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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報告金融服務實體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0-12-09 07:40:38

① 重磅解讀!成都房產新政免增值稅調至5年

來了來了,他帶著新政走來了!

今天,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新政 /全文

各區(市)縣政府,市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繼續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土地市場調控

(一)增加住宅用地供應,優化供應結構,住宅用地佔經營性用地的比重不低於60%,供需緊張區域不低於70%,優先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

(二)建立房價地價聯動機制,有效調控土地價格,引導市場主體理性拿地。

(三)全面清理已供未開發的土地情況並向社會公布,加大已供未開發土地的促建力度,嚴格落實閑置土地處置規定,堅決打擊捂地、捂盤行為

二、落實金融審慎管理

(四)繼續執行好差別化信貸政策,嚴格審查購房首付資金來源,嚴防消費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等違規挪用於購房。

三、支持合理自住需求

(五)大力實施租賃補貼擴面提標,將公交、環衛、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行業人員納入保障范圍,保障住有所居,實現應保盡保。

(六)進一步培育和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發展,通過新建、改建、盤活存量等方式切實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租購並舉解決新市民居住問題。

(七)加快推進城市有機更新,加大老舊小區改造力度,提升居住品質

四、完善住房調控政策

(八)嚴格執行住房限購政策,加強購房資格審核,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

(九)提高公證搖號中棚改、無房居民家庭優先的比例,棚改優先最低比例由10%提高到20%,無房居民家庭優先最低比例由棚改優先後剩餘房源的50%提高到60%。

(十)加強熱點樓盤銷售方案審核,合理確定房源和認購人數比例,優先保障無房居民家庭購房需求。

(十一)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征免年限由2年調整到5年。

五、加強市場監管監測

(十二)持續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整頓工作,對涉嫌存在捂盤惜售、價外加價、虛假廣告、捏造和散布不實言論、哄抬房價、違規挪用各類信貸資金進入房地產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各類貸款主體,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十三)完善房地產市場監測評價體系,強化部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進一步提高監測評價的科學性和准確性。

六、強化輿論宣傳引導

(十四)建立常態化信息發布機制,准確解讀市場走勢和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穩定市場預期。

(十五)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發布信息的約束管控,規范房地產領域自媒體,嚴厲打擊各種炒作行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權威 /解讀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我市始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房地產調控精神,持續強化因城施策能力,房地產市場總體保持平穩。但隨著成都城市綜合競爭力、吸引力不斷增強,新增服務人口明顯增多,居民購房需求日益增加,今年以來,部分區域出現供需緊張狀態。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房地產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落實城市主體責任,有效防範房地產市場風險,努力確保完成「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調控目標,繼續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通知》主要內容有哪些?

《通知》堅定不移地推進落實好房地產長效管理調控機制,借鑒其他城市經驗,結合我市當前實際,綜合運用土地、金融、稅收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圍繞加強土地市場調控、落實金融審慎管理、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完善住房調控政策、加強市場監管監測、強化輿論宣傳引導等六方面提出了針對性措施。

三、《通知》在加強土地市場調控有哪些具體措施?

一是適當增加全市商品住宅類用地供應,切實保障各類住房建設用地需求。年度商品住宅類用地供應原則上不低於年度經營性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總量的60%,供需緊張區域不低於70%,優先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

二是進一步深化房價地價聯動長效機制,結合市場運行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商品住宅類用地供應價格,適時採取靈活的拍賣競價措施,引導開發企業理性競價。

三是結合全市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情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盤活存量,加大已供未開發商品住宅用地促建力度,以項目促建增加市場商品住宅有效增量。對涉及土地閑置的,堅決依法查處。

四、《通知》在落實金融審慎管理有哪些具體要求?

一是繼續執行好差別化信貸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機炒房行為,保持金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

二是金融部門嚴格審查購房首付資金來源,嚴防消費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等違規挪用於購房,對各種資金違規進入樓市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五、《通知》在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方面有哪些舉措?

一是大力實施租賃補貼擴面提標,根據保障對象需求實際,進一步擴大保障覆蓋面,放寬環衛、公交、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准入條件,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計發標准隨市場租金水平動態調整機制,全面提高補貼發放標准,積極引導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申領補貼解決居住困難,滿足保障對象多樣化居住需求。

二是我市作為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試點城市,將進一步培育和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發展,通過新建、改建、盤活存量等方式切實增加租賃住房供應,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租購並舉解決新市民居住問題。

三是我市將堅持以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為導向,加快推進城市有機更新,加大老舊小區改造力度,進一步完善老舊小區的配套設施,美化居住環境,提升居住品質。

六、《通知》在稅收方面有什麼調整?

為貫徹落實「房住不炒」要求,進一步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我市借鑒其他城市經驗,將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征免年限由2年調整到5年。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5年的起算時點以個人購買住房取得的不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按「孰先」原則確定。

個人住房轉讓合同網簽時間在《通知》印發之日前(含《通知》印發之日,下同)的,增值稅征免年限按原政策執行;個人住房轉讓合同網簽時間在《通知》印發之日後的,按新政策執行。

《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未及時完成合同網簽,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已在《通知》印發之日前完成合同網簽,其增值稅繳納仍按之前政策執行:

1.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並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具備合同網簽條件,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網簽的,能提供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

2.對於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住房轉讓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發之日前的。

七、《通知》對無房居民家庭購房有哪些傾斜?

為切實解決無房居民家庭的居住問題,《通知》進一步提高了公證搖號中向無房居民家庭提供房源比例,無房居民家庭優先最低比例由棚改優先後剩餘房源的50%提高到60%。此外,在熱點樓盤銷售中,優先保障無房居民家庭購房需求。

無房居民家庭的認定標准為:

(一)購買的商品住房位於我市住房限購區域的,登記購房人須符合我市住房限購政策。

(二)登記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名下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來無住房轉讓記錄。

(三)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離異(喪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達到法定婚齡未婚居民;購房登記時離異已滿兩年的單身居民;喪偶單身居民等。

八、為什麼要加強對熱點樓盤銷售的管理?

當前,我市個別樓盤社會關注度高、預計購房人數較多,容易出現搶購現象,不利於我市房價和市場預期的穩定。為此,《通知》提出加強熱點樓盤銷售方案審核,合理確定房源和認購人數比例,嚴控認購人數,優先保障無房居民家庭購房需求。

九、近期如何開展市場秩序整頓工作?

市級有關部門將持續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整頓工作,集中整治涉嫌存在捂盤惜售、價外加價、虛假廣告、捏造和散布不實言論、惡意哄抬房價、違規挪用各類信貸資金進入房地產市場等各種市場亂象,對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本文來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網 成都住建

② [政策解讀]如何加大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金融支持

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徵信體系,促進各類徵信機構發展,為商業銀行改善對科版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權務提供支持。政府引導和激勵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多層次風險分擔機制。探索創立多種擔保方式,彌補中小企業擔保抵押物不足的問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建立適合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擔保方式。 (資料來源:《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廣東省促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粵府[2006]123號)

③ 如何解讀《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兩年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終於迎來了中國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為互聯網金融不同領域的業務指明了發展方向,同時也預示著互聯網金融公司或將開啟新一輪洗牌。

本次《指導意見》,除了負責金融監管的「一行三會」以外,其他和互聯網有關的部委均有參與,體現了「協同監管」的原則。但十龍治水,對部委之間的協調要求更高。

《指導意見》全文6000多字,對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了闡述。如何解讀它?它將給互聯網金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官方如何定義互聯網金融?「正規化」後P2P公司的未來前景?第三方支付平台將面臨什麼挑戰?針對該意見中的核心內容有以下見解。

1、《指導意見》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定義,主體是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功能是提供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
對於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可結合之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這兩份文件分別提出:「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不斷創新網路金融服務模式。」和「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引導和鼓勵眾籌融資平台規范發展,開展公開、小額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加強風險控制和規范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勵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是看到了其對支持小微企業和大眾創業的正面作用。

此外,「互聯網金融」有兩條不一樣的路線,之前在業界也一直有爭論,即「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化」和「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化」,而這次的《指導意見》均給以鼓勵。其中特別提及了電子商務企業,但從邏輯上看有一點奇怪,因為按理說電子商務企業也屬於廣義的互聯網企業,之所以單獨列出作為強調,可能還是考慮電子商務對新經濟的重大影響。之前國務院於5月4日發布了《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也專門提出「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和「規范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產品」,都和互聯網金融相關。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被確定為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核心目標之一,需要特別的注意。「普惠金融」的外延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其基本含義是讓傳統條件下接觸不到金融服務的群體能夠接觸到金融服務。如果互聯網金融企業將相對稀缺的資金大量轉移給本身資金量很大的企業,或者融資方向並不是國家政策所鼓勵的,則和普惠金融的方向相悖。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也需要考慮吸收的資金從哪裡來,到哪裡去,是否服務實體經濟,是否有正面的社會效果。

2、簡政放權是本屆政府改革的一大重點,在《指導意見》中也再次進行了強調,但並無特別的新內容。
之前已有多個省市出台了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鼓勵政策,比如《浙江省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暫行辦法》、《關於促進上海市互聯網金融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看起來得到了《指導意見》的肯定。可以預料,接下來各省均會推出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優惠政策,這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無疑是利好消息。

例如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這和國家對於創業企業的財稅政策是一致的。值得關注的是營改增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如何落實,由於業態眾多、產品復雜,並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考慮不周,還有可能因為抵扣的原因增加稅負。

再如,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該建議已有多年,但進展相對緩慢,積累的數據並沒有實現共享、打通。隨著互聯網徵信的發展和大數據技術的應用,有可能帶來一些變化。但數據的使用不是隨心所欲的,互聯網企業在使用數據方面必須遵循中國有關個人數據和企業數據法律法規的管制。《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對外提供,屬於徵信業的范疇,尤其是若涉及個人信用信息的,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申請徵信牌照。

3、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對互聯網金融本質的定性,決定了整體的監管思路,即以金融監管為主,還是互聯網監管為主。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屬於分業監管,而互聯網金融企業已經形成了實際上的混業經營。「分類監管」原則和目前大的監管框架一脈相承,比較容易實現,在《指導意見》中也有清晰的權責劃分,但如何「協同監管」「創新監管」很考驗監管者的智慧。寬松的監管環境如果沒有實現良好的效果,也有可能轉向更嚴厲的監管。

具體看,一方面,在該意見中總共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而提了三次「應當」,兩次明確、具體的「不得」,語氣較為嚴厲,可見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頒發四年後,監管部門更加強調監管。根據我們了解,目前互聯網支付行業受到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有的互聯網支付公司在風險隔離和用戶實名認證方面存在較大漏洞,成為網路犯罪或者洗錢工具。對目前互聯網支付涉足的資金託管業務,監管部門持有保留態度。

另一方面,此次《指導意見》確認了P2P網路借貸的性質,明確該類借貸行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這和之前業界對P2P的法律分析是一致的,即基於民間借貸的框架。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著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觸碰投資者的資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然後再發放貸款。

個體網路借貸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但具體什麼叫「增信服務」並沒有準確定義。之前國務院和銀監會、保監會發布的文件中,也有提及「增信服務」,比如《中國銀監會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在規范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基礎上,推動完善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規范合作,進一步增強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引導其更好地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但和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務不是同一語境。根據我們的理解,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務意味著平台自身或者其關聯方不能向投資人提供擔保,但是某些平台利用自身收入設置「風險備用金」對投資人的壞賬承擔一定程度的賠付,是否屬於「增信服務」,仍有待監管細則的進一步澄清。

此外,「網路小額貸款」是一個亮點,目前線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均受到「地域」限制,而網路小額貸款有可能突破這一地域限制。根據我們的了解,已經有試點允許創新型互聯網小貸公司,允許其突破經營地域限制。不過,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技術也是一個極大的考驗。

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對受理的P2P糾紛進行了一些實證分析,發現有以下一些問題:被告分布地域廣、送達困難;案情相對簡單,但案件審理周期長;簡單借貸糾紛背後有涉眾因素,影響面大;財產線索多,訴訟保全工作量大,實際保全成功的財產少;保證人擔保效力微弱,信用風險大;案結事不了,面臨後續執行難。可見,P2P如果不在源頭上加以規范,靠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成本較高,效果也不好。

除了上述提到的,《指導意見》還明確將股權眾籌融資方限定為了小微企業,並對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則一些希望以股權眾籌作為融資補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比如房地產公司)今後無法操作。

另外,該意見明確,互聯網信託、銀行理財產品或者資產管理計劃等風險程度較高的產品,通過互聯網平台銷售該類產品,均應當遵循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投資者必須具備特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之前曾有以「信託100」網站為代表的互聯網公司對信託實際進行拆分,銷售給不符合信託購買條件的公眾,但中國信託業協會發聲明指出了其違法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堅持合格投資人標准,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投資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及法律後果。堅持私募標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准確劃分投資人群,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賣責任。」除了投資門檻不低於法定標准外,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的調查以及風險揭示工作,也是互聯網金融公司必須考慮的問題。

互聯網消費金融目前非常火熱,和消費有關的分期產品層出不窮。但《指導意見》只提及取得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開展業務的概括性要求,而沒有提及互聯網公司間接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定性,似乎不夠嚴密。

4、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業界普遍的關注,「存管」不同於「託管」。
嚴格來說,託管業務中的委託人是投資人,所有資金的交易均需通過事先預留的印鑒發出投資指令,然後由銀行審核後操作。指導意見中的「第三方存管」應該和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銀行存管類似,主要著眼點是平台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的分離和分賬管理。

銀監會創新監管協作部處長蔣則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資金託管是第三方平台獨立的監督行為,P2P平台不能將存款代替託管。有些P2P平台宣稱投資者資金是第三方託管,實際只是在第三方平台開了戶,資金還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這種『假託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設立一個資金賬戶,投資者直接把資金打入該賬戶。而且和投資者直接發生資金交易關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資者。這樣相當於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開了個儲蓄賬戶,賬戶上的資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個資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對資金進行監管的作用。資金流經過P2P平台,風險可想而知。『假託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應該重點關注。」

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調研報告也指出社會上不時出現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採用」偽託管」模式,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證客戶資金安全的作用。從體驗、便捷度和服務意識來說,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託管應該比銀行更好;但從安全性來說,銀行的資金存管要普遍優於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出現第三方支付機構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當然成本也會更高。《指導意見》確認了以銀行為主體的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於缺乏市場影響力的中小P2P平台,會是很大的挑戰,因為銀行在篩選合作方時,普遍比第三方支付結構要嚴格的多。

5、監管部門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也守土有責,要做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工作,相信未來將會結合互聯網的特點細化。
之前中國人民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朱紅表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給市場帶來了活力,給消費者帶來了更多的選擇和便利,但問題肯定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包括: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資金安全;如何保障信息對稱性,一方面提供產品的人要進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買產品的人信息也要有真實性;如何保障合同的權利,格式合同很多隱性條款是消費者看不懂消費者無從知道的,把所有規則看遍不是可能的;如何保障監管到位。

此外,互聯網時代,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變得更為迫切,因為一旦泄露,其損失比在線下泄露更大,更難以挽回。而互聯網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為敏感,泄露後危害也更大,因此必須從立法和技術上加以更嚴格的限制,也要對泄露用戶信息的行為進行更加嚴厲的懲罰。

6、傳統分業監管的格局下,金融機構「各回各家,各找各媽」,雖然也有監管協調的問題,但界限還是比較清晰的。
在《指導意見》出台前,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大量的「三不管」地帶,不出現嚴重的問題,監管部門不會也不方便出手。一方面,確實推動了創新,但另一方面,風險的積累和傳導也變得不可預料。《指導意見》的框架實際上仍然是根據機構和業務分別監管,絕大多數內容已在現有文件中有所體現,某種程度上,該意見是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整合和重述。面對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如果仍是各管一攤、缺乏協調,可能無法應對變化,也讓傳統金融機構感到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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