領域內控制執行情況保持一定頻率的全覆蓋檢查,以及對年度重點防控領域進行突擊檢查;年度內是否加強了對高案件風險份支機構、業務環節、崗位人員稽核的深度、廣度和頻度;經由稽核部門發現的問題是否能夠及時進行延伸檢查,徹查風險、及時整改,明確提出責任處理意見。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考評機構年度內發生經由內審稽核檢查但款發現的風險點引發案件的情況,

則內審稽核工作力度單項考評為不合格。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素對內審稽核工作力度予以評價。 4.內控執行力建設:考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加強內控執行力、提高內控水平的工作力度和成效,以及內控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發揮的作用。
是否對各項業務制定了全面、系統的政策、制度和程序,並保證內控制度的貫徹執行覆蓋到包括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的所有風險點;能否採取有效措施來規范各項業務操作、加強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的行為監督、強化重點業務風險的管控;是否通過對內控的實效性進行檢查、對案件風險進行排查,特別是對重點環節、重點事項進行檢查等方式確保各項制度在各部門、各級機構得到貫徹執行,有效發揮化解案件風險的作用。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考評機構年度內存在嚴重的內控失效導致案件發生的情形,則內控執行力建設項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互對內控執行力建設予以評價。 5.案件責任追究與整改;考核對案件問責制度和整改要求的執行力度。
能否建立完善的案件問責執行工作制度,明確責任主體、責任追究標准、責任追究具體內容,並建立完善的案件責任評價和責任追究程序;能否確保案件責任落實在具體崗位,並以明確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和約束;能否嚴格落實「上追兩級」、「雙線問

責」等責任追究制度,對銀行業案件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對機構內存在的違規行為責任人,能否主動按照「上追兩級」、「雙線問責」的原則實施處罰;能否根據暴露出的案件風險情況,及時、全面、細致地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效果作為對各部門和分支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以及之後各項檢查的重點。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評機構年度內在發生案件、進行風險排查之後,仍然發生同類同質案件,則案件責任追究與整改項考評結果為不合格(5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一票否決」考評以其省級分支機構為考評對象實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機構法人為考評對象實施。)、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素對案件責任追究與整改予以評價。 (二)評定標准
對以上5方面的單項考評結果,均設合格、不合格2個檔次;如果被考評機構獲得3個及以上不合格,綜合考評結果為不滿意;1-2個不合格,綜合考評結果為基本滿意;全部合格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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