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什麼是獨立小型金融機構有哪些是可以私人開辦的
中國不存在獨立小型金融機構,中國政策不允許私人開辦金融企業。
否則那些富翁就不會獨獨呆在房地產市場了。。。
Ⅱ 民間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關於民間金融組織概念有不同口徑。
廣義的說法,是指除了國家辦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專外,在城鄉出屬現的一些民間貨幣信用組織。狹義的說法,民間金融組織是指農村民辦的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並核發金融營業許可證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組織。
它包括儲金會、基金會、互助會、信用服務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樣的集體金融組織及私人金融機構。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三個層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規金融」,即通常所說的「正常民間金融」,主要指民間借貸。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這一層次主要包括民間集資、合會、私人錢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貸、金融詐騙和洗錢等違規犯罪活動。
資料來自網路文庫
Ⅲ 金融支農是允許私人創辦金融機構嗎
原則上是不允許的
Ⅳ 中國有哪些私人銀行
1、中國目前還沒有純私人銀行,因為銀監會就不會批准;
2、工行、中行、建行、農行、交行是五大行;
3、招行、浦發、廣發、光大、民生、興業、華夏、中信等都是股份制商業銀行,背後大股東都是央企、國企或財政部。
4、中國銀行分國有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發起倡議設立銀行過程與私人銀行相似。
中國銀行(BANK OF CHINA,簡稱BOC,中行)於1912年2月5日,經孫中山先生批准,正式成立。總行位於北京復興門內大街1號,是國有商業銀行, 也是中國四大銀行之一。 中國銀行是香港、澳門地區的發鈔行,業務范圍涵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航空租賃,旗下有中銀香港、中銀澳門、中銀國際、中銀保險等控股金融機構,在全球范圍內為個人和公司客戶提供金融服務。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銀行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政策性銀行,世界銀行 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
商業銀行:就是所謂我們常指的銀行是屬於商業銀行,有工商銀行 農業銀行 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郵政銀行,興業銀行等等。
Ⅳ 私人銀行是哪幾個
在中復國大陸是沒有私人銀行制的。中國大陸是銀行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央行,中國人壽民銀行。二是五大國有銀行,包括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三是商業銀行。大一點的平安,民生銀行,招商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小的就是各大掛地方名稱的地方性商業銀行,比如浙商銀行,徽商銀行等等。四是政策性銀行。比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等等。五是具備部分銀行功能的金融機構。比如信用合作社。
Ⅵ 民間金融機構有哪些
關於民間金融組織概念有不同口徑。
廣義的說法,是指除了國家辦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外,在城鄉出現的一些民間貨幣信用組織。狹義的說法,民間金融組織是指農村民辦的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並核發金融營業許可證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組織。
它包括儲金會、基金會、互助會、信用服務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樣的集體金融組織及私人金融機構。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三個層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規金融」,即通常所說的「正常民間金融」,主要指民間借貸。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這一層次主要包括民間集資、合會、私人錢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貸、金融詐騙和洗錢等違規犯罪活動。
資料來自網路文庫
Ⅶ 求私人創立的私營金融行業有哪些能夠自主經營的,不需要政府或機構監管的
沒有不在政府監管的金融機構,否則就是非法的。
Ⅷ 我果現在存不存在私人的金融機構,國家法律是否允許私企進入金融或者銀行業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 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