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入戶搶劫,搶劫金融機構等具有法律等8種嚴重情形的之一的搶劫罪如何定刑
我國刑法規定了8種嚴重的情形,分別是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回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答;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這8種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起點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同時司法解釋又有更具體的一些規定:
一、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慮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 在搶劫過程中殺人的,比如為搶劫而直接傷害或殺人,造成死亡或兩人以上重傷的。
2、 同時具備上述八種情節中兩種以上情節的。
3、 搶劫金融機構的。
4、 搶劫搶險物資,造成嚴重後果的。
5、 搶劫軍用物資,嚴重減弱戰鬥力的。
二、 下列情形一般多考慮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1、 在搶劫過程中,並不是為了滅口,是由於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 雖在搶劫中造成重傷,但沒有殘疾的。
3、 雖有八種情節之一,但情節不嚴重的。
4、 多次及數額大,但如行為人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賠,也可適用死緩。
Ⅱ 搶劫銀行什麼罪
搶劫銀行仍按來搶劫罪處罰。搶劫銀源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依法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Ⅲ 盜竊金融機構比搶劫金融機構判刑重的原因
樓主,你好,,在次我對前面的回答做個詳細的補充,,請你仔細理解,
回答你問題前,我想問,是誰告訴你盜竊金融機構比搶劫金融機構判刑重的??
肯定的告訴你是沒有依據的同類案件內容相同的情況下,搶劫要比盜竊嚴重的多,不管其對象是金融機構也好,或者私人家也好,搶劫罪量刑都會比盜竊罪重的多,
只是同樣是盜竊或者搶劫的情況下,若對象是金融機構那就嚴重了,因為金融機構是其兩種罪型的加重情形之一.
在此補充一點,,樓主你說的,盜竊從無期起判,搶劫從10年其判,,昨天我回你的消息說沒有這回事,,但法規里有這兩句,,所以你完全誤解了其真正的含義,,搶劫金融機構罪從10年起判,意思是指只要某人有搶劫金融機構的事實,不管其金額多少,都得最少判10年,,而盜竊金融機構從無期起判,,這規定只適用於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情況下,才可引用.,要提醒的是,必須是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到此兩句話就很明了,,盜竊無期起判,前提是必須金額特別巨大,,而搶劫金融機構不管你搶了多少,,最少的從10年起判,,所以兩者之間搶劫要遠比盜竊金融機構嚴重的多,,當然,如果兩者數額都達到巨大,最高型都可引用死刑,,,不知道這樣回答樓主清楚了嗎
Ⅳ 1997年5月21日搶劫銀行
搶劫銀行,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內百六十三容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Ⅳ 自助取款室內搶劫什麼罪,是普通搶劫罪還是搶劫金融機構罪。
這個來屬於一般情節的自搶劫,不屬於搶劫金融機構,搶劫金融機構的對象一定是針對金融機構的錢,別人已經將這個錢取出來了,鈔票屬於動產,ATM機一經吐出,所有權即宣告所有權轉移,所以是一般搶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Ⅵ 搶劫運鈔車的可否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機構」
可以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機構」。因為運鈔車屬於金融機構進行經營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
Ⅶ 法律判定搶劫銀行什麼罪的有關規定
搶劫銀來行,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自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Ⅷ 17年搶劫銀行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