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又有哪些銀行同業業務違規處罰
二)、處罰案例
在已經公布的59件同業業務違規案例中,問題最多的是提供隱性擔保和違規出表,案例佔比高達30%。其次是同業資金投資違規投資非標業務,還有譬如同業資金轉存款和少量同業代付問題。
典型案例如天津銀監局查處廣發銀行天津分行的違規案例,在違規事由中提到該分行於2014年12月23日用自有資金15億投資A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定向用於向B公司發放委託貸款15億,委託貸款用於B公司歸還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塊的土地出讓金。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該筆業務的實質為該分行通過以自有資金投資定向資管計劃變相用於向房地產開發企業B公司融資15億,用於其支付土地出讓金;廣發銀行天津分行未按規定對同業投資業務計提風險資產;該筆業務定期存單質押未記賬,罰款30萬元。
另外典型案例如江蘇銀行查處的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類似上述案例,中國銀行江蘇分行辦理同業委託定向投資業務,在該業務中,中銀江蘇分行為資金提供方和風險實質承擔方,交易對手銀行僅發揮通道作用,不承擔風險。資金投向其授信客戶,所投資金也佔用該客戶的授信額度但中銀江蘇分行將該業務納入「定期存放境內同業」會計科目核算並按同業資產的標准計量風險和計提相應資本。
在已公布數據中,建設銀行被罰的金額最高,達到910萬人民幣;被罰金額排名前四的也是傳統四大行。
2. 銀監會 同業統一授信的金融機構是否需要信用等級評定,還是可以只授信不評級
可以的,因為財務數據經營狀況都是一樣的,只是換個機構而已
3. 銀行業務中的同業拆放、同業借款(借出)和存放同業有什麼區別
今天剛好和同業的同事打球,向他請教了一下。我會用簡單語言來描述一下理論和實戰。
在市場中實戰的東西,可能大家會更感興趣。讓不幹金融的人也能津津有味的讀一讀。
同業拆借、同業拆出;同業存放、存放同業是同一業務的兩個對手方的角度,我在下面可能說著說著就哪邊更有意義就說哪邊了,你懂的。
一、同業拆放/借
同業拆放就是你頭寸在一定期限內多出一部分余額的時候,將這筆錢借給同業收取利息的一種業務(但是和信貸業務不同,不佔用信貸額度)。同業拆放分為線上和線下,我是做線上的。
條件:需要拆出方對拆入方進行授信,和存放同業共享綜合授信額度。(除非你有質押物,一般是債券。)<--------括弧里的話是錯的!同業拆放都是指信用拆放,不涉及質押物的,謝謝@羅璞 的提醒!我確實只做過信用的,但是看上面那個網址,以為同業拆放和信用拆放不同,包括了各種質押買斷的回購,今天特地請教了Boss,應該是單純信用的。
期限:從1天到360天不等。實際操作中線上為1D,7D,14D,1M就差不多了,不會再長了;而線下則最短為7天,也有半年一年的時候。
計息:參照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一般每天11:30就出來了是固定值,有時候也參照銀行間市場的質押回購利率(Repo),這個只要沒有閉市都會波動,是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值,但按業內行規一般情況下10:30左右就穩定了。線上一般加點10~50個BP(Basic Point,基點,你可以理解為0.01%),線下則貴一點,一般50~200BP都有可能。
實戰意義:一般當司庫配置債券(用以回購)不足以覆蓋頭寸缺口的時候,一般會用信拆作為輔助融入工具,從對手方角度來說,用信用拆出可以稍微多賺一丟丟。而且從機構內部資金分配角度出發,可能回購借不到的錢,信拆反而能借到。現在因為已經有銀行間市場,自動生成拆借合同,所以用線下的已經比較少了。而且線下的話合同細節、清算流程存在一定操作風險,如果線下的話寧可用同業存放、存放同業,風險小一點。畢竟拆放是你把錢打到其他銀行賬戶上,存放是你把錢轉到自己(在其他銀行)的賬戶上。線上比線下價格便宜。
二、同業借款
除了非銀機構之外,主發起行業可以外資銀行或者村鎮銀行授信進行同業借款,感謝@少少流、@張偉 以及@meta (其中村鎮銀行我在下面文章中提到過有些發起行稱作非銀,但是風險資產不是按照非銀算的,暈。外資行我稍後會驗證)。其中少少流提到的融資能力較差,我理解為沒有信用拆借資質。而實際業務中我行一般來講會採用同業存放的方式,因為比較便利。
——————————————————————————————————
此外,總體而言同業借款相對於同業拆借期限較長,風險較大,但用期限和風險來區分同業拆放和同業借款也還是稍微有些模糊的,只能說最大期限借款稍長,信拆稍短,但具體的期限和交易對手方都是不定的。而其實同業借款這項業務本身就沒有明確的定義,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人民幣同業借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但是後來大家反響也不熱烈,貌似到現在也沒有正規辦法推行出來。
——————————————————————————————————
條件:也要做授信。
期限:4個月~3年。一般很少有短期限的,都一兩年,這和借款方的用途有關系,太短了不好操作。
風險:佔用風險資產100%,不佔用信貸額度。
實戰意義:這裡面可以玩出好多有意思的東西來,轉自某篇小說里的操作方法,可以規避監管的,把借款方當個通道。比如銀行想購入一企業的股權收益權,可以借款給某非銀機構,由非銀機構出面購買股權,然後享有20%收益的通道費。注意這是小說里說的哦,實際操作我沒見過,但是理論可行。
三、存放同業\同業存放
條件:需要授信。與拆借\放共享綜合授信額度。可銀行可非銀金融機構。這里要特別說明一下,當拆出方不是銀行時,非銀機構一般指集團內財務公司,財務公司只能吸收集團內客戶的存款。有些時候把農信社也歸入非銀機構。
計息:和線下拆借差不多。
期限:隨意。但這么折騰,一般不會太短。
風險:與拆借類似,不佔用信貸規模。
實戰意義:比線下拆放風險小,其他差不多。既然有成熟的線上拆借市場了,所以線下的不太做了,一般作為線下的替代品。銀行是不可以存到非銀的。同業拆放,這筆資金的所有權是轉移的,這筆資金已經不是我行的錢,不是流動性最好的資產,是有違約風險的,就像上個月鬧錢荒,就有很多違約;而存放同業,是在其他銀行開戶,所有權不轉移,那些錢仍在我行賬戶(我行在他行開立的賬戶,戶名是我行),是我行的錢,放在他那裡也是我的錢,是流動性最好的現金資產,除非該行倒閉,否則我行是有權把錢提出來的。按照前輩@黃昂 的說法:拆借:出錢人家劃入的是非同名賬戶,一般為融資方的賬戶中;同存:存放出錢方在融資方開立同名存款賬戶,將資金劃入,融資方必須開立存單。
此外科目的話,不同機構大同小異,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歸屬在一個大科目下的不同子科目,同業存放則自己在一個科目下。應@劉喵喵 的問題,具體來說,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都在「同業拆借」這個大科目下,在這個「同業拆借」大科目下,同業拆借在「同業拆借」(同名)這個子科目下,同業借款在「同業借款」這個子科目下。
最後,總結性的說這三個的共同點是不佔信貸規模、不交稅,不同點是同業借款很燒風險資產,但利率高。至於線上線下的信用拆借的話,一般線下的交易,除了是長期頭寸考慮外,還為了滿足一些流動性指標,比如流動型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
4. 授信額度和敞口額度是不是一樣的
不一樣。敞口額度,是企業實際可用於支付的信貸資金額度,銀行賬面貸款或承兌版額權度等於敞口額度與保證金額度之和。
而授信額度是指銀行向客戶提供的一種靈活便捷、可循環使用的授信產品,只要授信余額不超過對應的業務品種指標,無論累計發放金額和發放次數為多少,均可快速向客戶提供短期授信。
5. 如何撰寫銀行同業授信報告
撰寫銀行同業授信報告額基本程序:
1、整理、編制工作底稿、分內析授信方案的可行性;容
2、授信方案的設計、溝通與調整;
3、撰寫初稿、深入分析;
4、列印校對;
5、組織討論、修改定稿;
6、裝訂附件、提交審查。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 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 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6. 授信額度,授信敞口,授信已用敞口有什麼不同嗎
額度是含低風險的
敞口是銀行有風險的
已用敞口是指敞口額度里用了多少敞口
7. 同業存放與存放同業的區別
同業存放與存放同業的區別:
1、二者含義不同。
同業存放是指金融機構在銀行開立同業存放賬戶,銀行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業務,同時滿足客戶與本銀行之間各類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需求。這是銀行同業業務中的一種。
存放同業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
2、二者性質不同。前者是銀行的負債,而後者則是銀行的資產。
同業存放是銀行同業業務的一種,從會計科目的分類來看,屬於銀行的負債。而存放同業是我們國家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在會計科目中屬於銀行的資產。兩者所屬的會計科目還是完全不一樣的。
3、二者功能不同。
從功能來看,同業存放說到底是銀行提供服務的一種。而存放同業,只是銀行實施的一種行為。
(7)金融機構同業授信擴展閱讀:
同業存放,也稱同業存款,全稱是同業及其金融機構存入款項,是指:
(1)因支付清算和業務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機構存放於商業銀行的款項。
(2)同業存放是指信用社以及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的存款業務. 屬於對公存款種類,一般情況都會對其進行利率浮動,浮動比例與銀行協商。
存放同業是指:
(1)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
(2)企業(銀行)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
(3)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和存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4)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減少在同業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同業的各種款項。
網路-同業存放
網路-存放同業
8.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9. 銀行業務中的同業拆放,同業借款和存放同業有什麼區別
一、三者的風險不自同:
1、同業拆放的風險:同業拆放的大於同業借款和存放同業,同業通常需事先對拆入銀行進行授信,或以票據進行質押(如逆回購)。
2、同業借款的風險:同業借款的風險介於同業拆放和存放同業之間。
3、存放同業的風險:較小,而存放同業則不需要進行質押。
二、三者的概述不同:
1、同業拆放的概述:同業拆放是國內銀行向國內外銀行同業拆借的各種貨幣資金。
2、同業借款的概述:同業借款是外資金融機構籌集人民幣資金的一項常用金融工具。
3、存放同業的概述:存放同業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
三、三者的期限不同:
1、同業拆放的期限: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
2、同業借款的期限:在1年以上。
3、存放同業的期限:4個月至3年(含3年)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