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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0-12-02 09:06:33

① 國家審計機關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

我是審計學專業的,我認為是D,錯了表怪我

② 中共中央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根據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國務院25個組成部門之一,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機構職責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審計署,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准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十)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13個內設機構:
辦公廳(經濟責任審計司)
法規司
財政審計司
行政事業審計司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
金融審計司
企業審計司
社會保障審計司
外資運用審計司
境外審計司
國際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派出審計局和在北京的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派出審計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另有: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審計署紀檢組、監察局)

直屬事業單位
7個直屬事業單位:
計算機技術中心
機關服務局
審計科研所
幹部培訓中心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中國審計報社
國外貸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

派出機構
派出審計局
25個派出審計局:
審計署外交外事審計局
審計署發展統計審計局
審計署教育審計局
審計署科學技術審計局
審計署工業審計局
審計署民族宗教審計局
審計署政法審計局
審計署監察人事審計局
審計署民政社保審計局
審計署財稅海關審計局
審計署資源環保審計局
審計署建設審計局
審計署交通運輸審計局
審計署農林水利審計局
審計署貿易審計局
審計署文化體育審計局
審計署衛生葯品審計局
審計署國資監管審計局
審計署經濟執法審計局
審計署廣電通訊審計局
審計署新聞報刊審計局
審計署旅遊僑務審計局
審計署科學工程審計局
審計署地震氣象審計局
審計署宣傳審計局
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
18個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太原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沈陽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南京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武漢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鄭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濟南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西安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蘭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昆明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成都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長沙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深圳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長春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重慶特派員辦事處

其他
審計署主管審計署門戶網站以及《中國審計報》、《中國審計》、《審計研究》、《中國內部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等報刊雜志。

省級審計機關
吉林省審計廳
上海市審計局
河南省審計廳
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
甘肅省審計廳
西藏自治區審計廳
海南省審計廳
青海省審計廳
山西省審計廳
浙江省審計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
北京市審計局
天津市審計局
河北省審計廳
遼寧省審計廳
黑龍江省審計廳
江蘇省審計廳
安徽省審計廳
福建省審計廳
江西省審計廳
山東省審計廳
湖北省審計廳
湖南省審計廳
廣東省審計廳
重慶市審計局
四川省審計廳
貴州省審計廳
雲南省審計廳
陝西省審計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

主要領導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審計長:劉家義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鄭振濤
副審計長:秦博勇
黨組成員、副審計長:孫寶厚、陳塵肇、袁野
黨組成員、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張通
黨組成員、總審計師:李曉鍾
黨組成員、法規司司長:劉正均

歷任領導
審計長
於明濤
呂培儉
郭振乾
李金華
審計法規

審計署關於印發《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年修訂)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准則》
《審計機關分析性復核准則》
《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抽樣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准則》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
中國國家審計准則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審計署關於嚴禁通過社會審計組織獲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國家工商總局同意將審計機關列為查詢企業檔案不交費單位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問題的批復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准則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准則
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復核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准則(試行)
審計機關審計證據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方案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中國國家審計准則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審計署、公安部關於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的通知
審計署關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的暫行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統計工作的規定
審計機關指導監督內部審計業務的規定
審計機關指導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行政應訴管理的規定
審計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信息工作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規定
審計署關於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管理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行政強制性措施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劃分的暫行規定
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行政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農業專項資金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國有商品流通行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署關於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署關於中央銀行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准則
審計署關於貫徹執行審計規范的通知
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審計署關於審計機關辦理交辦事項的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③ 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審計署有專門的金融審計部門,主要對國有銀行及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如果屬於審計署監管范圍的銀行,可以進行舉報,審計署必須對舉報信作出答復。如是天津的金融機構,可以向審計署,也可向審計署駐京津冀特派辦舉報。

④ 什麼是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 對國務院各部門、經濟實體、金融機構、各省以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最高審計機關。

⑤ 國家審計署的業務范圍及主要查處案件

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准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業務范圍及主要查處案件是:(一)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二)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三)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四)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五)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六)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七)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八)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⑥ 國資委和審計署在對國企進行審計,監管方面有什麼分工和聯系

國資委下發《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通知》,對中央企業強化企業內部監督與風險控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保障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企業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內部審計的更高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根據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審計署是國務院29個組成部門之一,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按照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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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審計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國務院報告和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一)中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二)中央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三)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四)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五)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六)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進行的審計。

四、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六、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為履行職責,審計署設置了下列機構:

15個職能司(廳):辦公廳、法制司、財政審計司、金融審計司、行政事業審計司、經貿審計司、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社會保障審計司、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外資運用審計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直屬機關黨委、監察局、老幹部局。

6個直屬事業單位:計算機技術中心、機關服務局、審計科研所、幹部培訓中心、中國審計出版社、中國審計報社。

25個派出審計局:外交外事審計局、發展計劃審計局、經濟審計一局、經濟審計二局、貿易審計局、國防工業審計局、教育審計局、科學技術審計局、政法審計局、民族宗教審計局、監察人事審計局、資源環保審計局、社會保障審計局、建設建材審計局、交通運輸審計局、信息郵政審計局、農林水審計局、文化體育審計局、衛生葯品審計局、海關審計局、經濟執法審計局、新聞通訊審計局、旅遊僑務審計局、科學工程審計局、地震氣象審計局。

18個審計特派員辦事處:京津冀特派員辦事處、太原特派員辦事處、沈陽特派員辦事處、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上海特派員辦事處、南京特派員辦事處、武漢特派員辦事處、廣州特派員辦事處、鄭州特派員辦事處、濟南特派員辦事處、西安特派員辦事處、蘭州特派員辦事處、昆明特派員辦事處、成都特派員辦事處、長沙特派員辦事處、深圳特派員辦事處、長春特派員辦事處、重慶特派員辦事處。

⑦ 政府審計機關開展哪些金融審計業務

1.對有關單位的規定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對各級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國務院對中央財政收支的管理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於促進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和中央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於實現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法》的有關條款對此作出了以下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投資、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應當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4)對國有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5)對社會公共基金、資金和國外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6)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7)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2.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
審計機關還擔負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監督以及社會審計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審計署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的內部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

⑧ "署"和"部"的區別是什麼為什麼不是"審計部"而是"審計署"

部是來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在加上審計源署和中國人民銀行。他們同屬於一個級別,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行政管理職能。

叫審計署而不叫審計部是約定俗成的一種語言習慣,也參考了國外的叫法,如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審計署National Audit Office等。

拓展資料:

部、委、署、總局這些稱呼有的是沿襲以前的習慣稱呼,有的是辦公性質與其他的不一樣才這樣稱呼的,比如中央人民銀行總不好稱為「央行部」吧!像審計署、海關總署、發改委等因其工作內容跟其他的部門相比,特點更突出故名稱各異。

參考資料:網路-政府職能名稱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的機構職責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審計署,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准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十)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⑩ 什麼叫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根據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國務院25個組成部門之一,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准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十)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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