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介紹一下百度總裁和副總裁,所有的
hi,親。目前網路總裁為1人,百度管理團隊為8人。8人分別是:總裁李彥宏;首席財務官余正鈞;首席技術官王海峰;高級副總裁沈抖;副總裁梁志祥;副總裁崔珊珊;副總裁吳甜。
李彥宏
李彥宏,網路公司創始人、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全面負責網路公司的戰略規劃和運營管理。2000年1月,李彥宏從美國矽谷回到祖國創建了網路。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李彥宏領導下的網路已經發展成為全球第二大獨立搜索引擎和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2003年,網路貼吧上線,標志著網路領先於全球同業,開創用戶貢獻內容的web2.0時代。作為國內互聯網行業的先行者和領導者,李彥宏取得的成績也受到多方認可。2013年,李彥宏正式當選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同時兼任第十一屆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第八屆北京市科協副主席等職務,並獲聘「國家特聘專家」。此外,他還曾經獲得 「CCTV中國經濟年度人物」、「IT十大風雲人物」,「改革開放30年30人」等榮譽稱號。《福布斯》「2012中國最佳CEO」評選中,李彥宏名列榜首,並連續3年作為唯一內地企業家代表上榜「全球最具影響力人物」。《時代》、《商業周刊》等雜志也多次將他評為「全球最具影響力人物」 和「中國最具影響商界領袖」。
余正鈞
余正鈞(Herman)先生於2017年9月加盟網路,擔任集團公司首席財務官,全面領導網路財務體系的構建、發展和運營。Herman擁有二十多年的財務管理經驗。2004-2015年,Herman在新浪公司擔任了八年首席財務官。加入新浪前,Herman曾在矽谷服務於Adobe Systems、Cadence Design Systems和VeriFone等公司。Herman擁有加州CPA,美國南加州大學財會專業碩士學位及加州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他目前是58同城和中通快遞的董事。
王海峰
王海峰,博士,現任網路首席技術官。整體負責網路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安全等技術和生態,以及智能雲、地圖、輸入法等業務。2010-2013年期間,王海峰先後為網路創建了自然語言處理部、互聯網數據研發部(包括知識圖譜和互聯網數據挖掘)、推薦引擎和個性化部、多媒體部(包括語音和圖像技術)、圖片搜索部、語音技術部等;2013年上半年作為執行負責人,協助創建了網路深度學習研究院(IDL);2014年,轉崗至搜索業務群組任副總經理,先後負責網路搜索、手機網路、信息流等重要產品。2017年3月晉升為網路estaff,並組建AIG。2018年5月晉升為網路高級副總裁。2018年底,統領TG和AIG,總體負責網路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安全等技術和生態,以及地圖、輸入法等業務。2019年5月王海峰被任命為網路集團首席技術官,9月網路智能雲事業群組(ACG)融入王海峰負責的CTO體系。2020年伊始,王海峰將原AIG(AI技術平台體系)、TG(基礎技術體系)和ACG(網路智能雲事業群組)整體整合為人工智慧體系(AI Group,AIG)。新AIG包含技術中台群組(TPG)和智能雲事業群組(ACG)兩大群組,繼續由王海峰整體負責。
沈抖
沈抖,博士,現任網路高級副總裁,負責移動生態事業群組工作。2014年入選「北京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北京市特聘專家」。沈抖博士2012年加入網路,在2012年-2016年期間,曾擔任網路公司聯盟研發部總監、網頁搜索部高級總監、金融服務事業群組(FSG)執行總監。2017年晉升為網路公司副總裁,全面負責網路APP、信息流、好看視頻、百家號、網路新聞、網路瀏覽器、hao123等移動相關業務。2019年開始全面負責搜索公司用戶產品, 帶領團隊充分發揮「搜索和信息流」雙引擎的優勢,打造「一超多強」的移動產品矩陣,建設健康、繁榮的網路內容生態。在加入網路前,沈抖博士曾在微軟(西雅圖)擔任研究員、科研項目經理,後創辦Buzzlabs公司,被CityGrid Media公司收購。
梁志祥
2005年6月加盟網路,2011年6月晉升為副總裁,並擔任總法律顧問。曾在2013年初至2018年2月任CEO助理。梁志祥負責網路大法務審核監察體系工作,具體包括法務部、交易及合規法律部、政策研究部、專利事務部、業務監察部、刑事法務偵查部、風控體系產品技術部、在線管理部、業務審核管理部、法務體系糯米業務審核部等。梁志祥畢業於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獲得碩士學位。之前,梁志祥曾獲得北京大學法學院,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法學院法律學位。梁志祥曾供職於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君合律師事務所,並曾在美國達維律師事務所Davis Polk & Wardwell LLP紐約總部進行工作交流。梁志祥為公司在各種新業務、新模式的探索中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持和保障。梁志祥也曾直接參與網路2005年在美國納斯達克IPO進程,完成了網路歷年的收購兼並和國內外商務合作項目當中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工作。
崔珊珊
崔珊珊2000年1月加入網路,是網路七位創業員工之一,現任網路副總裁,負責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崔珊珊歷任初中高各級研發及技術管理職位,是網路核心技術部門(大搜索)主要負責人。2010年7月崔珊珊暫別網路,回歸家庭並從事小說寫作。2017年12月崔珊珊回歸網路,擔任網路文化委員會秘書長,並主導了網路OKR的落地實施。
崔珊珊1997年本科畢業於北京理工大學,2000年碩士畢業於中國科學院大學。
吳甜
吳甜,現任網路公司副總裁,深度學習技術及應用國家工程實驗室副主任。負責網路自然語言處理、知識圖譜、視覺技術、增強現實技術、深度學習技術平台飛槳(PaddlePadddle)、網路大腦開放平台與生態等。2019年12月9日,榮獲2019「北京青年榜樣·時代楷模」稱號。
❷ 南京邦信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地址和法人及法律顧問
騙人的!
這種公司是只可以做當地的業務的。
不可以接外地的業務。
說可以做外地業務的,基本上都是騙子冒充這家公司的。
現在騙子很狡猾的啊。不要上當啊!
信用卡、無抵押貸款,在你生活的當地做,而且必須面簽!
❸ 我做公司法律顧問,經常接觸公司賬務稅務等金融學術問題,很多會計術語不懂,很是上火。文科 學學注會行不
建議你從最簡單的會計基礎知識學起,然後在考慮學習注冊稅務師或中級會計師方面的書籍
❹ 中贏金融這家公司有法律顧問嗎
中贏金融是和全國十大中銀律師事務所有戰略合作關系的,有很權威的法律顧問為你保駕護航的。
❺ 法律顧問投標書
給你提供一個xx法律事務所給金融機構提供的法律顧問投標書樣本參考:
目錄
一、貴司開展信託業務所面臨的主要日常法律問題 6
(一)項目交易結構的設計 6
(二)信託項目文件的編寫 6
(三)法律意見書的提供 7
(四)信託運營過程等的合法合規性 7
(五)信託變更、終止時面臨的相關問題 7
二、本所、金融信託部合夥人、律師基本情況介紹 8
(一)本所基本情況介紹 8
(二)合夥人基本情況介紹 10
(三)律師團隊部分成員組成及簡介 14
(四)本所及本律師團隊滿足貴司對於律所、合夥人和律師的要求 17
三、本所有能力提供的信託項目律師服務內容 19
(一)參與項目前期談判 19
(二)參與現場盡職調查 19
(三)非現場審查法律盡職調查材料 19
(四)項目方案法律可行性論證 20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 20
(六)起草、制定、修改信託法律文件 20
(七)提供必要的口頭與書面咨詢 20
(八)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監管機構要求必須由律師在特定類型信託項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務 21
(九)貴司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服務 21
四、本所金融信託法律服務報價函 22
(一)按件收費標准 22
(二)計時收費標准 23
五、本所有意願且有能力為貴司提供服務的信託項目類型 24
六、本所金融信託法律服務部分項目簡介 25
(一)兼並收購 25
(二)金融訴訟 27
(三)證券投資信託 29
(四)房地產信託金融 30
(五)信託參與企業改制重組 33
(六)金融信託及金融創新項目 34
(七)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 41
(八)成熟物業資產支持信託業務 42
(七)信託公司資格認定法律服務 43
七、本所擬採取的具體服務措施及服務方案 44
(一)信託項目律師的安排 44
(二)具體服務方案 45
八、本所提供法律服務將面臨的難點、重點及解決方案 46
(一)本所提供法律服務將面臨的難點、重點 46
(二)解決方案 46
九、貴司在日後工作中應提供的相關協助 48
(一)需要貴司合規部門、業務部門共同提供的協助 48
(二)需要貴司業務部門單獨提供的協助 48
十、為貴司提供法律服務與本所其他法律服務的協調方案 50
十一、保密承諾 51
十二、真實性承諾 52
十三、相關證明材料 53
(一)錦天城執業資質情況 53
(二)金融信託部律師執業資質情況 53
❻ 金融律師的待遇如何
1、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
目前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有:金融業內部法律顧問、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院離退休人員、法律掮客等。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可以說是「百萬雄師過大江」,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並未出現律師獨家服務一枝獨秀的局面。
法律服務業務主要包括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未有特別限制,這實際上沒有授予律師享有獨占訴訟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業法律顧問條例》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工作者業務范圍的相關規定,已在事實上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不僅可以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而且可以代理訴訟業務,特別是法律工作者,其辦理的訴訟業務囊括了除刑事辯護以外的幾乎所有的律師業務。而大量的法院離退休人員及其他法律掮客充斥穿梭於法庭內外,難免以挑辭架訟、拉攏腐蝕法官為能事,這不僅腐蝕了法律服務市場的肌體,也使律師在金融業的業務拓展受到嚴峻挑戰。
2、律師服務定位不準。
律師在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往往充當「救火隊員」,金融企業涉及訴訟請律師打官司,這好象成了定勢。在經濟落後地區這種現象更為突出,金融企業出了官司才請律師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多,而正式聘請律師做常年法律顧問的少;即使金融企業聘請律師擔任常法律顧問,而平時重大業務活動邀請律師參與的少,出了問題發生糾紛才請律師參與的多。
上述律師服務定位偏差的原因在於金融企業和律師兩個方面。一方面,企業對律師的作用往往認識不夠,有的企業領導人偏面以為律師不懂金融業務,正常的業務活動通知律師參與多此一舉;另一方面,律師的工作主動性也不夠,對金融業業務不熟悉甚至有意「揚長避短」。基於以上原因,有的地區很少金融專業律師,有的話,至多也只能算是「金融訴訟律師」而已。
3、律師知識結構不適應要求。
對金融企業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務,必然要求律師是一個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的復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律師中符合這個條件的人數遠遠不足。試想,一個金融律師如果對金融行業特有的資產債表、浩繁的帳務科目、經過精算的各種費率如墜五里雲霧,那又如何處理專業性極強的金融法律事務呢?如果對國家的金融政策及金融業的運作規則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那麼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又如何能在金融企業的經營決策中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呢?
金融業是一個比較封閉、保守的行業。長期以來,國家對金融的特殊保護導致了不少業內人員的盲目樂觀和夜郎自大,其信貸人員對《擔保法》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就是例證,金融業內部人員不少人認為自己是金融專家,而許多法律問題在他們看來只不過是金融問題。律師是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進而體現自己的價值的,金融業固有的弊端一時難以根除,這就尤顯律師知識結構之欠缺。
❼ 金融業法律顧問應該是什麼樣的人
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6〕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30號),落實《中國銀監會黨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銀監黨發〔2015〕5號)要求,加強銀行業法治建設,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穩健經營,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法律風險管理框架,將法律顧問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是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工作;
(二)列席本機構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
(三)對涉嫌損害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本機構有關文件、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五)獨立開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門干涉;
(六)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授予的其他權利。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從事的其他法律工作的合法性負責;
(四)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規定法律顧問的職務序列、考評體系以及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許可權和流程等內容,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六、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置專職總法律顧問,專職總法律顧問不得兼任單位內部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其他職務。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應當設置總法律顧問。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對行長(總經理)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總法律顧問制度納入本行規章制度,並建立總法律顧問與董事會進行直接溝通的機制。總法律顧問是否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經營狀況自行確定;如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符合本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則;
(二)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且在金融業法律部門工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工作經驗和能力;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作為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任職資格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意見。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法律工作並發表法律意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
(二)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統一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
(三)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經營決策,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意見;
(四)負責本單位法律工作體系的建立,管理本單位的法律工作部門;
(五)負責指導、協調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對分支機構法律工作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六)負責指導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並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
(七)其他應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於每年一季度末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報送法律顧問工作報告。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每年向行長(總經理)提交法律風險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法律風險時,總法律顧問應當向行長(總經理)報告,同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決策。在提交決策機構審議的重要事項議案中,應當附有經總法律顧問簽字的揭示風險和應對措施的專項法律風險評估報告,總法律顧問有權獨立提出法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關聯交易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的專門承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職能部門。法律工作機構負責人向總法律顧問負責。
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工作機構配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法律顧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分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或崗位。
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規章制度;
(二)對章程制定、組織架構設計、管理職能劃分等進行法律論證;
(三)起草或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合同,制定標准合同文本;
(四)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工作;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產品及其創新、經營行為等進行法律審查,並提出法律意見;
(六)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八)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九)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訴訟、仲裁、調解、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十)加強法治文化教育,負責對職工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十一)負責選聘律師,與律師進行溝通,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二)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就重要法律問題進行溝通;
(十三)代表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開展法律協調工作;
(十四)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問題的研究工作;
(十五)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交辦的其他法律工作。
十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境外機構應當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定期向總行(公司)法律部門報告工作。總行(公司)法律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應該承擔本指導意見所規定的職責,並重點關注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國別風險狀況、熟悉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法律制度、加強與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監管當局、警察當局及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
十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管理評價與考核制度,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分支機構、業務部門及其負責人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十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追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風險負有責任的負責人與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保障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的各項權利,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項法律經費預算,為法律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等保障。
二十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和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評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十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定期對本指導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進行通報。
二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採取監管措施: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的;
(二)重大經營活動未經過法律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採納正確法律意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其採取監管措施:
(一)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明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
二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外聘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的具體管理細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制定。本指導意見中規定的法律顧問不包括外聘法律顧問。
二十六、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機制。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機構應逐步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與自身風險狀況相適應的法律工作體系,有效提升銀行業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本意見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