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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司金融第六章

發布時間:2020-12-16 15:34:22

國際金融(第二版)這門課程第六章國際金融市場的知識點有哪些

國際金融(第二版)這門課第六章國際金融市場的知識點包含章節導引,第一節國際金融市場概述,第二節國際金融市場的構成,第三節歐洲貨幣市場與其他境外貨幣市場,討論活動,。

Ⅱ 《國際投資》這門課程第六章的知識點有哪些

《國際投資》這門課程第六章的知識點包含跨國銀行、非銀行跨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組織。

Ⅲ 《國際經濟學》這門課程第六章的知識點有哪些

《國際經濟學》這門課程第六章的知識點包含外匯與匯率、匯率決定、匯率決定的若干理論。

Ⅳ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六章 逾期未申報處理

第四十二條 機構申報主體未在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涉外收入申報情節嚴重的,經辦銀行所在地外匯分局應以書面形式對該機構申報主體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的特殊處理措施。
第四十三條 對於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經辦銀行和申報主體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經辦銀行應當督促該機構首先逐筆補報其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並通知其應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其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
(二)申報主體應通過紙質申報方式或網上申報方式補報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履行補報義務後應向外匯分局申請簽發補報確認書。
(三)申報主體應當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經辦銀行審核無誤後,憑申報主體提供的外匯分局為其出具的補報確認書,方可為其辦理該筆新收涉外收入款項的解付手續,並完成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的報送。
第四十四條 外匯分局在特殊處理措施期間已滿,並確認該申報主體已經補報其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後,應當以書面方式解除該機構的特殊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 外匯分局應當根據轄內申報業務情況制定對機構申報主體執行涉外收入「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標准和程序,並將該標准和程序事前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Ⅳ 國際金融(第二版)這門課一共有多少章節

這門課一共來有10個章節。包括:第自一章國際收支,第二章國際儲備,第三章外匯與匯率,第四章匯率制度與外匯管制,第五章外匯業務,第六章國際金融市場,第七章國際資本流動,第八章國際貨幣體系,第九章國際金融機構與國際金融治理體系,第十章最適度貨幣區理論與區域貨幣合作,。

Ⅵ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企業資產評估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Ⅶ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依法對各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以及統計法律、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統計質量、統計真實性情況和統計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內容和重點應根據統計法律、規定和統計制度實施的情況具體確定。
金融機構統計部門在中國人民銀行同級統計部門的組織指導下,監督檢查本系統統計工作,以及統計法律、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
任何人不得干擾和妨礙統計人員執法檢查和做出檢查結論。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應配備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制度和統計業務的專職或兼職統計檢查員。
第三十四條統計檢查員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使統計檢查權。
第三十五條統計檢查部門和統計檢查員有權對被檢查機構使用的統計資料及其數據來源進行檢查和監督。統計檢查員按規定有權向被檢查金融機構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被檢查金融機構在接到《統計檢查查詢書》15日內應據實答復。
第三十六條統計檢查可以對會計報表、與統計有關的其他業務報表及有關台賬和原始憑證等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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