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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混業

發布時間:2020-12-01 04:08:47

❶ 什麼是金融混業化

金融混業化,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於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

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斷高漲,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歐洲和日本,都實行混業經營的國際大環境下,中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應該成為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最終選擇和歷史的必然選擇。

❷ 如何看待中國的金融混業經營

由於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長時間處於金融混業經營狀態,這樣,盡管1993年底以來推行金融分業經營,但決策層還是為金融機構拓展新業務空間留有一定餘地。
首先,我國現有政策和法律允許中資境外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可以按照當地法律,開展多元化金融業務。工商銀行在香港已收購了東亞證券、中國銀行在倫敦組建了中銀國際;此外,對銀行與境外投資銀行組建合資公司在政策上也有靈活性,如幾年前中國建設銀行就與摩根斯坦利組建了中國國際金融公司
其次,目前對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進行金融業務適度交叉經營,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對銀行、保險機構和信託機構脫鉤、銀行與證券機構脫鉤等做法都是以部門規章或內部政策等形式進行,可以進行靈活性處理。而且從實際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銀行、保險機構和信託機構脫鉤、銀行與證券機構脫鉤基本完成,但這種脫鉤也只是對原有權屬關系的進一步規范而已,做到人、財、物、帳等分立,從而建立「風險防火牆」;但從股權關繫上,許多脫鉤的附屬機構實質上還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這說明,實際操作中,我國對金融分業經營一直採取靈活和務實態度。
再次,現有的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對銀行、保險的資金運用盡管作了限制性規定,但還是授權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一定靈活處理的權力。1999年以來,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進入股市就開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為券商融資和股票抵押融資等問題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業管制總格局下進行的。 第二步,邊規范邊放鬆管制。
由於中國金融業歷史遺留問題很多,金融體系比較脆弱,這樣,必須進一步加大規范經營的力度,化大力氣清理不良資產。但與此同時,對一些原先業務范圍過窄的要適度放鬆,對相對風險較小,績效明顯的業務交叉方式要放鬆管制,必要時要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 首先,信託適度放開,尤其是銀行代理銷業的業務范圍明顯過於狹窄,限制過多,可以考慮放鬆管制。要盡快出台《信託法》,並以立法形式給信託業一個寬松的市場環境。從外國經驗看,日本長期來實行信託業分業經營模式,其它國家對信託業務限制不多,信託業進入證券市場、資產管理領域和共同基金領域、風險投資領域等是國外普遍做法,而且,從實踐效果看,相對風險較小,績效明顯。 其次,銀行和保險的業務交叉可以售保險產品、參與保險索賠清算保險單質押貸款等不僅風險很低,而且范圍經濟和協同效應明顯,可以更好利用銀行的機構網點和信息優勢及清算效率優勢,較低銀行和保險的經營成本,增強業務競爭力。 第三步,最終過渡到近似美國的混業經營模式。美國的金融體制結構的變化歷程類似於我國,經歷了「混業——分業——混業」的過程,為此,美國在推行混業經營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繼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業制的一些好做法,在金融集團內部建立風險「防火牆」。我國也應借鑒美國經驗,建立風險「防火牆」型的業務交叉模式。不過,我國當前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法律地位和監管方式等還缺乏明確規定,因此,在第三階段,應根據形勢需要,對原先法律框架作較大的調整,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

❸ 為什麼說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發展的未來趨向

(一)利益驅動與分散風險的需要使金融機構追求混業經營。實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多樣化經營所形成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的效用來降低成本;同時,還可以多渠道獲利;金融行業具有高風險性,這使得金融機構需要多樣化經營來分散風險的要求愈加迫切。
(二)金融全球化促使金融機構選擇混業經營。金融機構的規模大小、業務范圍的寬窄等決定其在競爭中所處的地位。經濟金融全球化的加強促使世界各國紛紛放棄原先金融分業管制政策。
(三)信息技術的發展為混業經營提供了技術支持。以計算機與互聯網為特徵的信息技術的發展極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訊與金融數據處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術開發與金融信息傳播效率大大提高,從而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業務擴張能力,使其可以進入原先不敢進入或無法進入的非傳統領域。
(四)金融工程、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創新為混業經營提供了新的通道。20世紀五十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工具和創新組織形式得到極大發展。例如,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軍證券領域,而證券機構則可以通過創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蠶食銀行的存貸款業務。
(五)事實普遍存在的混業經營迫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改變監管理念,通過立法的形式來肯定這一市場現象。經過多年的分業監管,各國監管當局積累了一定監管經驗,監管手段日漸成熟;而迫於國際競爭壓力,各國監管當局紛紛放鬆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嚴格控制,對金融機構通過購並、金融創新等手段實現混業經營採取了默許甚或鼓勵的態度。

❹ 銀行類金融機構是一般納稅人嗎

銀行類金融機構達到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屬於一般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准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

(4)金融機構混業擴展閱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製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認定機關批准後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准完畢,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❺ 為什麼金融機構不得同時從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

首先,投資和投資銀行不是一回事;所以商業銀行肯定要投資的,不投資怎麼贏利。
分業經營是為了規避風險,33年是大蕭條的時候,大量銀行倒閉,所以有個這個法案;

❻ 混業經營對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提出哪些要求

美國來在1999年簽署了《現代銀行法案源》結束了長達60多年之久的銀行分業經營的法律限制,允許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在強調競爭和效率時,這種制度更合理,目前整個世界的趨勢是放鬆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化。因此對於我們們對於我國的混業經營不能再嚴格限制,金融監管反而應該轉向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上,如果我們現在繼續限制混業,只能使得我們的商業銀行在世界上更加不具備規模經濟和競爭優勢,如今商業銀行很難再通過傳統業務維持收益,特別是共同貨幣市場基金的成立。
金融監管方面:1.鼓勵銀行向積極利用和管理風險方面創新,使得銀行風險內控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2.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的條例3.對銀行進行股份改造,引入外資和先進管理經驗。

❼ 我國金融機構體系是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在什麼層次為什麼

基本上是分業

❽ 你對商業銀行的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看法

金融混業經營概念
1 狹義的概念 . 它主要指銀行業和證券業之間的經營關系內 , 金融混業經營即銀行機構容與證券機構可以進入對方領域進行業務交叉經營 .
2 、廣義的概念 .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業之間經營關系 , 金融混業經營即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機構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任一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 , 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 .
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於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
分業經營則是指金融機構僅從事一項義務
風險管理的問題。在一個風險管理好的地區和國家,混業經營更能促進金融業的發展;相反,在一個風險治理還不算完善的地區和國家,分業經營顯然更安全更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

❾ 中國商業銀行現在是分業還是混業

分業經營。
金融業按照分業管制的程度不同,分業經營有三個層次版:
第一個層次的分業經營是權指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的分離,金融機構不能經營非金融業務,也不能對非金融機構持股。
第二層次的分業經營是金融業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子行業的分離,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只能經營各自的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一個子行業中的金融機構不能經營其它兩個子行業的業務。
第三個層次的分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各子行業內部有關業務的進一步分離,比如在銀行業內部,經營長、短期銀行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分離,經營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分離;在證券業內部,經營證券承銷業務、證券交易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做市商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分離;在保險業內部,經營財產保險業務、人身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分離等。

❿ 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原因有哪些

所謂金融超市,是指將金融機構的各種產品和服務進行有機整合,並通過與保險、證券、評估、抵押登記、公證等多種社會機構和部門協作,向企業或者個人客戶提供的一種涵蓋眾多金融產品與增值服務的一體化經營方式。所謂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金融混業經營是世界金融發展的大趨勢,也是中國金融改革的最終目標之一。從國內外的情況看,混業經營有諸多公認的好處,比如:為資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動創造了有利條件;有助於金融各個領域之間發揮協同作用,減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於對風險的系統監管等。只有混業經營才有助於對風險的系統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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