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會計學和審計學有什麼區別
審計襲學和會計學不是一個專業。
1.審計學是一門專門研究審計理論和方法,探索審計發展規律,對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社會學科。審計學是在審計實踐的基礎上產生的,經過實踐檢驗和證明了的,是客觀事物本質及其規律的正確反映。審計理論必須用來指導審計實踐,否則就成為脫離實際的理論。
2.會計學(Accounting)是以研究財務活動和成本資料的收集、分類、綜合、分析和解釋的基礎上形成協助決策的信息系統,以有效地管理經濟的一門應用學科,可以說它是社會學科的組成部分,也是一門重要的管理學科。會計學的研究對象是資金的運動。
3.審計學專業培養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需要,具備人文精神、科學素養和減信品質,具備經濟、管理、法律及審計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通曉審計、會計准則及相關的經濟法規,掌握現代審計理論、方法和手段,能在經濟管理領域從事會計、審計和管理咨詢工作的應用型、復合型專業人才。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⑵ 金融機構出納長款收入指的是什麼收入應該交營業稅嗎
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就是金融性質的單位,出納收付款時發生版的長款。
出納權人員每天要收付多筆現金,當日結賬難免會出現賬實不符。現金實存數大於賬面數即為長款。長款和短款(現金實存數小於賬面數即為短款)並存。不能把一時的長款視同收入或營業額,也不能把一時的短款視為損失。因此,長款不徵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用繳納營業稅。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繳納營業稅。
⑶ 會計專業和財務管理專業的區別
會計學和財務管理均是工商管理類專業,本科畢業後授予的學位同為管理學學士。會計的工作重點為做賬,即根據企業的發票等票據形成財務報表。財務管理的工作重點則為企業資金管理,包含資金的籌集和資金的使用管理。
會計部門
大部分企業的財務部門職能劃分是很模糊的,只有具有一定規模和管理水平的企業才能清楚地劃分出會計和財務管理職能。比如我很多公司的財務部下設財務、會計、資金三個部門,財務分管預算、決算、財務分析、內部控制;會計分管賬務處理、資金收支、稅務;資金分管籌資和資金管控。算是初步將財務各個職能劃分清晰了。有了這樣的劃分,企業招人的時候就可以挑一挑專業了,但也並不絕對。而那些管理水平較差的公司,財務管理職能往往弱化得厲害,專業方面就很無所謂了。
⑷ 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出納長款收入是什麼意思
就是實際庫存現金比帳上現金要多,無論長款短款,都要查明原因,進行下一步處理。
⑸ 人民銀行要求銀行上報的季報中:金融機構現金收入情況表內的對公收入指哪些項目
人行報表中會有計算方法和公式。及你指的對公收入需要統計的科目,
⑹ 企業的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應該計入負債,不應計入收入,但是這些借進的現金也應算作負債嗎
不是你這么理解的。。。借貸記賬法,每一筆業務要同時引起借貸兩方面專的變化屬
借入借款,應該
借:銀行存款 資產
貸: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負債
資產和負債同時增加,不計入收入
還有你簡單點理解,你從銀行借錢,就是欠銀行錢了,肯定是負債啊,同時你的貨幣資金增加了,也就是你的總資產增加了
會計恆等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⑺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開戶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開戶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中國內人民銀行容的監督,這局話是錯的。正確的為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必須依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監督。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7)金融機構現金收支怎麼統計擴展閱讀: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⑻ 《山東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收支分析報告報送管理辦法》
《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這個為重點,內容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⑼ 怎樣編制商業銀行現金流量表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合並現金流量表及編制說明
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合並現金流量表
編制單位: 年度 金額單位:人民幣
項目 項目編號
金額
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貸款利息收入 1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2
其他營業收入 3
活期存款吸收與支付凈額 4
吸收的定期存款 5
收回的中長期貸款 6
收回已核銷的貸款 7
與中央銀行往來現金凈額 8
與金融機構往來現金凈額 9
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10
現金流入小計
存款利息支出 11
金融機構往來支出 12
其他營業支出 13
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14
支付定期存款本金 15
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凈額 16
中長期貸款 17
支付營業稅金及附加 18
支付所得稅 19
支付除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以外的其它稅費 20
支付其他與營業活動有關的現金 21
現金流出小計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 22
分得股利或利潤所收到的現金 23
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現金 24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到的現金凈額 25
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26
現金流入小計
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支付的現金 27
權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 28
債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 29
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30
現金流出小計
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三、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吸收權益性投資所收到的現金 31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數股東權益性投資收到的現金 32
發行債券所收到的現金 33
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34
現金流入小計
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 35
發生籌資費用所支付的現金 36
分配股利或利潤所支付的現金 37
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數股東的股金 38
償還利息所支付的現金 39
減少注冊資本所支付的現金 40
其中:子公司依法減資支付給少數股東的現金 41
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42
現金流出小計
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四、非常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43
五、匯率變支對現金流量的影響額 44
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 45
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合並現金流量表編制說明
合並現金流量表以合並資產負債表、合並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現金流入、現金流出的資料為基礎編制。
(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貸款利息收入,反映金融企業在各類貸款業務中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收到本期貸款利息收入、收到前期貸款利息以及預收以後期間的貸款利息。
2.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反映金融企業在與其他金融企業往來業務中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利息收入、存放同業利息收入、拆放同業利息收入、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系統內往來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如為負數,列入第12項「金融機構往來支出」)、系統內拆借利息收入、轉貼現利息收入等。
3.其他營業收入,反映金融企業除利息收入和金融企業往來收入以外的經營收入實際收到的現金,包括手續費收入、證券買賣差價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租賃收入、匯兌收益、其他營業收入等。
4.活期存款吸收與支付凈額,反映金融企業吸收的單位和個人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業務實際現金收付的差額。如實際收入的現金小於支付的現金,列為現金流出。
5.吸收的定期存款,反映金融企業吸收的單位和個人定期存款等業務實際收入的現金。
6.收回的中長期貸款,反映金融企業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種中長期貸款收入的現金。收回的逾期貸款,不論在逾期前是作為短期貸款或中長期貸款,均在此項目反映。
7.收回已核銷的貸款,反映金融企業已作為呆賬損失核銷的貸款本期重新收回而收入的現金。
8.與中央銀行往來現金凈額,反映金融企業與中央銀行發生資金往來實際收付現金的差額,如實際收入的現金小於支付的現金,列為現金流出。
9.與金融機構往來現金凈額,反映金融企業與其他銀行、金融性公司之間拆入拆出、同業存放與存放同業以及其他資金往來實際收付現金的差額,如差額為負數,列為現金流出。
10.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入。
其他現金流入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11.存款利息支出,反映金融企業在各類存款業務中實際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本期存款利息、支付前期存款利息以及預付以後期間存款利息。
12.金融機構往來支出,反映金融企業與其他金融企業往來業務中實際支付的利息,包括向中央銀行貸款利息支出、同業存放利息支出、同業拆入利息支出、金融性公司拆入利息支出、系統內往來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如為負數,列入第2項「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系統內拆借利息支出、轉貼現利息支出、再貼現利息支出等。
13.其他營業支出,反映金融企業除利息支出和金融企業往來支出以外的經營活動實際支付的現金,包括手續費支出、匯兌損失以及除工資、福利性支出以外的用現金支付的各種營業費用等。
14.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以現金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為職工支付的其他現金,包括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各種補貼以及為職工交納的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和各種商業保險金等。
15.支付定期存款本金,反映金融企業在吸收單位和個人定期存款等業務中實際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
16.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凈額,反映金融企業發放與收回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各種貸款本金的差額。
17.中長期貸款,反映金融企業發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種中長期貸款。
18.支付營業稅金及附加,反映金融企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
19.支付所得稅,反映金融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因年終匯繳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原因退回或返還的所得稅,抵減實際繳納的所得稅。
20.支付除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反映金融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納的除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以外的其他各種稅費。與投資有關的稅金支出,在投資項目中反映。
21.支付其他與營業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出。
(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22.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出售、轉讓或收回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各種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其他投資實際收到的現金,包括投資本金(賬面價值)的收回和因收回款項大於(或小於)投資本金而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損失)。與債券投資本金同時收回的利息收入,列入第24項「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現金」。
23.分得股利或利潤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因股權投資而分得的現金股利,以及因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以現金方式實際分得的利潤。
24.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因債權性投資而收到的現金利息收入。包括現金等價物范圍內的債券投資,其利息收入應在本項目反映。
25.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到的現金凈額,反映金融企業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收到的現金,扣除為出售這些資產而支付的有關費用後的凈額。固定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報廢、毀損的變賣現金凈收入,也在本項目反映。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收到的現金凈額若為負數,應作為投資活動現金流出項目反映,列入第30項「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26.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入。
其他現金流入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27.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因購買或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支付的現金。
28.權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從事股票投資和其他權益性投資而支付的現金,包括支付的投資價款和傭金、手續費、稅金等各項附加費用。
29.債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購買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債券而支付的現金。債券價格中含有應收債券利息的,以及溢價或折價購入債券的,均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反映。購買債券發生的傭金、手續費等附加費用,也在本項目反映。
30.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出。
其他現金流出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三)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31.吸收權益性投資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收到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投入的現金。其中,委託證券機構代理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由證券機構直接支付的手續費、宣傳費、咨詢費、印刷費等費用,從發行股票取得的現金收入中扣除,以凈額列示。
子公司的少數股東增加在子公司中的權益性資本投資收到的現金,單列在第32項「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數股東權益性投資收到的現金」反映。
33.發行債券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收到的現金。委託證券機構代理發行債券的,由債券機構直接支付的手續費、宣傳費、咨詢費、印刷費等費用,從發行債券取得的現金收入中扣除,以凈額列示。
34.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入。
其他現金流入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35.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償還到期債券等籌資債務本金所支付的本金。支付債務利息所支付的現金,列入第39項「償還利息所支付的現金」。
36.發生籌資費用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發行股票、債券以外的籌資活動發生的各種費用,如咨詢費、公證費、印刷費等。
37.分配股利或利潤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實際支付的現金股利,以及分配利潤所支付的現金。
對於子公司向少數股東支付現金股利,單列在第38項「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數股東的股利」反映。
39.償還利息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實際償還債券利息等籌資債務利息所支付的現金。
40.減少注冊資本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經批准減少注冊資本,投資者抽回投資所發生的現金支出。
對於少數股東依法抽回其在子公司中的權益性投資,單列在第41項「其中:子公司依法減資支付給少數股東的現金」反映。
42.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出。
其他現金流出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四)非常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反映非常性、偶發生的項目對現金流量的影響,按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的差額在本項目列示。非常項目包括自然災害損失、保險索賠收入、捐贈、接收捐贈、罰沒收入、罰沒支出等。
(五)匯率變動對現金流量的影響額,金融企業發生的外幣現金流量及境外機構的現金流量,按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匯率或平均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而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按期末匯率對外幣現金流量進行調整,本項目反映此項調整對現金流量的影響。
(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反映金融企業在本期內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變動情況,即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余額與期初余額之差。如果期末余額大於期初余額,以正數表示;如果期末余額小於期初余額,以負數表示。
本項目應等於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和非常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量以及匯率變動對現金流量影響之和。
(七)本說明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現金流量:是指金融企業在某一期間內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數量,包括現金流入量、現金流出量和現金凈流量。
本說明所提「現金」,包括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現金:是指金融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存放在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企業中隨時可用於支付的存款,但不包括向其他金融企業拆放的資金。
現金等價物:是指金融企業持有的從編表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流動性強、價值變動風險很小、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的投資。
⑽ 什麼樣的人適合做財務管理
1、第一類:企業的財務人員。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生產運作中回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答作用,財務管理專業的同學畢業進入企業的財務部門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第二類:進入專業的財務公司。專業的財務公司比如會計師事務所等,這也是財務管理專業同學大量就業的一個領域,在財務公司可以作為理財顧問,財務顧問等對企業實踐進行策劃、指導、輔助、咨詢。
3、第三類:進入金融機構,比如銀行、證券公司等。財務管理的專業知識涉及到許多經濟金融方面的知識,因此在金融機構就業也是財務管理專業同學比較不錯的選擇。
4、第四類:可以成為會計專家,教授學者。如果本科學習以後,想對財務管理進行科研等,也可以考財務管理研究生,側重研究和規范財務會計制度、准則、理論和教學等。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