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公司 > 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

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

發布時間:2020-12-09 21:06:13

①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貼現所發生的利息費用,沒有正規票據應如何入帳

我國是不允許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的,因為風險巨大。沒有正規的發票肯定專抵不了稅的。貼出的資金沒有存到屬公司賬上更反映了公司的巨大風險。單純此事做賬的話就是
借 其他應收
財務費用
貸 應收票據
對於你補充的問題,反映了你司的財務監控問題啊。賬務應該是很容易走的,直接走其他應收不就可以了。現金還款決然不行的。對方怎麼可能會給你們開400萬的現金收據呢?

② 違反票據業務管理規定的行政處分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票據法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
1、給予處分;
2、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票據法中,關於玩忽職守的定義:
是指對某項工作負有特定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敷衍塞責,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行為。
三、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是什麼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應審查而不審查或不認真審查票據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簽章、記載事項是否欠缺、辨析票據的真偽以及票據的背書是否連續、票據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額、持票人是否為票據記載的權利人等事項,而輕率予以承兌、予以付款、予以保證的行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誤。對此,應當給予處分。
三、處分的種類
是指金融機構內部的紀律處分,一般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四、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89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五、賠償責任
票據法還規定,因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金融機構作為被委託人,因自己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而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使委託人仍然要對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債務,資金受到損失,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金融機構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也要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貼現或者保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是指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二者都負有賠償的責任,當其中一方履行了這一賠償義務時,有權要求另一方償付他應當擔負的份額。這樣規定,對於促使金融機構嚴格管理與監督自己的工作人員是非常必要的。

③ 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辦理票據轉貼現業務嗎

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作為交易中介,但是不能持票。也就是說,你最多隻能拿幾個BP的居間費,交易產生的利潤是不能享有的。

④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具體罪名

洗錢罪
逃匯罪
騙購外匯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運用資金罪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高利轉貸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變造貨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偽造貨幣罪
一、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資金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貸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麵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1)行為人實行了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貸轉貸他人的行為。所謂「套取」,是指行為人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以虛假的貸款理由或者帶寬條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且獲取由正常程序無法取得到的帶寬。所謂「信貸資金」,是指金融機構能夠依法運用來自社會公眾的儲蓄企業存款等資金,經嚴格審批後,用於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政策性貸款。所謂「高利轉貸他人」,是指行為人在取得信貸資金後,又以高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規定而確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再將取得的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從中謀取非法利益。
(2)行為人獲取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至於具體標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發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26條有明確規定。本罪的主體包括任何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六、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七、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對象是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等。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本罪的客觀方麵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1)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擅自發行包括未經批准,不具有發行資格而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和具有合法發行資格但違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
(2)上述行為具有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該三種情形之一。至於其具體標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發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34條明確規定。
八、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九、編造並傳播交易虛假信息罪、買賣證券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
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一、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貨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十二、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三、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四、逃匯罪
第一百九十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洗錢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⑤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票據法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

1、給予處分;

2、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票據法中,關於玩忽職守的定義:

是指對某項工作負有特定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敷衍塞責,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行為。

三、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是什麼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應審查而不審查或不認真審查票據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簽章、記載事項是否欠缺、辨析票據的真偽以及票據的背書是否連續、票據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額、持票人是否為票據記載的權利人等事項,而輕率予以承兌、予以付款、予以保證的行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誤。對此,應當給予處分。

三、處分的種類

是指金融機構內部的紀律處分,一般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四、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89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五、賠償責任

票據法還規定,因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金融機構作為被委託人,因自己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而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使委託人仍然要對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債務,資金受到損失,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金融機構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也要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貼現或者保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是指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二者都負有賠償的責任,當其中一方履行了這一賠償義務時,有權要求另一方償付他應當擔負的份額。這樣規定,對於促使金融機構嚴格管理與監督自己的工作人員是非常必要的。

⑥ 根據《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業務

開展跨省票據業務本身並不必然導致違規,但異地承兌、貼現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21號文)。據此,您提問中描述的情形,應該要防範三個合規風險:1、貿易背景是否真實;2、異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異化的授權。如果貿易背景真實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實異地授信制度和差異化授權是否具備即可。本身該筆業務沒有風險敞口的話,信用風險到不是問題。另外,您可以關注「誠拙雲學堂」我們再詳細交流。

⑦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

這是什麼考試呀?直接網路可以得到刑法的相關規定,然後能確定ab是可選答案。

⑧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保函等 ,會被處以什麼刑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保函等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⑨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票據法抄規定,金融機構工作襲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貼現或者保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希望對你有幫助!

⑩ 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犯罪客體相同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犯罪客體,並不完全相同。

1、違法發放貸回款罪,侵犯的答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或者說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2、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個人實行雙罰。

閱讀全文

與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