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卡如何取消第三方自動扣款功能
1. 首先我們需要下載銀行的APP進行查詢,下載完了之後登陸,至於首次登陸,可以使用銀行卡賬號,和櫃台的密碼,有的銀行櫃台的密碼和網上的密碼不一樣。因此我們需要用申請銀行卡時的手機號碼,進行簡訊驗證登陸,當然也需要開通網銀功能才能夠在APP登陸。從下面圖中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到登錄後的頁面,點安全中心進入頁面。
(1)直接收款的金融服務擴展閱讀
第三方支付採用支付結算方式。按支付程序分類,結算方式可分為一步支付方式和分步支付方式,前者包括現金結算、票據結算(如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承兌匯票)、匯轉結算(如電匯、網上支付),後者包括信用證結算、保函結算、第三方支付結算。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結算歸屬於貿易范疇。貿易的核心是交換。交換是交付標的與支付貨幣兩大對立流程的統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體之間,交換遵循的原則是等價和同步。同步交換,就是交貨與付款互為條件,是等價交換的保證。
在實際操作中,對於現貨標的的面對面交易,同步交換容易實現;但許多情況下由於交易標的的流轉驗收(如商品貨物的流動、服務勞務的轉化)需要過程,貨物流和資金流的非同步和分離的矛盾不可避免,同步交換往往難以實現。
而非同步交換,先收受對價的一方容易違背道德和協議,破壞等價交換原則,故先支付對價的一方往往會受制於人,自陷被動、弱勢的境地,承擔風險。非同步交換必須附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才能順利完成。
同步交換,可以規避不等價交換的風險,因此為確保等價交換要遵循同步交換的原則。這就要求支付方式應與交貨方式相適配,對當面現貨交易,適配即時性一步支付方式;對隔面或期貨交易,適配過程化分步支付方式。
過程化分步支付方式應合了交易標的流轉驗收的過程性特點,款項從啟動支付到所有權轉移至對方不是一步完成,而是在中間增加中介託管環節,由原來的直接付轉改進到間接匯轉,業務由一步完成變為分步操作,從而形成一個可監可控的過程,按步驟有條件進行支付。
這樣就可貨走貨路,款走款路,兩相呼應,同步起落,使資金流適配貨物流進程達到同步相應的效果,使支付結算方式更科學化,合理化的應合市場需求。
傳統的支付方式往往是簡單的即時性直接付轉,一步支付。其中鈔票結算和票據結算適配當面現貨交易,可實現同步交換;匯轉結算中的電匯及網上直轉也是一步支付,適配隔面現貨交易,但若無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
在現實的有形市場,非同步交換權且可以附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來進行,而在虛擬的無形市場,交易雙方互不認識,不知根底,故此,支付問題曾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之一,賣家不願先發貨,怕貨發出後不能收回貨款;買家不願先支付,擔心支付後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質量得不到保證。博弈的結果是雙方都不願意先冒險,網上購物無法進行。
為迎合同步交換的市場需求,第三方支付應運而生。第三方是買賣雙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況下的資金支付「中間平台」,買方將貨款付給買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務,其運作實質是在收付款人之間設立中間過渡賬戶
㈡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