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力外包服務增值稅率
勞力外包增值稅稅率是6%。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為3%。
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 票經認證後可以抵扣銷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
B. 企業提供離岸外包服務有何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 1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服務和無形資產的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1)至(3)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實行退(免)稅辦法的服務和無形資產,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於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C. 營改增之後企業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專、收費公路通行費屬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三、其他政策
(一)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四、本通知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