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訴訟保全擔保能否用自己的辦公場所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憑信用就可以擔保。辦公場所入為金融機構所有,也可作為擔保物。
⑵ 達到什麼條件才會凍結銀行賬戶
達到以下條件銀行賬戶會凍結:
1、銀行卡是信用卡(貸記卡),如果被凍結,可能是信用卡出現過異常交易,比如惡意套現、偽造信息、密碼連續錯誤等,銀行卡都有可能被銀行凍結。
2、可透支的銀行卡,銀行會根據實際償還能力來給制定透支份額,當透支超出份額銀行會立刻冷凍你的銀行卡。
3、銀行卡是借記卡。如果它被凍結,一個是錯誤的帳戶凍結,這意味著銀行將在銀行交易時錯誤地向存款人帳戶提供更多的錢,然後銀行可能凍結更多的部分。一個是司法凍結。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可以向銀行申請冰卡,以便處理案件。同時,海關、稅務機關等部門也有權凍結。
4、銀行卡如果密碼連續三次輸入,銀行系統將自動鎖定銀行卡密碼,類似於凍結,但不凍結。 24小後將自動釋放。
5、如果銀行卡過期而未重新申請新卡,銀行將在到期後凍結您過期的銀行卡。
6、如果持續報告銀行卡有多處損失,銀行會因涉嫌惡意舉報而被凍結。
7.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最長凍結時間為6個月,凍結在截止日期後自動撤銷。
(2)金融機構申請保全擔保擴展閱讀
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
1、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保障刑事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3、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在本機構的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
4、第四條 協助查詢、凍結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5、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統,依法做好協助查詢、凍結工作。
6、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和有條件的地市級分行指定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負責,在其他分支機構指定專門受理部門或者專人負責,統一接收和反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要求。
7、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信息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上述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報告。
8、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協助查詢、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後,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向被查詢、凍結的單位、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者轉移財產。
⑶ 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⑷ 銀行申請保全是否提供擔保
銀行向來法人民法院提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與其他的民事訴訟當事人一樣,人民法院可以責任其提供擔保。
所以銀行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決定,並不必然需要提供擔保。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⑸ 什麼是資產管理公司
資產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凡是主要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一般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受託資產管理;投資顧問;股權投資;企業資產的重組、並購及項目融資;財務顧問;委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國內貿易;投資興辦實業。(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5)金融機構申請保全擔保擴展閱讀:
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進行正常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沒有金融機構許可證;另一類是專門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1、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通過設立資產管理業務部或成立資產管理附屬公司來進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它們屬於第一種類型的資產管理業務。基於這種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分散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之中。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管理和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有4家資產管理公司,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接收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於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於1999年10月分別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做,不在局限於只對應收購上述幾家銀行的不良資產。
2010年「國新資產管理公司」已獲得國務院的正式批復成立,同時隨著國務院即將對原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復,銀紀資產管理公司此時應運而生,2010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與發展將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