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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分類中資大型商業銀行

發布時間:2020-12-14 12:11:48

⑴ 什麼是中資商業銀行

中資外資主要是看銀行資本金的構成。。。

目前國有 股份制 城商行 等主要銀行序列的銀行都是中資商業銀行

外資注入但不控股 或者是沒有完全控制力的 只能算是戰略投資者 銀行本質仍是中資

⑵ 銀監會對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事項服務指南》的標准:

1、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參照中資商業銀行執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2、具體范圍:

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須經任職資格許可。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

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須經任職資格許可。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2)金融機構分類中資大型商業銀行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申請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向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提交申請,由銀保監分局或銀保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核、銀保監局審查並決定。銀保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抄報銀保監會。

受理機構

1、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

2、城市商業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

3、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所在地銀保監局

⑶ 商業銀行、建行、郵政分這么多種類有什麼區別嗎

我國目前存在的銀行種類及其在監管上的區別

透視我國目前的金融體系,大體有如下的機構劃分: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就是銀行,而銀行又有著各種不同的分類形式。各個種類銀行在權利能力、資金注入條件及方式、注冊資本、設立程序、管理層等方面的規定又不盡相同,本文試就目前國內存在的各類銀行在監管層面的區別作一詳細劃分。在區分其監管規范之前,讓我們先來釐清本文的各類主體,即各類銀行之間的關系:

首先,根據2001年國務院《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類型:(1)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即所謂的外資獨資銀行;(2)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3)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即合資銀行。總體而言,我國外資銀行的形式包括外資獨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和代表處等,在金融統計時,外資獨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往往合稱營業性外資銀行,代表處則被單列為非營業性外資銀行,而後者在本文中不作討論。

其次,根據銀監會2003年12月8日發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因此,外資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銀行持股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中資銀行按外資銀行類型中的中外合資銀行監管;外資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銀行持股得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中資銀行按中資商業銀行監管。當然,在具體的監管規范上會有所區別,下文詳述。

最後,此處中資銀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商業銀行。

一、 我國對各類銀行市場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區別

1、注冊資本金與總資產要求

在注冊資本金上,《管理條例》第五條要求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與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外國銀行分行應由其總行以可自由兌換貨幣無償撥給不少於價值1億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在總資產方面,《管理條例》要求,若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其申請者提出准入申請前一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100億美元;若設立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得少於100億美元;若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其申請者在提出准入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且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上述規定特別是對申請准入者資產實力的要求是不同於中資銀行的設立標准①的,這反映了中國對外資銀行審慎的監管態度。為了確保引進高質量的外國資本,保證本國銀行業的穩定和本國存款人的資金安全,對外資銀行設定較高的總資產和注冊資本金標准,可以達到甄別取捨的作用,即吸納資力雄厚、規模較大的跨國銀行進入中國,而將資力較弱、規模較小的跨國銀行排斥在外。

2、雙重許可與母國監管要求

《管理條例》第六、七、八條規定了外資銀行的雙重許可與母國監管要求: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應同意其申請,申請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應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設立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應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針對我國目前市場准入形式中外國銀行分行居多的特點,母國監管的履行要求顯得尤為重要。因為東道國對境內分行的監管僅能保證該國分行的局部安全,而母國對總行的監管程度則直接關繫到其全球分行系統的全局性安全,因此,我國監管當局在考慮是否讓外資銀行准入時,將母國對外國銀行的監管狀況作為一個重要的准入條件。

3、適格管理層要求

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在第四章《任職資格管理》中明確地提出了對外資銀行准入的適格管理層要求。

《實施細則》授權監管機構對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包括正反兩方面的具體要求。正面條件包括:(1) 熟悉並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2) 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3) 無不良記錄。反面條件則指不得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1) 有犯罪記錄的;(2) 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3) 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五年的;(4) 過去五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綜觀上述規定,我國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作出的要求或限制相較中資商業銀行高管任職資格②可謂處心積慮,這可以從制度上保障管理層的公平有效運作,優化銀行內控制制度,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風險的發生,保證符合安全穩健經營標準的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

4、代表處前置要求

《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申請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者,必須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設立合資銀行的外國合資者,必須在中國境內已經設有代表機構。筆者認為,代表處前置要求不僅僅是一項程序要求,而且具有深遠的實際用意。首先,代表處前置要求有助於中國監管機關了解申請者的資信和財務狀況,增強對准入申請實質審查的科學性和准確性;其次,要求外資銀行在准入前設立代表處,可以使外資銀行對陌生的中國市場有所了解,作好准入後應對風險的充分准備,從而加快外資銀行適應中國市場的進度,減少經營風險,實現外資銀行的安全穩健經營;最後,在外資銀行大量申請准入的情況下,對申請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者規定必須已設有代表機構兩年以上,實際上是創設一種變相的"緩沖期",以減小同一時段跨國銀行大舉進入對我國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的沖擊,同時也為民族銀行業的發展贏得寶貴的喘息之機。

5、其它審慎性條件

在2002年《實施細則》中規定了交由監管機構個案審查的其它審慎性條件:(1)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2) 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3) 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4)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5) 申請人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6) 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這些條件從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強化了對外資銀行的准入要求,也使我國監管當局在審核外資銀行准入申請時擁有更大的主動權和靈活性。

二、 我國各類銀行業務准入(權利能力)方面的區別

我國現有的銀行市場准入法制明顯區分為中資銀行准入和外資銀行准入兩塊,這是我國長期以來奉行金融業適度開放政策的結果。《商業銀行法》及其附屬規章所確定的准入規則原則上不適用於外資銀行,外資銀行的市場准入適用規定更為詳盡的規定在《管理條例》、《管理辦法》及其附屬規章中,如此在現有的法律規范體系中,形成內外有別的兩套准入規則。

比較2002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關於外資銀行業務范圍和《商業銀行法》第三條關於中資銀行業務范圍②的規定,我們發現:按照書面文義,外資銀行除不能發行金融債券,不能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外,似乎在業務准入領域上與內資銀行並無二致。而實踐中,外資銀行在業務領域上較之內資銀行仍存在著較大的局限性。

1、根據加入WTO的有關協議,我國將在五年內逐步取消外資銀行經營外幣業務、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業務范圍限制。

首先,盡管我國承諾在從2002年開始每年開放四個城市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到2007年完全放開,但是外資銀行開展人民幣業務依然受到各種限制。根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當:(1)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三年以上;(2)提出申請前兩年連續盈利;(3)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此外還在《實施細則》中對外資銀行開展人民幣業務做出了具體限制①。

其次,在設立分支機構方面,外資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前次批准設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後方可提出。在分支機構較少的情況下,外資銀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能力受到影響。缺乏穩定的、低成本的人民幣儲蓄存款,將使外資銀行在與中資銀行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外資銀行只有通過同業借款來獲得人民幣資金。而同業借款的成本遠高於儲蓄存款成本,將壓縮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利潤空間。

此外,一些審慎性監管規定也限制了外資銀行的權利能力。比如,根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外資銀行經營全面外匯業務和全面人民幣業務要求具有6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外幣的運營資金,並要求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遵守8%的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這樣規定有助於保護國內儲蓄者的權益,但同時也提高了外資銀行的經營成本。

2、對於外資銀行業務准入的監管審核機制,《管理條例》僅規定了審批制一種,意即未經過監管機構的審批,外資銀行不得從事《管理條例》規定的任何一種銀行業務。

從銀行業務的發展態勢看,銀行間業務的競爭日趨激烈,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下要求銀行對其每項業務創新均申請審批不僅會貽誤商機,而且可能導致銀行在市場上處於競爭劣勢。因此,單一的審批制業務准入模式已經不能適應銀行業競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對於外資銀行而言,引入業務備案機制更具現實意義,區分不同的業務種類,適用不同的准入審核機制,不僅可以提高業務准入審核效率,鼓勵外資銀行的業務創新,而且將外資銀行大量事實存在的未經審批的業務創新活動納入法制軌道,對規範金融市場,提高金融市場的活躍程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3、關於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的問題。從所得稅看,中外資金融機構分別適用兩套所得稅制,外資金融機構享受了超國民待遇。根據有關資料,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按照目前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稅率優惠政策,設立在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其來源於特區內的營業收入,從注冊之日起5年免稅;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其經營業務所得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享受"一免兩減半"的所得稅優惠。而中資金融機構一律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率。

第二,稅基優惠政策。外資銀行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可以據實列支,全部在稅前扣除,中資銀行只能按國家規定的計稅工資標准,在稅前列支部分工資支出;外資銀行的公益捐贈可全部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列支,中資銀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只能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5%的標准內據實扣除;固定資產折舊方面,中資銀行折舊殘值規定一般應不高於原價的5%,而外資銀行折舊殘值應不低於原價的10%等等。

第三、從流轉稅看,按照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表面上看,內外資銀行的政策是一致的,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征稅,對外匯轉貸款按利差征稅。但實際上,由於內資與外資銀行的收入結構存在明顯差異,內資銀行的收入主要來自於存款利息,中間業務收入只佔5%;而外資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要佔全部收入的50%,而且大多是外匯貸款,因此,中資銀行的營業稅負擔要遠高於外資銀行。

三、 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的並購)准入問題

外資銀行以並購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既可以規避既有的外資銀行新設機構審批機制,繞過上述業務限制,又可以充分利用中資銀行的網點和資源,進行業務拓展,分享中國銀行業發展的豐厚收益,這是外資並購國內銀行蔚為風潮的原因。

我國《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將單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不超過20%、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合計不超過25%、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合計持有股權比例達到或超過25%的被投資中資上市銀行,仍按照中資商業銀行實施監督管理。而將單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被投資中資銀行、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合計持有股權比例達到或超過25%的被投資非上市中資銀行,將按照中外合資銀行實施監督管理。

這對監管者而言,就提出了一個嶄新的課題,因為並購進入方式相對於傳統的"商業存在"進入方式,有著本質的區別,不可能簡單地套用現行關於合資銀行設立的法律加以規范,即上述按照中外合資銀行實施監管的外資金融機構參股的中資銀行,其在具體監管措施上區別於外資銀行和純粹的中外合資銀行。①

1、 投資形式與投資者總資產要求

根據《管理辦法》,按合資銀行監管的外資參股的中資銀行中,外資入股應首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且應基於誠實信用以中長期投資為目標,投資形式為貨幣出資。

在總資產方面,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外資金融機構,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2、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只需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該境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向中資銀行投資入股即可①,不必如外資銀行、外資行分行和合資銀行般需要雙重許可與母國監管等方面的要求。

3、參股中資銀行的外資金融機構有資信及經營方面的要求,而外資銀行、外資行分行和合資銀行則無此方面規定。前者要求(1)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二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2)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3)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4、現行的關於合資銀行申請者的從業年限和代表處前置要求不適用於銀行並購的並購方,因為並購進入注重的是並購方的資金優勢和資質信譽,與並購方是否有在華從業經驗及是否在華設立代表處並無直接關聯。

5、外資參股銀行和合資銀行在對存款人的風險承擔機制上存在主體缺位的問題,這一點不同於外國銀行分行和中資商業銀行。

在我國設立的外資銀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由其母行承擔債務風險,因此我國居民存放於外國銀行分行的存款能夠以母行所有資產作為清償保證。中資商業銀行多數由地方政府作為大股東,一旦出現清償,由政府負責清償存款人的債務,即由國家承擔無限責任。

⑷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辦法》 裡面關於商業銀行股東注冊資本變更的話 需要審查股東哪些方面麻煩資深人士

根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辦法》第六十五條,中資商業銀行變更注冊資本,需要審查股東:
其股東資格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但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第九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第十一條 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前款所稱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⑸ 在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體系中,投資銀行、儲蓄銀行和商業銀行等銀行機構是不是都可以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

這個問題本身幾個概念有些模糊,投資銀行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也不經營結算業務所以不存版在權對支票的處理(國內的投行業務除銀行承擔很小一部分外、證券等公司是投資銀行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國內所見的銀行一般分為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如果從出資人和經營范圍分,一般分為政策性銀行、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這些機構都可以吸收公眾存款並辦理結算業務。郵政儲蓄銀行較為特殊,原為郵政儲蓄,後改為銀行。支票是結算票據的一種,用於資金的支付。可以辦理結算業務的銀行都可以處理支票。

⑹ 中國何時取消中資銀行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2018年8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持續推進外資投資便利化。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在推動落實放寬市場准入的政策過程中,宏觀管理部門將不斷完善機制建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推動完善金融領域的安全審查和相關審慎監管機制,維護金融穩定。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應機構類型的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現有和未來中國關於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

⑺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第六章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

第一節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十八條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第七十九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八十條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不得擔任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採取不正當手段以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八十一條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九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不得擔任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截至申請任職資格時,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授信與本人及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其他有利於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二)能夠運用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三)了解擬任職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職責。
申請中資商業銀行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擬任人還應當是法律、經濟、金融或財會方面的專家,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第八十三條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所列情形外,中資商業銀行擬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擬任職金融機構大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當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擬任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擬任城市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擬任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第八十五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各類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了解擬任職務的職責,熟悉擬任職機構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擬任職機構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當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擬任城市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行長助理(總經理助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擬任城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擬任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代表處首席代表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五)擬任風險總監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信貸或風險管理相關工作6年以上;
(六)擬任合規總監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相關經濟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擬任總審計師、內審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審計專業技術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八)擬任總會計師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九)擬任首席信息官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級管理職務4年以上並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實際履行前述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當分別符合相應條件。
第八十七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當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的,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擬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異地直屬支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擬任城市商業銀行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擬任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或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八十八條擬任人未達到上述學歷要求,但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學士以上學位的,視同達到相應學歷要求。
第八十九條擬任人未達到上述學歷要求,但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或與擬任職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視同達到相應學歷要求,其任職條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應當增加4年。
第二節任職資格許可程序
第九十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和總行營業部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銀監會提交,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一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擬任人的上級任免機構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二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二級分行及以下機構、城市商業銀行支行、分行級專營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擬任人的上級任免機構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分局提交,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本條第一款擬任職機構所在地未設銀監分局的,由擬任人的上級任免機構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任職資格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第九十三條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提交,由其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四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銀監會提交,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其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五條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九十六條具有高管任職資格且未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擬任人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的,不需重新申請核准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在任職後5日內向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九十七條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分行行長、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代表處首席代表任的職資格未獲核准前,中資商業銀行應當指定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職,並自指定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任職資格審核的機關報告。代為履職的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監管機構可以責令中資商業銀行限期調整代為履職的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中資商業銀行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七章附則
詞條字數受限,部分內容略
。。。。。。
第一百零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1號)同時廢止。

⑻ 什麼是中資商業銀行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都是中資商業銀行。
目前國有
股份制
城商行
等主要銀行序列的銀行都是中資商業銀行
外資注入但不控股
或者是沒有完全控制力的
只能算是戰略投資者
銀行本質仍是中資。

⑼ 請問中資商業銀行支行理財經理主要工作內容是什麼望詳細,謝謝啦

理財經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職業,一直以其專業性、私密性、尊貴性給人以神秘感,那麼理財經理的工作到底應該怎麼做呢?

我每天上班前,第一件事就是通過SOP系統查詢明天過生日的客戶及理財產品到期客戶,並且通過電話對客戶進行生日慰問及到期客戶通知,同時把當前產品告知客戶。接著就是對貴賓客戶的提升,我通過以邀約客戶的方式與貴賓客戶做進一步的交流,更詳細介紹我行產品,以達到提升客戶的目的。這期間我還會不時地接待客戶,了解他們的喜好,做一個有心人,通過聊天把客戶的基本信息與喜好等等逐一的記錄下來,之後便有的放矢地對客戶進行營銷。

其實,作為一名理財經理,最主要的任務就是通過自己學習到的一系列專業知識,來給客戶作資產配置,隨著客戶財富的不斷提升,使我行的中間業務收入不斷增加。首先,在每次發售理財產品之前,我先要熟悉產品,把每個理財產品都理解透徹,知道產品的投資標的、投資期限、投資運作方式等,然後推薦給客戶,給客戶予以解釋。試想,倘若一個理財經理連最基本的產品也不熟悉的話,還怎麼來給客戶解釋,怎麼給客戶推薦,更別說理財規劃了,所以熟悉產品是最基本的前提。

其次,前期的宣傳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先通過簡訊和LED欄告知客戶,我們現在正在發售或將會發售什麼產品,並當天召集支行的客戶經理,告知他們將要發售的產品和產品的基本情況,讓客戶經理在營銷新客戶的同時可作為強有力的武器;同時,在每天的會計晨會上,告知客服主任與會計人員,讓他們對產品也有所了解,可以加大產品的廳堂銷售。

一系列前期准備工作做好後,就進入了正式銷售環節。這是作為銷售產品最重要的環節,也是體現我們理財經理能力的地方。比如:我們要堅定一個信念,就是「我們的產品永遠是最好的」,有了這個信念才能非常自信地去銷售每一個產品,如果對自己銷售的產品都沒什麼信心的話,還怎麼去給別人推薦產品呢?俗話說:只有不會銷售的人,沒有銷售不出去的產品。

另外,要學會合理運用我們銀行的一系列理財產品,包括各種基金產品和保險產品。因為我們在銷售過程中不可能是一帆風順的,所以需要合理運用各種產品去打動客戶,通過自身的努力必會使客戶接受至少一款產品。

就拿前不久銷售的民生加銀基金來說吧,當拿到分行下達的指標任務後,我便馬上開始制定銷售計劃,首先我把550萬元細化到每天,那麼每天就要完成將近20萬元的指標任務,於是我便開始邀約客戶,我給自己的任務是平均每天必須邀約10位客戶,在眾多邀約客戶中總有客戶會對此款產品有興趣,在與客戶的不斷溝通後,終於功夫不負有心人,我在離銷售結束還有一星期的時候就超額完成了任務,最終銷售結束時共銷售了735萬元,排在全行第三位。只要我們用心做了,是沒有什麼可以難倒我們的。
在中國銀行業全面開放的今天,外資銀行加大了中國金融業的市場拓展步伐,尤其是在個人高端客戶理財等中間業務方面更是下足了功夫,通過各種途徑爭奪個人優質客戶和銀行業高端客戶經理,面對這種局面國內的商業銀行也是在被動的局面下,奮起直追,在產品設計、服務范圍和程度,以及網點設計和人員配備上都下大了功夫,那麼在這個統一的平台上,無論是外資銀行還是內資銀行,作為一個理財經理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呢?在這里跟大家做一個探討,希望大家都可以說出自己的觀點:

從自己對理財業務的認識和幾年來的信貸客戶服務,想從以下幾個方面跟大家加以探討,不對之處請大家多點指點,不勝感激。

1、專業素質:我們都知道,國內金融業在理財業務上起步晚,在專業人才上更是少的可憐?而現在客戶需要的是具有更加專業和全面的理財知識的理財經理,因此,作為一名合格的理財經理必須在業務素質上要過硬,當然了,這是要一個長期的過程,但是我想大家要有時刻進步的精神和動力,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服務客戶。

2、貼心服務:可能大家接觸的外資銀行不多,我自己就親身體會過一次外資銀行的服務,是我的一個客戶為了讓我對外資銀行的服務有個感性的認識,將其在香港匯豐銀行的一個客戶經理跟我認識,剛開始的時候,我的客戶是沒有直接介紹的,而是通過一個電話,通過他耐心細致的回答,讓我對外資銀行的服務有了相當好的認識,那麼通過談話我了解到了什麼呢?最近幾天的資金使用情況?客戶經理這幾天都做了什麼?上次客戶要求辦理的情況處理的如何?客戶下一步有什麼進一步的要求?通過這些簡單的回答,讓客戶第一時間了解到了自己生意和資金的情況,心情很是舒服! 所以,我們的理財經理要在細節上下功夫,尤其是那些中高端客戶,更是要做好一對一的服務,比如:客戶所關心的、客戶的愛好、客戶的家庭情況、客戶的生意等等。

3、執著負責:有的時候客戶的要求並不是很高,他們所關心和要求的事情,不管能不能辦好,都要再第一時間向他們反映,任何一個人都想知道自己發出的信息,對方是否會給一個合理的反映,所以作為一個理財經理,客戶的任何一個理財要求,不管可不可以做,可以做的話為什麼可以做都要講個清楚,讓客戶明明白白跟你合作、

以上只是一些不成熟的想法,還希望大家給以補充完善。

⑽ 中資商業銀行有哪些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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