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列舉2個提供電子商務系統軟體服務供應商,列舉其經典案例
作為高科技犯罪的典型代表之一,銀行網路安全事故近兩年來在國內頻頻發生。去年年末,互聯網上連續出現的假銀行網站事件曾經轟動一時。一個行標、欄目、新聞、圖片樣樣齊全的假冒中國銀行網站,竟然成功劃走了呼和浩特一名市民銀行卡里的2.5萬元。且隨後不久,假工行、假農行、假銀聯網站也相繼跟風出現。而早在2003年下半年,我國香港地區也曾出現不法分子偽冒東亞、花旗、匯豐、寶源投資及中銀國際網站。2004年2月的一段時間,長沙發生利用木馬病毒盜竊網路銀行資金案,造成損失8萬余元,直到現在談起木馬病毒,很多人仍然心驚膽戰。安徽省人行是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的省級分行,作為央行的分支系統,在數據大集中趨勢盡顯的今天,其網內數據呈現出幾何量級快速增長的態勢。李鷹告訴記者:「安徽人行每天都會發生數億筆銀行內部、銀行之間、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存款、取款、交易、支付、結算業務,也就是說每天都會面臨對海量數據和繁雜數據信息的種種處理任務,比如對數據的過濾、關聯、評價、檢索、提取、摘錄、核查等等,而更重要的是這些巨量業務,絕大部分都要通過網路完成」。僅以自2000年起對商業銀行開放的安徽人行全省信貸登記系統為例,這個至今存有至少7萬多家企事業單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近40萬筆信貸數據的系統,一年中接受全省金融機構的查詢次數就會高達18萬次。在目前病毒種類繁多、新型病毒尤其是混合型病毒層出不窮的網路環境下,其危險性之高可想而知。而與此同時,為保障人行對外提供業務服務的質量而時時對外開放的大量業務數據、辦公公文等電子數據信息資產,也必須要通過保障內聯伺服器的永續運行,才能確保外界能夠對其實現不間斷訪問,從而實現全行信息資源和系統資源的共享,及總行、大區行與各分支行之間的信息傳輸。「但是,如何適應大范圍網路環境的集中管理,減少銀行信息系統的脆弱性,最終建設起一個可以長期適合銀行發展的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一直是一個令人頭疼的課題」。其實說起來,上述問題的解決並不十分困難,只要有一個能夠實時分析報警、並對內網伺服器網段的流量進行深層次入侵行為分析,及記錄完備日誌審計以便事後取證追溯的網路訪問監控設備,一切難題就可迎刃而解。經過反復論證,銀行最終選中東軟的NetEye防火牆。隨後一年多的運行使用過程中,業務系統平穩運行能力被安徽人行內部的工作人員所認可。更為重要的是,其將種種原因造成的非計劃宕機成功減小到最小程度的同時,還有出乎安徽人行意料的強大突發事件處理能力。李鷹告訴記者:「銀行數據處理有著時間性非常強的特點,比如每天臨下班和年終結算的時候,數據量都會非常大,因此就要求所安裝的防火牆能夠承載與處理這種突發事件。但以往使用過的很多防火牆恰恰是在這一點上能力不足—平時倒沒什麼問題,但一遇到突發的、大數據量的情況,就容易發生堵塞,或者處理不了,丟包什麼的,對銀行的工作影響相當大。但東軟的這款產品至今沒有出現什麼毛病」。此外,聽從專業技術人員的建議,安徽人行還把一台以前一直直接放在內網裡面、外部能訪問的伺服器搬到了一個隔離區里,從而使外網的人只能到這里來讀取數據,大大降低了危險發生的概率。李鷹認為銀行網路安全事故的頻發,其實與銀行網路本身就存在的種種安全隱患有著密不可分的因果關系。「所以說,網路安全其實是一個系統的、全局的管理問題,網路上的任何一個漏洞,都會導致全網的安全問題。因此銀行系統在營業一線嚴抓管理、狠抓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實的同時,還必須積極主動地咨詢專業人士,通過種種科技手段,運用識別技術、存取控制、密碼、低輻射、容錯、防病毒、高安全產品等專業措施,從技術上堵住各種安全漏洞,使不法犯罪分子無可乘之機。」
⑵ 為什麼說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金融主力軍,有什麼經典實例
少了個「來是」!從這源樣的思路開始寫:首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都有些什麼樣的為農村而開發出的產品。其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為農村經濟體系的建設都作出了哪些貢獻。第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農戶的生產收獲有沒有幫助。第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農村相比其他商業銀行有什麼優勢所在。最後,為以上四個標題作出總結。
⑶ 關於經濟犯罪案件專案偵查的想法
論洗錢犯罪的偵查思路及對策
關鍵詞:洗錢犯罪 偵查思路 偵查對策
前言:洗錢(money laundering)是伴隨著經濟改革在我國「復活」(20世紀30年代上海地區就曾有過洗錢犯罪)的一種經濟犯罪形式。洗錢犯罪對我國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嚴重破壞的同時,孕育著社會治安的不穩定因素並惡化著其他各類貪財性刑事案件的發生。如何應對目前反洗錢工作的嚴峻局勢,擺在了偵查實戰部門和每一個偵查理論研究者的面前。本文主要從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的角度出發,對洗錢犯罪的一般途徑及我們的偵查思路、偵查對策展開研究。
一、洗錢犯罪的一般途徑
刑法第191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我國目前對洗錢罪的法律規定。無論是販毒、走私、恐怖主義、黑社會集團還是貪污、詐騙,犯罪分子都要通過洗錢來隱瞞其不法錢財來源,以避免在使用贓款的過程中被發現而落入法網。簡單的說,洗錢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動收益的手段和過程。雖然洗錢犯罪的表現形式花樣繁多,人們對洗錢的過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觀點都認為經典的洗錢行為分作三個階段:
1、培植階段(placement stage),或稱為入賬階段。即通過存款、電匯或其他途徑把不法錢財放入一個金融機構。
2、處置階段(layering stage),也稱為分賬階段。即通過多層次復雜的轉賬交易使犯罪活動得來的錢財脫離其來源。
3、融合階段(integration stage),即以顯然合法的轉賬交易為掩護,隱瞞不法錢財的真實身份。
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是最經典、最普遍、損耗最少的洗錢方式。以販毒案件為例,販毒分子把販毒收益存入一家銀行後通過不同賬戶(包括國外的銀行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或者利用這筆資金投入到一些產業中進行一定程度的經營,以達到逐漸模糊資金原始來源性質、逃避偵查和打擊的目的。但是在我國現階段,洗錢犯罪隨著時代的進步、科技手段的發展,又產生了其他兩種洗錢途徑:非金融機構的洗錢和「地下錢庄」的洗錢。我們可以按照洗錢犯罪的途徑不同,將它分開來進行有針對的研究。
(一)、通過金融機構的洗錢犯罪
這里所說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中央銀行和各商業銀行,另外還包括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郵政儲匯機構、黃金交易市場、外匯交易市場等。這些機構、組織的共同特點是:國家機關對他們的業務有著嚴格的規章制度要求和監管措施制度。對於犯罪分子來說,通過以上機構進行洗錢雖然有著被監控、揭露、打擊的風險,但是相對與其它途徑來說又有著損耗少、速度快等優點,因此在我國現階段,部分贓款還是選擇了傳統的洗錢方式——通過銀行進行「漂白」。
(二)、非金融機構的洗錢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機構外,還存在著一些帶有金融性質的機構或單位,如:財務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當行、租賃公司、珠寶古董店等。這些機構相對與銀行來說,監管的力度要薄弱許多,但也存在著數額小、手續復雜、資本出境難等不利於洗錢的諸多因素。同時,一些犯罪分子會親自或者安排他人開設典當行、租賃公司、電影娛樂城、餐飲俱樂部,甚至地下賭場等,將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凈。特別是一些腐敗官員常常安排自己的親屬開辦公司、企業、商店等,將自己貪污受賄的贓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額財產來源」的合理解釋。
(三)、地下錢庄的洗錢犯罪
「地下錢庄」是對從事非法金融業務的一類組織的俗稱,屬非法金融機構,主要分布在廣東、福建、浙江等經濟發達、對外經貿和人員往來頻繁的沿海地區。「地下錢庄」的業務范圍主要包括非法的匯兌、跨境匯款、吸儲、放貸、抵押和高利貸等。基本組織模式主要有三種:家族型(組織成員間是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的關系)、殼公司型(常以咨詢公司的名義做掩護,只需租房、電話、傳真機就可開業)、網路型(信譽好的大錢庄帶動若干小錢庄,形成網路化經營)。這種非法的組織形式,天然地與洗錢犯罪勾結在一起,通過「地下錢庄」進行的洗錢犯罪,必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我們公安經偵部門重點打擊的對象。
二、洗錢犯罪偵查思路、原則與對策
洗錢犯罪作為近年來伴隨著毒品犯罪、黑社會等有組織犯罪在全世界范圍內日益猖獗的一種犯罪活動,對我國金融管理秩序、社會治安管理危害嚴重。洗錢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型的故意,其主觀惡性大。特別是我國在金融法規尚不健全的條件下加入WTO,洗錢犯罪的猖獗還直接影響著我國的投資環境和大國聲譽。因此,必須對洗錢犯罪加以預防和嚴厲打擊。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提供資金賬戶的;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過去我們一直致力於對普通刑事案件的偵查措施、方法等的研究,而對包括洗錢犯罪在內的經濟案件偵查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筆者認為,洗錢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雖然在作案手段、表現形式、侵害對象等方面有所差異,但基本的犯罪原理不會變。洗錢犯罪作為一類特殊形式的經濟犯罪,必然有著其內在的規律可被我們掌握並加以應對。下面讓我們通過對洗錢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在偵查思路上的比較,來思考洗錢犯罪的偵查思路、原則及對策的建立。
(一)、洗錢犯罪與普通刑事案件偵查思路的比較
1、普通刑事犯罪的偵查思路
普通刑事案件偵查由於事先了解的只是零散的線索和不連貫的證據,偵查工作的逆向性推理、發散性思維顯得特別重要。偵查人員面對的是如何將一些看似雜亂、毫無頭緒的線索、證據整束起來,通過現場訪問、現場勘查、摸底排隊、調查訪問、通緝、搜查等偵查措施和手段,最終確認犯罪嫌疑人。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行為一般具備著9大要素:時間、空間、犯罪動機、犯罪目的、作案過程、犯罪行為內容、作案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對象。這些要素之間存在著有機的聯系,彼此獨立但又相互關聯,整體結構呈一個動態魚刺狀。我國著名偵查學專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生導師王大中教授從現場勘查的角度入手,對此作出了系統的論述。
王大中教授以系統論的研究方法,揭示出了普通刑事案件偵查工作中的一般規律——如果將犯罪行為作為一個系統,那麼它所包含的9大要素之間對於犯罪行為這個系統來言,是客觀存在、有機聯系、相互印證並最終揭露證實犯罪行為的。將這一理論應用到普通刑事案件的偵查思路中,筆者認為可以做出這樣的表述:通過對普通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查來收集或分析得出犯罪行為的9大要素,然後偵查人員可就這9個要素(其中一項或幾項要素)以逆向性和發散性的偵查思維,由犯罪結果來最終推導、證實犯罪事實並查獲犯罪人。
2、洗錢犯罪的特點及其偵查思路
作為經濟犯罪的一種,洗錢犯罪在犯罪形式上有著與經濟犯罪相同的特點:(1)、一般少有可供勘查(有勘查價值)的犯罪現場;(2)、犯罪後果相對抽象,一般沒有具體的受害人;(3)、多重的違法性,經濟案件一般會觸犯多項法律、法規;(4)、作案人身份比較特殊,在國外有「白領犯罪」一說;(5)、案情復雜,查處工作在客觀上存在著一定程度人為的阻力;(6)、犯罪手段日益呈現智能化、專業化和高科技化。洗錢犯罪同時又具有其它幾點特徵:(1)、與許多嚴重刑事犯罪有著天然的聯系,助長著走私、販毒、黑社會犯罪、恐怖主義等犯罪的囂張氣焰;(2)、部分地方黨政機關領導貪污腐敗往往涉嫌洗錢行為,破壞著我黨在人民群眾中廉潔自律的形象;(3)、一些金融機構內部人員與犯罪分子相互利用,內外勾結共同犯罪的情況比較嚴重。(4)、洗錢犯罪有著明顯的反偵查表現;(5)、由於現實和法律規定的原因,犯罪證據的搜集和案件性質的認定都較為困難。
在洗錢犯罪的偵查實踐中我們已經發現:偵查機關在接手洗錢犯罪的偵查後,一般已經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對象,我們所要做的是如何通過偵查工作搜集並證明一切與犯罪有關的證據。最後我們要將偵查工作中發現的一系列證據形成一個完整、封閉的證據體系,達到足以認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的偵查目的。對於洗錢犯罪,傳統的偵查措施、手段往往難以發揮它們在偵破傳統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如何在現有條件中提高打擊洗錢犯罪的效率,對我們刑事偵查理論研究提出了新的課題。筆者認為洗錢行為一般具有六個基本要素:犯罪場所、資金來源、洗錢手段、洗錢過程、犯罪結果和資金去向。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線索、證據為起點,以環狀形式線性貫穿整個犯罪內容。因此,洗錢犯罪的偵查思路整體上呈現出封閉、環繞型結構,偵查人員以個案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線索、證據為偵查思路的起點,環線型地展開偵查工作。
讓我們先看看大多數的洗錢犯罪偵查過程,偵查機關通過銀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錢犯罪的蛛絲馬跡時,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們所掌握,我們可對嫌疑對象的收支情況、賬本、票據等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發現確鑿的犯罪證據後,將正式立案對犯罪場所、資金來源、洗錢手段、洗錢過程、犯罪結果及資金去向等進行偵查。在查清洗錢犯罪的具體內容後,准確認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錢事實。在這個偵查過程中,偵查思路的起點是犯罪嫌疑人,簡單說就是「由人查證」的過程,這個過程形成如上圖所示的封閉、環繞型結構。另外還有一些洗錢犯罪的偵查過程是這樣的,偵查機關掌握的是洗錢犯罪已經發生的信息、情報或者是犯罪發生的證據,但從事洗錢犯罪的嫌疑人還不被我們掌握,這時的偵查思路就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偵查思路的起點就將是犯罪的線索、證據,經過對犯罪內容的分析及洗錢犯罪六要素進行動態分析的初查之後,「刻畫」出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正式立案開始偵查工作。最終在對洗錢犯罪有清晰、確實、排它的認識之後查獲、證實洗錢犯罪的嫌疑人,簡單的說這種偵查思路就是「以證找人」。
(二)、洗錢犯罪偵查的原則
在2003年10月,反洗錢犯罪的牽頭單位由公安部經濟偵查局反洗錢處改為新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畢竟不是專門的偵查機關,它在組織、負責反洗錢犯罪的工作中,所擁有的只是「組織協調、指導部署、資金監測」的權利,具體的洗錢犯罪偵查工作還是應由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負責。因此,對洗錢犯罪偵查的研究工作,還是需要從公安偵查機關的角度入手。針對洗錢犯罪專業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復雜、涉及面廣等特點,筆者認為:我們確定偵查思路、應用偵查措施和部署偵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1、迅速及時原則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反洗錢處處長吳衛華,在去年央行三個反洗錢法規頒布時曾直言:「反洗錢的工作是防範重於打擊。」。公安機關破獲的大量經濟犯罪案件,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作案和案發時間相距較遠;當公安機關介入偵查時,贓款已揮霍或轉移,罪犯也已潛逃。反洗錢偵查進展緩慢的重要原因包括:偵查思路不清晰、偵查措施被動和偵查行動緩慢。公安機關在以往被動辦案的模式下,不僅喪失了最佳的破案時機,同時增加了辦案難度、提高了辦案成本。因此筆者認為,對於打擊洗錢犯罪來說,僅僅樹立「防範重於打擊」的觀念遠遠不夠。
在偵查經濟犯罪中必須首先要確立「迅速及時」的偵查指導原則。主動收集、發現洗錢犯罪的情報並主動出擊,而不能僅僅等待、依賴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給我們犯罪線索之後才展開偵查工作。對於近期在沿海地區出現的通過「地下錢庄」洗錢的犯罪,更需要我們偵查機關採取積極主動、迅速及時的行動原則。展開針對「地下錢庄」的專項斗爭,絕不給其有做大的機會。特別是在條件充分的情況下,我們偵查部門對各種形式的洗錢犯罪還要力爭做到「先發制敵」。
2、准備充分原則
洗錢犯罪除了在方式、手段上具有隱蔽性和明顯的反偵查特點外,還具有一些不同於其他經濟犯罪的特殊表現:1、涉嫌洗錢的資金性質難以認定;2、犯罪分子警覺性高,罪證少且不易查獲;3、具有特殊的社會背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可能就是地方黨政官員。另外,一些專門從事非法兌匯、走私貨幣等業務的「地下錢庄」往往有著海外賬戶和海外關系。偵查工作如果貿然展開,在偵查意圖暴露之後,不僅難以提取到它們洗錢的確鑿證據和對贓款的扣押、凍結,而且有可能使得偵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動的地步。
近年來公安機關針對廣東、福建等地進行了代號為「截流行動」、「捕鱷行動」、「斷血行動」的專項打擊工作,搗毀了一大批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地下錢庄」。但是,我們注意到的是沒有一個犯罪分子是以「洗錢罪」為由被起訴的(絕大多數以非法經營罪起訴)。這其中當然有著法律規定不合理的原因,但是我們的偵查工作如果計劃做得再周到嚴密一點、收集的證據再充分准確一點,是不是會有不同的打擊效果出現呢?
3、信息、情報為先原則
在當今世界信息化的進程中,任何活動(包括犯罪活動和針對犯罪的偵查工作)的信息化特點都很明顯。在與洗錢犯罪分子的較量中,偵查機關對信息的掌握更加突顯出其重要意義。做到對洗錢犯罪的「蛛絲馬跡」在第一時間掌握是反洗錢工作高效率進行的必要保障。為應對洗錢犯罪的手段科技化、工具現代化和組織網路化的新特點,我們必須樹立信息、情報優先的偵查原則,同時盡快建立起專門針對經濟犯罪的信息情報收集系統。
首先,在公安系統內部建立經濟犯罪情報信息網路,早日實現對洗錢犯罪情報的資源共享。其次,經偵部門與一些經濟犯罪息息相關的部門之間盡快實現信息聯網也是刻不容緩的。最後,我們公安機關一些傳統的情報、信息收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關系、嚴密陣地控制等工作也應該做出適應打擊洗錢犯罪要求的加強和調整。在一些現金流動量大的娛樂、服務等行業內,物建一批從事或有條件接觸財會工作的人員為我們的特情,保證在洗錢犯罪實施的最短時間內將其掌控並加以打擊。總之,在針對洗錢犯罪的專門工作中我們應確立「信息、情報為先」的原則。
4、協調配合原則
打擊洗錢犯罪只依靠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不僅在人力、財力、物力和專業技能上無法保證打擊效果和辦案質量,而且在實際操作中也有著各種各樣的困難。洗錢犯罪涉及的部門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黃金交易市場、保險公司、地下錢庄、城鄉信用社等,甚至稅務、工商、紀檢等黨政機關也會與我們的偵查工作發生交叉。如果沒有以上機關對偵查工作進行有效的配合協作,對洗錢犯罪的查輯證實工作將舉步維艱。
因此,我們對洗錢犯罪的偵查工作還需確立「協作配合」的原則。在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之間加強緊密配合的同時,還要加強與以上相關職能部門的制度化聯系,同時在偵查人員的辦案中明確樹立確立協調配合的觀念,以保證反洗錢工作的順利開展。
「信息、情報為先」原則與「准備充分」原則共同保證「迅速及時」的洗錢犯罪偵查指導原則的順利實現。必須注意的是「准備充分」原則與「迅速及時」原則並不矛盾,只有在「准備充分」的條件下展開偵查工作,才能實現反洗錢工作的實質性「迅速及時」。另外,「協作配合」的原則是保證「信息、情報為先」原則、「迅速及時」原則和「准備充分」原則得以實現的關鍵環節,只有這個環節暢通高效的運轉才能最終保證對洗錢犯罪打擊的准確、徹底。因此,筆者所主張的以上四大原則是一個有機結合的整體,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將無法保證打擊洗錢犯罪的主動性、反洗錢工作的順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實現偵查資源的效能。
(三)、構建洗錢犯罪的偵查對策
偵查對策是指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查獲贓款、緝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採取的各種偵查措施、手段、謀略、技術和方法的總稱。按照洗錢犯罪的途徑不同,筆者將洗錢犯罪分為: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洗錢、通過非金融性機構進行的洗錢、以地下錢庄為代表的其他洗錢三種。在此分別對這三種洗錢犯罪的偵查對策進行論述。
1、金融機構洗錢犯罪的偵查對策
央行近幾年來制定公布了有關賬戶管理和存款實名制等一系列管理辦法,出台了專門針對洗錢犯罪的一個「規定」、兩個「辦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的洗錢犯罪得到了明顯的抑制,但是犯罪分子還是出於「損耗少」和「速度快」的原因,繼續通過銀行進行洗錢,採取了「化整為零」、「頻繁轉賬」等方法來規避銀行的監管。考慮到經濟效益的原因,筆者一直懷疑各商業銀行(尤其是廣布全國的各營業網點)會對存入銀行的資金性質進行嚴格的審查。
目前在央行的反洗錢局組織部署下開展反洗錢偵查工作的機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在現實中執行起來並不順暢。偵查機關還不習慣這種「外行領導內行」的管理機制,在工作中存在著「等」、「靠」的現象。今後除了理順央行反洗錢局與公安機關的業務關系外,還應加強兩者之間經常性、制度性的聯系。對於具體負責反洗錢偵查業務的公安機關來說,應在加強防控、打擊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功夫,爭取對「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目的、有方向、有所側重地進行偵查訊問,通過對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的偵破來收集情報線索、取得證據,實現對洗錢犯罪的一並偵破,切實從根源上解決被「洗」資金性質難以證明的實際困難。同時針對這種洗錢犯罪內外勾結共同犯罪的特點開展偵查工作,適當地在金融機構內部開展情報工作。
2、非金融機構洗錢犯罪的偵查對策
筆者這里所說的非金融機構的范圍不僅包括帶有金融性質的財務公司、典當行、租賃公司,還包括珠寶古董店、汽車市場、房地產市場、大型娛樂飲食公司、地下賭場等。這類機構或組織的共同特點是管理秩序相對混亂,國家對它們的監管力度不夠。特別是典當行、珠寶古董店、娛樂飲食場所、地下賭場等更是藏污納垢,對於犯罪分子來說它們既是消費享受的天堂,更始理想的洗錢犯罪途徑和場所。
傳統的偵查方法、措施對於這類洗錢犯罪可以達到不錯的偵查效果,尤其是在收集洗錢犯罪的線索、證據的過程中,陣地控制、刑嫌調控、情報工作這三項偵查基礎業務工作都可展示出巨大的實戰威力。犯罪分子通過這種方式洗錢往往會留下賬本、票據等可供偵查的書證,但對於這類洗錢由於組織相對鬆散,我們可本著需要和可能,確保質量、隱蔽保密、嚴格管理的原則其內部發展特情和工作關系。特別要注意在有關專業人員、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員中獲取深層次、專業性的洗錢犯罪情報。這種「第五縱隊」式的偵查措施的使用必須注意紀律和保密,並且對特情也要加強管理約束,否則會使得偵查工作陷入被動。在這些機構中發生的一些反常現象往往可能存在著洗錢犯罪的可能,如某人大量購買保險,不久後便以各種理由進行退保,這便要求我們加強偵查基礎業務工作以發現洗錢犯罪的「蛛絲馬跡」。
3、「地下錢庄」洗錢犯罪的偵查對策
以「地下錢庄」洗錢為代表的其他洗錢方式在我國目前表現的比較突出,筆者在這里只對「地下錢庄」的洗錢犯罪進行分析研究。「地下錢庄」以所謂利率市場化的名義,以較高利率為誘餌吸引大量的社會閑置資金。民間閑散資本進入「地下錢庄」的同時,大量的犯罪收益也在通過它達到了存儲、兌換、轉移等「清洗」的目的。
對於通過「地下錢庄」來洗錢的犯罪行為,由於「地下錢庄」組織嚴密、分工專業、手續簡便等特點,我們的偵查工作遇到的困難很多。往往是查獲、搗毀「地下錢庄」之後不能認定其犯罪的性質,這主要是因為我們的偵查准備工作不夠細致。當然,對於地下錢庄我們應首先樹立主動出動,及時打擊處理的原則,決不使其形成氣候。同時堅持打擊和防範並重,努力實現打、防、控一體化。但是具體到對洗錢犯罪的偵查來說,跟蹤、守候、搜查、追擊、堵截等偵查措施對這類洗錢都有一定的效果,但要從根本上做到「人、贓、證」具在,還需要制定專門的偵查部署:保證在秘密的情況下對洗錢家族人員進行跟蹤;對其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在必要時使用技偵手段;在「穩、准、快」的前提下將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資金一舉查獲。同時,盡快建立與國外反洗錢機構的工作關系,在跨境調查取證、追逃追贓中取得其他國家的支持與配合。
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及解決辦法
97年刑法在2001年12月29日修正之後,將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從三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增加到四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這是應對美國9•11事件後國際社會反恐怖主義合作的應時修改。在我國反洗錢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我們所看到的卻是將近7年來「洗錢罪」的零起訴現狀。實踐部分反映出來的反洗錢偵查困境主要有立法方面的苛刻要求和偵查部門遇到的社會阻力和壓力。如何解決這些實際困難,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方面著手。
(一)、修改立法
為解決洗錢罪立法與反洗錢工作之間的不協調,筆者認為可以對現行刑法做出以下修改。首先,吸收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將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擴大為一切貪利性犯罪,從根本上解決洗錢資金性質難認定的偵查現狀。其次,將極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為「明知或應知」,或者做出這樣的立法解釋,甚至可以做出洗錢犯罪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最後,洗錢犯罪的主體應增加其「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時細化、加重對洗錢犯罪的刑罰規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來遏止洗錢犯罪的猖獗。
(二)、偵查隊伍的專門化建設
洗錢犯罪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隱蔽化的特點,特別是在對洗錢犯罪的偵查工作中,會涉及到許多普通警察所不熟悉的財會、稅務、證券等專業知識。這便需要我們偵查機關建立打擊洗錢犯罪的專門隊伍,培養、培訓打擊洗錢犯罪的專業人員。對從事反洗錢偵查的人員必須在金融、證券、投資以及計算機等方面進行專門的培訓、考核,只有使我們的偵查隊伍成為能熟練運用計算機進行金融、證券交易等業務操作、分析、審查的專家,才能在與犯罪分子的較量中做到「魔高一長,道高十長」。
(三)、相關單位協調配合的制度化保證
由於反洗錢工作是一個綜合化、系統化的工程,任何一個單位都無法獨立對洗錢犯罪實現長期有效的打擊、整治。因此,建立偵查機關與金融機構、稅務、工商、審計、紀檢等黨政機關、職能部門的制度化聯系顯得由為重要。同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機關「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極不利於經偵部門對洗錢犯罪的依法辦案,為了最大限度的減少相關單位、領導對偵查工作的過問、干涉、阻撓,應盡快考慮建立經偵部門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
(四)、強化洗錢犯罪偵查的追查機制
馬加爵殺人案件在全國通緝期間,網上有消息稱:兩個貪污盜竊信用社巨款潛逃的雲南人,因其中一人長得像馬加爵而在遼寧省大堡鎮落網。全國政協委員、北大國際關系學院副院長賈慶國在「兩會」期間提出建議:政府應該把外逃貪官的人身資料和犯罪情況,通過互聯網等渠道向國際、國內社會公布,加大對外逃貪官的追懲力度。在考慮偵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在洗錢犯罪的追逃、追贓工作中借鑒以上做法,將這種有賞通緝的偵查措施加以制度化、社會化、長期化。
參考資料:
阮方民 著:《洗錢犯罪的懲治與預防》,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版
高銘暄 主編:《新型經濟犯罪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0版
曾斌 主編:《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定罪量刑標准新釋新解》法律出版社 2001版
羅秉森 莫關耀 主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版
試論「辯訴交易」在貪污賄賂犯罪偵查中的應用
前言:
辯訴交易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頗為流行的一種制度,又稱辨訴談判(Plea Negotiation),辨訴協議(Plea Bargaining)(Plea Agreement),是指檢察官與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經過談判和討價還價來達成由被告人認罪換取不起訴或者較輕刑罰的協議。辯訴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數交易和刑罰交易三種。對檢察官來說,選擇「辯訴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為了在對其他更嚴重罪犯的起訴中獲得該交易對象的證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為了在有罪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下避免在法庭上敗訴的風險。
在我國當前的貪污賄賂犯罪偵查中,最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取證難。由於現階段的貪污賄賂犯罪越來越呈現出隱蔽化、高科技化的趨勢,且犯罪分子的反偵查能力越來越強,偵查人員獲取犯罪證據困難重重。這使得偵查人員將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一種很有實用價值的訴訟制度:辯訴交易。但是,如果採用「拿來主義」,將閃現著功利主義色彩的辯訴交易制度照搬到我國的貪污賄賂犯罪偵查中來,很有可能會「水土不服」,導致移植失敗。如何將辯訴交易本土化,削弱其負面影響,使之為貪污賄賂犯罪偵查活動服務,就成了移植的關鍵所在。在本文中,筆者僅就移植的必要性、與審查起訴階段辯訴交易的區別、適用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及幾點設想略作陳述,以期能夠引起有關人士的關注。
一、在貪污賄賂犯罪偵查中引進辯訴交易之必要性
1、有助於嚴厲打擊貪污
⑷ 請問哪裡有一些關於定向增發的比較經典的案例
比較經典的例子是海南航空定向增發的例子。
海航換骨——「大新華」組建內幕獨家調查
海航集團正在操作的「大新華」集團一波三折,掛牌計劃一推再推,這裡面到底有什麼不為外人所知的故事?索羅斯是否還會大筆注資?海南航空集團的第一大股東是否即將易主?海南省政府為何在關鍵時刻拿出來15億?「大新華」集團上市後,以陳峰為代表的海航集團的「老闆」們,是否會上演一夜暴富的神話?《新財經》記者兩赴海南,通過與陳峰、王健、陳文理、李先華等海航高管的深入交流,得到了大量第一手資料。 「我們大廈樓上的『HNA(海南航空)』標識有些臟了,是不是應該清洗一下?」不久前,海航發展大廈的清潔工通過海航集團特有的網路辦公系統,將意見直接提給了集團董事局領導。 「不用了,我們的牌子馬上就換了。」海航的決策者回答。 文/陸 建 羅 威 眾所周知,海航人正在實施一個很大的戰略規劃——籌建「大新華」集團。可是,這個「大新華」同現在正在私募的新華航空控股有限公司有什麼關系?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關系?同海航集團有什麼關系?「大新華」未來將扮演什麼角色?這些問題,就是在海航內部,很多人也說不清楚。 「海航現在處於再次脫胎換骨的准備期。」面對《新財經》的采訪,海航集團董事長陳峰說,「未來5~7年,海航有兩個目標:一是創造中華民族的世界級航空運輸品牌,二是為中華民族創造一個世界級企業。這有三個標志,一是機隊規模;二是旅客認同度;第三是海航品牌的國際知名度。目前我們正在組建中國新華航空集團,這是中國航空界一次重大的私募,為我們未來發展奠定了基礎。」 陳峰口中的「中國新華航空集團」,正是業內所說的「大新華」概念。在目前,因為還未完成注資計劃,沒達到《公司法》對於一家集團最低掌控五家子公司的要求,集團還不能掛牌,所以只能通過「新華控股」吸納資金。 對此,海航已經謀劃了很久很久。 海南航空從一個地方性航空運輸單體企業,能發展到今天的規模——截至2005年6月,擁有107架飛機,集團總資產430多億元,員工19000多人——同他們一系列成功的資本運作密不可分。如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海航發展戰略研究組所說的:海航快速發展的十年,也是成功進行資本運作的十年。 通過一系列資本運作,海航得到了速度,但卻帶來了高負債的問題。而且,受到資本制約,海航業內老四的地位一時間難以再向前提升。 海航需要資金支持並且為數不小,這是一個公開的秘密。每一次融資,都帶來海航資產負債率的下降,而後來都毫無例外地回到警戒線之上。海航為籌措資金不遺餘力。 「大新華」恰是海航人把發展目標和解決資金難題巧妙結合起來的戰略。 陳峰在10月15日索羅斯基金入資新華控股的新聞情況通報會上明確表示,新華航空集團的成立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私募籌備期,私募總額約30多億元,其中索羅斯的本次投資約佔10%。到今年底,根據私募的具體情況,募集約50億元左右資金,並舉行創立大會,這是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大新華航空集團計劃在香港H股上市。 被逼出來的「上策」 2003年以前,海航一直具有再融資的資格,但是,緩解資金瓶頸,單純滿足「連續三年盈利」還不夠,在中國低迷的市場環境和特殊的管理體制下,海航的直接融資必須得到主管部門的批准。 「我們每年都報材料,但每年都排隊。」在海航高層中,直接負責資本運作的高管無奈地說。 據他介紹,由於2001年、2002年這兩年中國資本市場整體低迷,所以,證監會控制了上市再融資的節奏,無論首發還是增發,都嚴格限制,排隊解決。海南航空幾乎每年都排在150名以外,2002年的時候,排位剛稍微靠前一點,大概是130名,結果2003年「非典」來了。 「在中國的各個行業中,『非典』影響最大的就是航空運輸業。『非典』期間我到廣州看了一下,當時白雲機場有20多架飛機排在停機坪上,其中有五六架777,從這邊往那邊看過去, 20多架飛機整齊排列,那場面倒真是壯觀,但我卻感到很悲哀。那時,民航業真的特別慘。」這位高管說。 海南航空在2003年年報中表示,由於受「非典」疫情影響等原因,公司2003年實現利潤總額為-14.74億元,比上年下降了1145.39%。其中: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減少11.50億元,為0.45 億元,下降96.23%;而毛利率從上年的23.78%下降為8.43%,降低了15.35%,致使凈利潤為-12.69億元,比上年下降了1332%;每股收益-1.74元,每股凈資產1.53元,調整後的每股凈資產0.80元,凈資產收益率-113.70%,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6.45億元,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0.88元。 「2003年的巨額虧損,意味著我們三年的營業業績沒有了,也就失去了再融資的資格。那時我們感到很冤,『非典』完全是外來的非人力可控的原因,並不是我們企業的核心能力或者經營發展戰略出現問題,也不是企業的決策失誤,我們的企業是好好的,但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企業無法保持連續三年盈利,造成海航股份公司未來三年都不能融資;而且,三年以後繼續排隊,批下來至少需要五年以後。你說這合理嗎?」海航一位高管如此說。 「這樣的制度,意味著人為的限制,導致了中國很多民族企業在未來的五年失去了直接融資的資格,失去利用資本市場來促進發展的機遇,這是不公平的。」這位海航高層領導至今無法釋懷。 當時,對於資金極度渴望的海南航空,一直努力向證監會陳述自己的理由,期望恢復直接融資的資格。但證監會說這是《公司法》規定的,必須要找全國人大。海航馬上找了全國人大的法律委員會,法律委員會也表示了對海航的同情,認為這種現象不正常,但是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權解決這個問題。 「我們當時想,全國人大能給我們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至少是為100多家因為『非典』導致虧損的旅遊、航空、酒店餐飲這三個行業的上市公司呼籲,這個事情要是破冰,意味著100多家相關企業都具備了融資資格。我們當時是抱著這樣的理念來做這個事。但是從2003年『非典』的下半年開始,我們的工作一直沒有進展。」談及往事,海航的一位直接參與者還是一臉的無奈。 失之東隅,收之桑榆。雖然策劃突破政策限制沒有成功,但海航定向增發的工作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突破。 定向增發的時間差 在當前的資本市場上,股權分置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著。很多資本大鱷意識到,如若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只要鼓搗出一個說得過去的「對價」方案,就能取得上市流通的資格。到那時,無論是持有還是拉高出貨,主動權都掌控在自己的手中。更何況,中國資本市場的高層監管者還放出話來,股權分置改革成功的企業,將優先安排融資和高層管理者持股。 一時間,非流通股成了香餑餑。法人股交易十分踴躍,價格水漲船高。 就是在這個敏感的時間段里,國家有關部門批復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定向增發法人股。一石激起千層浪,很多公司意欲效仿,卻再也沒有一家取得成功。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為了唯一一家在今年取得定向增發資格的上市公司。 海航的定向增發,初步打算是28億元,這遠遠大於在A股市場上增發獲得的幾億資金。 海航人如何做到這一點?這裡面,自然充滿故事。但卻沒有人給出答案,這也許是市場永遠無法破解的謎局。對於坊間的各種傳言,海航的高級管理者不置可否。他們只是強調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海航股份的定向增發能夠成功,是因為證監會的批文是在中國管理層決定解決股權分置之前。「如果是在此之後,可能這個事情又會有變數。」海航集團的一位負責人如實相告。其二,這個決定表明,黨和政府對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對企業的發展是支持的。創新能力、改革意識都是非常強的。 得到了好處的海航人對決策者毫不吝嗇溢美之詞。 增發後的海航股份,是否會通過資本市場變現,從而獲得溢價?對此,海航的高層表示,新華控股即使成為海航股份的第一大股東,即使獲得流通權,也不意味著海航集團的法人股有出讓的打算。 「大新華」水落石出 那麼,海航股份的定向增發與海航集團正在操作的「大新華」究竟是什麼關系? 「這是一個事情的兩個層面。」一位海航高層告訴《新財經》,目前正在籌建的大新華航空集團,是2004年1月5日中國民航總局批准設立的新華航空控股有限公司的升級版本。(民航政法函[2004]5號文件《關於組建中國新華航空集團有限公司問題的批復》)。當前,海航的舵手們利用新華航空控股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私募活動,今年年底,這筆資金的一部分將直接注入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定向增發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資金將用來收購海南航空集團其他的航空公司,包括中國新華航空有限公司、長安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山西航空公司,組建世人矚目的「大新華集團」。據知,這四家航空公司早在2002年就已實現合並運行,效果非常好。 按照海航的計劃,這次資本運作完成後,海航集團航空運輸主業的核心資產和品牌概念都將被「大新華」所取代。一個擺脫了地域概念的新航空集團形象將浮出水面,這便是陳峰口中「脫胎換骨」的真正內涵。 對於「大新華」的組建細節,海航的一位高層領導解釋說,海航三年連續盈利的業績沒有了,資本市場上直接再融資的路走不通了,可是,很多投資資金打算入股海航,「僅僅因為我們是上市公司,就無法吸納這些資金;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就可以隨時入錢,這是一個明顯的悖論。」 當時,證監會的相關部門告訴海航,我們這種限制主要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因為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但私募是願打願挨,作為戰略投資者,他自己就會對這個項目進行審慎評估後再作決定。 監管者的態度讓海航人看到了事情的轉機。經過艱苦的爭取工作,國家有關部門終於同意海航私募非流通的法人股。 為什麼只批了一家?海航的一位高級管理者認為,這實際上是國家有關部門為中國資本市場的創新所作的實驗。「但是沒有想到,我們海航剛剛拿了批文以後,有關部門決定,要首先解決股權分置這個困擾中國股市最大的問題,而不是僅僅考慮這100多家因為『非典』導致虧損的企業有沒有再融資的問題。只有股權分置這個問題解決好了,國家才可以發展。所以,在兩利相較的時候,就取了大利。」 海航的解釋,是否符合邏輯,自然見仁見智。但海航的定向增發資格,讓海航有了更大的想法。 海航股份目前是單一的上市航空公司,海航決策者打算把海航股份有限公司同其餘幾家旗下航空公司(新華、山西、長安)一起整合起來,組成一個大的、資源能夠共享、統一運行的平台。據海航執行總裁李先華介紹,按照民航總局現行規定,每家航空公司都有各自的航線經營權,相互是不能「串飛」的,要變通,就要簽協議,租哪家公司的飛機才可以飛哪家的航線,資源無法共享。比如,夏季的時候,海南是淡季,北方新疆、西安非常火,而海航的運力沒有辦法調配到北方去飛。冬季是海南的旅遊旺季,冰天雪地的北方是出行淡季,飛機卻無法調過來。海航收購了三家航空公司,但還是一個個獨立運行的企業,失去了收購的意義。「收購的意義在於把這四家航空公司組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新的平台,資源共享,能夠取得1+3>4的效益」。在李先華看來,未來的「大新華」就是把這四個航空公司組織到一個以市場為導向、以資本為紐帶的大平台。 30多億元資金的背後 據《新財經》調查,到目前為止,新華控股募集到的資金有30億元左右,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出資15億元;(2)海航集團及其關聯企業出資11.5億元;(3)索羅斯出資2500萬美金;(4)正在洽談中的海內外機構投資者,基本落實的資金有10億元左右,意向資金不低於幾十億元。 每一筆資金的背後,都有一段故事。 在海航集團提供的資料中,有如下表述:「經海南省委省政府決策,海南省投資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向新華控股投資15億元人民幣,目前15億元資金已到位。」 而據《新財經》了解,這短短的幾十個字背後,也蘊涵著很多故事。作為海南省最大的企業之一,省委省政府對海航的扶持自然不遺餘力,但是,隨著市場化的推進,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改革和國有企業的改革,政府介入地方企業的行為越來越謹慎。 對此,李先華這樣解釋:剛開始我們也沒有考慮省政府入資,當時很多國內大企業都表示了濃厚的興趣,認購比較踴躍,我們當時測算了一下,融資幾十億不成問題。 但是後來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國內投資機構大都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國有大型企業的入資存在政策上的障礙,投資其他行業,要受到國資委嚴格審批。換句話說,國有企業投資其他行業,目前基本上行不通。當然,也不排除國資委批准個別企業數額不大的投資,這樣,外資股占的比重就很大了。 「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根據民航總局的規定,當前的航空業,外資股的比例不得高於49%。而且,外資投資者還表示,全部資金馬上到位都沒有問題,但是他們有自己的要求,比如總部的位置問題。很多海外投資機構認為,就海航的未來發展而言,海南已經是一個很小的市場了,未來的航空集團的管理公司是不是應該設立在北京,等等。這些問題我們沒有答應,但也向省委省政府作了匯報。」 海南省政府對海航的關注與支持,這些年沒有動搖過。這一次的問題,海南省政府再一次伸出了援助之手。海南省通過自己的發展控股公司——海南發展控股注資15億到新華控股。既緩解了外資比例超標的問題,也將海航踏踏實實地留在了海南這片土地上。 《新財經》了解到,這次政府出資,雖然最後皆大歡喜,但在具體運作過程中還是一波三折,其中,協議就簽訂了很多份。 這也許就是海航領導口中「沒有海南省政府,就沒有海航今天」的真正含義。 海航第一大股東即將易主 海航提供的最新資料顯示,海航集團及關聯公司將向新華控股投資11.5億元人民幣,目前5億元人民幣已經到位,其餘投資將於10月份內到位。 眾所周知,在當前的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海航集團作為海南航空發起人之一,2003年末只擁有7.3%的海南航空股份,當時具有索羅斯量子基金背景的美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持有1.08億股,以14.8%持股比例為第一大股東。但自去年以來,海航集團增持跡象極為明顯:海航集團受讓光大集團所持有的海南航空4.5%股份,並增持了670萬股A股流通股,使其持股比例達到11.85%,持股比例僅比美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低2.95%,位列第二大股東。 海航集團的實際控制地位,同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十分不般配,這是海航集團一直要扭轉的事情。而如果此次定向增發順利完成,海航集團無疑將成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對此,海航的高管在接受《新財經》的采訪時,也間接證實了這個斷言。 此外,據海航直接負責融資的高層管理人員透露,目前,很多投資者正在就入資條件和細節問題進行磋商。 「每一筆都是大資金。」一位海航高管如是說。據《新財經》調查,包括渣打銀行在內的很多外資同海航的談判都已經到了「收官」階段。 「到年底為止,新華控股私募資金和向海航股份定向注資的活動將同時結束。」陳峰說。這意味著,在未來的兩個月時間里,新華控股,也就是未來的大新華集團第一階段的私募工作將告一段落。到底海航能募集到多少錢?這個很有意思的猜想,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海航「大新華集團」理想的根基到底有多大。 整體上市與高管持股 中國的資本市場,從來不缺資本運作的高手,也從來不乏挑戰政策邊緣的經典案例。當年TCL整體上市,就開創了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個先例,成就了李東生的傳奇。 今日的海航謀劃的「大新華」概念,在有些人看來,似乎打算重復演繹TCL的故事。 陳峰表示,未來的新華集團,將在香港H股上市。雖然資本市場上的事情,沒有人能下結論,因為變數實在太多。但陳峰的計劃,還是從海航另一位高管的口中得到了證實。 在他看來,目前,中國的資本市場問題多多,股權分置問題能不能在兩年內解決,目前還存在很大的變數。由於在美國市場發行ADR(信用憑證)效果並不好,因為在大多數美國人看來,中國上市公司的財務不夠透明,管理效率低下,也許這是偏見,但卻造成了市場上交投清淡的現實。而另一方面,中國的企業在美國上市,其維護成本相當高,大致每年需要數百萬美元,往往得不償失。「從目前看,香港還算是世界金融中心之一,各方面符合『大新華』上市的要求。」可見,海航的管理者不僅考慮到上市的問題,也早早就考慮好了如何上市和到哪裡上市的細節。 TCL整體上市,讓李東生一夜之間暴富。那麼,海航的「大新華」上市計劃呢? 「在以前,關於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權激勵問題,我們不是沒有考慮過。」海航集團執行總裁李先華表示,「但是後來,國家叫停了這項激勵措施,我們就沒有再動心思。」 他同時指出,我們永遠不會用某些辦法,讓海航的高管或者一部分人變成富豪;我們作為海航的決策者,從來就是將公平放在了首位。海航歷史上一直強調的是管理層要作出犧牲,比如海航從成立之時起,技術崗位的管理人員工資比行政管理崗位和綜合管理崗位的幹部要高。很多年,機務維修人員的工資都比我高,更不用說飛行員。在住房分配製度改革之前,我們在房子的分配方面,都是飛行員首先挑,技術人員第二挑,我們管理層是第三挑選的,我住過很多海航的房子,可以說都是很普通的。 李先華對《新財經》表示:「到目前為止,我在海航除了拿工資,年底根據我的績效,董事局給我打分,還有一份不高的獎金,加上公司給我買了一份保險,此外我再沒有其他的。作為海航的管理者,我們現在更多考慮的是把這個事業做大做強,做成百年老店。我們自己經常想,一個人一頓飯還能吃兩斤米飯,睡覺還能睡兩張床嗎?所以,我們對高管持股並沒有很強烈的願望。」 「我們絕對不會通過本次資本運作將海航的高管成為富豪,絕對不會這么做!」李先華的回答擲地有聲。 李先華認為,在任何一個團隊中,任何分配製度都可能存在不夠公平的因素,或者你覺得公平,人家覺得不公平。對於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權激勵問題,他也同時表示,對於政策制定者來說,不能說有一個案例沒有做好,就搞一刀切,這是要命的。有很多知名的企業團隊幹得那麼好,高管無法持股,結果沒有正路可以走,就走了歪路,這樣的例子太多了。 同時,他認為輿論也不應該對這些事情太苛刻,不應該將所有的資本運作都看做損公肥私的行為。 「海航的資本運作之所以成功,最重要的原因是有一個非常好的實業在做支撐,如果沒有這樣一個很好的實業,光靠講故事是不行的。講故事可以騙一次,但騙不了長久。大新華集團會成為中國航空業最出色的企業,不信,你走著瞧。」李先華說。 海航歷次融資一覽 直接融資 >> 海航的第一次直接融資是從海航的股份制改造開始的。1993年海航以重新評估的1334萬元國家股與中國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交通銀行海南分行、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海南航空進出口貿易公司等17家法人單位為發起人,組建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25010萬元,總股本為25010萬股。形成的股權結構,國有股1334.0552萬股,佔5.33%,法人股18675.9448萬股,佔74.67%,並在STAQ系統上市。內部職工股5000萬股,佔20%。企業總資產為12.4億元,資本的長期負債率66.3%。1994年海航的分紅方案確立為每10股送2股,共送紅股5002萬股,總股本增至30012萬股。 第二次直接融資是1995年向美國航空責任有限公司出讓1億外資股股份,每股價格為0.2449美元,共獲得2500萬美元股權轉讓金,摺合人民幣2.079億元,占當時總股本的25%。第二次直接融資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海航對外匯的需求,而且使海航進入了國際資本市場,提高了海航在國際資本市場和資金市場的知名度和信用度,同時為海航學習西方先進的管理經驗與技術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和方式。引入外資股後,美國航空責任有限公司在董事會9個席位中只佔有2個席位,海航的總股本增至4億股。其中,國家股佔4%,法人股佔56.01%,個人股佔14.99%,外資股佔25%。從總體上看,海航的中方股東仍佔大多數。 第三次直接融資是海航發行A股和B股,轉為公眾公司。1997年海航在境內發行外資股B股7100萬股,發行價格為每股0.47美元,公司取得募集資金3337萬美元,摺合人民幣27669萬元,其中7100萬元轉做股本,其餘扣除發行費用後轉為資本公積金。發行B股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4.71億元。進一步解決了公司的外匯需求,平衡了公司的股本結構。 1999年,公司A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上市總股份為20500萬股,發行價格為每股4.6元人民幣,募集資金近9.43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外,20500萬元轉做股本,其餘轉為資本公積金。A股發行後,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為6.76億元。股東權益增到20.26億元,公司總資產達到66.02億元。到1999年為止,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為67616萬股,其中國家股佔2.37%,境內法人持有股份佔33.14%,內部職工股佔8.87%,境內上市外資股佔10.5%,外資法人持有股份佔14.80%,社會公眾股東佔30.32%。 間接融資 >> 企業股本金的增長,不僅意味著企業規模的擴張,而且也意味著企業間接融資有了更多的信用擔保。1993年,海航初次募股集資2.5億元後,以這筆資產做抵押,初步從銀行獲得大額貸款6.48億元,購買了兩架波音737客機,隨後又以這兩架飛機做抵押,從美國租購了兩架波音737客機,組建了海航機隊。此後,海航以良好的經營業績,樹立了市場信譽,陸續與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了銀企協議,獲得大額長期信貸,並在美國三次成功地發行共計4.34億美元的債券。
⑸ 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的目 錄
第一章 F房地產集團的信託融資「成長故事」
第一節 F房地產集團簡介及其金融化發展路徑
第二節 F房地產集團與信託公司合作的典型案例
第三節 F房地產集團的房地產基金實踐
第二章 房地產信託融資的典型模式及其案例
第一節 房地產信託市場透視
第二節 貸款模式
第三節 股權模式
第四節 權益模式
第五節 准資產證券化模式
第六節 組合模式
第三章 房地產信託的操作流程與風險控制
第一節 房地產信託業務的基本流程以及風險識別
第二節 房地產信託項目的風險控制機制
第三節 投資者選購房地產信託產品的風險識別技巧
第四章 不同主體的房地產信託融資及其案例
第一節 房地產企業
第二節 地方政府
第三節 房地產私募基金
第四節 建築企業
第五章 不同時點的房地產信託融資及其案例
第一節 「拿地」期間
第二節 「五證」期間
第三節 物業持有期
第六章 不同業態的房地產信託融資及其案例
第一節 住宅(商品房和保障房)
第二節 商業地產和產業地產
第三節 旅遊地產
第七章 不同需求的房地產信託融資及其案例
第一節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二節 房地產流通服務
第三節 房地產資源並購
第八章 房地產基金:信託型、公司型、有限合夥型及其組合
第一節 房地產私募基金市場分析
第二節 信託型房地產基金
第三節 公司型房地產基金
第四節 有限合夥型房地產基金
第五節 組合型房地產基金
附錄
1.全國信託公司聯系方式
2.全國信託公司股東情況
3.2010年1季度至2011年3季度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數據(包含房地產信託)
4.房地產信託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5.房地產信託立法的相關草案
6.房地產信託相關合同文本(參考)
7.房地產信託盡職調查報告(參考)
8.房地產信託相關交易文本(參考)
9.房地產信託受益權轉讓
10.房地產企業(上市與非上市)信託融資一覽表
11.房地產基金(有限合夥)相關文本(參考)
12.房地產信託融資實務培訓提綱(參考)
序 (王連洲)
信託法律網主編、信澤金理財顧問公司總經理王巍,懷著對中國信託業未來發展前景的自信和期許,前兩年就向我談起他未來展業的一些想法和思路:以自己的業務專長,辦好信託法律網和信澤金理財顧問公司,特別是准備編寫一套突出信託創新和實務操作方面的叢書,為推動信託制度在中國的根植與發展,做些力所能及、切實有用的工作。
原本准備將我本人在全國人大財經委任職期間,參與信託立法的一些主要過程與經歷,編輯成冊,作為叢書的第一冊。其主要內容包括本人從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如何調進全國人大財經委;信託立法的初衷和背景;信託立法的主要流程及參與主體;信託法制定為什麼拖延了八年時間,其中主要的阻力和爭議的主要問題是什麼;信託的法律定義為什麼用信託資產的「委託給」而不用信託資產的「移轉」;信託法為什麼沒有對信託機構經營活動做出規定;參與歷次信託論壇和境內外信託考察調研的情況與感想等等。將其分門別類歸納整理,輔之以信託法主要精神的釋讀,採取兩人彼此對話的表現形式,付梓成書。這對釐清中國《信託法》制定的前因後果與脈絡,總結信託制度實施中的經驗和教訓,推動信託功能知識的普及,拓展業界人士未來發展的思路,或許可提供一些令人感興趣的借鑒資料。這是一件有助於信託制度普及推廣的工作,沒有理由不樂觀其成。這項工作完成的部分,已在信託法律網的《信託周刊》中登載過。但是由於本人辦公地和居住地的幾次搬動,反映信託法起草工作活動的原始資料尚缺不少,需要繼續搜集和充實,因而付梓成書的時間不得不有所推遲。
而目前准備條件最成熟的,是王巍主編的這本《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自然而然就被提到了首位出版,以滿足市場的需要。其背景是,伴隨著信託「一法兩規」的相繼頒布和實施,極大地推動了中國信託制度功能的挖掘和發揮,促進了信託回歸主業的快速發展,以往懦弱受氣的信託丑小鴨逐漸變成了雄翔藍天的白天鵝。2011年上半年信託公司的資產規模已經遠遠超過基金公司的資產規模,達到了三萬七千多億元,特別是為應對近幾年世界金融危機風暴的波及,國內實施四萬億元投資計劃,給國內房地產信託的大發展帶來了契機。僅2011年上半年,房地產信託就經歷了一輪「罕見的快速成長」,二季度房地產信託資產的余額已達6052億元,比一季度4869億元超出24%左右,占信託資產總額的比例高達16.91%。在房企融資需求的強勁拉動下,房地產信託的規模和佔比頻頻刷新歷史記錄。目前,房地產信託已經成為銀行貸款之外的一條重要金融渠道,在社會上的認知度不斷提高,面對穩中有緊的貨幣政策,房地產信託依然備受各界關注。而市場急需的房地產信託專業書籍卻幾乎空白,市面上僅有的幾本與房地產信託有關的圖書,也多為理論探討或學術著作。這對於各信託公司及專業人士來說,實在無濟於事。鑒於此,王巍等為把金融信託與房地產這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也為了讓讀者在「實務總結+案例分析」的氛圍下,掌握更多的房地產金融實用知識,率先編輯出版「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一書。
該書著重介紹最新的、實戰型的房地產信託操作模式,以「房地產信託能為房地產項目解決哪些問題」為切入點,從房地產信託融資的主體、業態以及類型等多角度全方位闡述運用信託,以解房地產項目融資的燃眉之急。本書直擊市場熱點,向讀者介紹了房地產信託融資的業務流程、模式和案例,並涉及房地產基金等前沿的實務信息、實務知識、實務案例和融資技巧等。與此同時,該書以「專業知識闡述+經典案例展示」的模式,展現給讀者一個個房地產信託融資的經典、鮮活的實務操作案例,為房地產和金融專業人士提供了完整的知識和信息以及實用的參考方案。凡此種種,無不鮮明地突出了該書的實務性、實用性和實戰性,成為信託公司、房地產企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房地產評估公司、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私募基金等機構從業人員以及金融、法律、投融資的研究人士和科研院所的學生等不可多得的寶貴讀物。
王連洲
2011年9月21日
後記 (信澤金)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本書以房地產信託投融資的實務操作與典型案例為主要內容,對信託模式在房地產金融領域的創新實踐進行了初步探索和總結。作為「信澤金智庫系列叢書」的第一本,我們衷心希望以「房地產信託」這一熱點話題作為開端,與各位同仁進行交流與探討。
首先,感謝金融行業的各位領導和朋友對本書給予了深切關懷,他們不僅提供了編撰思路,而且分享了寶貴經驗,使我們有勇氣、有信心推出這樣一本「頗具難度」的小冊子。尤其要感謝在金融界和法律界享有崇高威望的王連洲老師,他不僅擔當起「信澤金智庫系列叢書」的主編,而且為本書作序,從各方面給予了重要指導和大力支持。
其次,感謝中國信託行業的六十多家信託公司,它們作為富有活力和創造力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既是房地產金融創新的踐行者,也是本書中不少案例的原創者。與其說我們在編撰信託讀本,不如說我們在總結信託實踐。眾多信託公司的豐富實踐和寶貴經驗,無疑為本書提供了最生動的素材,這也是本書誕生的源頭。我們希望本書能為信託公司價值理念的傳播發揮些許作用。
再次,感謝信澤金的編輯組同仁,丁曉娟、甄浩、王武、黃玲在本書籌劃和編寫過程中做了不少工作,劉憲鳳、王曉慧、杜志恆、禹樂、袁惠邦、趙小華以及其他同仁也參與了本書的部分編輯和校對工作。總之,本書是團隊協作的結晶,是上述同仁共同努力的結果,也是信澤金在信託研發領域的又一次全新嘗試。
最後,也是極為重要的,我們要感謝經濟管理出版社對本書的出版發行給予了大力支持,尤其要感謝郭麗娟女士在本書的編輯校對和出版發行方面付出了大量心血。每每翻開幾百頁的書稿以及其中的各種圖表,我們都深深感慨於郭麗娟女士以及其他編輯同仁在字里行間做出的不懈努力。我們希望本書能在眾人的同心協力下成為中國信託理念傳播的有益嘗試。
「信託潤澤金融,信任澤被財富。」讓我們繼續秉持孜孜以求的「Trust for Fortune」理念,在中國金融變革與財富管理創新的大潮中,不斷傳播信託的實用價值觀,造福於社會。誠摯期待廣大讀者對本書的不足之處提出寶貴意見,同時也歡迎各位同仁與我們交流探討信託的各類話題。
信澤金研發中心圖書編輯組
2011年11月
⑹ 惡意破產典型案例
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機械配件廠與一家銷售公司發生合同糾紛。銷售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期歸還配件廠的9萬元的貨款。機械廠的廠長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銷售公司不按期歸還貨款,將向法院申請宣告銷售公司資不抵債而破產,讓銷售公司在法院的破產公告中「亮醜」。想以貶低商業信譽的方式來要挾銷售公司。然而,當機械廠到法院提出宣告銷售公司破產申請時,法院明確答復對此惡意申請不予受理。 這是一起假借申請他人破產為名,來達到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案例。 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企業破產的法定條件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已於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一)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據此規定,在企業破產宣告原因上,法院統一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客觀現象來認定企業是否達到破產條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法定條件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申請宣告破產的主體對象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二、債務的清償期限屆滿,且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清償期限未滿,不發生債務人的清償義務,不能認定其是否不能清償債務。只有已到期的債務,且債權人要求清償的情況下,才會有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情形。如果債務雖已到期,但債權人未提出要求清償,亦不構成破產原因。 三、債務人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與其財產狀況、信用程度、知識產權擁有的情況等多種因素相關。不能僅憑其擁有的財產數額來認定,而應對債務人進行綜合評價。如:良好的商業信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有的企業信用良好,雖然資產數額小於負債,但其憑借良好的信用,足以使資金正常周轉,應付各種債務的清償。即使該企業在某一時段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況,但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而不能認定其構成破產原因,故「資不抵債」不能稱為破產條件和原因。 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處於連續狀態。債務人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必須是一種連續狀態,而不是暫時的、短期的不能清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時會發生短期的資金周轉不靈的狀況,這僅只是一種暫時的財務困難。隨著企業的正常運轉,這種暫時的財務困難會逐漸解決。對此,也不能適用破產程序清理其財產。 在日常經濟生活及市場競爭中,一些當事人惡意申請他人破產,以達到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目的的情形時有發生。有的債權人採取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宣告破產的方法,詆毀債務人的商業信譽,意圖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因為法院一旦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受理了對債務人宣告破產的案件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條及《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則應當於30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公告。這無疑會對該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由此所造成的商業信譽損失也是難以彌補的。 有鑒於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作出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一)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二)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具體到本案中,銷售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而暫時無法按期歸還機械廠的貨款,這只是一般的合同違約糾紛,是銷售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所遇到的暫時困難,所依法要承擔的只是合同違約責任,顯然不符合企業破產的法定條件。機械廠的法定代表人以向法院申請銷售公司破產為由,意圖借人民法院的公告影響力和司法強制力來損害銷售公司的商業信譽,並用此手段相要挾,以達到自身目的。由此可見,機械廠存在主觀惡意,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是完全正確的,有效地保護了銷售公司的合法權益。評價答案
您已經評價過!好:0 您已經評價過!不好:0 您已經評價過!原創:0 您已經評價過!非原創:0 鐵指柔& 回答採納率:26.3% 2008-12-21 21:16 我有更好的回答 收藏 轉載到QQ空間 轉播到騰訊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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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知名賭場營運商熱帶娛樂公司(Tropicana Entertainment)在發生13.2億美元的債務違約後,5日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寫下今年來美國金額最大宗的企業破產案,也為拉斯維加斯博弈產業引爆景氣下滑的利空彈。 世界財經報道(http://finance.icxo.com)總部在肯塔基州的熱帶娛樂公司年營業額約10億美元,員工人數1.1萬人,上周五接獲債權銀行經紀商瑞士信貸集團發出總額13.2億美元的債務違約通知。根據熱帶娛樂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破產保護數據顯示,該公司目前資產約28億美元,負債24億美元。 這是今年以來美國最大宗的企業破產案,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指出,熱帶娛樂對外未清償的債務共有26.7億美元,之前最大宗破產案為魁北克世界印刷公司所提出,負債金額約18億美元。 根據法院資料,熱帶娛樂最大的債權人為德拉威州的威明頓銀行,共持有近10億美元的未擔保債權。這次破產保護標的物為九棟熱帶娛樂公司的不動產,包括公司最具傳奇性,位於賭城拉斯維加斯的熱帶賭場渡假飯店。 冰冰 回答採納率:45.5% 2008-12-21 19:35 在破產案件中,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而惡意申請破產的現象時有發生。此類惡意破產申請,如果在立案前已被發現,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後破產宣告前被發現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12條和第14條中已經分別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對於破產宣告後才發現惡意破產情形的應如何處理,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亦有分歧意見: 一、持傳統破產觀念者認為,破產宣告標志著破產清算程序的開始,從破產宣告時起,破產案件則已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所以,《若干規定》第38條規定了破產宣告後,只有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時,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裁定。且當事人對破產宣告裁定的申訴並不產生中止裁定的效力。事實上,傳統觀念上的「破產」首先就意味著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伴隨著倒閉清算的結果。在破產領域,也長期存在著這樣似乎已是約定成俗並且無可動搖的觀念:破產就是倒閉清算。因此,破產宣告後即使發現債務人具有惡意破產情形的,原審法院也不能撤消破產宣告,可以裁定終止審理。 二、持現代破產觀念者則認為,「破產」只是一種事實狀態,並不等同於傳統意義上的破產事件,因為它並不必然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實踐中,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無力償債的債務人仍可以通過和解、重整等再建型程序清理債務。也就是說,現代破產法對破產案件的處理,並不以破產清算為唯一的程序手段。「破產」也不再與「倒閉清算」相等同。因而,破產宣告並非表明企業已絕對不可逆轉地陷入破產倒閉的境地,而只是宣告企業開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狀態,至於該狀態能否持續進行下去,關鍵要看企業是否實際存在破產原因。因此,破產宣告後,如果發現債務人惡意破產,即實際不具備破產原因,原來的破產宣告就喪失了法定的基本依據和必要條件,不具備合法性,應當裁定予以撤消。此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或者具有《若干規定》中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或者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其理由如下: 1、受理破產案件時的審查具有局限性 對破產申請的審查包括對形式條件的審查和對實質條件的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相對簡單明了,實質審查的內容就是審查破產原因的存在與否。破產原因的存在是一個事實問題。對這種事實的確定需要一個調查和證明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只能在破產程序開始以後才能進行。目前,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的立案審查,是對債務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提交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無管轄權等方面進行的審查,並通過債務人提交的會計報表、資產明細表、債權債務清冊等資料,查明債務人有無破產能力、有無破產原因。對符合受理條件、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即可決定受理並可隨即宣告破產。但上述審查均為書面審查,是一種表面事實的審查,存在一定缺陷,且依據的事實並不充分。有的法院在破產案件立案後,採取組織債權人聽證的方法,但仍難以保證債務人沒有隱匿資產等行為。比如,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提供的固定資產明細表和受理案件後查明的實有資產狀況往往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亦有債務人在破產申請提出以前已對部分固定資產進行了惡意處分,而帳目上不作處理,審計報告又不對實物進行清查,因此也難以全面反映債務人的真實資產狀況。此外,自破產申請的提出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宣告破產、成立清算組,也需經過一定的期間,這期間由於債務人放鬆管理或人為因素致使企業財務混亂、資產流失等,也為債務人隱匿資產提供了時機和借口,同時也給破產清算工作增加了難度。因此,筆者認為,在破產審理程序中對債務人是否具有隱匿資產等駁回破產申請情形的審查應具有連貫性,通過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全面、嚴格的制約,防止其實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2、受理破產案件與宣告破產所適用的條件不同 通常情況下,受理破產申請的條件,主要指《若干規定》第4條至第14條規定的內容,如債務人的破產能力、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屬於程序上的形式審查。而宣告破產的條件,則要看債務人是否具備宣告破產的實體條件,即具有破產原因,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條「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和《若干規定》第31條規定的「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的情形。二者是有明顯區別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以後,發現債務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即使其具備破產原因,仍應裁定駁回破產申請。因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程序中,即使已宣告債務人破產,但只要發現債務人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或者《若干規定》第12條所列情形的,仍可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3、宣告破產以後裁定駁回破產申請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若干規定》中關於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的條款,雖然是針對破產申請與受理階段而作出的具體規定,但從《若干規定》第14條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而宣告破產也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以後依據實體法規作出的裁決行為,同樣發生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律並沒有確定二者在程序上的先後順序。此外,《若干規定》第104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在破產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通知其糾正;不予糾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對此,可以理解為,(1)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及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破產案件有監督權;(2)發現錯誤裁定,應通知原審法院予以糾正;(3)該糾正是由原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的行為。由此可見,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以後到清算初,發現債務人有《若干規定》中規定的駁回申請情形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重新作出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宣告破產的裁定是生效的法院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進入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因此,撤消破產宣告、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必須以審判監督程序作出方能與法無悖。
⑺ 過橋資金與過橋貸款有什麼不同國外有什麼過橋貸款的成功案例
很多剛接觸企業融資的人會接觸到一些專有的名詞,基中包括過橋資與過橋貸款,那麼過橋資金與過橋貸款有什麼不同呢?國外又有什麼經典的過橋貸款的成功案例呢?中國私募網過橋資金專家為你解答過橋資金與過橋貸款有什麼不同和分析國外經典的過橋貸款的成功案例。
過橋資金:
過橋資金是一種短期資金的融通,期限以六個月為限,是一種與長期資金相對接的資金.提供過橋資金的目的是通過橋資金的融通,達到與長期資金對接的條件,然後以長期資金替代過橋資金。過橋只是一種暫時狀態。
過橋貸款:
過橋貸款(bridge loan)又稱搭橋貸款。從一般意義上講,過橋貸款是一種短期貸款(short-term loan),其是一種過渡性的貸款。過橋貸款是使購買時機直接資本化的一種有效工具,回收速度快是過橋貸款的最大優點。過橋貸款的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一年,利率相對較高,以一些抵押品諸如房地產或存貨來作抵押。因此,過橋貸款也稱為「過橋融資」(bridge financing)、「過渡期融資」(interim financing)、「缺口融資」(gap financing)或「回轉貸款」(swing loan)。
過橋貸款在國外通常是指中介機構在安排較為復雜的中長期貸款前,為滿足其服務公司正常運營的資金需要而提供的短期融資。對我國企業資本運作而言,過橋貸款是專指由投資銀行或者其它財務顧問推薦並提供擔保,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用於滿足並購方實施並購前的短期融資需求。
國外經典案例:
過橋貸款作為國外企業並購的外源融資方式之一,是由投資銀行向並購企業提供的以自有資本支持的、高利率的短期融資,以促使並購交易順利完成,條件是以後並購企業採用發行垃圾債券的方式來取代這種過渡性的貸款融資。
以英國比薩公司(Beazer)收購美國庫帕公司(Koppers)為例,雷曼投資銀行在其中擔當整個並購交易的策劃者和組織者。比薩公司與雷曼、奈特威斯特兩家投行聯合組建了名為BNS的控股公司,它們分別持有49%、46.1%和4.9%的股權。BNS公司是比薩公司使用表外工具的載體,比薩公司藉助這一表外工具,在其合並資產負債表上隱去了13.07億美元的債務。當比薩公司日後持有BNS公司50%及以上股權後,該項債務才會反映在比薩公司的合並資產負債表上。
BNS公司的資本總額為15.66億美元,其中債務資本為13.07億美元,股權資本為2.59億美元(包括普通股0.5億美元和優先股2.09億美元)。BNS公司收購庫帕公司的資金來源渠道是多樣的,其中13.07億美元的債務資本由雷曼公司和花旗銀行提供,雷曼公司提供了5億美元的過橋貸款(該過渡性貸款通過在美國發行3億美元的垃圾債券得到了再融資),花旗銀行提供了8.07億美元的銀團貸款(其中4.87億美元為其他銀行的辛迪加貸款,其利率為基礎利率加上1.5個百分點)。BNS公司0.5億美元的普通股資本由比薩公司與雷曼、奈特威斯特兩家投行提供,其持股比例分別為49%、46.1%和4.9%。BNS公司2.09億美元的優先股資本由比薩公司提供,該資金得到了奈特威斯特投行2億美元的信貸支持。
⑻ 易貨貿易的案例
易貨被視為一種能夠增加資產、進入新市場、增加利潤和創造財富的工具,在回國際間越來越答受重視,但在國內,易貨貿易仍處於萌芽階段。由於傳統貿易缺陷的爆發,人們越來越渴求建立一種新型貿易模式,以此打破傳統貿易的發展壁壘。隨著網路技術的成熟發展和應用,現代易貨貿易模式開始出現,它也成為以高新技術改造傳統企業的典範,
其中螞蟻易貨具備新型貿易模式的優點:有效解決企業庫存積壓、三角債、盤活企業資產;企業不用現金就可購回所需商品,減少採購現金流;拓寬企業商品和服務的銷售渠道,易貨的同時也實現了銷售,增加銷售額。
⑼ 塞飛亞營銷策略案例
摘要:本文考察了塞飛亞公司與農戶簽約的「歷史」,分析了從「公司加農戶合約」轉化為「公司+農戶+基地」的「准一體化合約」的各種現實約束條件,解釋了公司和農戶各自進行「專用性資產」投資,卻並未締結成經典企業理論所定義的一體化科層組織結構的原因。通過引進歷史主義分析,本文論證了「公司+農戶+基地合約」兼有市場高能激勵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雙重優勢,因而是給定條件下的最優合約。
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合約有多種存在形態:_種是市場合約模式。公司以一對「的方式向農戶定購所需要的中間品;公司與農戶間是一種完全的市場交易關系。一種是要素合約模式.公司購入農戶土地,並把農民變成農場工人。還有一種是「股田制」模式。農戶將土地入股,成為龍頭企業的股東,參與公司的股息和紅利分配。目前「公司+農戶」的市場模式很多,而本案例討論的「公司+農戶+基地」的合約模式是一種值得人們重視的合約發展形式或組織形式。這種合約模式是對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協調和穩定公司與農戶間的合約關系,進而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的自主選擇和有益探索。因而,它有著許多待挖掘和解析的經濟內涵。
一、塞飛亞公司的合約條件
塞飛亞公司座落於內蒙古寧城縣汐子鎮,其前身為塞外實業總公司,屬鄉鎮企業。1996年該公司經過股份制改造成為今天的塞飛亞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汐子鎮政府擁有塞飛亞公司15%的股權。公司的主營業務為飼料、肉鴨養殖與深加工。公司擁有種鴨廠、食品加工廠、包裝廠、飼料廠、養殖廠等。塞飛亞公司的畜牧養殖、生產、加工一體化的產業鏈流程為:
理論上講,以上產業鏈流程可以選擇不同的組織形式。一種是由組建多個具有緊密上下游關系的獨立企業,通過市場交易以商品合約形式在市場中聯結。另一種是將商品合約內部化為要素合約,組建一個一體化企業。然而,塞飛亞公司和農戶卻最終選擇了介於兩者之間的一種特殊合約安排,即「公司+農戶+基地」的合約安排。筆者將其稱為「准一體化」合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一產業鏈流程中的(4)、(5)和(7)三個環節不是在企業內部完成的,而是在公司與農戶一組合約的背後並由農戶來完成的。這種合約安排集中了市場高效激勵和組織內行政效率的雙重優勢。
塞飛亞公司選擇「公司+農戶」合約,一方面,因為鴨養殖投資巨大,企業無力獨自承擔,加之當地特殊的地理環境,決定了這種投資具有高度專用性;雙方簽訂合約,可避免因「套牢」問題造成的投資不足和投資風險,進而確保養殖生產的連續性。另一方面,當地政府希望龍頭企業充分吸納閑置勞動力,充分利用農戶的閑置資產,以帶動當地農戶增收致富。
內蒙古汐子鎮,有農業人口32000人,主產玉米。要在這樣偏僻的山區發展養殖工業,必須要滿足如下幾個條件:①產業選擇必須切合當地的資源稟賦;②要有相當的原始積累或能通過可置信的質押品來獲得必要貸款;③要能利用當地的廉價勞動,從而將產業發展變成一個政府願意支持、農民熱切參與的共同事業;④產品要有好的市場前景,而且投入—產出的周期不能過長;⑤要有適用於發展農業產業化的穩定的技術支撐和有效率的、穩定的制度安排,即合約安排,以使參與交易的各方獲得持續性的合作(交易)剩餘。
根據筆者對汐子鎮的考察,上述條件除⑤可改進外,其他條件均能滿足並相當穩定。本文將集中探討條件,進而闡釋為什麼塞飛亞公司和農戶初選了「一對一計件合約」的制度安排,後來又如何演變成「公司+農戶+基地」合約的。
二、初始合約及其不完備性
塞飛亞公司與當地農戶初始簽訂計件合約的誘因源於它具有較充裕的雛鴨生產潛力,而公司養殖廠的實際生產能力又不能滿足市場需要。因此,公司必須藉助農戶在養殖上的參與來解決公司生產流程中局部生產能力大及由此帶來的產品結構不協調的矛盾。同時,通過和農戶簽訂收購合約也能保證及時擴大市場份額,提高公司在同類企業中的競爭力。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雛鴨所需食料由當地主要農作物——玉米加工而成;鴨糞恰好又是天然無污染肥料,可通過水流循環回歸農田。因此,塞飛亞公司與當地農戶簽訂合約。這不僅對農業升級和農民增收有重要意義,而且對生態環境具有正的外部效應。筆者將這種對環境的正效應稱之為「交易的環保溢價」。正是這種「溢價」,才使塞飛亞公司與農產的合作成為當地政府重點扶持的生態農業產業化項目,也使公司有了要求金融部門貸款支持的充足理由。
1997年12月,塞飛亞公司種鴨廠、飼料廠、孵化廠紛紛建成投產,兼並收購的原寧城縣食品公司也已改造成標準的成品鴨加工流水線,生產全面啟動。塞飛亞公司(下稱甲方)第一次與34家農戶(下稱乙方)簽訂了成品鴨養殖合約。合約規定:①每戶養殖最小單位為二百隻。②由甲方提供雛鴨和鴨飼料。乙方付給甲方的雛鴨購價和鴨飼料價格由甲乙雙方商定,價格基準參照北京一家大型養殖公司的出廠價,且不高於此價。③甲方按一定折價為農戶提供經過嚴格配方的食料(每隻雛鴨在生長期內配3公斤食料)。④甲方提供免費技術指導。
合同還規定,甲方必須按雙方約定價格收購成品鴨,不能以任何理由拒收。乙方須按甲方的技術要求養殖,甲方有責任和義務解決乙方在養殖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技術問題。成品鴨收購價格能保證農戶在扣除養殖成本(不包括勞動力成本和農戶家庭資產「租金」)後每隻凈賺2.5元。
起初,農戶對公司能否守諾收購成品鴨存有疑慮,簽約的積極性不高。後來,汐子鎮政府出面擔保,表示如果公司違約,鎮政府免收農戶應繳政府的各種稅收和提留(相應賠償額由政府向公司追討)。政府的及時介入使部分農戶打消了顧慮,但大部分農戶還在觀望。由於鴨養殖周期較短,一般雛鴨到成品鴨的生長周期為50天左右。合約實行幾個月後,養殖農戶得到實際好處,良好預期對觀望農戶參與養鴨產生了很大激勵。半年內,與塞飛亞公司簽約的農戶數達到200多戶,單戶最大養殖規模達1500隻。至1998年底,全部農戶養殖量達70萬余只(簽約數)。
隨著養殖規模的擴大,開始出現鴨意外死亡問題。由於初始合同並未就鴨子死亡損失作詳細界定,公司與農戶間風險分攤問題凸現。相對於公司而言,農戶承擔意外風險的能力較弱。如果公司不能就鴨子的非正常死亡損失作適當補償,農戶簽約和續約的激勵就會下降。公司利用技術和信息優勢為農產提供技術指導和食料供應,屬於技術保障行為,客觀上具有利用生物技術降低生產風險的功能。只要農戶按技術規定養殖,雛鴨的發病機率就不大。筆者稱此舉為最低限度的技術保險,它能夠降低雛鴨的自然死亡率。但是,技術保險不等於法律保險。如果合約條款不能對雛鴨死亡造成的損失和責任作出明細規定,那麼合約就缺乏應對意外風險的調適能力,從而會改變交易雙方對合作前景的預期,最終影響交易雙方的簽約數量及合約關系的穩定性。遺漏上述意外風險條款會引發交易雙方發生糾紛。這也說明,合約如果不具備法律所認可的「保險功能」,將導致交易成本上升。對一份完備的合約來說,單有最低限度的技術條款及該條款所隱含的技術性保險是遠遠不夠的。養鴨的生產風險、市場風險造成的後果和應對措施以及由此而來的責任和權利分攤,必須在合約中得到規定,而合約又總是不完全的。
第一輪簽約後的兩個事件導致了重新簽約的內在要求。第一個事件是,約七、八戶簽約農戶在養殖過程中出現了不明原因的雛鴨死亡。這些農戶以塞飛亞公司提供的雛鴨有病為由要求賠償損失。而要真實客觀地辨別鴨的死因從而界定責任,成本極高。考慮到單個農戶的承受能力,同時也為了保護農戶養鴨的積極性,塞飛亞公司需要與全體養殖戶修改原有合約。第二個事件發生在1999年初,由成品鴨市價變得對農戶有利而引起。市場上農產品和養殖品價格本來波動就大,這也是為什麼許多農產品貿易要採用期貨交易方式進行的重要原因。通過交易雙方約定期貨價格,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平抑農產品和養殖品的價格波動。參與簽約的農戶發現市價高於簽約價格,就以「養殖不當出現死亡」為由,將成品鴨向市場售賣。塞飛亞公司因此而蒙受很大損失。為改變這種單方面違約的機會主義行為,公司也需要與農戶再次修約。
三、合約修訂與專用性投資
當地政府一直希望這種「公司+農戶』!的產業化經營能給更多農戶帶來好處,因此,總是要求公司擴大養殖戶數,讓更多邊遠農戶參與養殖和交易。但是,公司有自己的考慮:一是如果養殖戶過於分散會增加公司在收購上(路途遠)和技術服務上(上門指導的對象多)的困難,交易成本因此加大。二是原來參加簽約的養殖農戶已經積累了豐富經驗,由他們擴大養殖數量比單純增加養殖戶數會節省一大筆學習成本和協調成本(此外,公司和養殖戶已經形成和創造了許多默契和「關系資本」)。但是,對政府的態度公司不能不考慮。討價還價的結果是,公司在擴大養殖戶數和提高農戶養殖數量方面作了折衷處理。為激勵更多農戶擴大養殖數量,當地政府和公司經過多方努力,充分利用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爭取到400萬元長期農業扶貧貸款,經公司研究並得到有關部門批准,決定將該筆貸款用於養鴨戶的鴨舍改造。具體做法為:
如果農戶養殖數量在500—1000隻之間,企業給予農產一定的鴨舍改造補償;如果農戶養殖數量超過1500隻,公司將以抵押擔保的方式為農戶貸款修建鴨舍。
公司對養鴨特大戶採取「一戶一議」方式。公司與農戶在投資數額、投資風險承擔和每隻成品鴨獲得的「無風險利潤」之間進行權衡。公司原則上保證養殖戶隨著規模的擴大(在扣除了投資風險後)總利潤不斷增加。為此雙方簽署如下兩項合約:(a)甲方承擔全部投資風險,按雙方商定的期限,乙方將應獲得的每隻鴨的「無風險利潤」2.5元調整為每隻0.5—1元不等(依投資規模而定)。規定期限過後,重新商定每隻鴨的「無風險利潤」(相當於優惠利率下的按揭貸款)。(b)乙方自願承擔投資風險,按雙方商定的期限,甲方為乙方在原來「無風險利潤」基礎上每隻鴨增加0.05—0.2元(依投資規模而定)。規定期限過後,重新商定每隻鴨「無風險利潤」(相當於投資風險成本補償)。
用扶貧貸款進行鴨舍改造屬於專用性投資。對於養殖數量較多的農戶來說,專用性投資不僅可以擴大養殖規模,而且可以獲「無風險利潤」;對於公司而言,為農產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不僅有助於穩定交易合約(農戶退出交易會蒙受損失),同時,可以增進產出,創造更大剩餘。合約修訂重新配置了風險和利潤;專用性投資培育了養殖大戶,進而也為公司與農戶長期合作提供了物質支撐。
合約修訂後,農戶養殖總量逐步擴大,但養殖戶數卻相對減少,養殖農產趨於相對集中。截止2000年12月,年養殖總量達到近300萬只。養殖分布格局見表1。
四、二步合約:公司「套牢」農戶
公司與農戶分工合作的必要性源於養鴨流程和產品生成過程在技術上的可分性,同時,由於鴨子的養殖、生產、加工流程的特點,使雙方所擁有的資產具有高度互補性。若合同約束出現問題(或出現一方或雙方毀約),例如,公司完全靠市場收購獲得肉鴨(中間投入品),或者農戶完全靠即時市場出售肉鴨來獲取收益,公司的專用性設備和農戶的專用性資產都可能因對方退出交易而蒙受損失。雙方的不穩定預期將導致更多的不確定性,並產生市場風險。這使交易雙方必然進一步簽定合約,用以約束對方行動。資產專用性增進了交易雙方的「雙邊依賴」(Bilateral dcpendency),使合約關系復雜化。這種依賴在不完全合同和機會主義條件下會產生合約風險。塞飛亞公司二步合約就是為了提供「合約安全保證」(contractual safeguards),降低風險。在給定交易雙方都擁有互補性資產的情況下,公司和農戶的二步合約具有穩定性和永久性合約的特徵。
為了穩定合約、降低風險值,公司採用「成本加利潤」的合約條款來規范和約束農戶的違約行為。公司對部分條款作了重新修訂:公司大幅度地提高了(約提高了2倍)對農產出售雛鴨和飼料的價格,回收成品鴨價格則依據「成本加利潤」確定,但要確保農產扣除從公司實際購買所支付的成本後,每隻成品鴨可凈賺2.5—2.6元。這個條款使農戶向市場售賣成品鴨沒有價格優勢,但又使農戶在守約的情況下能得到足夠多的利益。這些新條款有力地杜絕了農戶違約行為造成的成品鴨「外漏」現象,化解了市價波動對公司造成的風險。修訂後的合約既保護了公司利益,又使農戶增加了收入,農戶的養殖規模也隨之擴大。
在合約條款上,公司有意抬高農戶購買雛鴨及其飼料的價格,使農戶投入的成本比市場形成的價格成本高,等到農戶履行了合約並按合同規定由公司收購時,公司通過支付比市場更高的收購價格來補償農戶多投入的成本,並使之獲得比把肉鴨轉售給其他賣主更高的收入。公司以此來保證農戶養鴨和履約的積極性。
同時,二步合約還規范了農戶生產肉鴨的技術、飼料、生產周期和產品質量,也規定了公司向農戶傳授生產技術、幫助農戶獲得必要貸款、全數收購農戶提供的肉鴨等責任條款。合約安排強化了公司對農戶生產肉鴨全程的技術和質量管理。雖然在交易關系和利潤分成上仍採用「計件合約」形式,但專用性投資、投資擔保和「成本加利潤」使合約的穩定性大大增強。然而,隨著市場容量不斷擴大,塞飛亞公司要進一步提高養殖、加工肉鴨的能力,原有分散式的合約格局已難以適應這種需要(見表3)。同時,依存於分散村落自然分布的肉鴨養殖布局還會加大管理成本、組織成本和運輸成本。
二步合約部分地解決了合約的穩定性問題,但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因養殖戶布局分散和產業流程鏈長對生產能力擴大產生的制約。同時,公司在穩定交易、降低風險方面主要是依託於對初始合同條款的不斷補充和修訂。農業產業化的進一步發展需要生產結構及其相適應的合約結構的重新構建。在集中化生產(養殖)的效率明顯高於分散養殖的效率時,公司與分散農戶間「一對一計件合約」形式會被一體化程度更高的計件合約形式所替代。把養殖過程等生產流程集中在一起的新合約形式——「基地合約」應運而生。
五、生產結構調整與基地
由「公司+農戶」到「公司+農戶+基地」模式是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一種新探索,也是繼二次合約後塞飛亞公司對原有生產結構和合約結構的改進與提升。養鴨戶以20戶為單位集中在某個荒灘地(多是鹽鹼地)或山頭,按合約規定的房舍標准和數量標准集中建房,進行規模養殖。每一基地要造20棟簡易養鴨房,一戶擁有一棟鴨舍。每棟鴨舍約230平方米,一平方米可養鴨5到8隻,其中,專辟一間為滿足鴨農生活的起居室和接待室,其餘都是鴨舍。每一養鴨戶一輪下來可養鴨1300隻左右,一年可養5—8輪。建房花費約3萬元,其中,鴨舍約2.6萬元,圈養設施約0.4萬元。假如1隻肉鴨凈賺1.6元,一個普通鴨農一年可得純收入約12000元。
若不採用基地的合約,鴨農僅利用宅前屋後的剩餘空間來養殖肉鴨,擴大再生產的養殖數量會受制於剩餘宅屋的面積。對公司而言,要擴大生產規模就必須藉助自身投資提高養殖量,這需要有一筆相當數量的投入。建一棟鴨舍的造價約3萬元,建100棟鴨舍的造價即300萬元。要從2001年300萬只肉鴨養殖規模擴展到2002年的450萬只的規模,需增加180餘棟鴨舍(每棟鴨舍年養殖8500隻),總計需投入金額600萬元左右(見表4),而且這種投資是公司的凈投入。如果將集中養殖所帶來的鴨農互相學習而節約的培訓成本以及集中管理而節約的組織成本計算其中,「公司+農戶+基地」的合約安排可以給交易雙方帶來效率上的改進和成本節約。因為這種替代使生產(養殖)、管理、技術指導、運輸和鴨糞處理等諸多方面集中在一起,從而帶來規模經濟,既節約了農村用地,又優化了農民的生活環境(合約規定,基地必須離村莊約1—2公里,因為鴨糞會招來蚊蠅並傳播疾病,惡化農戶的生活質量,使農戶享受不到清新的空氣和潔凈的環境)。
對農戶來說,解決建鴨舍的資金途徑有三:一是農戶自身的再生產積累;二是向親友借款;三是通過龍頭企業擔保和信貸機構的資格審查從金融機構獲得低息貸款。銀行對農戶的信任主要取決於三個因素:龍頭企業的產業前景所形成的良好信譽;當地政府對龍頭企業的政策性扶持;肉鴨養殖相對於農業的比較優勢(見表4)。從塞飛亞公司的情況看,通過信貸機構獲得貸款的農戶占絕大多數。
養鴨基地的形成提升了塞飛亞公司的產業結構,擴大了其生產規模,進而也在改變著它的合約結構。從塞飛亞模式的發展實踐看,基地合約形式不僅為交易雙方所選擇,而且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其經濟意義還在於,它強化了公司和農戶投資的互補性和風險的共擔性。農戶投資修建鴨舍,公司投資提高飼料和肉鴨加工能力。雙方投入越多,各自擁有資產的互補性越大,產業依存度及交易合約的穩定性越強,進而選擇一體化合約的趨勢就越明顯。
信息來源: 農業經濟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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