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央行的法律性質不是性質哦切記!
中央銀行的法律性質:關於中央銀行的法律性質,各國的法律規定不一,在理論界也有不同的見解和主張。爭議的焦點在於中央銀行究竟是政府機關,還是金融企,或者是兩者兼而有之。綜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實際情況,中央銀行在性質上應屬於調節宏觀經濟、監督管理金融業的特殊國家金融監管機關。對這一性質,應從以下兩個角度加以理解: 1.作為國家機關,中央銀行與一般政府機關相比,有著顯著的特殊性。亦即它帶有銀行的性質,執行著金融機構的業務。表現在:(1)中央銀行履行的監管、調控職能主要是通過其服務職能,亦即金融業務活動實現的,其調控工具主要是貨幣政策等間接杠桿。這與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國家事務的一般政府機關有顯著的區別。(2)中央銀行也辦理金融業務,如存款、貸款、再貼現、票據清算等,實行資產負債管理,有資本、也有收益。這就具備了普通銀行的基本屬性,使其與完全靠國家財政撥付經費的政府機關有顯著不同。(3)中央銀行因其職能的重要性、業務的特殊性,一般都具有相對獨立、超然的法律地位。其在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人事任命、組織管理體制方面,都有比較特殊的規定,不像一般政府機關那樣直接隸屬於政府,並對其負責,而往往和立法機關直接建立監督制約關系。 2.作為金融機構,中央銀行雖然具有銀行(金融企業)的一般性質,但它和普通銀行相比,又更多地體現出國家機關的性質。表現在:(1)中央銀行不經營普通銀行業務。各國銀行法一般都規定,中央銀行不對工商企業和個人辦理業務,只對政府、普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業務。(2)中央銀行的業務經營不以營利為目的,對政府財政存款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准備金不支付利息,代理財政收支不收費,其資產要保持較大的流動性。這和普通銀行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原則是不同的。(3)國家對中央銀行的資本和利益分配有較強的控制,對中央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任職期限等,規定較為嚴格,往往與政府機關行政首長的任命程序相同。
綜合上述,我們認為中央銀行在性質上屬於國家機關,是特殊的國家機關。
B. 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其特殊性表現在哪些方面,它與商業銀行又有哪些業務關系
1.地位的特殊性:中央來銀行都是源居於一國經濟金融體系中心地位的金融機構。
2.業務的特殊性:中央銀行的業務活動有著特殊的法定權力、 法定限制、業務范圍。中央銀行的業務經營不以盈利為目標。服務對象是各商業銀行,政府機構和其它金融機構
3.管理的特殊性:通常憑借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分層次來實施監督管理職能,具備較大的獨立性。
而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吸收公眾、企業及機構的存款、發放貸款、票據貼現及中間業務等。它是儲蓄機構而不是投資機構。
C. 商業銀行、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有哪些各自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央行、商行、政策性銀行、投行之間到底什麼關系?
現代生活中,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和銀行有著一定的交集,我們的工資、房貸、信用消費也都和銀行有所關聯。相信很多人都聽過央行、商業銀行和投行這些名稱,但它們的各自職能是什麼?它們之間又有什麼關系?很多人卻不一定清楚,下面優路銀行通小編就把它們之間的關系給大家梳理一番。
一、中央銀行
央行即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在銀行體系中處於領導地位,是國家管理金融的機關,是「銀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的職能包括制定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調整利率,管理貨幣流通,實行宏觀調控手段,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以及經理國庫等。同時央行對其他金融機構有監管的職責。
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是經濟中最為重要的金融機構之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最早可溯及公元前的古巴比倫以及文明古國時期,是現代金融體系的主體。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有關國家參股或國家投資銀行以及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等民辦銀行,都屬於商業銀行的組成部分。
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吸收公眾、企業及機構的存款、發放貸款、票據貼現及中間業務等,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就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商業銀行的主要職能是調節經濟,優化經濟結構,商業銀行還承擔著信用中介和金融服務的職能,比如我們日常經濟活動中的發放工資,代理支付其他費用等行為很多時候都是由商業銀行承辦的。
三、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指由政府發起、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我國一共有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均直屬國務院領導。
政策性銀行主要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接受民間借款,業務上也由政府相應部門領導。
四、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 (Investment Banks) 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做存貸業務,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我國和日本又把投資銀行稱為證券公司,在我國,投資銀行的主要代表有: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證券等。
綜上所述,央行、商業、政策性銀行以及投行都是我國金融機構。央行是金融機構中的「領頭羊」,對其他金融機構有著領導和監管的作用,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投資銀行都是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自起著不同作用,共同組成了完整的金融管理與經營體系。
D. 結合中央銀行的職能分析央行的獨立性對於央行職能的發揮有什麼影響
一、我國中央銀行發展現狀 (一)中央銀行發展的現狀及分析 伴隨建行、交行、中行的成功股改上市,我國的銀行金融體 系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股改後的銀行不僅要面對央行、 銀監會及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而且銀行經營層面臨更強的 雙重約束:政策約束和效益約束。如何發揮手中現有的政策工 具,對逆經濟周期進行調控並維持金融穩定是當前央行面臨的 一個核心問題,也就是央行的定位問題。 目前央行掌握的調控工具,較多的是體現在總量方面,結 構性調控工具較少。雖然最近懲罰性定向票據的發行顯示了出 央行政策工具正在日漸多元化、豐富化,且不需國務院的批准, 但政策成本也不可忽視。在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過程中, 央行作為金融穩定的維護者和最後貸款人,已經通過注資、再 貸款、票據發行等手段承擔了巨額的金融系統性不良資產。在 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雖然在嚴格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下 使不良資產的狀況得到了顯著的改善,但是大量的不良資產卻 被各類金融機構轉移到央行,造成了央行不僅需要承擔大量的 改革成本,同時使央行的政策受到不同環節、不同渠道的對沖, 無形中削弱了央行的政策獨立性、主動性和時效性,造成了央 行貨幣政策職能和金融穩定職能之間的背離。 (二)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發展現狀及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 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據此可以看 出,中央銀行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管理金 融業的行政職權;另一方面擁有資本,可以依法經營某種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條規定:要求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以獨立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自主權。同時在其他條款中又規定:「中 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管要置於國 務院領導之下;人民銀行對國務院作出的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 機構融資的決定有履行的義務;中國人民銀行只享有一般貨幣 政策事項的決定權,對於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及匯率等重大 政策事項只有制定權和執行權,但最終決策權屬於國務院。」這 些問題導致了中央銀行和政府的宏觀經濟目標不一致,甚至在 嚴重沖突的情況下,無法保持幣值的穩定,無法制約政府對過 熱經濟決策的傾向。1995 年《人行法》確立了央行的地位、許可權 和職責,並明確規定央行獨立於財政,獨立於地方政府,並且不 允許對財政透支,不允許直接認購和包銷政府債券,不允許向 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這條法律的頒布在一定程度 上又加強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 二、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地位的現狀 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的我國央行的特點是:既有獨立的一 面,同時又缺乏充分的獨立性,屬於「相對獨立」。 (一)獨立性的表現 我國央行在法律和組織上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並且隨著改 革開放的推進及市場經濟的發展,獨立性在不斷加強。1983 年 國務院授予了央行履行其職責所必須的權利和相對獨立性。 1995 年在法律上確立了央行的地位、許可權和職責,明確規定了 央行獨立於財政和地方政府,並且不允許對財政透支,直接認 購和包銷政府債券和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 1998 年國務院對央行實行管理體制改革,撤銷省級分行,改按 經濟區設置九大分行,以上措施從法律及組織上逐步加強了我 國央行的獨立性。2003 年4 月,十屆全國人大會議通過了成 立銀監會的決議。銀監會的職責是分擔了原來由央行承擔的金 融監管的職責,使央行不需再分心考慮銀行的安全及自身監管 的責任,可以專門履行貨幣政策職能,並根據整個宏觀經濟的 需要來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決定利率和貨幣供應量,因此央 行的獨立性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二)獨立性不足的表現和加強我國央行獨立性的必要性 由於各種歷史、現實的原因及條件的限制,我國央行的獨 立性仍然沒有達到獨立行使貨幣職能所需的水平,央行在政府 面前的獨立性仍舊較小。從其性質上看,我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首先是國家行政機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進行 金融行政管理和調控國民經濟的工具;其次它又是一個特殊的 金融機構,統領全國金融業並履行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職能。 從與政府的關繫上看,它既不像美國、德國的中央銀行完全獨 立於政府,也不像法國,韓國等完全受政府領導。其總行在國務 院的統一領導下制定、實施貨幣政策、發揮職能,這種狀況決定 了中國人民銀行擁有「獨立而又不獨立」的法律地位,從而導致 了我國的中央銀行在職能、組織、人事、經濟等方面欠缺獨立性。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獨立性不足。央行的法律地位低,在組織上隸屬於國 務院,僅「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相對獨立」。所以在很多時期,央行 仍需服從國務院的指導,不能完全隨經濟形勢而履行其應有的 職能。 2.人事獨立性不足。政府部門、金融機關在央行政策機構的 人事滲透過多,使其產生行政的依賴性和缺少廣泛的代表性。 人事的滲透問題導致了中央銀行在許多方面的決定帶有了強烈 的主觀色彩。 3.職能獨立性不足。貨幣政策的決策權集中於國務院,央行 缺乏應有的決策自主權,所以只有執行權。這些原因產生了央 行維護幣值穩定和政府的刺激有效需求而導致的通貨膨脹之 間的問題。 4.經濟獨立性不足。人行法規定央行的財務和資金是獨立 分開的,不對財政,政府部門進行融資,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但 卻沒有具體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不可能切斷央行與政府 部門的資金關系,所以其獨立性經常受到來自財政、地方政府甚 至商業銀行的干涉和影響,迫切需要盡快加強央行的獨立性。 三、增強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建議和措施 我國的宏觀經濟穩定性差,但央行不能自主靈活地運用貨 幣政策,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靈活地調節利率和貨幣供 應量。我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損害了經濟 的發展,所以應該盡快增強中央銀行獨立性。 (一)加強政策上的獨立性,賦予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決策權 政策上的獨立性是指可以自由獨立地制定貨幣政策目標 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即具有目標獨立性和工具獨立性。《中國 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並以 此促進經濟增長。為實現這一目標,中央銀行採取了一系列的 措施,1996 年成功地實現了經濟「軟著陸」。隨後中央銀行又相 繼運用了利率手段,取消了貸款限額控制,調整了法定存款准 備金率等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基本具備了目標上的獨立性,但是目前制約 我國央行獨立性提高的主要瓶頸是中國人民銀行沒有貨幣政 策的決策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只有 部分決策權,一般事項自行決定,重大事項需報國務院批准。貨 幣政策委員會僅是咨詢議事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的宏觀 經濟調控目標,討論貨幣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一定時期內的貨 幣政策控制目標、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有關貨幣政策的重要 措施、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等涉及貨幣政策的 重大事項,提出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建議。但從世界范圍來 看,把穩定幣值作為中央銀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標並取得較好 的國家的央行的法律地位一般都很高,獨立性很強。所以如何 按照自己的意圖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不受任何人、任何部門 的干預和影響,仍然是將來中國人民銀行真正實現目標獨立性 應該努力的方向。近期,我國可以對已存在的貨幣政策委員會 進行調整,重新界定貨幣政策委員會職能,賦予其貨幣政策的 決策權,從而更好的作好穩定幣值的工作。建立一個主要由經 濟學領域的資深學者及各行各業代表組成並有貨幣決定權的 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的任期應該超過政府領 導人的任期,並且兩者應適當錯開;委員的解聘應該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來決定,而不是政府;應取消政府的投票權,只有貨 幣政策建議權。另外,在加強貨幣政策工具的獨立性上,可以把 由中國人民銀行達標的職責和統計部門計量部標變數的職責 分開。 (二)加強經濟上的獨立性,處理好與財政部的關系 經濟上的獨立性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如何處理好中央銀行 與財政的資金關系,這也是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實質和主要方 面。我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的關系已經劃分的很清楚,無論在 行政上還是資金上,人民銀行都不受財政部的制約,並且《人行 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 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在實際工作中,人民銀行不僅必須依 法辦事,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堅決杜絕向財政透支和無條件 借款,而且應相應增加有關財政部向人民銀行的借款額度、借 款方式、借款期限等相關條款以及違反者的法律責任。人行要 做到既要與財政部密切合作,又要依法保持資金的獨立性。 (三)增強政府的財政能力,強化中央銀行獨立性的經濟基礎 我國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是依靠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來 實現的,由於當前的財政規模小,財政政策不能完全發揮作用, 這就需要貨幣政策的配合。如果政府財力雄厚,中央銀行就可 依據經濟的現實狀況獨立地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 (四)增強中央銀行的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獨立性 增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的最終目標是組織上獨立於政府, 隸屬於全國人大,使其免受政府短期政策的左右,在人事上使 人民銀行領導任期與政府首腦任期錯開,擺脫政府短期政治壓 力影響,保證貨幣政策的連續性。 (五)加強業務上的獨立性 中央銀行的業務應該擁有相當的自主行為。中央銀行對公 開市場業務,買賣國債等活動,應該獨立地進行操作,不應受到 任何部門、任何人的干預和影響,否則,很難實現貨幣政策的目 標。中國人民銀行在業務上的獨立性正在逐步增強,為確保其 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效果和依法監管金融業的公正性,必須嚴 格界定其業務活動的范圍。 (六)成立統一的監管機構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金融發展模式,銀監會、證 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是這一模式的管理體制。但是混業經營 是金融業的未來發展趨勢。為了適應銀行業開放及競爭的需 要,未來的金融業應集中成立統一的監管機構,解決跨行業金 融產品監管許可權模糊不清的問題,從而為向混業經營的轉變提 供有力保障。 (七)加強隔離整個銀行金融系統和行政當局 在中央貨幣當局獨立性的帶動下,整個金融體系的市場化 是問題的關鍵。將中央銀行與行政當局的隔離只是第一步的工 作,更重要的問題是對整個銀行金融系統與行政當局的隔離。 國有銀行股份制的改造,外資和民營銀行的市場引入會加速金 融部門遠離行政當局和靠近市場機制的過程。否則,單純的中 央銀行獨立性只能是一個空架子,這完全不同與西方以產權明 晰的私人金融機構為主導的金融市場體系。 四、總結 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實際上就是央行的定位問 題,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對央行已有明確定位,「保證國家貨 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 系,維護金融穩定」。所以要進一步完善體制,理順機制,加強或 重塑央行的獨立性。決策層要加大力度,從體制建設和決策制 定的諸多環節,確保央行的獨立性,不斷減輕央行本不應有的 貨幣對沖壓力,盡量規避央行與地方各級政府、各部委之間的 博弈;而央行自身在制定政策和組合工具時,考慮的因素也應 更加全面,在正確權衡商業銀行雙重約束的前提下,通過懲罰 性手段的恐嚇效果和道義勸告,積極疏通政策傳導機制,同時 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通過信息共享,共同改善金融生態環 境,引導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樹立社會責任觀,充分發揮 行業協會的自律功能,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市場退出和保護機 制,從而使金融更加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的獨立性雖然尚待加強,但無論是政府,還 是中央銀行本身都在努力地採取措施,不斷地增強其獨立性, 只要假以時日,我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定會得到很大的提高。
E. 中央銀行業務活動的原則有哪些
1、不以盈利為目標: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和經濟穩定。
2、保持資產的流動性:主要指中央銀行一般不做期限長的資產業務。以備商業銀行和政府之需,需要時,過多發行貨幣會破壞正常的貨幣、信用秩序。
3、主動性:主動性是指中央銀行在進行金融監管或貨幣政策操作時,要獨立判斷並主動採取措施。
4、公開性:主要是指中央銀行的業務狀況公開化,定期向社會公布業務與財務狀況,並向社會提供有關的金融統計材料。影響公眾,以便形成合理預期,增強貨幣政策效應使其活動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
(5)央行對其他金融性公司負債為零擴展閱讀:
按照其資產負債表的構成,銀行業務主要分為三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
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形成資金來源的業務,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和資產的重要基礎。商業銀行負債業務主要由存款業務、借款業務、同業業務等構成。
負債是銀行由於受信而承擔的將以資產或資本償付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債務。存款、派生存款是銀行的主要負債,約占資金來源的80%以上,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業務,包括貸款業務、證券投資業務、現金資產業務。
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包括交易業務、清算業務、支付結算業務、銀行卡業務、代理業務、託管業務、擔保業務、承諾業務、理財業務、電子銀行業務.
F. 中央銀行的職能有哪些
中央銀行的職能有:
1、發行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銷毀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
2、銀行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充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銀行的銀行這一職能體現了中央銀行是特殊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中央銀行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基本條件。中央銀行通過這一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施加影響,以達到調控宏觀經濟的目的。
3、政府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4、監管職能:制定有關的金融政策、法規,作為金融活動的准則和中央銀行進行監管的依據和手段。依法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設置統籌規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和其他重要事項。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5、調控職能:中央銀行以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通過金融手段,對全國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有目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宏觀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其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
(6)央行對其他金融性公司負債為零擴展閱讀:
中央銀行行使監管職能的對象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除此之外中央銀行還需要對金融市場的設置、業務活動和運行機制進行監督管理。隨著中央銀行國有化進程的加快,中央銀行對國家負責,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作為政府代理的身份,從而實現了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的轉化。
進入20世紀中葉,中央銀行不與普通商業銀行爭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銀行的職能並成為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這標志著它向銀行的銀行轉化。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離不開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在具體運用中大大加強並注重其綜合功能的發揮,即由過去的一般性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
G. 1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內容不包括()
1 A
2 D
3 我國的是A (如果是世界范圍ABcd都有)
4 一、中央銀行的性質
(一)、中央銀行的定義
中央銀行是在一國金融體系中處於主導地位的,負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控制貨幣流通與信用活動、實行金融監督與管理的金融機構。
中央銀行是一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在金融體系中處於主導地位,中央銀行的這種超然地位是由其性質決定的。
(二)、中央銀行的性質
中央銀行是代表國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對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的特殊金融機構。
1、中央銀行是特殊的政府機構
1)、中央銀行以政府和其他金融機構為服務和經營對象,有一定的利潤收入;
但是一般政府機構主要擔當管理的職責,不從事經營性業務,自然也就無法獲取利潤。
2)、中央銀行不僅對政府負責,而且還要對整個社會負責;
但是一般政府機構只對政府負責,完全服從於政府的指令。
2、中央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
1)、中央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對存款不支付利息;
但是其它金融機構一般都以盈利為目的,存款銀行一般對存款支付利息。
2)、中央銀行僅以政府和其他金融機構為經營對象;
但是其他金融機構一般以個人、企業等為經營對象。
5、中央銀行的基本職能
1、發行的銀行——即指擁有唯一貨幣發行權的銀行。
中央銀行沒有產生之前,幾乎所有的商業銀行都可以發行貨幣(包括銀行券);而中央銀行產生之後,一國的貨幣發行權集中由中央銀行掌握,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的發行權。
2、銀行的銀行——即指只與銀行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生業務往來的銀行
中央銀行一般不直接與個人、企業發生業務往來。作為銀行的銀行,中央銀行主要有以下職責:
1)、集中存款准備金;
2)、充當最後貸款人;
3)、辦理銀行間結算。
3、國家的銀行(政府的銀行)——即指代表國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管理全國金融活動,為政府服務的銀行。
中央銀行作為國家的銀行,主要有以下職責:
1)、代理國庫,管理政府資金;
2)、向政府提供信用;
3)、代表政府管理國內外金融活動;
4)、充當政府金融政策的顧問和參謀。
(二)、中央銀行的綜合職能
1、服務職能——即指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資金、劃撥清算、代理業務等方面的金融業務。
1)、中央銀行為政府服務
2)、中央銀行為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服務
3)、中央銀行為社會公眾服務
(1)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商品流通的客觀需要,發行適量貨幣,為國民經濟發展和商品交換的正常運轉服務;
(2)通過制定和執行貨幣金融政策來調節貨幣供應量,通過資金的分配來引導投資,反映監督國民經濟;
(3)搜集和整理有關經濟資料,將資產、負債狀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4)通過政策措施及監督管理活動來維護客戶存款安全,使其財產不受損失。
2、調控職能——即指中央銀行通過對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運用自己所擁有的貨幣政策,對貨幣信用進行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和干預整個社會經濟進程,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
3、管理職能——即指中央銀行作為全國最高金融行政管理機關,為了維護全國金融體系的健全與穩定,防止金融秩序混亂給國民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而對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和金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和控制。
1)、制定有關的金融政策、法令及規章制度;
2)、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3)、管理和控制金融市場。
三、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與職能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
1995年3月18日頒布的《中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章第二條對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作如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
1、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2)、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3)、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4)、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5)、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
6)、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7)、經理國庫;
8)、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9)、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0)、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1)、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H. 當商業銀行出現准備金不足情況時,首先應該( ) A.向央行借款 B.向其他銀行借款 C.出售債券 D.回收貸款
選B。解析:當商行出現准備金不足時,首先應進行同業拆借,向其他銀行貸款。
同業拆借是指商業銀行之間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制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同業拆借作為臨時調制性借貸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期限短。同業拆借的交易期限較短,屬臨時性的資金融通。我國目前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一般為1天,7天,14天,21天,一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
2、利率相對較低。一般來說,同業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率為基準,再根據社會資金的松緊程度和供求關系由拆借雙方自由議定的。
由於拆借雙方都是商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其信譽比一般工商企業要高,拆借風險較小,加之拆借期限較短,因而利率水平較低。
3、 同業拆借的參與者是商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進行同業拆借活動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主性原則
同業拆借是一種信用行為,在進行拆借資金交易時,必須承認 和尊重市場主體 (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遵循自願協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則,維護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平等競爭的有序環境,保證資金的合理流動。
二、償還性原則
對拆出方來說,由於拆出的是本行暫時閑置不用的資金,有一定 期限限制,因此必須按期收回。對拆入方來說,拆入資金只是擁有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並不擁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也不改變資金的所有權,因而必須到期如數償還。
三、短期性原則
同業拆借的典型特徵之一是期限短,屬一種短期融資。從拆出方看,拆出的資金是銀行的暫時閑置的資金,從數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確定性,因而其資金運用必須是短期的。
就拆入方而言,向同業拆入資金主要是解決臨時性儲備不足的資金需要,如因清算聯行匯差而出現的臨時性頭寸不足和頭寸調度方面的突發性資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應堅持拆入資金的短期性原則,一旦貸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應立即歸還這種借款。
I. 商業銀行在央行的財政性存款戶是用來幹嘛的和存款准備金戶的目的、作用有什麼區別
財政性存款屬於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由於中央銀行不直接對單回位開戶辦理存款,所以,一部答分財政存款存在商業銀行,根據規定,這些財政性存款要定期繳存到中央銀行,中央銀行給予商業銀行手續費。
財政性存款和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准備金存款性質上是不同的。中央銀行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需要,設定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由各商業銀行按准備金率將吸收的商業銀行繳存到中央銀行,存入本行在中央銀行的准備金賬戶,中央銀行按規定的利率付給商業銀行利息。
另外,准備金賬戶還是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之間的往來賬戶,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都通過准備金賬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