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改進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考
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6〕9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北京、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門檻,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原則
本意見適用於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以下統稱農村地區)。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調整涉及面廣,要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後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後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的原則和步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辦法,穩步推開。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
二、准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一)放開准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是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二是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也可按照自願原則,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三是鼓勵境內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四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股、收購、重組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將管理相對規范、業務量較大的信用代辦站改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五是支持專業經驗豐富、經營業績良好、內控管理能力強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現有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本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和行政村增設分支機構。
上述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對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的申請,監管機構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且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不佔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並可同時在發達地區優先增設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大中城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應在新設機構所在地轄內的縣(市)、鄉(鎮)或行政村也相應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一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並、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資金來源合法等條件。
資產規模超過人民幣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村鎮銀行應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准。
(四)放寬業務准入條件與范圍。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准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鼓勵並扶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具體業務准入實行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其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予以審批。
充分利用商業化網路銷售政策性金融產品。在農村地區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在不增設機構網點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銀行要逐步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力度,加大信貸投入。鼓勵政策性銀行在農村地區開展業務,並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優勢互補原則基礎上,與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適當拓展業務空間,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服務力度。
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造條件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並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
(五)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資格。一是村鎮銀行的董事應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其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二是在鄉(鎮)、行政村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含高中或中專)學歷。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人,由其投資人自行決定,事後報備當地監管機構。四是取消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即可上崗。五是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六)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上述准入政策調整范圍內的銀行業法人機構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在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其籌建行政許可事項,其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設監管辦事處的,報監管辦事處備案)。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未設銀監分局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上述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由決定機關頒發。
(七)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農村地區新設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在強化決策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經營效率的同時,要加強對高級管理層履職行為的約束,防止權力的失控。一是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行使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能。董事會可不設或少設專門委員會,並可視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管理小組或崗位,規模微小的村鎮銀行,其董事長可兼任行長。二是信用合作組織可不設理事會,由其社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經營管理層,但應設立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管理層可由投資人直接委派,並實施監督。
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高效、安全、穩健運作。
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以及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外資金融機構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6號)等法律、法規外,在農村地區的其他准入政策適用本意見。
三、主要監管措施
(一)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要強化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監管。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二)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採取差別監管措施。一是對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監管機構可適當減少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或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二是對資本充足率低於8%、大於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適時採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以及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進行整改。三是對限期達不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於15%的,可適時採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內仍不能有效實現減負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對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應主要實施合規監管,並與其母公司實施並表監管。
(三)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其資金全部用於社員,確有資金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對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范,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要予以融資支持。鼓勵農村地區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兼顧當地普惠性和商業可持續性的前提下,將其在當地吸收的資金盡可能多地用於當地。對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餘資金可用於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向「三農」融資。
(四)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一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滿足區域內農民、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信貸政策,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服務目標,保證其貸款業務輻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在農村地區開展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構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三農」實際的貸款管理制度,培育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信貸文化。三是監管機構應建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服務質量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該機構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促進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滿足農村地區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❷ 雲南省2014年打擊非法集資工作方案
(一)開展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與鞏固宣傳教育的常態化機制。
1、宣傳月活動
開展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月活動從現在開始,到6月中旬結束,相關安排如下:
(1)職責分工
市處非辦:負責宣傳教育活動的統籌協調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政府開展宣傳工作,協調市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製作公益廣告和編印宣傳資料。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市級媒體承擔宣傳教育活動的重要任務,成為宣傳月活動的重要陣地。
人民銀行晉城市中心支行、市銀監分局、市保險行業協會和市金融辦:負責協調相關金融機構參與宣傳教育活動。
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其他成員單位結合工作職責承擔相應的宣傳工作。
(2)宣傳方式
①通過當地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播放和刊登。
②各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要在營業網點張貼宣傳廣告、發放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手冊、宣傳材料,播放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專題宣傳片,在營業場所電子屏幕中滾動播放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標語。
③各縣(市、區)政府安排在城市社區、城鎮街道、廣場、車站、城鄉結合部、農村集鎮等群眾主要集散地,懸掛宣傳口號條幅,張貼宣傳海報;設立咨詢點,播放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專題教育片,發放宣傳手冊、傳單,開展法律咨詢等形式進行現場宣傳;製作宣傳車巡迴宣傳,要求宣傳活動覆蓋鄉鎮及人口密集村莊。
④市處非辦印製《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招貼廣告》、《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手冊》及其他宣傳材料,下發至城區范圍內的各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性擔保公司、街道、社區、鄉鎮和村。
各縣(市、區)政府要高度負責地督導和推動宣傳月活動,並於6月10日前將宣傳月活動開展情況的工作總結書面報市處非辦。
2、鞏固和提升宣傳教育長效機制
宣傳月活動結束後,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要在鞏固和提升我市已開展的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長效機制上下功夫,嚴格按照《晉城市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長效機制的實施方案》(晉市處非發〔2013〕4號)的要求進一步引深處非宣傳工作。
(二)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重點檢查的問題
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重點檢查的主要問題:
1、未按規定進行企業登記、備案、出資、資金託管,無辦公場所、無辦公人員,違規設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2、違規超范圍經營,公司名稱標識是否體現實際從事業務的特點、是否與注冊登記的名稱一致;
3、以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路媒體、小廣告、小傳單、手機簡訊等形式發布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信,從事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非法理財等行為;
4、未按規定程序批准發行債券、轉讓股權,從事資產管理、資金借貸、融資擔保、資產租賃等業務;
5、是否按相關行業的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建立會計制度、設立會計賬戶、進行會計核算、開設銀行基本結算賬戶;是否建立風險管控的審慎制度,相關收費和付費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和行業運行規則;
6、是否按公司章程設立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決策機制,實際出資人出資情況、資本金到位情況、法人代表、經理及高管人員的實際在崗情況和素質是否存在重大虛假現象;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約定的行為。
(三)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風險排查
1、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風險排查的范圍
除重點檢查安排的投資類(包括投資咨詢、投資管理)、非融資性擔保類和資產管理類機構外相關的各個重點行業和機構均為排查的范圍。
2、排查工作的職責分工及組織方式
這次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以行業監(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為主,市級相關部門按照省級對口部門的工作安排,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工作方案,負責對在市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相關機構進行風險排查,並對各縣(市、區)對口部門的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進行指導;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統一部署,組織轄內相關部門開展風險排查工作;各縣(市、區)相關部門負責按照本級政府的統一部署,在上級部門指導下開展風險排查工作。
市級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市教育局:負責對民辦院校進行排查;
市科技局:負責對高科技企業進行排查;
市民政局:負責對養老機構進行排查;
市住建局:負責對房地產中介機構進行排查;
市農委:負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排查;
市商務局:負責對電子商務企業、融資租賃企業、典當行進行排查;
市金融辦: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排查;
人民銀行晉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第三方支付公司進行排查;
市銀監分局:負責對網路借貸平台、金融租賃企業、財務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進行排查;
市、縣兩級工商部門,要將上述相關行業的法人注冊登記信息進行整理匯總,按照以上職責分工,分別遞交相關部門作為組織安排風險排查的依據。各級政府處非辦和承擔風險排查任務的相關職能部門要主動與同級工商部門聯系,確保應排查的對象不重不漏。
3、排查的時間安排
根據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關於2014年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安排,這次排查工作從現在開始到6月10日結束。
4、排查的工作要求
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對於風險排查中發現的重大非法集資風險隱患及獲取證據的非法集資行為要及時將相關情況和處置方案報市處非辦。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要重視排查動態,研究和分析本地區、本系統非法集資的風險狀況、存在問題和防控風險的建議,並於6月15日前將風險排查工作總結報市處非辦。
(四)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重點檢查
1、重點檢查的對象
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重點檢查是根據我市經濟領域和金融市場近期暴露出的熱點問題而採取的專項舉措。針對非法集資現象易發多發的行業和機構,這次專項行動把投資類(包括投資咨詢、投資管理)、非融資性擔保類和資產管理類機構作為重點檢查對象。
2、重點檢查的組織方式
這次重點檢查由市、縣(市、區)政府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分別組織檢查力量,對本級的重點檢查對象進行檢查。
市級由市處非辦牽頭,分別從各成員單位、監察、審計和銀行機構抽調懂業務、作風正的骨幹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在市工商部門注冊的以上三類機構進行檢查,並對縣(市、區)級進行必要的抽查。各縣(市、區)政府參照市級組織方式對在本級工商部門注冊的以上三類機構進行檢查。
3、重點檢查的順序及時間安排
專項行動的重點檢查期限安排半年,原則上10月底結束。
工作步驟安排為:
市、縣(市、區)工商部門要在5月25日前將本級注冊登記的重點檢查對象的相關法人信息送同級政府處非辦。
5月底前各級要抽調檢查人員組成檢查工作組織,制定重點檢查工作方案,進行查前專業培訓。
為確保我市的重點檢查與省十部門聯合開展的《關於清理規范全省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要求保持一致,我市的重點檢查工作首先在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展開,確保在8月底前結束。其他重點對象檢查的開展時間根據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檢查進度安排。
抽查復查,為確保重點檢查工作有壓力、有動力,取得預期效果,決定對各縣(市、區)的排查和重點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復查,抽查復查面不低於10%,抽查工作於10月上旬進行。
4、重點檢查的工作要求
重點檢查是體現這次專項行動預期效果的重要環節。重點檢查的問題與排查環節基本相同,區別在於檢查的力度、深度、廣度和細度。重點檢查的著力點:一是檢查的時限范圍,一般為檢查對象近3年來的有關情況,開業不足3年的從開業時查起;二是突出重點,著力在實際從業范圍、資本金真實情況、資金來源渠道、結算賬戶開設情況、債權債務明細賬戶的真實性、營業收入及構成、費用支出及資金使用費支出等環節深查、細查;三是檢查要觸及到非法集資的各個環節和各個細節,如資金來源一定要核實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的具體金額和具體出資人情況;四是對相關情況的關聯方進行延伸調查或核實相關情況;五是對有非法集資嫌疑的情況要嚴密取證、查透查實,特別是要搞清出資人的基本情況和被查機構清償債務的能力情況。
(五)建立有償舉報制度
為拓寬非法集資案情線索,有效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扎實做好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市、縣(市、區)處非辦要建立有償舉報制度。建立舉報制度是這次專項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舉報制度的制定要周密、嚴謹、及時、公開。要明確受理舉報的方式、地點;特別要制定專人受理、信息封閉,為舉報人絕對保密的約束措施;要制定舉報的激勵機制,最大程度地調動知情者對非法集資行為舉報的真實性和積極性。各級的激勵機制要在轄區公開。
(六)依法處置非法集資行為
處置非法集資行為具有特殊的敏感性、政策性和社會性,處置非法集資應把握的原則:維護受害群眾利益的最大化、實現社會負面影響的最小化、行為主體受到正面教育的深刻化。在專項行動排查過程和重點檢查過程中,發現非法集資行為並實施處置時,必要認真執行《山西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關於印發<山西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有關規定,對問題進行分析歸類,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分別進行正確處置。對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理財等違法違規活動要嚴密取證、堅決取締;對有償債能力的主體要責令限期清償各種債務;對轉移集資資金、嚴重資不抵債,並給出資人造成明顯損失的要將獲取的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進行處置;對影響較大的案件要成立專案組,依法依程序開展工作,最大程度追償可清償債務的債權和資產,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對存在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置。
(七)清理規范與整章建制
清理規范與整章建制是這次專項行動標本兼治的集中體現,邊查邊糾、邊整邊改要貫穿於專項行動的全過程。在這次排查與重點檢查中發現的各種不規范行為要進行一律清理;對形成事實的非法集資行為要進行依法處置,使存量風險得到根本化解;各行業監(主)管部門要針對本系統所屬機構出現的各類問題,針對性的提出系統性整改意見和整章建制規范,並進行深入調查、認真研究,妥善處理好部門監管與市場調節的關系,屬於上級明確要求強化監管的內容和市場無法規范的行為,要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主動性,切實強化監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和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各企業要針對自身出現的問題和產生問題的原因進行深刻培析,查找根源,著力從制度層面杜絕問題的再發生,嚴格按公司法、相關法規和公司章程建立科學的、系統的公司治理架構和運行規則,並報監(主)管部門備案;各級政府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及辦公室要加強對清理規范和整章建制工作的指導與督查,著力探索並建立專項行動與長效監管相結合的良性互動的監管機制,著力提升我市有利於深化金融領域改革和市場調節功能的監管與服務水平。
❸ 我縣應如何加快非公經濟發展
提高認識、明確目標, 加快非公經濟發展
l、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發展是執政興國第一要務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非公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縣調整所有制結構、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都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我們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促進我縣非公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
2、今後一段時期,我縣發展非公經濟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是:以黨的十六大精神、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放心、放膽、放手、放寬、放活」的方針,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進一步解放思想,拓寬領域,完善機制,優化環境,提高素質,抓住機遇,集中力量,全面推進非公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力爭到2005年末,非公經濟增加值佔全縣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3、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各部門,要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消除一切妨礙非公經濟發展的思想觀念、管理體制、政策法規和不符合發展要求的做法,在市場准入、產業政策、投資方向、法律咨詢、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質量保證、環境保護、勞動人事等方面依法管理,提高優質服務,公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努力營造非公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法律上有保障,社會上有地位,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有實惠,與國有和集體企業平等競爭、共同發展的良好環境,開創我縣非公經濟突破性發展的新局面。
放寬市場准入和投資領域
4、依法進行審批。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任何部門對非公企業的設立不得實行前置審批。部門規章和行業管理規定不得作為前置審批條件,要公開辦事程序,減少審批環節,提高服務效率。
5、降低設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業注冊資本金限額,資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資本金可放寬到注冊資本金的10%,允許人力資本、智力成果等無形資產經有資質的中介部門計價入股;清理注冊登記收費項目,除工本費和法定收費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6、統一行業准入。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外的行業、領域及商品,均允許各類民間資本經營,鼓勵非公企業投資教育、醫療、衛生、體育等行業;參與山區、農業產業化等綜合性開發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市政工程建設的投資經營;凡對外開放的行業,投資領域均對非公企業開放;對非公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和貸款投資建設的一般基建項目,不再進行投資審批;超出限額的,實行備案制。
7、放寬進出口經營資質。達到國家規定標准和注冊資本金在5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非公企業,即可申請和辦理自營進出口權,並在對外經貿業務及出口退稅、配額分配、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使用、出國考察和商務活動、出口退稅帳戶質押融資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待遇。
實行稅費優惠鼓勵政策
8、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提高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增值稅起征點:銷售貨物的由原規定月銷售額2000元提高到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由原規定月銷售額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納稅的由原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提高個體工商業戶和其他個人的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由月營業額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納稅的,由每次營業額50元提高到100元。新辦企業、確定為農業產業化的重點龍頭企業和兼並收購國有、集體企業的非公企業,自新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至2010年期間,減按稅率15%徵收企業所得稅。外省、市、縣來我縣投資企業凡符合注冊資本金中省外投資佔51%以上或省外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條件的,享受我省許可權范圍內給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為非公經濟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擔保收費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0%、擔保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50%的,自營業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至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對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捐款,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9、實行收費優惠政策。非公企業可享受國家和省的國有、集體企業收費優惠政策,兼並和收購國有、集體企業的,享受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各項收費優惠政策。非公企業有償開發國有、集體未利用土地,從事林業、種植、養殖業及其輔助設施建設的,從簽訂出讓、承包、租賃合同之日起,返還頭5年土地出讓金、承包金或租金。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涉及的費用應依法測算。對非公有制企業兼並、收購國有、集體企業的,享受省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的優惠政策。新辦市場自開業之日起,1年內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費用,凡進入新辦市場的經營者2年內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費用。
10、實行稅收由財政補助和獎勵政策。所有非公企業繳納的地方稅收5萬元以上的,比上年增長部分由財政返還30%。凡在我縣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非公企業,從企業開始經營的年度起,經批准3年內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和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級財政扣除體制上解部分後補助給企業。非公企業投資新辦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從開始經營起3年內所繳納增值稅中的地方分享部分和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級財政扣除體制上解部分後補助給企業。非公企業從事荒山開發、易地扶貧的,3年內經批准免徵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除荒山開發、易地扶貧外,利用非耕地辦的農業開發項目,從有收入的年度起3年內,所繳納的農業特產稅由同級財政扣除體制上解部分後補助給企業。對非公企業當年吸納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超過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30%,並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批准,可在3年內將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級財政扣除體制上解部分後返回給企業。凡開發生產有利於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企業,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11、補充專項扶持資金。從2003年起3年內,縣財政每年安排50萬元資金,補充我縣非公經濟專項扶持資金;各鄉(鎮)財政也要逐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扶持發展資金,並列入預算,主要用於建立非公經濟信用擔保體系。
12、積極支持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盡快建立起我縣非公經濟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基本框架。在我縣注冊的擔保公司資本金達到500萬元的,即可登記注冊。要支持社會團體、行業協會、自然人等牽頭出資組建多元化、多層次、不同類型的擔保機構。企業貸款中涉及的資產抵押和產權登記收費,一律按下限收取。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產品有市場、有效益、誠實守信企業等非公經濟的借貸支持力度。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向上爭取資金,用於扶持非公經濟的發展。
保障企業發展用地
13、滿足用地需求。非公企業用地要統一納入當地土地開發和年度用地計劃,要滿足企業在新建、改造和擴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其土地使用的審批程序、稅費繳納要與國有、集體企業一視同仁。
14、降低用地成本。對需以出讓等有償方式提供用地的,屬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應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屬國家和省鼓勵的投資項目,在出讓金等方面給予優惠,即2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出讓金扣除征地成本費給予優惠50%;200—500萬元的投資項目,出讓金扣除征地成本費給予優惠75%;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只收取征地成本費;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所需土地費用由縣政府承擔。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劃撥供地目錄》(國土資發[2001]9號)的城市基礎設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及國家和省鼓勵投資的生產項目用地,可按劃撥方式提供。對有償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非公企業,土地出讓金中的政府收益部分,可採取兩種方式支付:一是掛帳付息;二是分期付款,即辦證時支付10%,其餘在5年內付清。對原集體企業、鄉鎮企業改制為非公有制企業的,只要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或土地使用權不發生轉讓、出租、抵押等行為的,可維持原有的用地方式,改制時不辦理土地徵用和轉用手續。改制後土地用途改為經營性用地的或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等行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徵用、出讓等有關手續。對非公有制企業租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辦理有關手續。
15、簡化用地審批。對非公企業提交的用地申請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上報手續;獲得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的,在30天內完成登記發證工作。
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16、規范經營行為。非公企業要切實加強管理,努力提高企業素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自覺遵守市場規則;安全生產,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場經濟秩序整治力度,堅決取締無證照經營,打擊制假售假、坑蒙拐騙、逃稅騙稅等違法違章和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保護合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
17、改善法治環境。根據公平、公正原則,進一步制定和完善保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非公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堅持以教育為主,盡量用經濟和行政手段解決。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非公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社會治安管理;政法部門要嚴厲打擊危害非公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侵犯非公企業家合法財產和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及金額大、影響惡劣的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積極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業的案件,維護司法公正。
18、實行掛牌保護。努力為非公企業創造寬松的發展環境,在我縣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非公企業和列入省、市的重點非公企業,由縣監察部門實行掛牌保護。行政部門和執法部門對非公企業的檢查必須經同級監察部門同意後進行。
19、加強執法監督。要把服務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作為政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為非公經濟發展提供法律支持。政法機關對非公企業法定代表人需採取強制措施或對非公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財產進行扣壓或查封,若涉及年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非公企業和縣確定的重點非公企業,必須報縣委政法委協調同意後執行;其他行政部門對非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權及財產進行扣壓或查封,必須報送縣監察部門同意後執行。
堅決整治「四亂」行為
20、強化監管。調整充實縣治理整頓「四亂」和投訴工作機構,負責全縣治理整頓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工作的指導、督促、協調。縣鄉兩級各有關部門每半年必須開展自查自糾,並向同級黨委、政府書面報告。
21、規范收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全縣涉及非公經濟的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統一收費項目、收費標准,並向社會公布,不在公布范圍內的收費項目,任何部門不得收取;對必須的收費項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嚴格執行收費登記卡制度。
22、減少檢查。嚴禁對非公企業進行重復檢查,同一部門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例行檢查,原則上一年不能超過一次,檢查必須持有縣以上部門領導簽署的檢查文件或證件。
23、嚴管罰款。各級政府不得對所屬部門、上級單位不得對下級下達罰款指標。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和非公企業罰款時,必須開具由國家或省級財政統一印製的票據。所有罰款,一律實行「部門開票、銀行收款」制度,統一上繳財政,不得對行政執法部門實行提留、分成、返還或獎勵。
24、杜絕攤派。嚴禁任何職能部門和個人利用職權強行安排非公企業接待或報銷不應由經營者開支的費用;嚴禁強行向非公企業推銷商品、定點購買物品、訂購報刊雜志和強制非公企業開展達標、評比、競賽活動;嚴禁強制非公企業參加學術研討會和收費性質的業務培訓班;嚴禁強行向非公企業拉贊助、拉廣告;嚴禁搞搭車收費。
25、追究過錯。實行治理「四亂」部門領導責任制,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發生的「四亂」行為負主要責任。對有令不行,違反本《意見》的執法人員,一經查實,要調離原崗位,性質嚴重的給予除名;凡出現3次以上違規行為的部門,主要領導必須向黨委和政府作出檢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性質嚴重的,給予部門領導降職或撤職處分。
26、加強社會監督。實行社會評議部門行風制度,各級人大、政協要把政府職能部門的服務、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納入對部門行風評議和領導幹部述職評議內容。設立「四亂」治理整頓辦公室,每年組織非公企業對政府職能部門的履職行為進行民主公開評議,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滿意率低的部門主要領導要進行調整。
強化政府服務職能
27、健全社會保障。加快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擴大到非公經濟,保證其從業人員享受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障待遇,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從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中退出,從事個體經營、創辦非公企業或到個體工商戶和非公企業就業的人員,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後,交費年限可連續計算,檔案由勞動、人事部門或中介組織託管。
28、提供綜合服務。外來非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子女入托、入園和接受義務教育,憑營業執照給予享受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其收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或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入幼兒園的,由家長選擇入園;入小學、初中的,憑營業執照由縣教育局統籌安排,在投資所在地(居住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就讀。需要選擇學校的,收取擇校費。對擇校費實行優惠,非公企業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年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免收擇校費;投資額在25萬元以上,年納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半價收取擇校費(教育部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為准)。申請入學的程序:外來非公企業經營者子女確需在投資所在地(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家長持相關有效證明(營業執照、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轉學意見),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入學申請,手續完備即可安排就讀並建立臨時學籍。己取得我縣常住戶口的,其子女就讀普通高中的,如原就讀學校同意,可向教育局申請辦理有關成績核轉手續,經同意可在我縣就讀普通高中,並取得高中學籍;戶籍不在我縣的非公企業經營者子女,需在我縣就讀普通高中的,經同意可借讀,收取借讀費,高考按當年的招生政策辦理。戶籍管理按思署發[2002]31號文件辦理。
29、建立縣鄉有關領導掛鉤聯系私營企業制度,為私營企業排憂解難。建立非公經濟發展目標責任制,對縣鄉年度非公經濟發展實行目標考核,並作為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一,對促進非公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❹ 同一個市的公司在這個市轄區縣開展業務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經上海市政府批准設立,歸屬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監管,遵循中國證監會對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統一要求,是上海市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環節。
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轉讓系統自2012年2月15日開業以來,取得了令人矚目的優異業績。但由於中小微企業數量眾多,而目前資本市場容量有限,與投資者廣泛和多元的投資需求不相適應。在此背景下,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推出了中小企業股權報價系統,為更多的企業提供對接資本市場的機會,成為企業與金融機構、投資者信息互通的橋梁。
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現已形成「一市兩板」的新格局:在一個市場——上海股權託管交易市場,構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系統」、「E板」)、中小企業股權報價系統(「報價系統」、「Q板」)兩個板,為不同類型、不同狀態、不同階段的企業提供對接資本市場的機會及相適的資本市場服務。
報價系統以系統平台為載體,為掛牌企業提供包括掛牌、信息披露、股權融資、債權融資、收購兼並、人員培訓、專業指導、企業展示、品牌宣傳等多元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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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為什麼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都設立金融辦公室
一、銀監會、人行都是垂管部門。本級政府開展工作不好協調呀。
二、保險業等行業在地縣市還沒有部門管。
三、說實在的,中國的機關設置太隨心所欲,我也不敢苟同。
金融辦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的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規體系,監管信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指導本地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認真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助協調解決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需解決的問題。
四、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擬訂和協調規范、整頓本地金融秩序的有關事務,確保地方金融安全、穩健和規范運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業務活動。加強社會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設,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區的政策和措施,促進本地金融安全。
五、負責本地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的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指導、規范上市公司購並、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本地上市公司發展、結構優化的政策性建議。協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負責組織、指導本地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准備上市工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擬定本地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發展和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動態,及時提出金融決策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收集本地金融、保險、證券系統的業務報表和業務統計工作;指導下級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辦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
❻ 金融學問題1.商業銀行業務是怎麼分類的,理財產品應歸屬於哪類2.銀監會為什麼要對理財產品加強監管
(1)最通用抄的分類是:負債襲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
也可以按對象不同分:個人業務,公司業務,小企業業務,國際業務等
(2)個人認為理財產品屬於中間業務,個人業務。因為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3)銀監會對理財產品加強監管,是因為銀行理財產品的本質是金融投資產品,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它是有風險的。
❼ 如何與銀行理財經理洽談與期貨公司合作有沒有類似方案及PPT文檔借鑒的,謝謝!
全國銀期轉賬業務 產品介紹
中國農業銀行全國銀期轉賬業務是指農行作為投資者銀行結算賬戶和期貨公司客戶保證金帳戶的開戶行,通過與期貨公司的系統對接,建立投資者銀行結算賬戶與其期貨公司資金賬戶的一一對應關系後,投資者通過我行或期貨公司提供的渠道發出資金劃轉指令,實現資金在投資者銀行結算賬戶和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之間實時劃轉的一種金融服務。
產品優勢與特點
1.網點優勢,覆蓋全國。
全國近2.4萬個物理網點均可開通銀期轉賬業務,縣域地區優勢更加突出。
2.功能齊全,設置靈活。
銀期轉賬系統各業務功能全部採用參數化設置,操作靈活。
3.異地劃轉,無需費用。
客戶通過我行全國銀期轉賬系統發生的異地資金劃轉無需繳納手續費。
4.銀行期貨,雙向開通。
客戶可以在銀行或期貨公司任何一方開通全國銀期轉賬業務,而且即開即通,方便快捷。
5.一卡開通,全國通用。
① 客戶使用一張金穗借記卡,可在全國任何網點開通銀期轉賬業務。
② 客戶使用一張金穗借記卡可以同時使用全國銀期轉賬業務、銀商通業務、證券第三方存管業務、B股銀證轉賬業務等多種金融服務。
6.多種渠道,方便快捷。
客戶可根據自己需要通過農行網點櫃台、網上銀行、電話銀行、自助終端和期貨端渠道發起交易指令。
如何辦理
1.銀行櫃台簽約
個人投資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個人金穗借記卡等資料,填寫《銀期轉賬業務申請表》,簽訂《中國農業銀行全國銀期轉賬客戶服務協議》,即可申請開通全國銀期轉賬業務。
機構投資者憑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本人辦理時不需要)、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單位金穗借記卡等資料,填寫《銀期轉賬業務申請表》,簽訂《中國農業銀行全國銀期轉賬客戶服務協議》,即可申請開通全國銀期轉賬業務。
投資者簽約成功後,即可通過指定渠道發起出金、入金交易。
機構投資者憑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本人辦理時不需要、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單位金穗借記卡等資料,填寫《銀期轉賬業務申請表》,簽訂《中國農業銀行全國銀期轉賬客戶服務協議》,即可申請開通全國銀期轉賬業務。投資者簽約成功後,即可通過指定渠道發起出金、入金交易。
2.銀行櫃台更換簽約借記卡
若個人或機構客戶不慎將銀期轉賬業務所對應的農行借記卡遺失,個人客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新的農行借記卡;機構客戶授權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工商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新的與法人同名農行借記卡到農行指定網點,填寫銀期轉賬業務申請表辦理。
3.銀行櫃台解約
個人投資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簽約借記卡,在經辦行填寫《申請表》,交銀行櫃台辦理解約手續。
機構投資者憑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簽約單位借記卡,在原簽約網點填寫《申請表》,辦理解約手續。
4.出金、入金交易
客戶可以通過農行或期貨公司渠道發起出、入金交易。
金融期貨結算業務 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定義
農業銀行作為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的特別結算會員,為交易會員提供結算服務,收取結算傭金,並承擔結算風險。
在股指期貨業務正式推出之前,農業銀行根據中金所要求正在開展股指期貨模擬交易代理結算業務。
服務對象
中金所交易會員。
在股指期貨模擬交易階段,具有中金所正式交易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以及經中金所審核同意以交易會員身份參與模擬交易的期貨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均為我行股指期貨模擬交易代理結算業務的服務對象。
業務內容介紹
1.根據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通過特別結算會員系統等為交易會員提供期貨結算服務和合約到期時的合約交割服務;
2.通過特別結算會員風險監控系統實時監控交易會員的交易和結算風險,及時通知交易會員採取措施降低交易風險;
3.在交易會員未能履行合約義務的前提下,在授權范圍內主動採取風險控制措施,避免出現業務風險;
4.按照監管部門有關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的規定,及時為交易會員辦理出入金業務;
5.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報告有關交易結算情況。
系統優勢
1.我行特別結算會員系統通過了中金所的系統壓力測試及全景測試,滿足投產要求。
2.與中金所介面一致,完美兼容,支持交易會員金仕達、恆生等多種版本的交易系統;支持直接和間接兩種下單方式。具有高性能、高可靠性、可審計性等特點,且間接下單無丟包率,保證客戶交易穩定運行。
3.系統可同時容納50個交易會員50萬個客戶10萬手持倉,同時採用實時通訊機制和先進的加密技術,確保系統安全性。
股指期貨模擬交易代理結算業務開辦流程
1.交易會員與我行簽訂《股指期貨模擬交易代理結算合作意向書》。
2.向中金所遞交相關申請材料。
3.雙方協商系統設置、鏈路搭建、交易測試等事宜。
4.對於需要移倉的交易會員,根據中金所時間安排進行「冒煙測試」。
5.下一個交易日正式開展模擬交易。
銀商通業務 產品介紹
銀商通業務是指我行與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的系統對接,建立交易商銀行結算賬戶與其市場資金賬戶的對應關系後,交易商可選擇通過我行或市場提供的多個渠道發出資金劃轉指令,實現資金在銀行結算賬戶和市場資金賬戶之間實時劃轉等功能的一種金融服務。
我行是國內同業首家推出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客戶交易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產品功能
1.簽約——雙向發起,快捷簡便,充分發揮網點優勢
2.解約——市場端發起
3.入金(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市場資金賬戶)
4.出金(市場資金賬戶資金轉銀行結算賬戶)
5.查詢(客戶信息,客戶資金等)
6.變更簽約銀行結算賬戶
7.日終對賬——及時對賬,清算快捷,充分保證資金安全
產品優勢
1.網點優勢,覆蓋全國。
全國近2.4萬個物理網點均可開通銀商通業務,縣域地區優勢更加突出。
2.功能齊全,設置靈活。
銀商通系統各項交易功能全部採用參數化設置,操作靈活,適應市場個性化需求。
3.異地劃轉,無需費用。
目前客戶通過我行銀商通系統劃轉資金,不收取異地轉賬手續費。
4.銀行市場,雙向開通。
交易商可以在銀行或市場任何一方簽約銀商通業務,即開即通,方便快捷。
5.一卡開通,全國通用。
交易商可使用一張金穗借記卡,在全國任何農行網點開通銀商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