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財政部為什麼有權力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高管進行薪酬分配的規定
央行或銀監會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機構設立等情況進行監管版。而金融機構還包括證權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
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財政預算和工資標准均由財政部制定,因此由財政部制定金融機構高管薪酬規則是合適的。
『貳』 我國二十三家金融央企分別是
目前中國的中央金融企業為24家。
1、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太平保險集團公司、再保險(集團)公司
2、人民保險集團股份公司、銀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團公司、光大(集團)總公司、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中央金融企業是指在國務院領導下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並監管的國有金融機構等獨立法人單位。
(2)財政部下屬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1、國家開發銀行
(1)成立於1994年,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銀行。 2008年12月改制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國務院明確國開行定位為開發性金融機構。
(2)國開行注冊資本4212.48億元,股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梧桐樹投資平台有限公司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股比例分別為36.54%、34.68%、27.19%、1.59%。
(3)國開行主要通過開展中長期信貸與投資等金融業務,為國民經濟重大中長期發展戰略服務。截至2015年末,資產規模12.3萬億元人民幣,不良貸款率連續43個季度低於1%,保持一流的市場業績。穆迪、標准普爾等專業評級機構,連續多年對國開行評級與中國主權評級保持一致。
(4)國開行是全球最大的開發性金融機構,中國最大的對外投融資合作銀行、中長期信貸銀行和債券銀行。2015年,在美國《財富》雜志世界企業500強中排名第87位。
(5)國開行在中國內地設有37家一級分行和3家二級分行,境外設有香港分行和開羅、莫斯科、里約熱內盧、加拉加斯、倫敦、萬象等6家代表處。全行員工近9000人。旗下擁有國開金融、國開證券、國銀租賃和中非基金等子公司。
2、中國進出口銀行
(1)成立於1994年,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府全資擁有的國家政策性銀行,其國際信用評級與國家主權評級一致。目前在國內設有9家營業性分支機構和5個代表處,在境外設有東南非代表處和巴黎代表處;與 140 家銀行建立了代理行關系。
(2)中國進出口銀行是我國外經貿支持體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和對外承包工程及各類境外投資的政策性融資主渠道、外國政府貸款的主要轉貸行和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的承貸行,為促進我國開放型經濟的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3)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外經貿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為擴大我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推動有比較優勢的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促進對外關系發展和國際經貿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1)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簡稱中國信保,英文Sinosure) 是我國唯一承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也是我國四家政策性金融機構之一。[3]於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運營,公司資本金約300億,資本來源為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
(2)2011年5月14日,國務院批復了中信保改革實施總體方案和章程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公司的政策性定位,大幅補充了公司資本金.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金公司)200億元人民幣注資已於2011年6月底到位。
(3)2011年11月,經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批准,中信保領導班子列入中央管理。2012年3月17日,中信保升級副部級央企。
(4)中國信保的業務范圍包括: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國內信用保險業務;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業務和再保險業務;應收賬款管理、商賬追收等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及信息咨詢業務;進口信用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5)中國信保還向市場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務功能的「信保通」電子商務平台和中小微企業投保平台,使廣大客戶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網上服務。
(6)公司成立以來,出口信用保險對我國外經貿的支持作用日益顯現。尤其在國際金融危機期間,出口信用保險充分發揮了穩定外需、促進出口成交的杠桿作用,幫助廣大外經貿企業破解了「有單不敢接」、「有單無力接」的難題,在「搶訂單、保市場」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7)截至2012年末,中國信保累計支持的國內外貿易和投資的規模約1萬億美元,為數萬家出口企業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險服務,為數百個中長期項目提供了保險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項目、大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大型對外工程承包項目等,累計向企業支付賠款43.4億美元。
(8)中國信保現有15個職能部門,營業機構包括總公司營業部、18個分公司和6個營業管理部,已形成覆蓋全國的服務網路,並在英國倫敦設有代表處。
(9)公司的經營宗旨是:「通過為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合作提供保險等服務,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重點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促進經濟增長、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
4、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1)中國華融是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發起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前身為創立於1999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2)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全國設有32家分支機構,旗下擁有華融湘江銀行、華融證券、華融信託、華融租賃、融德資產、華融渝富、華融期貨、華融置業、華融致遠投資、華融匯通資產10家子公司,服務網路遍及30個省、市、自治區,可以為客戶提供資產經營管理、銀行、證券、金融租賃、信託、投資、基金、期貨、置業等全牌照、多功能、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
(3)截至2011年底,公司總資產達2185億元,凈資本收益率達12.58%。公司注冊資本258.35億元,由財政部控股,持股比例為98.06%;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參股,持股比例為1.94%。在成立大會上,中國華融董事長賴小民表示,改制完成後,中國華融將穩步推進增資擴股,適時引進海內外優秀的戰略投資者,擇機完成IPO實現海內外整體公開上市 。
(4)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為創立於1999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支持國有銀行改革發展、國有企業減債脫困、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運行發揮了重要的「安全網」和「穩定器」作用。
(5)在圓滿完成國家賦予的政策性資產處置任務後,從2006年開始啟動商業化轉型。特別是2009年以來,經營業績連續三年實現翻番,進入了超常規、跨越式發展的新時期。截至2012年6月末,中國華融集團總資產為2463億元,集團所有者權益為344億元。
5、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
(1)太平保險有限公司(簡稱「太平保險」)1929年11月20日始創於上海,由私營金城銀行獨資開設,資本為法幣100萬元。1933年,金城銀行邀集交通、大陸、中南、國華等銀行參股,並將資本增為法幣500萬元。之後通過收購豐盛、安平、中國天一等華商保險公司,開始集團化經營。1938年,太平保險撥款法幣100萬元,獨資設立太平人壽保險公司。
(2)太平保險除在上海設立總公司外,又在國內各大口岸廣設分支機構和代理處,最鼎盛時,太平保險在全國的代理網點總數達900餘處,還在香港和東南亞地區設立了多家分支機構,成為當時我國保險市場上一家實力雄厚的民族保險公司。
(3)1949年5月,上海解放。經上海市軍管會批准,太平保險於1949年6月20日恢復營業。50年代,國家對民族資本保險公司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經過1951年和1956年的兩輪改組,包括太平保險在內的28家華商私營財產保險公司合並重組為公私合營太平保險公司。
(4)根據國家的整體安排,從1956年起,國內保險市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太平保險停辦國內業務,專營境外業務。太平保險從此移師海外,在港澳及東南亞地區開拓經營了整整45年。
(5)2001年12月20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保監會批准,太平保險全面恢復中國境內的財產保險業務,並對公司進行股權改造。
(6)改造後,太平保險的股東共有三家,分別為: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保險」,持股47.525%)、中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保國際」,香港上市公司,中國保險業首家上市公司,持股40.025%)及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簡稱「工銀亞洲」,中國工商銀行在港上市公司,持股12.45%)。公司注冊資本金10億元人民幣,總部設在深圳。
『叄』 財政及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中央銀行、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僑資、合資金融機構四大類。
金融機構的功能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①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②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③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④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⑤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財政機構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中央政府設立財政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財政部正式開始辦公。根據《預演算法》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相應設立五級財政機構。
財政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國家主管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和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宏觀調控部門,與地方財政部門為業務指導關系,主要體現在預決算編制和執行、財稅政策協調以及對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等方面。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是同級政府的組成部門,由同級政府領導,主管本轄區財政工作,具體負責本級政府預算的組織執行。各級財政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職能配置由相應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報同級政府同意後確定
為加強財政監督工作,1994年,經國務院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財政部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西藏)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5個城市共設立35個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履行中央財政監督職能。
為加強高級經濟管理人才培養,經國務院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財政部先後在北京、上海、廈門設立了三所國家會計學院,其主要職責是為國家培養高級經濟管理人才,特別是高級財務、會計、審計人才。
『肆』 中央銀行為什麼不可以向財政部提供長期貸款彌補財政赤字
那樣會引起貨幣貶值,導致通貨膨脹。
中央銀行雖然是特殊的銀行,但是也要遵守資產與負債的恆等關系,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是復式記賬法的基礎。中央銀行的負債主要有以下幾個:商業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國庫存款、流通中的貨幣。如果中央銀行向財政部提供長期貸款彌補財政赤字,就是增加中央銀行的長期資產,那麼這些貸款的來源從哪裡來呢?在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中,商業銀行的准備金存款變動較小,還要應付商業銀行提取現金以滿足存款人的現金需要;國庫存款也不可能增加很多(因為在赤字財政狀況下,財政部門也不可能有增加大量資金存在中央銀行),那麼唯一的途徑,就是逼中央銀行通過超發貨幣來平衡資產負債。市場的貨幣超發了,沒有相應的財富值來對應,勢必引起貨幣和大幅貶值,導致物價上漲,引起經濟動盪。
這與中央銀行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貨幣政策目標的是背道而馳的。所以,我國法律禁止中央銀行向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發放貸款以彌補財政赤字,以免引發人民幣幣值的大幅貶值,沖擊我國經濟。國家規定,彌補財政赤字可以採取發行國債的方式來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伍』 金融保險業稅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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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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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陸』 如何完善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的關系
中國中央銀行學獨立性淺析
巫麗娟
10A60080224
摘要:在現代經濟社會發展中,中央銀行作為一個極為重要的公共權力機構,從本質上講,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是實現宏觀經濟政策有效性的手段或工具,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可以看出,中央銀行的獨立性主要是操作手段或方式的獨立性,而不是目標的獨立性。通過對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現狀進行標准化分析,指出我國中央銀行在法律地位的獨立性方面存在的諸多的不足,並提出了相應建議和改進措施將促進其在社會經濟運行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關鍵字:中央銀行學,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
一、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含義及問題的提出
(一)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含義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是指中央銀行在履行自身職責時法律賦予的或實際擁有的權利及決策與行動的自主程度。它有兩方面的含義:第一,中央銀行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實現政策目標;第二,中央銀行的決策不受政府其他部門或地方政府的干擾。
(二) 中央銀行獨立性的提出
首先是由中央銀行的性質決定的。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金融監管的銀行,體現了其國家機關的性質,因此,它必須接受政府的一定程度的管制。但它同時又是特殊的金融機構,是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其在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進行服務和調控時又不能不考慮貨幣經濟本身自有的運行規律,因而它不能完全聽命於政府,須保持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其次,中央銀行和政府的任務是有所側重的,這樣就使中央銀行和政府在宏觀經濟目標的選擇上並不一定在任何條件下、任何時期都保持一致。基於政府的職責以及政治因素的影響,政府行為的出發基點往往是促進經濟增長,而這極有可能誘發通貨膨脹和經濟過熱的現象發生。而央行的首要目標則是遵循貨幣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律,保持本國貨幣幣值的穩定。盡管現代中央銀行衍生了一系列其他宏觀經濟管理職能,但穩定幣值始終是其最基本的功能,並且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於把穩定幣值作為其中央銀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標。亦正是通過中央銀行穩定幣值的功能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還能制約政府過熱的經濟決策行為,起到經濟穩定器、制動器的作用。而這一切的實現,都以中央銀行具有較高的相對於政府的獨立性作為前提。質言之,中央銀行的性質、穩定幣值與制衡政府過熱經濟政策的職能,是中央銀行需要具備獨立性的基本原因。
二、中央銀行獨立性問題的歷史發展
(一)、央行獨立性發展的理論基礎
從總的來說,中央銀行與政府的使命是共同的,都承擔了促進經濟增長、穩定物價、增加就業的職責,央行的政策目標不能也不應該背離國家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但不可否認的是,一些時候貨幣政策與政府宏觀經濟政策可能存在差異。央行的政策目標一般來說比較單一,即使是多個目標,其中也明顯以穩定幣值為重。但政府的目標則不然,一來目標相對較多,需要兼顧目標與目標之間的平衡;二來政府會常常根據經濟發展和政治需要在不同時期使某一目標占據主導地位,這就使二者產生了潛在沖突的可能。
政府為了自身的政績,通常會刺激經濟發展和維持龐大的政府開支,當這種龐大的開支是以銀行貸款的方式彌補的,便直接導致了貨幣供應量的增加。因此政府有主動採取通貨膨脹政策的傾向。
(二)、關於央行獨立性的發展,在歷史上有兩個關鍵的階段:
第一階段獨立性問題最初提起並受到廣泛重視是在一戰後的布魯塞爾會議上。一戰期間,由於財政問題,各國政府都開始了對中央銀行的干預和控制。戰後由於經濟亟待恢復,中央銀行又在政府的干預下,貨幣發行迅速增長,致使許多國家出現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在1920年的布魯塞爾國際金融會議上就作出了「中央銀行必須不受政府的壓力,而應依審慎的金融路線而行動」的決議。此後強調中央銀行獨立性的觀點開始受到重視,各國紛紛通過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加以確定。
第二階段是從20世紀的70年代開始,由於長期實行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普遍嚴重的滯漲。面對該問題,凱恩斯主義者顯得束手無策。在這種條件下,減少政府對中央銀行的干預,維護中央銀行對政府的獨立性再次成為經濟學家們的熱門話題。
三、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現狀極其立法趨勢
(一)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據此可以看出,中央銀行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他是國家機關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業的行政職權;另一方面,他擁有資本,可以依法經營某種業務。故此有的國家將中央銀行稱為公法意義上的法人。就其性質而言,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首先是國家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責,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進行金融行政管理、干預國民經濟的工具;其次又是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統領全國金融業,並履行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職能。就其與政府的關系而言,它既不象美國、德國的中央銀行完全獨立於政府,直接對國會負責,也不像義大利等國完全受政府領導,沒有自己的獨立性,與英、日也有區別,其總行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制定、實施貨幣政策,發揮職能。實際上,這種狀況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而又不獨立」的法律地位。這就導致了我國的中央銀行在職能,組織,人事,經濟等方面的獨立性欠缺。例如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條規定:要求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以獨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自主權。同時在其他條款中又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管要置於國務院領導之下;人民銀行對國務院有的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的決定有履行的義務;中國人民銀行只享有一般貨幣政策事項的決定權,對於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及匯率等重大貨幣政策事項只有制定和執行權,卻無最終決策權,最終決策權屬於國務院。由於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務院的行政隸屬性和制定貨幣政策的缺權性,使得其在中央銀行和政府的宏觀經濟目標不一致,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的情況下,無法實施其保持幣值穩定、以反對政府傾向於過熱的經濟決策行為的制動作用。從法律地位方面來看,中國人民銀行隸屬於國務院,只是國務院的一個職能部門,而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把穩定幣值作為中央銀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標並取得較佳績效的國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都比較高,獨立性都很強。如德國,它的中央銀行就直接對國會負責,而不隸屬於政府。《中國人民銀行法》將貨幣政策委員會這一在國外慣常的決策機構定性為咨詢議事機構,使中國人民銀行的獨立程度大打了折扣。此外,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實際上既是決策者,又是執行者。把制定貨幣政策、進行宏觀調控這樣重大而艱巨的工作,壓在一人肩上顯然是不合適的,這只能使人民銀行更聽命於政府、從屬於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主要官員的任職缺乏明確的規定,行政機關、金融機關人事滲透過多,導致中國人民銀行產生了高度的行政依附性。如貨幣政策委員會的11名成員,是由銀行行長、兩名副行長、一名計委副主任、一名經貿委副主任、外匯管理局局長、證監會主席、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兩名行長、一名金融專家構成的。其中除1名金融專家外,其餘10名代表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說是政府官員,而且貨幣政策委員會通過貨幣政策議案時採取一人一票主義,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的委員表決通過。這樣的政策議案顯然體現了極強的政府意志。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獨立性缺失
1、人事獨立性欠缺。雖然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總理提名,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任免。但人民銀行主要官員的任職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金融機關人事滲透過多,使中國人民銀行在人事上產生兩方面的弊病:高度的行政依附性和欠缺廣泛的代表性。如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內設的咨詢議事機構的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人行行長、兩名副行長、一名計委副主任、一名經貿委副主任、一名財政部副部長、外匯管理局局長、銀監會主席、證監會主席、保監會主席、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兩名行長、一名金融專家等構成。其中除金融專家外,其餘的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說是政府官員,缺少真正的經濟參與者的代表。
2、經濟獨立性欠缺。表現在人民銀行對其資金運用缺少可供操作的具體法律保障。從一般意義上講,人民銀行建立有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或直接購買政府債券。但在微觀運作上,卻沒有規定違法者的法律責任。這樣,人民銀行經濟獨立性的落實,很大程度取決於中央政府和中央財政的自製。從以往的歷史經驗看,缺乏有效的約束就不會有高度的自製。我國1986年頒布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30條也曾規定「財政部門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實際上由於財政連年赤字,這些赤字又主要靠向銀行透支和借款解決,到1994年末,中國人民銀行對財政部的透支和借款(長期性)余額約1800億元,占當時人民銀行總資產的12.2%。」
3、職能獨立性欠缺。職能獨立性標准,體現在中央銀行能否獨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能否抵禦財政透支及其他不合理的融資要求。中國人民銀行職能獨立性的欠缺,恰恰表現在它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方面還缺乏應有的自主權,在抵禦不合理的融資要求方面還缺少法律保障。如前所述,中央銀行獨立性問題的提出,源於它的保持幣值穩定的職能,以反對政府傾向於過熱的經濟決策行為從而維護經濟穩定的作用。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第五條的規定,人民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要置於國務院領導之下。中國人民銀行相對於國務院而言,只享有一般貨幣政策事項的決策權;對於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等重大貨幣政策事項只有制定和執行權,但沒有最終決策權。依第二十九條但書的規定,國務院可做出人民銀行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的決定。鑒於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務院的行政隸屬性和制定執行貨幣政策的缺權性,其根本無權或難以對國務院說不,行使抗辯權。這種狀況的負面效應在中央銀行和政府的宏觀經濟目標一致的情況下尚不明顯,但在央行和政府的目標不一致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的情況下,就會成為一大問題。
四、對增強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建議
首先,從組織上而言。一方面改變隸屬關系,適當調整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務院的關系。具體而言,中央銀行業務復雜精細,技術特殊專業,國務院顯然不勝任、也不宜過多地干預中國人民銀行的具體業務操作。《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條已明確規定貨幣政策的首要目標是穩定幣值,國務院應支持中央銀行為穩定幣值而做出的種種努力。發展和穩定是我國經濟工作的兩大主題,改革以來的現實是發展往往壓倒穩定,經濟過熱和失控屢次出現,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應成為宏觀經濟的制動系統,成為經濟決策中堅定的穩定力量。國務院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不應是單純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而應建立起一種互相尊重、彼此合作的關系,國務院在依法監督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時,應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履行職責的堅強保障。另一方面是改革央行決策層人事制度。具體而言,首先是重新設計中央銀行領導成員的任免程序、任免條件,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應該由國家主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表決通過。副行長的任免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增強對任職人員的專業性的要去。其次是參照國外的做法,延長任期,同時中央銀行領導層任期與政府首腦任期錯開,並且逐年輪流和增補。這種人事安排的目的在於政府領導人在其任期內不可能全部更換中央銀行領導成員,從而有利於中央銀行擺脫政府短期政治壓力的影響,保證貨幣政策的連續性。此外,中央銀行法應能保證中央銀行行長、副行長不會因為因政府不滿其政策而被免職,那麼,中央銀行的獨立性無疑得到加強。
其次,增強我國中央銀行在經濟上的獨立性。如上文所述,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但在微觀操作上,卻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因而經濟獨立性的落實,便完全取決於政府部門的自律。因此建議加快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盡快制定《中國人民銀行法實施細則》,把《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具體化和制度化。同時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和相關規范性文件,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而做出詳細規定。同時,賦予中國人民銀行在資金運用上完全的自主權,對其資金來源、用途,使用程序等制定可供操作的具體措施和保障制度。央行有獨立的財務預算體系,並且可自主地運用資金,不會因資金來源而對其獨立性和自主權產生不利影響,這是保持央行獨立性的物質條件。比如完全由人民銀行自行編制預算,財政部門無權改動預算,但是可以附加書面異議,並且為全國人大審查人民銀行預算設定具體准則,通過這些具體制度的構建,以保障第38條第1款所規定的人民銀行的預算獨立。[8]事實上,如果沒有堅實的物質基礎,央行在工作中要麼會因為資金的來源問題而削弱其獨立性,要麼無法自主地運用資金為貨幣政策的實施服務。因此,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央行就無法獨立自主地制定貨幣政策,也無法自主地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來執行貨幣政策,那麼即使央行在組織上獨立於政府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再次,健全貨幣政策決策機構,自主制定貨幣政策。如前文所述,中國人民銀行職能獨立性的欠缺,恰恰表現在它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方面還缺乏應有的自主權。因此問題的關鍵就是強化我國貨幣政策委員會地位、職能,使之成為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決策機構。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該機:l、貨幣政策委員會的選用應考慮社會階層、行業和地方的代表性及個人品質、工作經驗和專業素質等,金融專家在委員會中應保有一定比例。2、為降低政府對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影響力,建議在政府行政機關任職的官員不得擔任貨幣政策委員會成員,同時將國務院對委員的任免權改為提名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任免。3、為體現中央銀行行長負責制的權利義務的統一,可適當加強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作為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在票數對等時,行長的一票具有決定性作用,即以行長意見決定結果。4、建議規定央行行長有權判斷某項貨幣政策是否具有足夠重要性,並在一定時間內將貨幣政策委員會表決情況和政策理由一並提交國務院決定。當然,國務院對貨幣政策行使決定權應以「不告不理」原則為前提,不能主動介入貨幣政策的制定。這一靈活性規定的另一目的是為適當擴大中央銀行在貨幣政策委員會中的話語權,當中央銀行行長意見在表決中處於少數地位時,有二次表決實現自身意見的可能。
最後,實施配套制度建設,加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貨幣政策的監督。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必須建立在中央銀行問責制度的基礎之上。實現問責制的一個法律措施就是中央銀行法規定的報告制度。從多數國家的立法看,中央銀行往往被要求向議會報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如《美國聯邦儲備法》規定,美聯儲行長理事會應當向眾議院議長和國會提交有關其運行的書面年度報告。理事會主席應當出席國會每半年一次的聽證會,還應當出席眾議院銀行和金融服務委員會、參議院銀行、住房和城市事務委員會會議。所以,理事會應當向上述兩個委員會提交一份討論貨幣政策和其他經濟問題的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這說明我國中央銀行法也建立了中央銀行對議會的問責制度。但是立法沒有規定報告的具體程序,導致實踐操作性差。針對這種情況,在立法上應該細化報告的程序,明確了報告的主體、周期、內容、後續報告的程序和對突發事件的處理等。此外,應該規定當中國人民銀行與政府的政策主張發生沖突時,中國人民銀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具體程序。
【1】王廣謙,《中央銀行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8年8月。
【2】楊建瑩,《中央銀行獨立性研究》,D,CNKI,2008年 12期
【3】陳曉,《中央銀行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朱大旗,《金融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柒』 財政部頻出重拳意在何處
繼六部門上月聯合發文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財政部2日再度發文,直指地方假借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舉債問題。
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末,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余額為27.33萬億元,負債率36.7%,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是,部分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個別地區償債能力有所減弱。財政部此次矛頭直指假借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舉債問題,將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帶來哪些影響?
對政府購買服務列出負面清單
在《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中,財政部明確指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並列出負面清單:
——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對記者說,通知在標題中出現「堅決制止」的表述。事實上,有些地方政府融資花樣繁多,防不勝防,抑制和預防套用、濫用政府購買服務已經十分緊迫。「此時對政府購買服務列出負面清單,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
分析人士認為,財政部出台措辭嚴厲、針對政府購買服務亂象的意見,是對前期一系列疏堵政策的延續,突出了問題導向,顯現推動落實既定政策的決心和韌性。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趙全厚說,通知的一大核心內容體現在預算管理方面,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這意味著政府購買服務僅局限於財政支出方面,不能突破既有的政府預算收入規模,不能因此而謀求增加融資收入。」
意見還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等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初步實現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防範全覆蓋
新出台的意見還要求各地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工作,讓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及其預算安排真實合規、信息公開透明,確保可查詢、可追溯,保障承接主體、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我國初步實現了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融資方式的政策防範全覆蓋。
『捌』 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在銀行管理中分別擔任什麼職責
銀監會即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2003年成立,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負責統一監管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金融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職責:貨幣發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融資、監督和管理竟內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和幣值的穩定、代理保管國庫資金。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銀監會主要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0、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1、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2、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3、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4、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5、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是中國最高行政機關,統管中國所有行政機關,你下面列出的都是它的統管范圍.
財政部 人行 還有你說的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都是國務院直接領導的部門最高機構. 財政部和人行屬於國務院全體會議成員機構,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非成員機構.其中銀監會負責監督管理全部金融機構,其中商業銀行只屬於其中監管對象的一部分.保監會負責監管所有的商業性保險公司.至於說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它的監督主要由工商局負責,如果它做大了上市了,就歸證監會監督和管理了.
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共同領導地方財政部門,包括你說的財政局和財政廳.
我快被你的補充問題暈倒了.
人行和財政屬於兩個系統,各自管轄自己系統內的單位.人行總行和財政部都屬於國務院全體會議成員,在實際中的地位也不相上下,都是屬於管理錢財的財神.
『玖』 中央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關系是怎麼樣的
分別為兩個不復同的機構。
人民制銀行管理貨幣金融政策,管理人民幣貨幣總量,制定貨幣政策和外匯儲備已經黃金儲備的管理,進行金融上的宏觀調控。
財政部主要管理國家的財政政策,也就是管理政府部門的支出和稅收收入,以及對國債的管理。
也就是說人民銀行管理「中國」的貨幣和經濟,財政部管理「政府」的帳
『拾』 財政部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的寓意是什麼
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是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突破。它從內實質上宣布了民間金融容是合法的,可以進行陽光化經營,鼓勵、引導和支持非公經濟發展。通過開放民間金融,讓民間借貸合法化,承擔起千百萬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建立與小企業、微型企業經濟活動相適應的金融形式。
可以說,允許民間金融合法存在,進行陽光化經營,比一概禁止又禁止不了,迫使其轉入「地下經營」,對國家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