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機構在哪些情況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客戶新開立賬戶的情況下,要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否則依據《反 洗 錢 》法,人民銀行有權對未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金融機構進行罰款
② 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是盡快制定統一的本外幣操作制度。反洗錢部門應根據銀行本外幣一體化經營的發展趨勢,印製統一的客戶盡職調查表,應包含涉及本外幣信息的所有要素,使銀行能夠按照統一的操作規范來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以免引起不公平競爭,從而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質量。
二是加強宣傳和培訓,切實提高客戶盡職調查的質量。反洗錢部門可利用多種載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客戶了解反洗錢工作的主要意義,自覺配合盡職調查工作。同時,通過一系列的宣傳教育活動,使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櫃台人員充分認識到洗錢的危害性,增強反洗錢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金融機構自身也應加大對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的培訓,如採取以會代訓、舉辦講座等方式增強培訓的有效性,促進反洗錢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有效提升反洗錢盡職調查的工作效率。建立與公安、工商、稅務等政府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時獲取企業、個人的相關資料,有效確認客戶身份,准確客戶資料,為識別洗錢犯罪活動提供真是的基礎信息,為反洗錢工作及時、高效地開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四是健全激勵機制。當前反洗錢的有關法律法規,只規定了違反規定應如何處罰,卻沒有提及獎勵的措施,不利於反洗錢工作的開展,難以調動銀行做好盡職調查的積極性。因此,反洗錢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的激勵機制,對反洗錢工作開展有力的金融機構,在拓展新業務方面給予便利,對反洗錢工作重視不夠的對其拓展新業務給予限制,對提供有價值信息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確保反洗錢工作的順利開展。
③ 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的四個要求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予以更新;
2、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3、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4、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出現哪些情況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④ 按照我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哪些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⑤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有哪些方面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有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持續性。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且不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等的制度。
⑥ 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時,金融機構應採取什麼措施
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6)出現哪些情況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擴展閱讀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⑦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什麼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什麼識別制度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⑧ 在什麼情況下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選擇「c該金融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