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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統一由金融機構代收

發布時間:2020-12-01 22:13:09

A. 徵收社會撫養費由哪個部門徵收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內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容現居住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末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B. 關於社會撫養費是一次性的嗎

關於中國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

(5)徵收決定書的送達 送達是徵收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未經送達的徵收決定書,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根據計劃生育工作實踐,參照行政訴訟法有關送達的方式,我認為這里可以有四種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對於這四種方式,直接送達是原則,委託送達和郵寄送達是補充,只有在直接送達發生困難的情況下才能採用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的方式,留置送達是直接送達的一種特殊形式。但無論採用哪種送達方式,徵收決定都是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6)社會撫養費的繳納與接受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如果一次性繳納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經批準的,當事人可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按照通知書規定的時間、次數、數額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未批準的,當事人仍應一次性繳納,但繳款日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仍為30日。

關於社會撫養費的繳納方式,《辦法》從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作出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繳納方式的授權規定。各地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分別作出由當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代繳、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依法承擔代收代繳義務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當事人繳納等規定。

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社會撫養費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7)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20;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體制

(一)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體制

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對超生子女費實行「統收統支」到對計劃外生育費實行「鄉收縣管、財政監督、專款專用」的管理體制,雖然逐漸規范了這項收費的管理,但在實踐中仍存在自收自支、收支「掛鉤」、「放水養魚」等問題,加之缺乏監督或監督不力,致使少數地方滋生腐敗,甚至形成行業不正之風。為此,《辦法》根據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的要求,明確規定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並規定執收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財務紀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證。

關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體制,主要內容包括: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書面決定或者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為代征機關負責徵收。徵收機關或代征機關依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決定,向應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送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所收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財政。這種規定體現了國務院關於行政收費管理體制改革實行「收支兩條線」、當事人自行繳納等重要精神,有利於從制度上、源頭上杜絕基層因徵收社會撫養費產生的行業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二)社會撫養費管理的基本要求

1、社會撫養費的繳納方式 按照要求,應為當事人自行繳納。同時,因交通等特殊原因,應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不便自行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代收單位繳納的,代征機關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可以會同指定的金融機構或代收單位的工作人員,為其提供繳納方便,向其出具收費票據,並在指定的時間內將當事人繳納的社會撫養費上繳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代收單位。

2、加收滯納金問題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1條關於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加收的滯納金按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計算。同時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滯納金應當上繳財政。

3、社會撫養費的使用 根據現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經費投入體制,社會撫養費應納入財政管理。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由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需要。

八、不服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法律救濟

在目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我國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極其重要的法律救濟手段,也是監督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重要的法律監督機制。行政機關在作出徵收行政相對人社會撫養費決定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對事實的認定錯誤,是否存在作出徵收決定過程中的程序違法,是否存在著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准計算明顯不當等問題,往往是引起有關社會撫養費行政爭議的主要原因。

作為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的公民,若不服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所作出的徵收決定(實踐中大量的將是認為不該徵收的卻徵收或者該少徵收的卻多予徵收的情況),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在知道該徵收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該縣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的上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即地、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由行政復議機關對該徵收決定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予以全面審查,並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復議決定。如果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所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根據復議決定的不同內容分別以不同的主體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具體說來,當事人若對行政復議的維持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應是作出原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當事人若對行政復議的變更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應為復議機關。如果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採取兩種辦法提起行政訴訟:其一是當事人可以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對其不履行或不及時履行職責的行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其二是當事人可以以原徵收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作出撤消或者變更原徵收決定等相應形式的判決。 21

作為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的公民若不服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所作出的徵收決定,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2。不過應當注意的是,該公民應當在知道作出徵收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3

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過程中,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需要研究,就是關於徵收決定是否停止執行以及如何計算滯納金的問題。

關於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是否停止執行的問題。一方面,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這一內容與《行政復議法》第21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的原則相一致),但是後面的「法律但書」則又規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以看出總的來講是與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關於「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規定彼此呼應的。問題在於,這樣的法律、法規規定中,行政相對人只有申請停止執行的程序性權利,當事人的這種申請行為並不必然地引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中止執行的效果。而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程序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復議過程中的復議機關則有根據具體情況主動停止執行的權力,人民法院也只有在當事人申請的前提下,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不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才可以裁定停止執行。從這些規定看來,立法中的權利與權力配置還存在一些不盡合理的地方。我認為,應該盡快修改《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及早確立「復議、訴訟期間原行政行為停止執行原則」,不停止執行只是個別的例外,這樣才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以免造成無可挽回和不可彌補的損失。

關於經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案件如何計算滯納金的問題。一方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應在行政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繳納或經批准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 24;另一方面當事人不服行政徵收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那麼如何看待行政復議中或行政訴訟中該行政徵收決定的法律效力(即是否必須執行)以及後續程序中如何起算欠繳之日從而計算滯納金的問題。我認為,如果當事人不服行政徵收決定申請復議或起訴,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會同時提出中止(停止)執行該決定的申請,或者由行政機關(這里包括原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依職權主動作出停止執行的決定,盡管法律、法規原則規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期間原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法律、法規仍然有其例外規定。或者說就象上文我所主張的,應該確立「復議與訴訟期間停止執行原決定」的原則。倘若如此,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原行政徵收決定的效力暫時中止。必須等待最終的生效決定作出後(包括終局的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未上訴的一審判決或者是二審終審判決等)才可以重新計算期間。如果終審判決或者生效的復議決定認定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繳納社會撫養費義務的,那麼當事人就應當在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間里履行繳納義務,如果當事人在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間里不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的,自欠繳之日起應當依法交納滯納金。而且行政機關還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

九、小結

徵收社會撫養費雖是推行計劃生育的重要措施,但並非實行計劃生育的主要措施和唯一手段。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應該通過深入、細致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理解和自覺執行計劃生育規定,規范自己的生育行為;通過提供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建立經常性的隨訪服務和孕情檢查制度,加強對生育過程的控制,努力減少和避免非意願妊娠,防患於未然。應建立計劃生育激勵機制和利益導向機制,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解決實際困難,盡快富裕起來;應繼續深入開展「三為主」,深化「三結合」,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和完善適應民主法制建設和市場經濟體制新形勢的綜合治理體制和基層管理機制,決不能簡單地靠事後徵收社會撫養費來推行計劃生育。
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其他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應嚴格執法,努力使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到位,真正發揮社會撫養費制度調節生育行為的功能,同時也要在徵收工作中注意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要防止為完成徵收任務而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辦事、甚至隨意損害育齡群眾合法權益和不認真履行徵收職責,應收不收,弱化執法力度的問題。充分發揮相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的作用,通過綜合治理,促進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及時到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的各個環節,堵塞漏洞,加強廉正建設,提高行政執法水平。要努力減輕農民負擔,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對於徵收中個各種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的行為,要依據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25等法規嚴肅處理。對於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注釋:
1198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和1984年《中共中央批轉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關於計劃生育工作情況的匯報〉》對此都有明確規定,實行必要的獎勵和限制,保證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對於經過多次教育仍不按計劃生育的,應實行必要的經濟限制。

2 如湖北省1987年制定、後經1991、1997年兩次修正的現行《計劃生育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26條就詳細規定了對「計劃外生育的」個人收取「計劃外生育費」的不同情形。

3《計劃外生育費管理辦法》共6章23條,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第一條規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對計劃外生育者要給予適當的經濟限制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計劃外生育費是一項為控制人口過快增長對計劃外生育者徵收的補償性資金。這項資金必須全部用於計劃生育事業。」從這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計劃外生育費的性質。

4 中發[2000]8號明確指出:「在現階段,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徵收社會撫養費,給予必要的經濟制約,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確定。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家財政」。2001年,財政部、國家計委已將社會撫養費列入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5 有的國家由於人口基數本身並不大,或者雖有一定的基數,但較長時間內出現人口的負增長,所以就可能出現政府採取一系列激勵機制包括各種獎勵辦法等來鼓勵人們生育子女,刺激人口的相對增長。所以採取什麼樣的生育政策完全根據國情而定。在我國由於人口基數太大,所以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得不採取經濟限制措施來控制人口數量的過快增長,當然從長遠來看更為重要的則是如何提高人口的素質和改善人口的結構問題。

6 只有個別人認為還是用「計劃外生育費」比較好,因為若稱「社會撫養費」容易引起爭議,且難保證全部用於計劃生育事業。

7 見王維澄 關於《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主要問題修改意見的報告(2001年12月27日)。

8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第357號令頒布。該行政法規於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該辦法的制定過程。國家計生委起草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送審稿)》,於2002年1月31日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收到此件後,徵求了國家計委、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公安部、農業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的意見;並在北京和長沙分別召開座談會,徵求了16個地方政府和北京、湖南兩地政府各部門、計劃生育工作基層單位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擬訂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2002年4月7日召開的全國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座談會上,進一步聽取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對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座談會後,國務院法制辦同國家計生委對徵求意見稿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草案)》。2002年6月1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制定該辦法十分必要,同時就確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准和徵收、繳納方式以及減輕農民負擔等問題提出了重要意見。會後,根據常務會議的精神,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家計生委經再次同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部門商量,對草案作了修改。

9 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219頁。目前我國的各種行政收費主要有公路運輸管理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公路養路費、車輛通行費、港口建設費、排污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教育附加費等。
10 參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1條(2)款、《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在《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制定過程中,一部分人曾主張應在肯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為徵收決定的作出者的同時,也從實際出發,作出授權性規定,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較低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徵收決定。其理由是:1、縣級政府機構改革後,中等規模縣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一般編制僅10人左右,中西部地區部分縣級計劃生育部門人員編制更少,難以承擔大量的審核、批准任務;2、避免行政復議、訴訟上移,增加市級政府或計劃生育部門的負擔;3、部分省(區)多年來實行低數額社會撫養費(違反地方法規規定生育第一個小孩的)由鄉鎮政府決定徵收,高數額社會撫養費(違反地方法規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決定徵收的做法比較切合實際,實踐效果較好,也有利於發揮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對鄉鎮的監督作用。參見張維慶、喬曉陽主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教程》中國人口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16頁。

11 這里的委託就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委託。一般而言,行政委託也應當具備一定的前提和條件,受委託者也應當具備一定的資格和條件。但委託的行政機關和被(受)委託的機關或組織之間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在受委託的行政事項的管理方面,受委託者只能以委託者的名義進行,並且由委託的行政機關對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方面,《行政處罰法》第18條、《行政訴訟法》第25條(4款)、《國家賠償法》第7條(4)款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12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4條規定: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C. 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

一、立案:計生部門工作人員通過信訪舉報、工作排查等渠道發現不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生育行為,經審查後應予立案調查。

二、調查:徵收單位對違法生育行為要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被調查對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詢問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蓋章(按手印)。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對當事人不符合規定生育的調查取證可從以下途徑搜集證據材料:

(1)小孩的戶籍申報證明;

(2)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或醫療機構出生嬰兒報告單等證明材料;

(3)小孩的預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記證明;

(4)孕婦的近期生育史的檢查鑒定;

(5)小孩與當事人的親子鑒定;

(6)小孩與當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務所或醫院男、女節育手術等檔案材料;

(8)其他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音像資料等。

以上有關證據材料應在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權利:調查終結,徵收單位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徵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除外)。徵收單位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徵收機關應當採納。

四、作出決定:調查終結後,徵收單位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確屬違法生育的,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標准依法作出徵收決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

(2)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

(3)對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徵收數額;(4)代收社會撫養費的金融機構名稱和繳納期限;

(5)不服徵收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徵收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作出決定日期和徵收機關印章。

五、送達決定書:徵收單位作出徵收決定以後,應在7日內向被徵收人送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以下簡稱徵收決定書)。徵收決定書應加蓋徵收單位印章,由徵收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指定專人直接送達,當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絕接受徵收決定時,可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可採取郵寄送達或者委託送達的方式。徵收決定書應當填寫送達回證。

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六、執行:社會撫養費應當由當事人在接到徵收決定書後30日內一次繳清。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載明分期繳納的理由、時間和金額,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的證明,報徵收單位審批。徵收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特別困難的,由徵收決定單位將其困難情況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公示,10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由徵收單位批准適當延長分期繳納的期限。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徵收方式:由當事人直接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

當事人繳納社會撫養費時,徵收單位應持有當地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並向繳納當事人開具河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專用票據。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D. 違法生育群眾徵收社會撫養費由哪個部門收取

社會撫養費所在地區的計生部門徵收。
請參閱《社會撫養費徵收管內理辦法》第四「容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的規定。
款項匯到縣級非稅收入管理局進入國庫,給你的票據還是統一的《一般繳款書》。

E. 請懂法律的進!社會扶養費能拿回來嗎

如果錢交了就很難在拿回來了,23號後他們也會以各種各樣的借口推委的。
如果你是未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婚姻的效力是無效的,但是你是生孩子嘛,與這個無關的。
他們肯定是不能強行把你帶去人流的,是違法的,這侵犯了你的生命健康權,可以去高他們故意傷害。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准,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准,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第三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六條)
綜合各有關法規的相關規定,當我國公民的生育行為出現以下6種情形之一時,就要自覺履行繳納社會撫養費義務: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條件,生育子女的數量超過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許可范圍;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記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關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為;3、公民收養子女的行為不符合收養法或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或依法收養後的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4、公民再婚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5、出國留學的中國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生育行為。
根據《辦法》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要有專用收據。國家計生委有關負責人強調指出,社會撫養費收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發放,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印刷。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該金融機構向繳款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代繳的,由代收代繳的機關、單位向繳納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
社會撫養費不是哪個部門說收就可以收的,要由有關部門下達書面徵收決定,還要給有關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申請強制執行」和「自行強制執行」只有兩個字不同,含義卻大不一樣。對於當事人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只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能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只能是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個人均無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徵收決定的,也必須由委託的計劃生育部門申請強制執行,不能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強制執行,更不能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行強制執行。
另外,在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中也規定,徵收機關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徵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徵收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製作徵收決定書。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⑴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
⑵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
⑶對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徵收數額;
⑷代收社會撫養費的金融機構名稱和繳納期限;
⑸不服徵收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⑹作出徵收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作出決定日期和徵收機關印章。
所以,即使你那個單據是社會撫養費的單子,也不能說明他們的行為是合法的,你把單子保存好,向紀檢部門去檢舉,也是可行的。

F. 戶籍制度改革以後社會撫養費將由誰收是多還是會少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那麼,原先依附在戶口上的城鄉區別會有哪些變化?
人口計生
二胎審批和社會撫養費有變化
市計生委政法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取消農業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後,人口計生方面的變化挺大,針對農村居民的二胎審批依據和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也將發生變化。目前,我市人口計生部門未接到上級部門的相關通知,他預測,戶籍改革在溫州實施後,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細則也會隨之做相應調整。
農村居民二胎審批政策
如今,我市針對農村居民的二胎審批條件是:
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現行社會撫養費政策
除二胎生育外,超計劃生育需要徵收社會撫養費,也是有居民和農業戶口差別的。
目前,違反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相應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以去年為例,鹿城區的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9126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17596元;平陽城鎮是28761元,農村是11827元。如果再乘以相應倍數,城鎮和農村所需要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相差還是比較大的。
社保醫保
已城鄉一體化,不會有變化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處室透露,我市採取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從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已經不按照農業戶口或者非農業戶口來區分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在單位上班的職工要按照城鎮職工的標准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其他的則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另外,醫療保險跟社會養老保險是同樣的體系,也不按戶籍進行區分。
據悉,我省其他城市均按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在取消農業戶口後,社保和醫保是不會發生變化的。

G. 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繳納社會撫養費有何依據

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1、社會撫養費立案對違法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呈批表),經主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同意後即為立案。2、社會撫養費調查取證(1)辦案人員(兩人以上)向被調查對象或知情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和調查意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迴避。
(2)向當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單位或村(居)委會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群眾和其它有關單位了解情況,查清當事人是否有違法生育或者收養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不到間隔年限生育等行為並取得充分證據。搜集製作與本案有關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書證、物證以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筆錄應經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後簽名蓋章(印)。調查的主要內容:婚姻史、生育史、從業及居住情況、人口和計劃生育合同履行情況、鄉鎮村居社幹部計劃生育管理過程、懷孕過程及醫學檢查情況、生育發生時間、地點、經濟收入狀況等。
(3)向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鄉鎮、村居)或有關單位(區縣統計、工商、稅收等部門、鄉鎮農經站)調查當事人經濟收入情況,合理核定收入。
(4)認真聽取當事人對違法生育的事實和法律責任的認識、辯護。
3、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1)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情況下,辦案人員根據違法生育事實、情節和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後,區縣人口計生委行政首長簽字同意後,製作徵收社會撫養費處理決定書。
(2)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應一式二份:被處理對象、存檔各一份。
4、社會撫養費送達
(1)送達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2)送達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收事由、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後把徵收社會撫養費處理決定書留置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
(4)被徵收人在外地的,應查明去處後郵寄送達,或通過其親屬代為轉交,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或轉交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5)被徵收人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的,以公告形式送達。
5、社會撫養費執行
(1)當事人在收到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後應按規定期限及時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交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本人應提出分期繳納申請,由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機構審查決定,並製作書面的決定書。
(2)對拒不履行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在6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當事人自覺履行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後,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定額收據。
社會撫養費結案
當事人已履行完結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由辦案人員將繳款憑證復印件納入案卷,並據實填寫《社會撫養費繳納情況登記表》,報區縣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予以結案。
7、社會撫養費存檔
鄉鎮人民政府將立案、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決定、送達、執行等材料整理歸檔,並製作規范的案卷,以備查證和復議、應訴。
依據《辦法》第六條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要有專用收據。社會撫養費收據用於證明國家收取某特定當事人繳納的社會撫養費事實的專用收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發放,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印刷。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該金融機構向繳款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代繳的,由代收代繳的機關、單位向繳納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
源自網路經驗:jingyan..com

H. 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

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具體如下:
一、立案:
計生部門工作人員通過信訪舉報、工作排查等渠道發現不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生育行為,經審查後應予立案調查。
二、調查:
徵收單位對違法生育行為要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被調查對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詢問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蓋章(按手印)。
三、告知權利:
調查終結,徵收單位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徵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除外)。徵收單位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徵收機關應當採納。
四、作出決定:
調查終結後,徵收單位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確屬違法生育的,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標准依法作出徵收決定。
五、送達決定書:
徵收單位作出徵收決定以後,應在7日內向被徵收人送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以下簡稱徵收決定書)。徵收決定書應加蓋徵收單位印章,由徵收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指定專人直接送達,當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絕接受徵收決定時,可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可採取郵寄送達或者委託送達的方式。徵收決定書應當填寫送達回證。
六、執行:
社會撫養費應當由當事人在接到徵收決定書後30日內一次繳清。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載明分期繳納的理由、時間和金額,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的證明,報徵收單位審批。徵收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特別困難的,由徵收決定單位將其困難情況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公示,10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由徵收單位批准適當延長分期繳納的期限。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徵收方式:
由當事人直接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
當事人繳納社會撫養費時,徵收單位應持有當地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並向繳納當事人開具河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專用票據。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I. 有那位朋友知道社會撫養費的具體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台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准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准,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准,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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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2003年3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4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必須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

(二)收養他人子女期滿6個月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證生育的。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在《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徵收標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不得減免社會撫養費。

第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六條 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對象是流動人口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准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載明具體繳款計劃,並提供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本人履行能力的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當事人遞交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有關情況並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經批准分期繳納的,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採取以下一種或者數種方式:

(一)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徵收。

(二)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徵收。

(三)由當事人直接到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四)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代繳。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徵收繳納方式。

第十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有關管理部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

第十一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社會撫養費按規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縣級金庫。組織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代收代繳的單位應當將收到的社會撫養費直接繳入縣級金庫。

對已實行銀行代收管理的地方,按照銀行代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用於補充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獎勵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或者城鎮享受低保救助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其中20%由市(州)統籌,用於調劑補充計劃生育工作先進縣(市、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80%作為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

徵收社會撫養費所需工作費用納入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年度綜合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安排。

第十五條 組織徵收社會撫養費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接受委託實行社會撫養費代收代繳的單位應當在收到社會撫養費後3日內向委託機關通報徵收情況;代收社會撫養費的金融機構,每季度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社會撫養費的收取情況;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每季度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

組織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徵收對象建立分戶賬。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將本轄區內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向群眾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一)擴大社會撫養費使用范圍的。

(二)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的。

(三)轉移、隱匿、坐支社會撫養費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增加或者減少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的。

(二)以徵收社會撫養費為目的,故意放棄監管造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

(三)偽造、變造、轉讓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的。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的,由上級機關按照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的2倍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在社會撫養費徵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計劃外生育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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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社會撫養費統一由金融機構代收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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