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移境外時,金融機構可以直接臨時凍結嗎
有法院的凍結令才可以
『貳』 反洗錢工作中,臨時凍結的期限不超過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31日審議通過的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臨時凍結資金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最初提請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中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對有可能轉移至境外的資金,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於七日內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不移送的,應即解除凍結;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凍結。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審議時提出,凍結客戶資金影響很大。對確有必要立即採取凍結措施,以防止將非法資金轉移至境外的,由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臨時凍結決定是可以的,但對凍結時間應嚴格限制。 反洗錢法規定,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對已依照前款規定臨時凍結的資金,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凍結。偵查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凍結措施;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當立即通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