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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撤銷分行

發布時間:2020-12-06 15:20:50

㈠ 全面營改增後,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財產清償債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㈡ 央行機構改革什麼時間撒消區行恢復省行

改革人民銀行省級機構,撤銷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版市分行,強化人民銀行權監管職能,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對於深化金融改革,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金融調控監管體系,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㈢ 在改革開放後,中國的金融機構逐漸多了起來,國家是如何對中國人民銀行進行改革

1998年11月15日,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決定,對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實行改革,撤銷省級分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九家分行。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在京召開全國分行行長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溫家寶到會並作重要講話。溫家寶說,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開始全面啟動。撤銷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跨行政區設置分行,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是我國金融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建立現代金融體制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溫家寶說,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金融業穩步發展,對外開放逐步擴大,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深化。到今年10月底,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達9.3萬億元,各項貸款余額8.3萬億元,國家外匯儲備達1437億美元,分別比1978年增長82倍,45倍和845倍;個人儲蓄存款余額5.2萬億元,比1978年增長249倍。目前,已經基本形成了由中央銀行調控和監督、國家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工、多種金融機構合作、功能互補的金融體系。新的金融體系在抑制通貨膨脹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金融業在發展中也存在風險。黨中央、國務院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十分重視,去年11月,中央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制定了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一系列措施。目前,這些措施正在逐步貫徹落實,並已收到成效。

溫家寶說,中央銀行是金融體系的核心,中央銀行管理體制的改革事關整個經濟體制改革和宏觀調控的大局。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現行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中央銀行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而且與金融機構業務發展不相適應,改革勢在必行。這次改革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當前加強金融監管的迫切需要。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是黨中央、國務院經過長期醞釀、反復研究、慎重決策確定的。撤銷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建立九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有利於增強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權威性;有利於增強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獨立性;有利於增強金融監管的統一和效能,在跨省范圍內統一調度監管力量,擺脫各方面的干預,嚴肅查處違規的金融機構和責任人,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這項改革標志著中國金融改革進入了一個新階段,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溫家寶說,這次人民銀行跨省區市設置分行的改革,牽涉各個方面的關系,工作任務很艱巨。因此,一定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要把各方面的思想統一到中央的決策上來。統一認識,統一行動,確保體制改革和金融監管工作兩不誤。他對做好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提出了三點要求:

一是抓緊配備分行的領導班子。選配好跨省區市分行的領導班子,是這次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關鍵是要堅持正確的幹部路線,堅持任人唯賢,堅持德才兼備,堅持幹部的「四化」,真正把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有高度革命事業心和強烈的政治責任感,熟悉金融業務,在金融改革和發展中實績突出、清正廉潔、群眾信任的幹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領導幹部必須能上能下,能進能出,人民銀行各級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權力、名位和去留,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在新的崗位上更好地為黨和人民工作。

二是認真履行中央銀行職能。這次改革,要貫徹宏觀調控權集中於總行,監管權適當集中,金融服務面向基層的原則。要在服務中加強監管,在監管中做好服務,在實踐中提高監管和服務的水平。在改革過程中,要嚴格工作紀律和財經紀律。業務工作不能脫節,不能出現監管真空。跨行政區分行的工作要盡快到位。要與原省級分行做好銜接。體制改革後,要抓緊建立健全新的管理制度,適應新的工作需要。

三是主動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確保改革順利進行。人民銀行跨行政區分行的設置,考慮了各地經濟和金融的關聯度、各地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各地金融業務量以及地理交通條件等要素。在管理體制改革和今後履行職責中,人民銀行要主動爭取各地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和配合。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也要關心、支持和幫助人民銀行做好改革工作,保證中央銀行依法履行職責。要協助人民銀行做好乾部思想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支持人民銀行依法監管,協助人民銀行查處金融違規違法案件;對人民銀行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但不幹涉人民銀行的具體業務;要管理好本地區城市銀行和其它小型金融機構,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

溫家寶最後要求人民銀行各級領導,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認真做好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會議期間,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對中央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進行具體部署,並要求人民銀行系統廣大幹部和職工要以對黨、對人民、對中央銀行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統一安排各項工作,按期推進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

據介紹,人民銀行新設立的九個跨省區市分行分別是:天津分行(管轄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沈陽分行(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分行(管轄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轄江蘇、安徽);濟南分行(管轄山東、河南);武漢分行(管轄江西、湖北、湖南);廣州分行(管轄廣東、廣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轄四川、貴州、雲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轄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撤銷北京分行和重慶分行,由總行營業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銀行職責。

㈣ 銀行卡注銷必須得去開戶行嗎,去分行可以嗎

可以去分行注銷賬戶。

注意事項:

1、確定銀行分行的上班時間。銀行各個網點的休息時間是不一定的,建議先電話咨詢下銀行客服,離你比較近的幾家網點周末是否上班。

2、帶齊相關證件。相關證件最主要的就是身份證和銀行卡,如果該銀行卡曾經辦理過網銀,那就有可能會有網銀密令卡和網盾。

3、確定卡內余額。確定你的卡內是否有餘額,這個可以自己在ATM機查詢或者是櫃台辦理的時候查詢,一般有餘額的話,銀行櫃台的窗口人員會給你取出。

4、銀行取號等待辦理。到銀行之後,告知大堂經理你是辦理銷戶手續的,大堂經理會直接給你取號。這點要提及的是,如果自己取票的話要看清辦理個人業務,南京銀行的業務有AB類之分的。

5、櫃台辦理簽字。櫃台辦理的時候,遞交你的身份證和銀行卡,銀行辦理人員會直接辦理,辦理的過程中有銷戶確認的單子需要簽字確認的。

6、不過如果是借記卡,沒有餘額的話,可以不銷戶,一定時間後會自動銷戶。如果是信用卡,就一定要注銷了,不然會影響個人信用的。具體的可以打電話咨詢下銀行,現在每個銀行都可以電話查詢的,很方便。

(4)金融機構撤銷分行擴展閱讀:

銀行卡是指經批准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 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減少了現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銀行業務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銀行卡自動結算系統的運用,使這個「無支票、無現金社會」的夢想成為現實。

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於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特別是電子計算機的運用,使銀行卡(Bank Card)的使用范圍不斷擴大。不僅減少了現金和支票的流通,而且使銀行業務由於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而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銀行卡自動結算系統的運用,使一個「無支票、無現金社會」的到來不久將成為現實。

㈤ 什麼是經營性支行

是具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銀行分行。

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行頒發的、准許金融機構設立並經營金融業務的證書 根據《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申請設立金融機構,必須確屬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同其規模相適應的業務量。

符合各金融部門專業分工的要求;符合經濟核算原則,能夠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具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資本金;有完備的章程。符合上述條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准

全國性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總行審核,報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發《經營許可證》;省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核,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省屬地、市級及縣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審核,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批准,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銀行備案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行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金融機構撤銷時,向原批報單位繳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同時停止營業。

(5)金融機構撤銷分行擴展閱讀:

金融綜合經營戰略優勢

綜合化經營可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戰略優勢,包括信息優勢、協同效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以及多元化利益等,金融機構充分利用其有限資源,實現金融業的規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利潤來源的多樣化,提高了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增強了競爭力;「一站式」金融服務的競爭有利於優勝劣汰、提高效益,以及促進社會總效用的提高。

㈥ 銀監會(2008)3號令全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昌監管分局政務公開事項

銀行業機構的設立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頒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1.對設立櫃台式的營業機構,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

(2)《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3)籌建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4)可行性分析報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2.對設立離行式自助銀行,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市場分析;

(2)上級部門的批准文件;

(3)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服務的種類;

(4)《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6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的變更審批

(一)變更種類

1.變更名稱;

2.變更營業地址;

3.變更注冊資本;

4.變更持股股東或持有股本;

5.變更業務范圍;

6.修改章程;

7.金融機構的升格、降格與合並、分設、重組;

8.變更法定代表人;

9.監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變更事項。

(二)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三)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變更事項時,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有權變更該機構的變更事項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變更事項的有關許可文件;

4.變更事項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四)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五)承諾時限

3個月內。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繳回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退出機構的上級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撤銷登記表》;

3.退出機構的業務處置和人員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新業務准入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審批許可權內的: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2.審批許可權外的

(1)受理報備;

(2)換發金融許可證;

(3)公告。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開展新業務,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開展新業務的請示;

2.填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有關部門對開展此項業務的規定;

4.開展此業務的工作規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受理許可權

1.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業務准入由銀監會按法人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其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2.許昌銀監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報河南銀監局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3.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河南銀監局負責受理河南省農村信用聯合社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各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收到省聯社對開展新業務的轉批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監管分局報備。

4.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省郵政儲匯管理局在許昌轄區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其開展新業務,由省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向河南銀監局提出申請,河南銀監局審批。許昌轄區各級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及郵政儲蓄網點獲准上級部門開辦新業務的授權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四)承諾時限

1.審批許可權內的,3個月內。

2.審批許可權外的,報備即辦。

(五)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的新業務報備及城市信用社機構新業務准入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申請核准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權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核准(備案)登記表》;

3.對申請核准人的考核鑒定及推薦意見;

4.申請核准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身份證原件(與《登記表》上粘貼的復印件核對後當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6.《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0日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種行政許可承諾時限均為工作日;

(二)以上各種行政許可屬許昌銀監分局初審,需報上級審查批準的,上級審查批准承諾時限由其確定。

㈦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7)金融機構撤銷分行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㈧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不是人大頒布的,合法嗎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制定的條例。經2001年11月14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

㈨ 銀監會取消人民銀行制定的制度有哪些

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共計38件)
0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授權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核批准外資銀行駐華代表處展期申請的通知 銀發〔2001〕402號
0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頒布後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2〕22號
03關於印發《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發〔1998〕1號
04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社規范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銀發〔1998〕272號
05關於不得將城市郊區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並入城市合作銀行的通知 銀發〔1996〕261號
06關於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年檢暫行辦法》和開展1997年度農村信用合作社年檢工作的通知 銀發〔1997〕532號
07關於印發《加強聯社建設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銀發〔1998〕163號
08關於加強農村信用社市(地)聯社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銀發〔2000〕264號
09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責任制》(暫行)的通知 銀發〔1999〕140號
10關於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非現場檢查的通知 銀發〔1996〕315號
11關於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社部分變更事項審批問題的通知 銀辦發〔2000〕292號
12關於印發《加強農村信用社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銀發〔1998〕184號
13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非現場監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 銀發〔1998〕556號
14關於進一步落實農村信用社監管工作責任的通知 銀發〔1998〕357號
15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監管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發〔2001〕296號
16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程序 銀發〔1992〕265號
17關於印發《城市合作銀行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1996〕463號
18關於印發《金融信託投資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1994〕143號
19關於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1997〕491號
20關於修改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的通知 銀發〔1998〕528號
21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分類指導和處置意見》的通知 銀發〔1999〕366號
22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1999〕245號
23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改進加強信貸管理和服務支持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銀發〔1998〕446號
24關於《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跨行交易收費條款補充規定的通知 銀發〔2000〕72號
25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銀行卡跨行交易收費及分配辦法的通知 銀發〔2001〕144號
26關於發布《關於對各級銀行外匯業務范圍的規定》的通知(98)匯管函字第048號
27關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境外外幣信託存款業務的若干規定(87)匯管字第763號
28關於辦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外匯業務審批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辦發〔2000〕83號
29關於印發《外資銀行並表監管指導意見》的通知 銀辦發〔2000〕263號
30關於印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設立審批程序(試行)》的通知 銀辦發〔2000〕358號
31關於印發《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發〔1997〕197號
32關於銀行工作人員不得在企業或經濟實體任(兼)職的通知 銀發〔1999〕391號
33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審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補充通知 銀辦發〔2001〕53號
3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資本充足率計算口徑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1〕74號
35關於印發《外國銀行撤銷在華營業性分支機構操作指引》的通知 銀發〔1999〕138號
36關於當前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1998〕427號
37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3號
38關於實施《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0〕218號

㈩ 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理和處置財產時在增值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方面有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回2003〕141號 )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答「對被撤銷金融機構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徵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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