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特點
1、自由度較大
中間業務不像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受金融法規的嚴格限制。一般情況下,只要交易雙方認可,就可達成協議。中間業務可以在場內交易,也可以在場外交易。
絕大多數中間業務不需要相應的資本金准備,這導致部分商業銀行委託性和自營性中間業務的過度膨脹,從而給商業銀行帶來一定的潛在風險。
2、透明度差
中間業務大多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許多業務不能在財務報表上得到真實反映,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如股東、債權人和金融監管當局難以了解銀行的全部業務范圍和評價其經營成果,經營透明度下降,影響了市場對銀行潛在風險的正確和全面的判斷,不利於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3、風險分散
交風險分散於銀行的各種業務之中。中間業務涉及多個環節,銀行的信貸、資金、財會、電腦等部門都與其相關,防範風險和明確責任的難度較大。
4、高杠桿作用
所謂高杠桿作用,也就是「小本博大利」。這主要是指金融衍生業務中的金融期貨、外匯按金交易等業務所具有的特徵。
例如,一名債券投資者,只要拿出10萬美元,便可以在金融期貨市場上買入幾個100萬美元價值的債券期貨合約。由於高杠桿的作用,從事金融衍生業務交易,既存在著大賺的可能性,也存在著大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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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業務與表外業務雖然有重疊,但並不完全一致。表外業務從會計核算的口徑出發,中間業務則主要基於業務類別。從廣義上看,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隸屬於廣義表外業務。
從概念上看,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的會計准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能夠引起當期損益變動的業務。
此外,表外業務具有一定風險,2016年11月23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首次將表外業務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和其它等四大類,並對四類表外業務的具體內容給出明確說明:
1、表外業務的定義沿用以前的說法,沒有更新,但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對市場上有關表外業務內涵與定義的爭議(如表外業務、表表外業務等)。
2、擔保承諾類業務需要承諾信用風險,部分業務需要佔用資本。
3、代理投融資服務類業務主要是指委託與代客業務兩類,其中以表外理財業務和委託投資業務為主,不計提表外信用風險,請注意這里不計提資本的前提是不承擔代償責任、不承諾投資回報。
4、中介服務類業務不計提資本,主要包括投資銀行中的財務顧問咨詢業務與資產託管業務,是銀行從事的真正中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