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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

發布時間:2020-12-02 23:21:42

1. 如何使用 保管人民幣

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幣圖樣使用的管理,維護人民幣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幣圖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貨幣(貴金屬紀念幣除外)的完整圖案或主景圖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民幣圖樣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在宣傳品、出版物、網路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人民幣圖樣的行為。

第四條 人民幣圖樣的使用實行一事一批的審批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是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審批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是使用人民幣圖樣申請的受理機構。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可以申請使用人民幣圖樣,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

(二)宣傳人民幣防偽知識,展示人民幣生產工藝和設計藝術,促進錢幣文化健康發展。

第六條 申請使用人民幣圖樣的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報告。報告中應包含使用單位名稱、目的、圖案式樣、材質、數量、製作方式、製作廠家及出版單位等有關內容。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報告進行初審,並在規定時間內將初審意見報總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向其核發人民幣圖樣使用的批准文件。

第八條 使用人民幣紙幣(含塑料鈔)圖樣,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使用與人民幣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必須加蓋「圖樣禁止流通」的非隱形文字字樣,字樣大小應覆蓋圖樣幅面的1/3以上。

(二)使用放大和縮小的人民幣圖樣,放大和縮小的比例必須不低於25%。

第九條 獲得使用人民幣圖樣許可的法人,應將使用人民幣圖樣樣品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網路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流通人民幣經營、裝幀行為,維護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和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流通人民幣經營、裝幀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通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流通的貨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流通人民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買賣流通人民幣的行為。裝幀流通人民幣是指將流通人民幣進行外部包裝或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裝飾的行為。

第五條 經營流通人民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是經營流通人民幣申請的受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經營流通人民幣的審批機關。

第六條 裝幀流通人民幣實行一事一批的審批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是裝幀流通人民幣申請的受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是裝幀流通人民幣的審批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按照總量控制、限量裝幀的原則,根據流通人民幣發行量和流通形勢,確定單一行政許可的流通人民幣裝幀數量限額。

第七條 申請經營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申請經營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企業決策層的決議;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第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可以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宣傳國家政策;

(二)進行愛國主義教育;

(三)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

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1萬枚(套)以上的法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獲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並連續經營三年以上;

(二)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裝幀流通人民幣的用途、目的、數量、品種、樣式、製作單位和裝幀單位名稱等內容。

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1萬枚(套)以上的法人,還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一)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

(二)企業決策層的決議;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經營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審批機關應依法為其核發經營許可證。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審批機關應依法為其核發裝幀批准文件。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獲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應將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在營業場所公示。

第十三條 獲得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應將裝幀樣品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 獲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申請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向核發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書面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審批機關應依法為其辦理變更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審批機關應撤回其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收回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

第十五條 獲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依法終止的,審批機關應注銷其經營流通人民幣的行政許可,並收回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

第十六條 獲得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的,屬非經營活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金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網路上使用人民幣圖樣,必須向人民銀行報告,並不得有篡改人民幣圖樣等行為。違反上述規定在網路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屬非經營活動的,由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由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網路上使用人民幣圖樣,必須向人民銀行報告,並不得有篡改人民幣圖樣等行為。違反上述規定在網路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屬非經營活動的,由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由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我們將如何使用和保管人民幣?
1、攜帶和使用人民幣要悉心愛護,不要亂折亂揉。
2、不要將人民幣與污染或具有腐蝕性的物品放在一起。
3、暫時不用的人民幣最好存在銀行,不要隨意藏放,以免丟失、損壞或遺忘。
4、殘缺污損以致不能流通的人民幣應到銀行兌換。
5、我國刑法規定:製作、買賣、運輸、持有、使用假人民幣,視情節分別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6、發現誤收的假幣不要再使用,應上繳當地銀行;發現他人使用假幣,應予以制止。
7、發現有人製造、買賣假幣,應盡快報告公安部門。
二、哪些行為屬於違法呢?
1、將人民幣用作商業裝飾;
2、做成工藝品販賣;
3、喜慶拋灑;
4、喪葬焚燒、掩埋;
5、包裝在商品中促銷;
6、將冠字型大小碼作為「吉祥數碼」使其變相升值;
7、比富撕毀;
8、在人民幣上亂寫亂畫;
9、打孔、剪割、溶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製、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四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

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二章 設計和印製

第七條 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印製。

第九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

第十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全部銷毀。

第十一條 印製人民幣的原版、原模使用完畢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封存。

第十二條 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專用設備等重要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三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製、仿製、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製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

第十四條 人民幣樣幣是檢驗人民幣印製質量和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標准樣本,由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印製。人民幣樣幣上應當加印「樣幣」字樣。

第三章 發行和回收

第十五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製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後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 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

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入流通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二十一條 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 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

第二十五條 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

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八條 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

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三十條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製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

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按照面額予以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予以沒收。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六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無償提供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

第三十八條 人民幣反假鑒別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生產。

人民幣反假鑒別儀國家標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協助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人民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的人民幣;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的;

(二)未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銷毀的;

(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對外提供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或者專用設備等國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五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的發行回收

第十五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製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後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 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
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入流通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二十一條 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 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3. 2010年反假幣考試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 人民幣 ,它的單位是 元 ;它的輔幣單位是 角 、 分。
2.人民幣是指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3.人民幣簡寫符號為 ¥ ,人民幣國際貨幣符號為 RMB 。
4. 中國人民銀行自1948年12月1日起陸續發行了第一套人民幣,共有12 種面額 62 個版別,最大面額是 5萬元,最小面額是 1 元。
5.中國人民銀行成立於1948年12月1日。董必武同志為第一套人民幣題寫了中國人民銀行行名。
6. 中國人民銀行自1955年3月1日起陸續發行了第二套人民幣,共有 11 種面額 16 個版別,最大面額是 10元 ,最小面額是 1分 。
7.第二套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行名由馬文蔚同志書寫,字體為魏碑「張黑女」碑體,後成為中國人民銀行行名的通用標准字體。
8.3元面額的人民幣僅在第 二 套人民幣中發行和使用過。
9.中國人民銀行自1962年4月20日起陸續發行第三套人民幣,共有 7 種面額 13 個版別,最大面額是 10元,最小面額是 1角 。
10.1962年4月20日發行的 第三套人民幣 是我國設計、發行和流通時間最長的一套人民幣。
11.中國人民銀行自1987年4月27日起陸續發行第四套人民幣,共有 9 種面額 17 個版別,最大面額是 100元,最小面額是 1角 。
12.迄今為止,第四套人民幣1元紙幣共發行了 3 個版別,分別是 1980 版、 1990 版和 1996 版。

13.第四套人民幣增加了 50 元和 100 元兩種券別。

14.1999年10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了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 100元 紙幣;2000年10月16日發行了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 20元 紙幣、 1元和 1角硬幣;2001年9月1日發行了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 10元、 50元 紙幣;2002年11月18日發行了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 5元紙幣、 5角硬幣;2004年7月30日發行了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 1元 紙幣。

15.2005年8月31日發行了第五套人民幣2005年版 100元 、 50元 、 20元 、 10元、 5元 紙幣和 1角 硬幣。

16.我國至目前為止發行的惟一一張塑料材質的鈔票是2000年11月28日發行的 「迎接新世紀」100元 紀念鈔。

17.我國目前流通的金屬硬幣共有 1分 、 2分 、 5分 、 1角 、2角 、 5角、 1元七種券別。

18.紀念幣是具有 特定主題 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流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

19.1984年10月1日首次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35周年普通紀念硬幣。

20.截至2005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已發行了 61套 76枚(張)普通紀念幣(鈔)。

21.到目前為止,中國人民銀行已發行了五 套人民幣。

22.漏印票是指紙幣上的 號碼 或花紋圖案出現遺漏的印刷現象。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 三年 以上 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 以上 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5萬 元以下罰款。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 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 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31.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 圖樣。

3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

3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5萬元以下罰款。

3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變造人民幣、出售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3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於2000 年 5 月 1 日開始實施。

36.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

37.我國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

38.人民幣由 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 印製。

39.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製、仿製、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製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

40.紀念幣分為 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

41.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 停止流通 的人民幣對外支付流通。

42.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 支付給金融機構。

43.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 1萬元以下的罰款。

44.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製、仿製、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製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

45.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 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流通。

46.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 紙幣 和 硬幣,外幣是指在我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可收兌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 法定貨幣。

47.《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所稱假幣是指 偽造 和

變造 的貨幣。

48. 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對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是 中國人民銀行 及其分支機構。

49.《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所稱貨幣指人民幣和外幣。

50.《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所稱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郵政儲蓄的業務機構。

51.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戳記。

52.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對假外幣紙幣及 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並在封口處加蓋 假幣 字樣戳記。

53.金融機構應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54.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以上,應當立即報告 當地公安機關 ,並提供有關線索。

55.金融機構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 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 相應紀律處分 。

56.對於金融機構發現假幣不予收繳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要對其進行處罰,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 1000 元以上 5萬 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57.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58.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涉及假人民幣的,處以1000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處以 1000 元以下的罰款。

59.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不得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

60.中國人民銀行不得拒絕受理 持有人、 金融機構 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

61.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工作人員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2.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貨幣真偽的服務。

63.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可以在規定時限內,持相關憑證直接或通過 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其授權的機構提出 書面鑒定申請 。

64.持有人對金融機構作出的有關收繳或鑒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偽鑒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直接監管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 行政訴訟 。

65.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方能辦理假幣收繳業務。

66.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67.收繳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單位通知之日起 2個工作日內,將需要鑒定的貨幣送達鑒定單位。

68.因情況復雜,鑒定機構不能在規定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的,可延長至 30個工作日,但必須以書面形式 向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說明原因。

69.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面值兌換完整券退還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損傷人民幣處理。

70.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71.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 退還持有人,並收回 《假幣收繳憑證》 。

72.收繳的 外幣紙幣 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將假幣退回收繳單位依法收繳,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

73.《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以中國人民銀行令發布,屬於部門行政規章,它規范的對象是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 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鑒定機構。

74.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每季末 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75.鑒定機構鑒定貨幣真偽時,必須至少有 2 名專業工作人員共同鑒定。

76.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可以自收繳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 書面鑒定 申請。

77.中國人民銀行對於偽造、變造人民幣所做的真偽鑒定屬於無償鑒定。

78.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79.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使用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 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子號碼收繳人、 復核人 名章等細項。

80.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發現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或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

81.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 當面予以收繳。中國人民銀行或授權鑒定機構,在辦理貨幣真偽鑒定時,應當至少有兩名鑒定人員同時參與並做出鑒定結論。

82.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不得拒絕受理持有人、金融機構、授權的鑒定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或 再鑒定申請 。

83.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人民銀行鑒定為假幣的,由人民銀行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 《假幣沒收收據》 。

84.《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2003年4月9日公布,於2003年 7月1日 起實施。

85.《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中國人民銀行。

86.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復點清分金融機構解繳的回籠款時發現的假人民幣,應經鑒定後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幣沒收收據》,並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

87. 1994 年 11 月,國務院建立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

88.目前,中國公民出入境攜帶人民幣具體限額是 20000 元。

89.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上繳 ,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 回收 、 銷毀 。

90.根據世界大多數國家對貨幣防偽技術的分類,通常劃分為 公眾防偽、 專業防偽 、 特殊防偽 。

91.紙幣的防偽措施大都體現在專用印鈔紙、印鈔技術和 油墨及色彩等幾個方面。

92.硬幣的防偽措施主要體現在材質 、 形狀 和 鑄造工藝 等方面。

93.水印圖案具有 透光性好、 立體感強 和 便於識別 的特點。

94.1957年12月1日首次發行的5分、2分、1分硬幣為鋁鎂合金材質,1980年4月15日發行的1元硬幣為銅鎳合金材質、5角、2角和1角硬幣為銅鋅合金材質。1992年6月1日發行的1元硬幣為鋼芯鍍鎳材質,5角硬幣為銅鋅合金 材質和1角硬幣為鋁鎂合金 材質。

95.第三套人民幣中的 五元紙幣採用當時我國獨有的手工雕刻印刷,線條精細,對接准確,被國際印鈔界公認的紙幣精品。

96.1960年我國造出第一張國產水印紙。最初的水印紙是滿版五星古錢圖案,1963年又造出了第一張天安門固定水印鈔票紙,應用到10元人民幣票面上。1990年成功生產出第一張金屬安全線鈔票紙。

97.我國是從第四套人民幣 1990年 版的100元、50元紙幣上開始使用安全線技術的。

98.第五套人民幣在票面設計上突出了「三大」,即 大頭像、 大水印 、 大數字 。

99.第五套人民幣專用紙張在紫外燈下 無 熒光反應。

100.第五套人民幣紙幣背面右上方印有漢語拼音和藏、蒙、維、壯四種少數民族文字的「中國人民銀行」字樣和面額。

101.在特定波長的紫外光下可以看到第五套人民幣紙張中有不規則分布的 黃色和 藍 色熒光纖維。

102.第五套人民幣各面額紙幣正面行名下方膠印底紋處,在特定波長的紫外燈下可以看到 面額數字 ,該圖案採用了無色熒光油墨印刷,可供機讀。

103.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隱形面額數字的觀察方法是:將鈔票置於與眼睛接近 平行的位置,面對光源作 45 度或 90 度角旋轉即可看到。

104.人民幣中,第一次將白水印作為公眾防偽措施公布的是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 1 元紙幣。

105.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紙幣紙張中的紅藍彩色纖維絲是 不規則分布的。

106.第五套人民幣紙幣的背面,只有1999年版 1 元、 20 元沒有使用雕刻凹版印刷。

107.第五套人民幣2005年版各券別紙幣取消的公眾防偽特徵是紅藍彩色纖維。

108.第五套人民幣2005年版 10 元、 20 元、 50 元、 100 元紙幣採用了陰陽互補對印圖案的防偽措施。

109.第五套人民幣2005年版 50 元和 100 元紙幣採用了雙色異形橫號碼。

110.第五套人民幣2005年版 5元、 10元、 20元、 50元、 100元 紙幣採用了透光性很強的白水印技術。

111.第五套人民幣2005版人民幣100元紙幣與1999年版人民幣100元紙幣比較,調整的公眾防偽措施有陰陽互補對印圖案、光變油墨面額數字、全息磁性開窗安全線、隱形面額數字 、 雙色異形橫號碼 。

112.第五套人民幣2005版人民幣100元、50元紙幣的雙色異形橫號碼的字元變化特點是字元由中間向左右兩邊逐漸變小 。

113.2005版人民幣100元、50元紙幣與1999年版人民幣100元、50元紙幣比較隱形面額數字的調整是指對隱形面額數字觀察角度的調整。

114.第五套人民幣100元紙幣的正面上方橢圓形圖案中有膠印微縮 文字,在放大鏡下可以觀察到人民幣和 RMB100 字樣。

115.第五套人民幣100元紙幣的凹印縮微文字分布在票面背面下方,所印的文字為 人民幣、 RMB100 。

116.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 50 元和 100 元紙幣採用了橫豎雙號碼。

117.第五套人民幣 1999年版 10 元、 50 元、 100 元紙幣採用了陰陽互補對印圖案的防偽措施。

118.第五套人民幣100元、50元紙幣正面左下角的面額數字「100」、「50」,在與票面垂直角度觀察時,分別是 綠 色和 金 色,傾斜一定角度則分別變為 藍色和 綠 色,這個防偽點的名稱是 光變油墨面額數字 。

119.第五套人民幣各券別紙幣冠字型大小碼均採用 兩 位冠字, 八 位號碼。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100、50元紙幣均採用橫豎雙號碼 印刷,橫號碼均為黑色,豎號碼分別為 藍 色和 紅 色。20、10、5元紙幣均採用單一雙色橫號碼印刷,左側部分均為紅色,右側部分均為 黑色。

120.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100元紙幣橫號碼為 黑 色,豎號碼為 藍 色。

121. 第五套人民幣100元紙幣票幅長 155 毫米、寬 77 毫米。

122.第五套人民幣100元、50元紙幣採用了立體感很強的 水印,該水印均位於票面正面 空白處。

123.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100元、50元紙幣採用的是磁性微縮文字安全線,迎光觀察,分別可見 RMB100 、 RMB50 的字樣;第五套人民幣2005年版100元、50元紙幣採用的是全息磁性開窗 安全線,開窗部分,分別可見縮微字元 ¥100 、 ¥50 組成的圖案。

124.第五套人民幣100元紙幣票面正面國徽右側底紋中有膠印縮微文字,在放大鏡下可看到 RMB 和 RMB100字樣。

125.第五套人民幣2005年版100元、50元安全線的開窗部分位於紙幣 背 面,第五套人民幣2005年版20元、10元、5元安全線的開窗部分位於紙幣 正 面。

126.第五套人民幣紙幣的主色調100元是 紅色、50元是綠色 、20元是棕色 、10元是藍黑色 、5元是紫色,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幣1元紙幣的主色調是橄欖綠。

127.第五套人民幣正面團花的設計:100元為茶花;50元為 菊花 ;20元為 荷花 ;10元為月季花 ;5元為水仙花 ;1元為 蘭花 。

128.第五套人民幣正面的裝飾花紋精選了具有中國傳統歷史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並有一定經典意義的紋飾。100元採用了中國漆器的花紋;50元是 少數民族 的挑綉;20元是青銅器 的紋路;10元則是傳統瓷器的花紋。

129.第五套人民幣紙幣正面主景毛澤東頭像,採用手工雕刻 凹版印刷工藝,形象逼真、傳神,立體感強,易於識別。

130.第五套人民幣紙幣隱形面額數字位於鈔票 正 面右上方。

131. 第五套人民BI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背面主景圖案分別為人民大會堂圖案, 布達拉宮圖案;桂林山水圖案,三峽風光圖案,泰山圖案、 西湖圖案。
132.第五套人民幣2005年版 100 元、 50 元、 20 元紙幣在雙色橫號碼下方增加了白水印。
133.第五套人民幣100元紙幣背面主景上方橢圓形圖案中的紅色線紋,在特定波長的紫外光下顯現橘黃色熒光圖案。
134.第五套人民幣50元紙幣背面主景上、下方膠印圖案中的黃綠色線紋,在特定波長的紫外光下顯現 黃 色熒光圖案。
135.第五套人民幣50元紙幣正面左側及背面左下角的面額數字「50」字樣,採用凹印接線印刷,紫色和 綠色兩種墨色對接完整。
136.第五套人民幣 10、20、50元紙幣票面的寬度均為 70 毫米,其中,10元紙幣的票面長度為140毫米,20元紙幣為 145 毫米,50元紙幣為 150 米。

137.第五套人民幣2005年版20元紙幣正面左側及背面左下角的面額數「20」字樣,採用凹印接線印刷,棕色和紫色兩種墨色對接完整。

138.第五套人民幣10元紙幣正面左側及背面左下角的面額數字「10」字樣,採用凹印接線印刷,淺棕色和 藍黑色兩種墨色對接完整。
139.第五套人民幣5元紙幣正面左側及背面左下角的面額數字「5」字樣,採用凹印接線印刷,深紫 色和 淺紫 色、深紫 色和 藍黑 色分別對接完整。
140.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20元紙幣迎光觀察可見一條明暗相間的安全線。
141.第五套人民幣20元、10元、5元、1元紙幣分別採用了立體感很強的荷花、月季花、水仙花、 蘭花 圖案水印。
142.第五套人民幣20元紙幣背面中間,在特定波長的紫外光下顯現綠色熒光圖案。
143.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只有 10 元、 5 元紙幣在雙色橫號碼下方使用了白水印,並在2005年版中繼續使用。
144.第五套人民幣10元紙幣背面土黃色膠印圖紋,採用有色熒光油墨印刷,在特定波長的紫外燈下呈現黃色熒光圖案。
145.第五套人民幣10元紙幣和5元紙幣採用的是全息磁性開窗安全線。開窗部分別可見縮微字元¥10 、¥5 組成的全息圖案,儀器檢測安全線有 磁性 。
146.第五套人民幣5元紙幣背面綠色膠印圖紋,在特定波長的紫外光下顯現出 綠 色熒光圖案。
147.第五套人民幣1元紙幣背面淺棕色膠印圖紋,在特定波長紫外光下顯現出 黃 色熒光圖案。
148.第五套人民幣1999年版1元紙幣正面左側花卉圖案及面額數字「1」字樣,採用凹印接線印刷,不同顏色對接完整。
149.第五套人民幣1元紙幣的票面長度為130毫米,5元紙幣為135毫米,其寬度均為 63 毫米。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8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已經1999年12月2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朱鎔基
二○○○年二月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製、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四條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
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二章設計和印製
第七條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印製。

第九條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
第十條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全部銷毀。
第十一條印製人民幣的原版、原模使用完畢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封存。
第十二條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專用設備等重要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三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製、仿製、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製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
第十四條人民幣樣幣是檢驗人民幣印製質量和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標准樣本,由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印製。人民幣樣幣上應當加印「樣幣」字樣。
第三章發行和回收
第十五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製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後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
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入流通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二十一條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

第二十五條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

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八條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
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三十條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四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製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按照面額予以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予以沒收。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六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無償提供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
第三十八條人民幣反假鑒別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生產。
人民幣反假鑒別儀國家標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協助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人民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的人民幣;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條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的;
(二)未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銷毀的;
(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對外提供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或者專用設備等國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五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5. 聽我所知國家政府或者中央銀行是根據貸款,准備金等等數據來決定貨幣供給的.

三大貨幣政策工具,存款准備金率、公開市場業務、在貼現率。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調節貨幣供應量,減輕通貨膨脹,提高就是銀行放貸資金減少縮減貨幣供應量,減少就會增加供應量,至於這個和銀行印鈔有什麼關系還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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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製、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四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

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二章 設計和印製

第七條 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印製。

第九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

第十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全部銷毀。

第十一條 印製人民幣的原版、原模使用完畢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封存。

第十二條 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專用設備等重要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三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製、仿製、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製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

第十四條 人民幣樣幣是檢驗人民幣印製質量和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標准樣本,由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印製。人民幣樣幣上應當加印「樣幣」字樣。

第三章 發行和回收

第十五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製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後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 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

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入流通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二十一條 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 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

第二十五條 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

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八條 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

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三十條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製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

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按照面額予以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予以沒收。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六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無償提供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

第三十八條 人民幣反假鑒別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生產。

人民幣反假鑒別儀國家標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協助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人民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的人民幣;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6. 人民幣法

人民幣沒有人大立法,但是國務院有人民幣條例,有法律效力,你說的做法是違法的~可以舉報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製、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四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

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二章 設計和印製

第七條 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印製。

第九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

第十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全部銷毀。

第十一條 印製人民幣的原版、原模使用完畢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封存。

第十二條 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專用設備等重要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三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製、仿製、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製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

第十四條 人民幣樣幣是檢驗人民幣印製質量和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標准樣本,由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印製。人民幣樣幣上應當加印「樣幣」字樣。

第三章 發行和回收

第十五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製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後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 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

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人流通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二十一條 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 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

第二十五條 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

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八條 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

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三十條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製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按照面額予以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予以沒收。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六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無償提供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

第三十八條 人民幣反假鑒別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生產。

人民幣反假鑒別儀國家標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協助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人民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的人民幣;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的;

(二)未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銷毀的;

(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對外提供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或者專用設備等國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五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7.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什麼原則

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8. 人民幣流通規定

在超抄市購物時給找的一份硬幣和襲兩分硬幣還後五分硬幣者可以流通

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從11月1日開始,第二套人民幣紙分幣禁止流通,硬幣不在禁止之列。持有紙分幣的市民可隨時到銀行兌換現行人民幣,或者直接當現金存進賬戶。
上世紀50年代我國發行第二套人民幣時,分別發行了1分、2分和5分的紙幣和硬幣。之後我國沒有再發行新的分幣。2000年7月1日,第二套人民幣(除分幣外)被禁止流通,但其分幣一直持續流通至今。
此次禁止流通其中的紙分幣,是由於發行日久,它們大多已破損,日常生活中也不便使用。
目前在超市、商場乃至路邊攤等,商品的標價幾乎沒有精確到分。而在銀行里,還堅持精確到分。農行、工行有關人士表示,當市民通過銀行獲得代繳水電費、存取款、購買基金、支付利息等任何服務時,只要所涉現金精確到分,銀行都會收取或支付分幣。
銀行人士表示,近年來銀行一般都對分幣採取「只進不出」的做法。市民隨時可將手頭無法流通的紙分幣拿到銀行兌換硬幣、角幣等,或者直接當現金存進賬戶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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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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