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車子算動產還是不動產,別人抵押給我是不是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我算質權還是抵押權
車子算特殊動產,別人抵押給你的話,仍然必須辦理抵押登記,你內這個還是算抵押權。
《中容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⑵ 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登記嗎
不動產設定抄抵押一定要有書面的抵押合同,另外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否則即使拿到對方的房產證該抵押也是無效的,遇有對方不能償還借款的情形也不能要求拍賣該房產以行使抵押權。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因此個人對房屋進行抵押不但要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的,同時要到當地房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才能使抵押權合法成立。
⑶ 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與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
我國《擔保法》對於不動產抵押權採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而對於動產抵押權才採取了兩種的折衷方式,對於某些動產抵押權,法律明文規定,非經登記,不得成立生效,而對於其他動產,則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⑷ 一項動產先抵押後質押,但抵押登記是在質押後辦理的,那麼是否質押權人優先受償謝謝了!
網友你好:
最高抄人民法院襲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在這個問題中,無論時間先後,質押權人不優先受償,這就是原則上抵押優先質押的體現。
該法條的精神在於:突出公示的效力,保護公示的公信力。因為質押是以轉移佔有為生效條件,如果以時間先後確定優先受償順序,將會造成依法保護自己權益,並對外進行公示(保護他人權益)的抵押權人明顯處於不利地位!
請結合以前的問題,深刻理解擔保法,簡單的說:擔保法優先保護那些最值得保護的人。
⑸ 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不動產抵來押設立要件主要包括:源
①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抵押人應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對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②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從各國立法來看,並非所有不動產均可設定抵押權,根據我國《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不動產是不能作抵押的。
A、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動產;
B、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D、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動產;
E、產權關系不清或有爭議的財產;
F、來自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
G、未取得合法權證的違法建築物。
③價值評估應該公允。抵押物的價值應該經過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評估報告,然後根據評估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和擔保價值;
④辦理抵押登記。依照我國法律,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注意:不動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權不設立,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⑹ 工商局動產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可以是企業么
動產抵押權人是對動產抵押享有抵押優先權的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就抵押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動產抵押權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個人。企業當然可以作為動產抵押權人。
⑺ 為什麼在抵押中不動產需要登記,而動產不需要登記
你好!個人認為這么規定是由於不動產與動產本身的特性所決定的,不動產內由於其本身是無法移動而容採取的是登記管理制度,這樣既有公示效力又能通過登記來確認權屬;而動產由於其本身流動性比較強,產權歸屬不確定,即使登記也無法取得實際的效力和權利。抵押登記對不動產而言是一個必要的手續,所有關於不動產的權利設定都可以通過查詢來進行確認,而動產則不是必要程序,只是登記的效力是可以對抗第三人的。本人回答倉促,沒有查閱相關資料,希望能給你幫助!
⑻ 動產抵押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那不動產呢
不動產抵押,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依法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可以由當事人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抵押合同與主債權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
(8)抵押權人不是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變更等必要材料,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
(三)債務履行期限變更的;
(四)抵押權順位變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擔保債權主債權的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時,如果該抵押權的變更將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材料與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材料。
⑼ 不動產抵押權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擔保的債權能否超出抵押物的價值
有觀點認為:擔保的債權可以超出抵押物的價值。理由是:
1、《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而《物權法》並未規定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規定了「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擔保的債權如果超出了抵押物的價值,只是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而不超出的部分仍然可以優先受償,法院並不因超值抵押來認定抵押無效。據此,推斷出擔保的債權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是否允許超值抵押在不動產登記實務中是無法迴避的問題,因而,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予以明確。《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這是一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擔保法》是特別法,應當優先適用。《物權法》確實規定了《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的應適用《物權法》。但是,在是否允許超值抵押這一問題上,《物權法》並未做出和《擔保法》相反或不一致的規定,如果把《物權法》沒有加以規定的內容都理解成和《擔保法》不一致的規定,那《擔保法》豈不就是被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在解釋抵押必須具備的幾個條件時也指出:「抵押人只有提供有充分價值的抵押物,抵押權人的債權方能得到有效保障」(中國言實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第289頁)。因而,無法以《物權法》的規定來證明允許超值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在與抵押有關的民事糾紛發生以後,對案件如何審理的規定。民事糾紛發生後,人民法院對合同無效的認定較為慎重,以盡力減少當事人的經濟損失。這一理念從我國立法對無效合同認定的規定的變化中也可以看出。
《民法通則》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原《經濟合同法》也規定了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無效。(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但是在其後頒布實施的《合同法》中,已改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確認無效。(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只限定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才確認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進一步把「強制性規定」的用語明確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第十四條)。把強制性法律規范區分為「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只有違反「效力性規范」的合同才確認無效。
「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這是一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如果違反了這一規定,損害的只是當事人自己的利益。所以,這是一個「管理性規范」而並非「效力性規范」。並不因此必然導致抵押合同無效。因此法院可以作這樣的判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曾規定登記機構在審查時,要注意「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公布時改成了「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不再限於強制性規定。「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反這一規定,登記機構應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不予登記。
二、在委託貸款中,抵押權人是出借人還是受託銀行
有一部分人士認為:在委託貸款中,抵押權人應當是受託銀行。《房地產權產籍》也發表過業內同行的文章,主張「認定受託人為委託貸款的債權人」(《房地產權產籍》2015第3期12頁),而債權人即為抵押權人。
主張抵押權人應當是受託銀行的主要理由是兩項:
1、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1992年《關於以〈關於委託貸款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銀條法(1992)13號文]認為:「委託貸款行為在事實上的確類似於《民法通則》中的代理行為,但兩者並不完全相同」。委託貸款是「以金融機構自己的名義,同委託人指定的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的行為」。而按《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研究擬訂全國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金融業務基本規章及各專項施行細則。
2、在委託貸款中,很多金融機構是以自己的名義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按《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最新公布的《民法總則》對此作了相一致的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而委託貸款顧名思義是委託他人放款,是代理行為,而代理應當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活動。
制定金融業務基本規章及各專項施行細則固然是金融法規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的權利。但是,基本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只能由法律規定。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第八條在規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時,明確把「民事基本制度」列入。因而,不能以銀條法[1992]13號文的上述規定來確定抵押權人是受託銀行。
在委託貸款中,一些金融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與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這一做法本身就不合適,即便這樣做了,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利率等)都在委託貸款協議書所確定的許可權之內,只是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並沒有改變代理的性質。
所以,在委託貸款中,抵押權人應該是被代理人而非銀行。
三、最高額抵押合同的債權確定期間是否應當和授信合同的授信期間相一致
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的債權確定期間應當和授信合同的授信期間一致的理由是:《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4.3.5 在規定核對申請登記事項應包括的主要內容時,要求「申請材料上的內容應與申請登記事項相符」、「申請材料之間的內容應相互對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規定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的內容時,明確了「登記原因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第十五條)。
《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上述規定是指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與申請登記的事項相對應或是相關聯,申請材料之間的內容應當沒有互相矛盾或沖突之處。而最高額抵押合同的債權確定期間和授信合同的授信期間不一致時,並不存在這種矛盾或沖突,這可以從分析最高額抵押的特點來得知。
最高額抵押的兩個特點是:
1、最高額抵押是限額抵押,最高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額不確定;
2、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一定期間內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
因為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是將來一定期間「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將要,就是還沒有發生,在申請登記時還沒有發生的債權,申請人無法也毋須提供債權合同。因此,在申請最高額抵押登記時,除了抵押合同外,申請人一般提交的是授信合同或是其他將要連續發生債權的約定。
抵押權登記中的授信合同是指銀行與貸款人之間就將來一定期限內貸款人可以要求銀行給予一定數額貸款的預約合同,授信合同並不是主債權合同,是用以明確一定期間給予的信貸額度。而債權確定期間實際上是主債權發生的一個期間,所以兩者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系。在設定最高額抵押後,債權是否實際發生,是當事人雙方自己另行約定的事項。在授信期間小於債權確定期間時,並不影響抵押權的設立。而授信期間如果長於債權確定期間,在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以外發生的債權只是不能列入擔保的范圍而已,同樣和抵押權的設立無關。
因此,最高額抵押合同的債權確定期間毋須和授信合同的授信期間相一致。
四、《物權法》規定了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如超過了這一期間,登記機構應否注銷該項登記
有人認為:《物權法》已經規定了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既然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一抵押權在實體上已不再具有意義,因此,不應再記載於登記簿,為保持登記簿的記載和實際的權利狀態一致,所以,登記機構應當注銷該項登記。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就規定了:「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而《物權法》的規定應該說是更為嚴苛:在第二百零二條明確規定了「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與前述司法解釋相比,連二年的寬限期也不復存在。
但是,物權未經法定原因不會消滅。抵押權作為物權,並不因主債權的時效消滅而消滅。我國立法對抵押權未有除斥期間的規定(德國等國的立法規定:抵押權經過一定的時間,經公示催告程序以後,可宣布為無效)。因而,在被擔保的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抵押權雖然得不到人民法院的保護,但並未消滅,既然沒有消滅,仍然是存在的。登記機構並不能依據《物權法》的前述規定來認定抵押權的消滅,因為《物權法》並未認定其消滅。再則,抵押權的注銷登記應當由當事人申請,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也不屬於登記機構依職權注銷登記的范圍。
當登記簿所記載的抵押權因超過主債權的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院保護時,抵押權仍然存在。因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仍然不能轉讓抵押物,這就變成了法院不保護而登記機構仍在給予保護。出現這一狀況的原因是《物權法》對抵押權的這一規定是「實體上不消滅,程序上不保護」,這也可以說是《物權法》立法的一個瑕疵。
⑽ 關於土地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的問題必須是金融機構才能辦理抵押登記嗎一般的企業進行貿易往來時能不能辦理
你好!不動產抵押是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如果不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抵押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