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查詢提示未收錄信息是否包括為人擔保的信息
第一,為人擔保是為誰擔保,是個人還是公司,還是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只是回記錄與金融機構的信貸關系答,個人為個人擔保這種屬於私下行為,並不會顯示出來。
第二,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是有延遲的,一般真空期限在1周至1個月之間。換句話說,三天前你向銀行貸款的信息,三天後有可能會查詢不到,這個並不能認為沒有。
第三,如果是與金融機構有相關信貸關系的話,建議看看徵信報告的查詢記錄,順便詢問申請人為什麼向該機構申請,這個記錄比徵信報告上的對外擔保信息要更准確些
第四,作為徵信報告,上面登記的信息不一定正確,需要經過多方面核實
B. 請問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的學生能在金融機構中做什麼工作(如銀行,證券公司等)
2條路:1是你技術過關,去科技崗,維護開發之類的,但是據我感覺學信管的有點四不像,技術過硬的不多;2是從櫃員或客戶經理開始干,這個沒有專業限制,以後怎樣看個人
C. 長春市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配置、技術人員構成備案怎麼辦
一、在長春市辦理「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配置、技術人員構成備案」回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答 1.一般情況需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配置、技術人員登記申請表(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D. 反假貨幣信息系統運行後,對金融機構假幣什麼業務流程做調整
(一)人民幣防偽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人民幣設計、生產、調撥、回收與銷毀工作的組織;(二)管理人民幣印製生產管理;(三)組織人民幣防偽技術的研發;(四)管理人民幣樣幣;(五)沒收持有人的假幣,接收銀行業機構和公安機關等執法部門收繳、沒收的假幣。(六)負責人民幣與外幣的鑒定;(七)負責統一銷毀偽造、變造人民幣;(八)協助國家質檢部門制定人民幣反假鑒別儀國家標准,並協助組織實施;(九)指導、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假幣收繳、鑒定、保管、解繳業務,開展反假宣傳與培訓等工作。
E.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的主要要求是什麼
機構職責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和工作機制,防範和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信息系統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落實銀監會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對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分析,及時向本機構專門委員會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的管理信息;
(四)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本機構發生的重大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年經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審查後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年度報告;
(六)做好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做好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從業人員進行信息系統有關的業務、技術和安全培訓;
(九)開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負責風險監督的專業委員會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為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人。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一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和監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務和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的合格人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經考核不適宜的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建設,建立人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和規范地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方面影響全局或共有的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的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的敏感程度對各個集成要素進行分析和評估,並實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然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生的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和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的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最小授權。
第十八條 在境外設立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在境內設立的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成的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有關國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信息系統的評估和測試,及時進行修補和更新,以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中心機房應符合國家有關計算機場地、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國性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C類機房標准。數據中心機房應實行嚴格的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不得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正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有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系統和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的電子設備的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的設備應經過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的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錯特性,並配置適當的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的網路應參照相關的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和產品成熟性;網路設備和線路應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的網管中心,監測和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生產網路與開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無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過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領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的有效管理,不得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和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和資料庫,採用適當的數據加密技術以保護敏感數據的傳輸和存取,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感程度和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方式和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和修訂。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地保存,省域數據中心至少實現異地數據實時備份,全國性數據中心實現異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的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地存放,按規定年限保存,調用時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的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以及產生的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可能影響客戶服務時,應以適當方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研發過程中組織、規劃、需求、分析、設計、編程、測試和投產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成立項目工作小組,重大項目還應成立項目領導小組,並指定負責人。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小組由業務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整個項目的開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小組人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的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小組負責人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在充分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出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分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和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的測試環境,以保證測試的完整性和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不得直接使用生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果修補系統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統的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人員、技術人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分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方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回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一條 開發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人員的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出具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的項目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一條 外包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時形成的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時,應根據風險控制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的原則和范圍,認真分析和評估外包存在的潛在風險,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評估機制,充分審查、評估承包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可委託經國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有相關專業經驗的獨立機構完成。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識產權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認識外包服務對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的直接和間接影響,並將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和風險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生的風險,提高本機構對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當符合風險管理標准和策略,並應建立針對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聯絡、溝通和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承包方的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敏感的信息系統,以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數據的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銀監會的有關規定,經過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批准,並在實施外包前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告的機構備案。
F. 誰了解銀監會的《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
1.非現場監管系統通過各銀行金融機構填報的23張基礎報表,自動生成227張各類報表供監管人員進行內分析。根據這容些報表數據,監管人員可以快捷、准確地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信用風險、盈利性、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情況進行評判和分析,提高了日常監管工作特別是現場檢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也提高了並表監管能力。
對主要是通過計算機聯網,銀監會分析人員可以很直接方便快速准確地分析和監督銀行的風險。
2.人民銀行總行及各級分支行先後開發了具有不同特點、覆蓋不同業務功能的多個版本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 具體包括銀行監管一司的外資銀行非現場監管系統 、 銀行監管二司的金融機構檔案管理信息系統 , 合作司的農村信用社非現場監管系統, 統計司的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監察局的金融機構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天津分行的銀行監管信息系統 , 武漢分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系統和廣州分行的銀行監管信息系統等等, 這些系統的推廣和應用,對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質量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為我國進一步開發、完善和更新現有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G. 關於金融信息化,央行2013年報都說了些啥
金融信息安全基礎不斷夯實
加大金融信息化研究工作力度,深化對金融信息安全的認識。完成國務院下達的「金融信息與網路安全」重點研究課題。
加強金融業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會同中國銀監會制定銀行業災備布局指導意見,改善銀行業災備體系建設。
持續提升中國人民銀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修訂發布《人民銀行信息安全綜合規范(2013版)》。組織分支行推廣涉密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保密管理系統和主機監控與審計系統,完成中國人民銀行辦公網保密技術防護整改。
金融科技服務社會作用不斷體現
面向小微金融機構提供更廣泛的服務。修訂《人民銀行金融城域網入網管理辦法》。完成省級分支機構接入平台建設,新接入1366家小型微型金融機構,提高金融普惠服務水平。
銀行卡晶元化遷移取得顯著成效。截至年末,新增金融IC卡4.67億張,佔新增銀行卡比例為64%,全國累計發卡達到5.93億張。晶元卡受理環境改造已經完成,面向全國的電子現金跨行圈存系統投入運行。
開展移動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移動金融公共服務平台上線試運行,已接入中國建設銀行、中信銀行等7家機構。
逐步形成金融標准化檢測認證體系
扎實推進金融標准化建設。發布《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V3.0》等一系列重要標准。發布《中國人民銀行技術標准管理辦法》,制定並實施金融企業標准化管理辦法,加強金融業標准化工作協調管理。
積極參與金融標准化國際活動。首次承辦國際標准化組織金融服務技術委員會(ISO/TC68)年會。參與全球法人識別編碼(LEI)體系建設,組織中國銀聯、外匯交易中心參與ISO20022報文開發。
推進金融標准檢測認證體系建設。組織完成國家金融IC卡安全檢測中心項目建設並通過驗收,填補國內金融領域晶元安全檢測空白。有序推進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技術認證工作。
網路與信息系統規劃和建設有序開展
逐步完善數據架構管理。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ACS)已在5個省市順利上線,架構管控邁出重要一步。完成《數據架構分析與深度應用》課題研究,發布中國人民銀行數據標准體系報告,制定《數據生命周期管理技術規范》。
加快重要系統的建設和推廣。完成國庫會計數據集中系統(TCBS)全國推廣;完善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推進第二代貨幣發行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同城和異地災備布局論證。
推進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體系建設。發布《金融機構代碼證管理辦法(試行)》,啟動代碼證試點發放。
開展行業科技成果經驗總結,推動科技創新。完成中國銀行業近20年來的信息化成果初步總結。舉辦了「2013年金融信息化十件大事」年度評選活動。組織申報發展改革委信息化領域創新能力建設項目,中國銀聯電子商務與電子支付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已獲批准。
科技工作一盤棋格局在實踐中不斷形成
按照管辦分離的要求,科技司、信息中心、金融電子化公司開展了明確職責、再造流程的工作,科技司圍繞「科技管理」重點做好體系規劃、標准建設、架構管理和質量檢查工作,信息中心圍繞「安全生產」重點做好資源管理、運維監控、應急處置、災備建設工作,金融電子化公司圍繞「系統建設」重點做好開發、測試、集成、認證、研究和宣傳工作。各單位站在中國人民銀行信息化建設全局高度,相互配合,正在形成信息化建設的協同工作機制。
此外,總分行聯動機制發揮作用,各分支行開展區域信息安全管理、金融IC卡應用推廣、金融機構代碼證發放、網路管理監控系統建設等多項工作,發揮了中國人民銀行大科技的整體優勢。
金融機構編碼體系建設
建立金融機構編碼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化體制機制
建成金融機構基礎信息資料庫,打造「金融機構全景圖」
擴大應用廣度和深度,提高數據綜合服務能力
H. 金融機構在正式接入反假貨幣信息系統前,須通過系統接入測試嗎
分散接入模式或集中接入模式。
區別是,分散接入的金融機構,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版的票據交換所提權交或接受支票影像。集中接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入影像交換系統,通過本行的省級機構或法人機構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通俗的說,分散接入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提交和接收,集中接入的,通過自己的上級行提交和接收。現在絕大多數的銀行都是採用集中接入方式。
《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用分散接入模式或集中接入模式通過影像交換系統處理支票業務。
在分散接入模式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委託票據交換所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在集中接入模式下,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影像交換系統聯網,通過省級機構或法人機構集中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I.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五章 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