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怎麼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
首先、要減少政府採取干預政策時獲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層面:建議完善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制度減少政府因財力不足而干預金融的情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劃清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做到財權與事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建議國家應允許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放行地方政府債券,為地方政府開辟合法的融資渠道,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建議解決我國司法獨立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責任不足造成的過度干預司法的行為,同時提高金融機構通過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貸款的效率。金融機構方面:強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內部控制及糾錯機制,提高抗干擾能力,確保系統規范、順暢和高效運轉。地方政府方面:改變官員政績考核機制,由原先的單一的以GDP增長為基礎的晉升激勵轉向對社會公正、民眾福利、環境保護等綜合指標考核的激勵機制,如將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作為政府工作重點之一,列入政績考核指標。
其次、要減少不良貸款損失。在中央政府層面:應建設和完善以政府誠信為核心,面向企業、個人、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誠信體系;應完善以投資擔保公司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地方政府方面:要憑借天然公權力,藉助當地的公檢法體系,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工作,加大對金融機構在債權保全、資產接收、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政策支持,敦促有關部門簡化手續,減免稅率,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盤活不良貸款,減輕其在追債過程中耗費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杜絕地方政府自身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幫助企業逃廢債務等行為。金融機構方面:應積極引入社會信用體系及定期維護,引入信息挖掘技術,擴大信貸徵信系統信用信息范圍和含量,進一步提升系統的信用預警作用,為銀行防範信貸風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應積極探索小額貸款管理辦法;行業協會應定期組織信貸風險評價經驗交流,通過相互交流信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趨勢,從信貸全過程監控角度探討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減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環境上的投資並提高通過金融生態環境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減少並非指純粹的投資額度上的減少,而是「同時」,即改善金融環境應注重效率,由麥金農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論,緩解金融抑制的基礎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穩定的財政能力,由於政府本身資金並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環境的資金並非越多越好,而應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間的溝通走訪,促進信息交換,改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而提高投資效率;政府應多引進金融咨詢服務業,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滿足金融機構的長期經營發展需求;改善金融環境,吸引轄區外金融資源進入轄區投資,促進金融集聚區的形成。金融機構方面:加大對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經濟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創新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加強行業分類管理,防止同質化惡性競爭。
最後、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機構均採取合作策略時獲得的超額收益。中央政府方面:應放寬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權,調動地方政府發展金融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以及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求,從而形成良性互動。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運作透明度,完善市場公平競爭制度建設;強化政府的服務功能,通過調查了解當地優勢產業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需求,有針對地推出相關政策,加強產業、研究所、高校、金融機構間的聯系,培育市場為主體的金融資本配置制度,從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培育符合我國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場,擴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減少地方政府改革壓力和成本,同時也讓民間資本有償承擔金融風險,從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的金融組織結構。金融機構方面:積極主動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創新重大項目的信貸方式和管理方法,實行跟蹤管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有效服務;提高金融企業經營狀況信息透明度,善於引用研究所、高校對當地產業和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當地產業、企業的需求,服務於當地實體經濟發展。
㈡ 金融機構與政府部門有哪些關系
國家政策對於金融機構的經營和發展會產生重要影響,金融機構有必要把政府部門作為一個市場來考慮,並制定以公共關系為主要手段的營銷策略,以保護自身合法經營,消除意料之外的政策風險。
㈢ 政府需要搭建哪種平台為金融機構和中小微企業做好服務
政府需要搭建屬於第三方監管平台,為金融機構和中小為企業做好服務。
這種第三方監管平台,應該屬於公平公正公開來監管雙方的資金流向和誠信監督。
㈣ 2014年地方政府金融辦職能發展方向如何
從2002年上海金融辦成立至今,國內各地金融辦走過了10年的發展歷程。從最初的協調服務到金融監管的職能擴充中,金融辦在維護當地金融穩定、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與此同時,地方政府金融辦的一些固有缺陷也逐步暴露,必須加以有效應對和及時解決。
一、設立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必要性
(一)促進地方金融發展,服務地方經濟。經過30年改革開放的發展,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是全國許多地區的現實選擇,而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金融業,不僅是現代服務業中的龍頭產業,而且還對其他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引導促進作用。作為地方金融的協調、服務和監管機構,地方政府金融辦在企業上市、債券發行、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等許多方面都發揮重大作用。同時,近年來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涉及金融穩定的事件時有發生,這類事件往往涉及人員較多、處置難度較大,其中大量工作需要地方政府金融辦具體落實。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特殊歷史背景下,金融辦異常活躍,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配合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開展工作,落實國家金融調控政策。按照國家現行金融監管框架,金融風險防範具體工作主要由「一行三會」及其派出機構承擔。我國幅員遼闊,國情復雜,不同城市和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存在極大的差異,這造成地方在落實貫徹國家金融方針政策過程中,呈現出截然不同的適應性,排異現象的出現時有發生。一旦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往往涉及人員較多、風險處置難度較大,這都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參與。金融辦在日常工作之中,直面轄區的實際情況,能夠有效配合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工作,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的意見和建議。金融辦的存在有效彌補了以「一行三會」為主的中央金融管理派出機構職能的不足。
(三)填補金融監管空白,管理地方金融機構。為滿足市場需要,各地相繼成立擔保機構、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准金融機構,地方政府需要一個機構對上述已明確由地方政府負責監管的市場主體履行管理職責,金融辦的職能由此得以擴展。「一行三會」主要關心的是對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宏觀貨幣政策實施,其雖然也為地方金融發展做了不少工作,但往往會出現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情況。「一行三會」垂直監管也有其覆蓋不到的領域。以廣東省為例,證監會只設到省級,銀監局設到地級市,保監局只在部分地市有設立,只有人民銀行的分支可以設到區縣。但現在很多小型金融機構活躍在縣級甚至在鄉鎮,在「一行三會」觸不到的地方,監管的職責同樣落到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身上。此外,中國區域差異巨大,一刀切的監管制度可能並不適合所有的地方,反而會打亂地方原有平衡。因此在統一監管規則下,由中央和地方實行分別監管的模式,對於一些准金融領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適當下放給地方,相應的風險責任也落在地方,從而形成大統一、小分權的監管格局,金融辦則是這一格局的重要一環。
二、地方政府金融辦在職能定位上存在的問題
(一)職能邊界模糊。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間的職責邊界模糊,職能存在交叉和重疊,容易產生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地方經濟發展局部利益之間的不協調。目前國家政策雖已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體的工作任務,但都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依然屬於政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等在執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據。
(二)職權范圍不斷擴張,但自身力量薄弱,專業人才不足。地方政府金融辦是金融改革的產物。本世紀初,國家對金融事務管理實行「一行三會」的垂直監管。在此金融監管模式下,作為議事協調機構的金融辦應運而生。中國最早的金融辦出現在上海,成立之初的上海金融辦並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審批權,主要任務是聯系並配合「一行三會」在上海的工作。隨後各地政府為協調金融管理也紛紛設立金融辦。在地方政府對金融產業越來越重視的背景下,金融辦承擔的職能亦實現了升級和擴容。特別是金融危機以來,在培育金融產業、服務中小企業、支持小額貸款、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辦都進行了嘗試和探索。
由於金融監管權的下放,金融辦的職權范圍在不斷擴大,這對金融辦人員配備的質和量都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金融人才屬於高端人才,它會向經濟發達的地區特別是金融中心流動,所以地方上的專業金融人才非常匱乏,這導致金融辦金融專業人才不足,降低了履職的效能;其次,經過幾次機構改革,金融辦的編制指標非常稀少,這導致金融辦的監管力量嚴重不足。正是由於金融辦人員配備上的質、量差距,致使地方金融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沒有專門的時間和人手去研究,也難以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管。金融辦開展業務過程中出現「重審批、輕監管」的問題,就是金融辦人員配備不足所致。
(三)角色沖突,職能矛盾,弱化自身職能。從議事協調機構到政府部門,金融辦地位日趨提升,職權范圍不斷擴大。但這也導致金融辦自身職能之間以及與其他政府部門職能間出現了重疊和沖突,這不僅干擾其他政府部門履行職能,也弱化了金融辦自身的職能發揮。
1、與人民銀行部分職能重疊。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部門,重要職責之一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但在實際工作中,地方政府金融辦往往也會出台一些指導意見,形成了政出多門的狀況,使金融機構處於無所適從的境地。在涉及整個地區的金融機構協調時,一般由金融辦牽頭,「一行三局」此時處於被協調和配合的角色。金融機構的相關活動中,通常也是金融辦排在首位,之後才是「一行三局」。這弱化了中央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干擾了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職能,甚至有取而代之的傾向。 2、與宏觀調控目標有時存在沖突。金融辦作為地方政府的下屬機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投放要求,多從地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對中央金融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實施選擇性配合。當宏觀調控貨幣緊縮與區域型產業發展存在矛盾時,地方政府會通過金融辦爭取金融支持,從而影響金融機構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力度,容易造成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不易顯現,加大了金融運行的波動風險,增加了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運行成本。
三、合理劃定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職能邊界
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工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的協調服務上:一是協調金融機構服務地方建設,即要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好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二是協調地方政府服務金融機構,即要為金融機構的發展服好務,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以此為中心,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職能如下:
(一)服務職能。金融辦的服務職能主要是營造金融發展環境。不論是全國性金融機構還是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都需要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這有助於降低融資成本,提升融資總量,有助於獲取金融創新的先機。因此金融辦要將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首先,金融辦要大力推動金融信用體系建設,爭取多部門信息共享,最大程度消除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交易成本,降低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加強信用環境建設,切實幫助銀行業機構防範和化解地方融資平台風險,協調地方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逃廢債務的行為,增進銀行信心,為金融機構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其次,金融辦要協助和會同金融監管機構、政府等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以及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等金融風險處置機制,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保障地方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二)協調職能。金融辦負責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聯系,建立健全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機制,做好扶持發展、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協調推動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企業在地方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優化配置。配合中央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好國務院及其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監管措施。配合國家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對各類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以及注冊地在地方的上市公司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配合國家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三)規劃、引導職能。金融辦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定當地推進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地方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指導。研究金融形勢,分析發展中的問題,提高金融發展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四)監管職能。隨著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辦的職能范圍不斷突破,從原來的協調服務拓展到監督管理。金融辦要承擔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各類民間借貸中介組織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對所轄區內非上市企業股權、產權交易等權益類和合約類交易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典當行、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等投融資機構;目前在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案件多發的形勢下,金融辦應當承擔依法開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交易所等違法活動職責,維護金融秩序,守住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這條底線。
上述金融辦四項職能中,服務職能、協調職能和規劃、引導職能屬於金融辦固有的職能。對於固有職能而言,因其體現了設立金融辦的初衷和目標,因此必須首先明確其中心地位,牢牢把握金融辦改革發展的方向,避免金融辦因職能擴張而模糊職能重心;監管職能屬於金融辦發展中擴充的職能,而且在金融辦職能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必須處理好金融辦固有職能與擴充職能之間的關系,避免因監管職能擴張而背離設立金融辦的初衷和目標。
四、實現地方政府金融辦職能准確定位的建議
(一)剝離金融辦融資和金融資產監管職能。剝離融資職能。實現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化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原則和目標,金融辦在職能擴張過程中也必須堅持這一原則。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對具體金融業務的直接行政干預明顯減少,但與此同時,隱性干預現象仍然存在,並有加劇的趨勢。造成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是金融辦所承擔的融資職能。金融辦承擔的「為地方經濟發展籌集資金」的角色與其金融監管職能之間存在沖突,地方政府利益動機會導致金融監管職能弱化和紊亂。例如,2009年某省農村信用聯合社組織轄區內134家縣級信用社,共計動用397.5億元資金通過信託方式為地方融資平台提供項目資本金。此事早被某銀監局發現,但銀監局給省聯社和金融辦打了幾次招呼,對方都置之不理。最後某銀監局只好緊急報告銀監會,銀監會又報告國務院,然後銀監會出面和其省政府交涉,才得以糾正。金融辦對地方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應該是宏觀的,通過發揮金融辦固有職能和拓展職能予以實現,而非直接介入地方金融機構、企業的具體業務。融資職能會促使金融辦背離其固有的服務、協調和引導的職能,在監管職能的助推下,必然導致其介入微觀金融活動或決策,因此必須予以剝離。
剝離地方金融資產監管職能。2009年8月13日,上海市正式對外公布《關於進一步推進上海金融國資和市屬金融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出台市屬金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意見》,上海金融辦通過《意見》實現了「擴權」。《意見》規定,「按照(上海)本市國資委委託監管有關辦法,由市國資委委託市金融辦對國家出資的市屬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及「市金融辦根據相關法規和委託監管職責,負責研究制定金融國資監管的具體辦法,實施對金融國資的具體監管」。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辦(或金融局)不僅僅是金融服務機構,還成了地方版的「金融國資委」。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身份重合,這必然加劇與金融辦金融監管職能間的矛盾沖突。特別是多數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都有政府參股情況下,如不剝離上述職能,金融辦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必將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和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辦的相關立法。到目前為止,將部分金融管理權交由地方政府的法律文件包括:2003年《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信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將農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負責;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明確對農信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48號),明確各省政府對轄內農信社的基本職責;2008年《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明確省級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2010年銀監會、發改委等七部委聯合公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我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金融業基本法律中則沒有地方金融管理職責的規定,地方政府組織法規中也沒有地方金融管理的相關規定內容。
現有的有關地方金融監管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地方金融管理職能規定分散,法律層級低,而且規定的內容是針對具體的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沒有從金融監督管理權的角度進行立法。這導致金融辦在履行其金融監管職能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職能定位模糊。因此金融辦需要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立法層面上,為其職能范圍進行界定,並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研究推進金融辦職責的法定化。建議對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規、部門性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金融協調機制的內容進行清理,提出保留、廢止、完善建議,進而制定金融監管協調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原則、工作目標,需協調的部門、職能、權力邊界、工作程序、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金融突發事件的磋商、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請求權的實施、交叉職責監管許可權爭議處置程序、法律責任追究等內容;國務院應盡快制定行政法規,以地方經濟發展和區域金融穩定為平衡點,明確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許可權,明確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職責中的主要內容,依法構建中央金融管理機關同地方政府之間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綜上所述,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配置和運用金融資源愈發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視,地方政府金融辦應運而生。盡管近年來金融辦的職權不斷擴張,並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問題,但這無法掩蓋金融辦為地方經濟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只要不斷深化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明確金融辦職能邊界,金融辦這一機構必將煥發出磅礴的生機和活力。
㈤ 財政及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中央銀行、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僑資、合資金融機構四大類。
金融機構的功能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①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②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③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④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⑤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財政機構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中央政府設立財政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財政部正式開始辦公。根據《預演算法》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相應設立五級財政機構。
財政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國家主管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和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宏觀調控部門,與地方財政部門為業務指導關系,主要體現在預決算編制和執行、財稅政策協調以及對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等方面。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是同級政府的組成部門,由同級政府領導,主管本轄區財政工作,具體負責本級政府預算的組織執行。各級財政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職能配置由相應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報同級政府同意後確定
為加強財政監督工作,1994年,經國務院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財政部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西藏)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5個城市共設立35個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履行中央財政監督職能。
為加強高級經濟管理人才培養,經國務院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財政部先後在北京、上海、廈門設立了三所國家會計學院,其主要職責是為國家培養高級經濟管理人才,特別是高級財務、會計、審計人才。
㈥ 地方政府如何發揮金融作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發揮政府職能 為金融機構
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創造環境
蔡宜春
金融機構一般都是中央直屬單位,管理體制也是自上而下的總分行制,但其服務對象卻是當地民眾與當地經濟,在服務當地的過程中才能壯大自己。所以,地方政府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以提升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地方政府應當利用不同金融機構各自的特點,正確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快速發展。
一、地方政府要與各級人民銀行協調關系,充分了解掌握中央金融政策的變動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調整當地經濟發展方向。我區的金融發展情況與全國有很大不同。為了及時調動資金,保證經濟正常、均衡發展,商業銀行往往不得不向政府有關部門發放臨時周轉貸款。但不同時期金融貨幣政策的不同常常給貸款帶來困難,使商業銀行在執行金融貨幣政策與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中處於兩難的 尷尬境地。地方政府如果能預先了解掌握金融貨幣政策的發展孫悉趨勢,就能在制定地方經濟發展重點時把握輕重緩急,從而有效取捨,做到發展與資源配置更趨合理。
二、地方政府要與銀行監管部門保持實時聯系與溝通,及時了解掌握當地金融運行情況,為商業銀行健康運行提供有利環境和通道,確保金融穩健運行。由於金融市場規模有限,金融行業內部的競爭也相對激烈,特別是政府類存款這一塊,更是肥美可羨。有時會出現人為因素的介入,導致競爭的不公平,使金融機構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矛盾。由於受當地從業人員的制度執行水平限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發生一些問題,影響地方經濟正常運行,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政府應責成銀監部門嚴格監管,避免人為問題的發生。要加強協調與指導,創造適當環境,治理「三亂」,有力打擊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三、雖然銀行商業化已經多年,但各家銀行在專業銀行時期的長處並未完全消失,在執行不同領域金融服務時可能還存在差別。如中行的國際金融業務、農行的農業金融業務、建行的中長期金融業務、郵儲銀行的與郵局匯款緊密聯系的郵政儲蓄業務,以及與此相關聯的服務內容與特點等方面,都仍然有別人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在有意識地引導各商業銀行使其短處變長的同時,更要充分發揮其原有的長處,保證金融服務的質量與速度。
四、在用好用足國家優惠金融政策的同時,關注各金融管理條線政策、制度的平衡性,及時協調、充分調動金融從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從形勢看,我區將長期處於執行國家優惠金融政策的局面。怎樣用好用活用足國家優惠金融政策,政府應當關注、支持、鼓勵、創造條件,不放棄任何有利於我區經濟快速發展的機會。在各商業銀行管理條線中,經營虧損或高成本現象給商業銀行帶來經營困難,其總行對於經營補貼的情況是不一樣的。補貼與否、補貼多少都不一樣。這常常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政府應當及時出面協調,努力縮小這種差距,為金融員工爭取更多的應得的利益,使經營環境更加公平合理,這對於化解矛盾、激發熱情是大有助益的。飢敗
地方政府是當地經濟的領航員,各金融機構服務於地方政府確定的經濟工爛凱顫作重心,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如果其它因素過多,必將會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轉和快速發展。
金融機構的經營發展和服務是具有能動性的。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各項金融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密切配合各級人民銀行和監管部門,開展文明、有效的行業競爭,不斷研究市場,強化體制與機制改革,實行規范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積極創新產品和服務,採取適合群眾和地方經濟發展的服務方式和措施,防範各類風險,千方百計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在地方經濟大發展中尋求自身的發展,不斷壯大自己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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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金融監管是什麼政府怎樣管理
金融監管: 對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是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的復合稱謂。金融監督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市場准入的監管。2、市場運作過程的監管。3、市場退出的監管。
政府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主要是:1、依法實施金融監管。2、運用金融稽核手段實施金融監管。3、「四結合」的監管方法:包括現場稽核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全面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外部監管與內部自律相結合。
㈧ 金融機構與政府要怎樣建立合作關系
通過向合衡山作方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務滲透到合散帆作方的內部,與其建立更為密切的關系。如中國工商銀沖攔雹行與雲南省昆明市政府簽署了《中國工商銀行與昆明市政府財務顧問協議》,充分運用現代金融服務手段支持地方經濟建設,根據協議,中國工商銀行將參與昆明市的招商引資活動,利用其豐富的融資經驗、專業團隊和國內外機構網路,協助昆明市政府為國內外潛在的投資者投資昆明提供指引,為招商項目提供專業融資顧問意見。通過這種為地方政府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的方式,積極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可使企業與地方政府保持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
㈨ 地方政府如何發揮金融管理的正能量
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實際意義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對此,地方政府理應被賦予一定的管理權力,明確其在「風險處置」上的職能。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的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職能分散、職責定位寬泛而矛盾、風險監控不力、管理「扯皮」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而隨著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和准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各地政府近年來越來越認識到發展金融業對於促進本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金融管理職能逐漸增強,也更加重視金融管理。在「一行三會」和全國性金融機構均已實現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的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職能分散、職責定位寬泛而矛盾、風險監控不力、管理「扯皮」、人才嚴重缺乏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那麼,地方政府究竟在金融監管中應發揮什麼作用?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及地方准金融機構究竟該如何監管?是否應採取多極監管形式?筆者認為,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實際意義應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對此,應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權力,明確其在「風險處置」和「區域性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能。事實上,有效履行地方金融管理職責,是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重要保障。「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責任」。在剛剛結束的今年「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中鮮明地指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對局部和區域性風險的監管。」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專家談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可從如下幾點入手:首先,建立健全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中央政府應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導性意見,明確各地或各區域發展重點,加強對地方金融發展的引導,真正處理好金融領域的中央與地方關系,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職能、許可權和責任,規范地方金融機構的進入和退出機制。提高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等准金融機構監管的立法層級,在國家層面對准金融機構監管制定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規。其次,整合強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職能。地方政府應打破部門壁壘,將分散於各部門的金融職能整體集中至金融辦,便於金融辦統籌對地方金融進行更有效、更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同時加速提升金融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能力。理順地方准金融機構的監管體制,對業務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的監管標准和監管要求。第三,明確界定央行、各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許可權。堅持以「一行三會」的專業金融管理為主,同時賦予地方政府協調相關管理的職能,構建條塊結合的管理協調機制。既要保證全國金融市場的統一和開放,又要兼顧地方的特殊性,引導和調動地方發展金融事業的積極性。堅持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防範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前提下加快地方金融業的發展。第四,釐清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職責邊界。將地方金融管理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為協調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幹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
㈩ 政府金融辦是干什麼的
金融辦 即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地方政府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牆!
金融辦主要有以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的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規體系,監管信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指導本地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認真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助協調解決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需解決的問題。
四、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擬訂和協調規范、整頓本地金融秩序的有關事務,確保地方金融安全、穩健和規范運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業務活動。加強社會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設,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區的政策和措施,促進本地金融安全。
五、負責本地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的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指導、規范上市公司購並、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本地上市公司發展、結構優化的政策性建議。協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負責組織、指導本地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准備上市工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擬定本地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發展和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動態,及時提出金融決策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收集本地金融、保險、證券系統的業務報表和業務統計工作;指導下級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辦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