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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職哺乳期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16 16:11:52

㈠ 女職工哺乳期法律規定

一、女職工哺乳期間,每天安排1小時休息或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應當酌情延長回,哺乳期間計算勞動時間答。哺乳期應至嬰兒滿一周歲止。
二、若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然,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三、女職工哺乳期間,也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哺乳假,是否准許由用人單位批准。女職工哺乳期間的工資按不低於生育津貼的60%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年度企業最低工資標准。
文件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哺育嬰兒期間,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㈡ 與哺乳期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經濟補償規定

單位可以依法與哺乳期女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版單位應當按照權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員工也可以依法拒絕單位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也可以要求單位除了以上法定的經濟補償金外另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比如在解除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結束期間以每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經濟補償等。
如果單位不同意員工的要求,那麼單位不得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㈢ 女職工哺乳期調崗降薪,雙倍賠償金是怎麼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在休假完畢,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是需要按找法定情形給予補償的。如果有法定事由辭退的應該延長到哺乳期結束,如果沒有,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雙倍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㈣ 新勞動法對哺乳期女職工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法: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㈤ 我國規定的女職工哺乳期怎麼算工資

正常工資的,哺乳期12個月,哺乳假,單胎每天1小時。這1小時可以合在一專起用,也可以上下午屬分開用,比如早上晚到半小時,下午下班早走半小時。這個時間算正常出勤,不扣工資的。
這只是法律規定,你公司按不按這個執行,就不能確保了。因為很多小企業都不按這個執行的。國企、上市公司和外資基本嚴格按這個操作

㈥ 女職工哺乳期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原則上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女職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期哺乳期結束內後方可終止合同。在容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㈦ 勞動法對於女職工在孕期,產假期和哺乳期有哪些特殊規定

《勞動法》對產假天數和從事的工作及解除勞動合同做出了特殊規定,具體回如下:

《中華人答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7)金融機構職哺乳期規定擴展閱讀:

女職工除產假外,是依法享有哺乳假的,具體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㈧ 女職工哺乳期時,單位降低工資,怎麼維權

去法院民庭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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