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岸銀行業務服務對象是什麼
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境外人士」。這只是概念,很多時候,並非境外人士在採用銀行的離岸服務。
Ⅱ 離岸金融業務的簡介
離岸金融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系﹐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例如﹐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將總部設在巴哈馬群島﹐其業務活動卻是從歐洲居民或其它非美國居民那裡吸收美元資金﹐再將這些資金投放於歐洲居民或非美國居民中﹐該公司便在從事離岸金融活動。從嚴格意義上講﹐離岸金融也就是不受當局國內銀行法管制的資金融通﹐無論這些活動發生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如美國的國際銀行業設施(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活動等﹐均屬離岸金融。
離岸銀行又稱離岸單位﹐是設在離岸金融中心的銀行或其它金融組織。其業務只限於與其它境外銀行單位或外國機構往來﹐而不允許在國內市場經營業務。
離岸金融市場又稱境外金融市場。採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不受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
Ⅲ 馬恩島的離岸金融
馬恩島馬恩島服務業發達,既是國際金融中心,也是世界上一個具有良好聲譽的離岸注冊地。蘇格蘭國際皇家銀行、匯豐銀行、巴克萊銀行、勞埃德銀行等50多家銀行在馬恩島落地,60多家專業財務公司在島上開展業務,位列全球前6位的會計師事務所在馬恩島均設有分支機構,金融業占馬恩島總收入來源的41%。較低的個人所得稅,不收取遺產稅和企業稅,在馬恩島注冊公司成本低廉,使得該地區成為世界上有名的國際離岸商業中心。
馬恩島位於英國西北岸對開海域, 有自治權。馬恩島是英聯邦成員國之一,與英國仍關系密切,其管治機構馬恩島議會是全世界歷史最悠久的議會。
馬恩島法律及稅務:馬恩島公司法例以英國法律制度為基礎,其中一個特色是容許成立注冊「豁免」公司。與英國相比, 馬恩島徵收的稅項不算苛重, 現時的個人和公司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然而, 在馬恩島成立注冊但沒有在當地經營業務的豁免公司則只須每年繳付劃一稅款四百五十英磅。
馬恩島信用評級:馬恩島擁有標准普爾和穆迪評級機構的AAA評級。
當地基本架構:馬恩島有不同的銀行、會計師行、律師事務所和專業服務公司,提供多種優質服務, 配合商界的需要。服務行業競爭激烈確保有關收費合理。由於金融和專業機構在澤西島和格恩西島申請工作許可。
馬恩島為亞洲企業提供的服務及解決方案:財富管理和資產架構、資本市場融資、進出口業務管理等。
Ⅳ 離岸金融市場有哪些類型
恆信泰富為您解答離岸金融市場分類:
(一)依據各離岸金融市場實際運作的情況可以分為以下4 種類型
1.一體型,也稱內外混合型。即境內金融市場與境外金融市場的業務融為一體。居民和非居民均可從事各種貨幣的存款和貸款業務,銀行的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沒有嚴格的界限,合帳處理,倫敦與香港即屬此類型。倫敦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是:
(1)離岸金融交易的幣種是市場所在地的國家以外的貨幣(即英鎊以外的歐洲貨幣)。1979年在倫敦的銀行也可以經營歐洲英鎊的存放業務,只是這種交易仍然只能通過英國的海峽群島的離岸金融中心達成。銀行在那裡設立機構,通過電訊設備進行交易。所以從立法的角度看,在倫敦是不能直接經營歐洲英鎊業務的。
(2)除離岸金融業務外, 還允許居民經營在岸業務和國內業務,但必須交納存款准備金和有關稅款,且金融機構嚴格控制「全面業務」執照的發放量。所以在這類市場上,在岸業務遠遠小於離岸業務規模。香港雖地處亞洲,但由於它與英國的特殊關系,其離岸,金融市場也屬一體型的。
2.分離型,也稱內外分離型。即境內金融業務與離岸金融業務分帳處理。居民的存貸款業務與非居民的存貸款業務分開,等等。典型地區是紐約、新加坡、東京及巴林。紐約《國際銀行便利》(IBT )具有以下特點:
(1)所有獲准吸收存款的美國銀行、外國銀行均可申請加入《國際銀行便利》,可為其會員銀行。《國際銀行便利》的交易嚴格限於會員機構與非居民之間。
(2)該市場交易可豁免存款准備金、 利率上限、存款保險,交易者還豁免利息預扣稅和地方稅。
(3 )存放在紐約《國際銀行便利》帳戶上的美元視同境外美元,與國內美元帳戶嚴格分開。可見,紐約離岸金融市場的特徵是業務范圍包括市場所在國貨幣(即美元)的境外業務,而在管理上把境外美元與本國境內美元嚴格分帳。另外,與倫敦的高度自由化不同,美國對《國際銀行便利》的限制較其它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的限制嚴格得多。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由於有政府的強力扶植和嚴格監管,並針對亞洲金融市場的特點首創了有特色的亞洲美元市場和金融期貨市場,從而使新加坡能在對制度靈活自由的香港和資金實力雄厚的日本的競爭中,迅速發展成為東南亞地區影響最大的國際金融中心。截止1994年9 月, 該市場的總資產為4193 .72億美元,比1988年底的2382億美元增加76.1%。 與其它離岸金融市場相比,1986年建立的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管制相當嚴格,如規定不許進行債券業務和遠期期貨業務,除營業稅外還要徵收政府稅和印花稅等。
3.簿記型,亦稱避稅港型。即這類市場沒有實際的離岸資金交易,只是辦理其它市場交易的記帳業務,目的是逃避交易市場所在地稅收,加勒比海的巴哈馬和開曼以及百慕大、巴拿馬和西歐的馬恩島等即屬於此類型。據報道,70年代起,許多銀行將資產大量轉移到加勒比海的巴哈馬、開曼等島國,因那裡政局穩定、稅賦低、沒有金融管理。許多外國銀行為了逃稅,只是在此進行記帳,並不進行實際交易,從而形成一種帳面上的離岸金融市場。
4.滲漏型。其基礎是分離型,即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分立兩大帳戶,居民的存款業務與非居民的存款業務分開但允許離岸帳戶上的資金貸給居民。這種類型主要出現在發展中國家,典型的如雅加達離岸金融市場。恆信泰富提供離岸金融相關服務。
Ⅳ 求中國離岸金融市場 風險控制論文
我國離岸金融發展與監管問題研究
沈光朗 王吉樹 發表於:《深圳金融》2005年第7期
近年來,中國經濟生活中出現了一個新名詞「離岸商業運作」,同時一個與之相對應的離岸金融市場也已在深圳和上海悄然興起。如何正確地認識離岸商業活動和離岸金融業務,並選擇適用的模式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使其成為積極的生產力,是我們當前需探討和研究的課題。
一、經過16年的「試點」與發展,一個初具規模的離岸金融市場已在中國形成。
1989年5月,招商銀行獲准在深圳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開中國離岸金融服務之先河。其後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中國離岸金融市場開始發育。1998年底,受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銀行離岸資產質量惡化,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暫停了所有中資銀行的離岸資產業務。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發文批准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全面恢復離岸業務,同時允許總行設在上海的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離岸金融市場在上海起步。盡管有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業銀行對經營離岸業務抱有極大興趣和渴求,但到目前為止,中央銀行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而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准進行審慎監管。以2004年6月30日的數據為例,四家持牌銀行離岸業務的經營狀況見表一。
表一 四家持牌銀行離岸業務主要經營指標一覽表
截止2004年6月30日 (單位:萬美元)
項目 招商銀行 深圳發展銀行 浦東發展銀行 交通銀行
存款余額 38,426 29,996 33,458 19,071
貸款余額 7,352 5,756 10,425 7,150
不良貸款余額 37,511 1,951 0 0
利潤 305 147 50 55
結算量 368,298 122,150 91,068 51,041
數據來源:《離岸中資同業共享數據統計表2004-6》
確切地說,上述四家銀行是目前國內離岸銀行業務的「全面持牌中資銀行」。因為工商銀行深圳分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總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許可從事離岸負債業務,即有限持有離岸業務牌照或持有「半塊牌」,它們的總體業務規模大約在15億美元。除中資銀行外,在中國大陸可為非居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還包括外資銀行的在華分支機構和一些合資銀行(如華商銀行和廈門國際銀行)。外資銀行的國內分行大多數是以所謂「全球服務」即「國內接單,境外處理」的方式和名義,通過其內部電子系統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務。2004年底,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余額近90億美元,保守估計,如果上述存款中有1/4來源於非居民,就是23億美元,再加上中資銀行的33億美元離岸存款,中國大陸的離岸存款規模就達到60億美元。這已是一個初具規模的新興金融市場,不能不引起我們尤其是監督部門的重視。
二、離岸商業運作是我們不能迴避的客觀存在,它對中國經濟正產生著巨大的影響。
離岸金融的概念產生於離岸商業運作。後者指非居民主要是國際商業公司(IBC),在注冊地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投資和貿易活動,取得商業利潤。IBC公司注冊簡單、稅費低廉,且能迴避運作地政府和法律的監管,因此成為許多大公司包括世界500強企業廣泛使用的商業及投資工具。逃避監管和經營上的便利及低成本運作決定了離岸商業活動存在的必然性,有市場需要就有它存在的理由。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對待「離岸現象」的態度應該是首先承認其客觀性,積極面對,以一種開放的心態參與這種國際上普遍認同和接受的商業和金融活動,並遵守相應的游戲規則。
近20年來,中國大陸是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區,並形成了一種 「磁鐵石」效應,吸引著全球的離岸公司從事和中國有關的貿易。日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六大貿易國(2004年中國進出口貿易總額達11.15萬億美元)和世界第一大FDI接受國(2004年中國吸引FDI總額超500億美元)。統計數據顯示,在上述FDI來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HK、BVI、CAYMAN等「離岸島」,來自美國、日本、歐盟的也大多數以離岸的方式操作。此外,中國的對外投資也在迅速增長,IBC必將成為最佳的運作工具。可見離岸概念以不可逆轉的勢頭進入我們的經濟生活,而且中國大陸的離岸商業活動會繼續蓬勃發展,並對中國的經濟產生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我們已不能迴避這客觀存在,只能認真研究它、因勢利導,規避其不利影響,化外部有利條件為內部發展動力,使其為我們的經濟建設服務。
三、以我國大陸為中心的離岸金融資源是我國必爭的國家戰略資源,我們必須要培育自己的離岸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中心。
離岸金融活動服務於離岸商業運作,離岸商業活動反過來又促進離岸金融的發展,它們構成了我們所說的離岸金融資源。
目前金融資源已成為被各國競爭的國際戰略資源。美國長期以來雖然在經常項目上顯示為巨額赤字,但經濟卻能保持高速增長的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國際金融資源競爭中保持了絕對優勢的地位。大量低成本的國際游資平衡了美國國際收支的逆差,拉動了美國的經濟增長。國際金融資源不僅包括國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資源,也包括其他國家和地區游離在境外的離岸金融資源。以中國大陸為實際投資目的地的離岸商業活動就屬於能而且應被我國利用的重要國際戰略資源。
在中國大陸運作的國際離岸商業機構在選擇金融服務時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國際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簡稱OFC),包括國際金融中心(IFC)、地區金融中心(RFC)和簿記中心;二是中國的離岸金融機構。顯然,如果監管當局不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大量的離岸金融資源就會流向OFC,我們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這些離岸商業和金融活動的運作並在中國取得巨大商業利益。
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將吸引到大陸的境外資金和游離在境外的國內資金納入中國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提供與國際金融市場同質的服務,可以使我們也有機會利用國際上低成本的資源發展我們的經濟,何樂而不為呢?因此培育一個公平競爭的、健康的離岸金融市場,進而構建一個離岸金融中心應該是監管當局的一個戰略選擇,不能因為存在風險等負面因素而忽視該類資源在中國經濟生活中顯現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熟悉和掌握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和運作規律,並順應有關國際慣例是我們對離岸金融業務進行有效監管的原則和出發點。
從歐洲貨幣市場形成至今,離岸金融市場已走過了半個世紀,其間世界上各主要離岸金融市場逐漸分化,並形成四種監管模式,其各自特點詳見表二。
表二 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模式
模式 典型市場 特點
內外一體型 倫敦、香港 不設單獨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並賬運作,資金出入無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平等。
內外分離型 美國的IBF
日本的JOM
離岸業務只能在專門賬戶(IBF)中進行,離岸交易與在岸交易分開,嚴禁離岸在岸資金滲透。
避稅型 開曼、巴哈馬百慕大、BVI 薄記型(Paper company,Shell branch)英美法系,稅賦低,基本無管制。
滲透型 雅加達、曼谷
新加坡的ACU 三種情況:OUT→IN型、IN→OUT型、IN=OUT型。
現在讓我們來分析一下哪種模式更適合「今日中國」。
先看看「內外一體型」,其特點告訴我們該種監管模式對監管能力和市場成熟度要求非常之高,在這種模式下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沒有明顯區分,資金可以自由往來,實質上就是本國貨幣資本賬戶完全開放,與國際市場融為一體。這對仍實行外匯管制、資本項下開放尚時間表的中國顯然不合適。
再來看「內外分離型」即「隔離型」模式,該種模式嚴格區分在岸賬戶與離岸賬戶,禁止離岸與在岸資金自由往來,將離岸市場分離出來單獨監管。目前,我國對離岸銀行業務試點採用的就是這種監管模式--「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嚴格區分,銀行的離岸資金與在岸資金不得相互抵補」。
現在的問題是:這種「隔離型」監管是否有效?這種分切式的簡單管理是否意味著整體經濟巨大機會成本的喪失?是否還要繼續這種監管模式?
有一點我們得承認,在離岸銀行業務開辦的初期,大家都摸著石頭過河,央行進行保守的隔離型監管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無知者無畏」可能帶來的風險,對新生事物是一種必要的保護。但隨著離岸業務的不斷發展,這種「隔離型」監管的有效性和能動作用已受到置疑。經驗告訴我們,只要在離岸資金與在岸資金之間在運用上存在著成本和收益的差異,隔離策略的效果就是相對的和有限的。因為市場上的資金跟水一樣,需要「吸蛀管」式的平衡流動,不同領域資金的相互滲透是一種自然的需要,它是永恆的和絕對的。商務部有關課題(梅新育. 2004年)的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有大約300?500億美元的巨額資本外逃,打擊逃套匯仍然是我國外匯管理當局的重要任務。資本外逃就是在岸資金通過非法渠道向離岸市場轉移,大量的境外銀行、境外賬戶可讓這些資金在境外「合法」棲身。反過來看,由於資本的「逐利性」本質決定其不受任何條件的制約,只要中國大陸市場資金的價格能滿足資本跨境流動和投資收益對資本轉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巨額資本就可能被吸引回中國市場。最近因人民幣升值預期,大量外逃資本又「潛逃」回國的現象就說明在實行外匯管制的中國,對離岸業務進行隔離型監管是有限的,或者說是部分失效的。
Mundell-Fleming模型認為:一國不可能同時實現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固定匯率和資本管制。我國目前人民幣匯率名義上是「有管理的浮動」,實質上實行的是與美元掛鉤的盯住匯率(Pegging)。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我們執行的是一種固定匯率,所以在人民幣政策獨立性不容懷疑、執行固定匯率的情況下,資本的跨境流動在理論上不可避免。這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隔離型監管對外匯管制國家的不現實性,也進一步要求在離岸業務的管理問題上,我們必須與時俱進,走松緊結合、「適度滲透」的路子。大禹治水,最終是「百堵不如疏」,在資本管制上亦然。即使在不久的將來人民幣真正實現了「彈性浮動」,資本管制的放鬆也是大勢所趨。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外投資審批權」嚴重阻礙了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大大削弱了中國企業在國際投資和貿易領域的競爭力。在外匯儲備不斷增長、短期資本不斷湧入的形勢下,嚴格管制短期資本流入、放鬆資本流出應成為當前外匯管制的政策方向。
新加坡的「ACU」賬戶的例子可以給我們點啟示:在吸引短期和中長期國際資本以國內需求為主時,可以適當放開「OUT→IN」的賬戶交易,讓國際離岸資本在規模、時間、投資期限和投資領域等方面納入監管范圍;在國內資本以走出去需求為主時,放開「IN→OUT」交易,合理引導對外投資,促進國際投資便利化。
理論分析和國外經驗都告訴我們,在現階段採取「適度滲透」的監管模式,對離岸業務採用「科學調控、嚴格監管、分步放鬆」的監管,是監管當局需要考慮的事情。筆者認為,「因勢利導、疏堵結合」的方法是當前管理離岸國際資本真正有效的,也是最具操作性的管理模式。
五、中國離岸金融的監管模式選擇:應考慮從「嚴格分離型」向「適度滲透型」模式的轉變。
中國的離岸金融業務本身是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國際化是其本質和特徵。而國際離岸金融市場自成體系、自有慣例地運作,從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起源、發展過程可以看出,國際離岸金融市場有兩個最基本的特點:
一是逃避監管。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結果。逃避管制是離岸金融市場存在的前提,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最大動因。沒有管制就沒有放鬆,就沒有逃避於管制之外的離岸市場。只要在岸業務存在著准入管制、信貸管制、利率管制和外匯管制,就會出現一個相對應的離岸市場以逃避這些管制。因此,試圖將離岸業務納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違背了離岸市場逃避監管的客觀本質,是徒勞的和不切實際的。
二是經營自由化。離岸金融市場是自由得「相當充分」的市場,國際上沒有統一的監管主體和監管規則,其運作完全遵從自由的市場規則,沒有市場限制與市場准入,沒有信貸利率管制,沒有外匯管制,基本沒有稅收管制。其在提供產品和服務方面都擁有絕對自由的創新能力,只要你能在離岸市場上找到金融需要者,你就可以隨時創新出任何金融供給。比如離岸銀團貸款市場,一個Syndicated 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額是可以自由確定的,利率是自由協商的,甚至其貸款方式、風險保障、資金運用、還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議的,而且從頭到尾包括安排、分銷和轉讓都有約定俗成的規范。離岸金融市場是金融自由主義的最大試驗地和樣板間。
我們在制定監管政策時必須要充分研究離岸金融市場的上述特點和規律,突破在岸思維,確定行之有效的管制措施,而非僵化、死板的審批、審查制度。
六、對當前經濟形勢下離岸金融監管重點的幾點建議。
隨著經濟對外開放、國際化步伐的不斷加快,中國大陸離岸商業和金融領域的問題將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在經濟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國內現有資本項目控制及人民幣外匯管制的情況下,我們認為中國政府對離岸金融業務的監管重點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金融監管部門應重點加強離岸銀行的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和監管和離岸銀行的風險監管。在市場准入方面,首先要將所有正在從事非居民業務的金融機構一並納入監管范圍,無論是外資銀行、中資銀行,還是合資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只要從事非居民業務,就應該一並納入監管,對未獲許可的機構應勒令其停止超范圍經營;其次疏理政策,對中、外資離岸金融機構實行國民待遇,樹立「一樣的牌照,一樣的政策和待遇」的監管理念。在對離岸銀行的風險監管方面,應注意以下幾點:
1、資本充足率應成為監管核心。這是離岸金融機構抵禦風險的最終防線,也是監管的綜合指標。建議在法人資本統一監管的前提下,核定離岸業務的授權資本,並以此衡量離岸業務的規模和質量控制范圍。
2、資金的流動性是監管重點。目前的離岸業務已體現出批發性即「大進大出」的特點,因此對離岸銀行流動性指標的監控是保證離岸銀行日常正常運作的需要。
3、加強對不良資產的監管。在要求歷史形成的離岸不良資產逐年下降的同時,應嚴格要求離岸銀行控制新增資產的不良率。監管部門不能因為離岸資產不良率高而對離岸業務領域和業務品種進行限制,應在接受國際慣例化和業務自由化理念的基礎上,對離岸資產實行審慎的監管。
4、嚴把監督檢查關。在加強現場監管的同時,重視非現場監管,指導商業銀行建立健全離岸業務內控制度,促使商業銀行提高盡職能力和水平。
(二)外匯監管重點應放在對居民外匯管制政策的有效執行方面,不能將監管范圍擴大到境外非居民。資本項目為當前外匯監管重點,同時應防止混雜在經常項目下的資本的非法流動。為此,一是要嚴格監控國際離岸短期資本的流入,主要監控好居民收匯賬戶及其用途的審查;二是管理好資本流出,既要打擊非法逃匯、套匯,同時也要鼓勵居民合理的對外投資的資本支出;三是嚴把業務政策關,對離岸資產跨境流動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鏈上的相關政策要因勢、因時調控,將重大的國際經濟金融風險拒之門外。如近期應重點關注國際離岸資金流入國內貨幣市場沖擊人民幣匯率,流入房地產市場沖擊房地產價格。
(三)稅收監管重點為居民對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離岸公司享受注冊地的相關稅收優惠,這不是我國稅法所能管理和調控的范圍,所以稅收監管的重點應該放在在岸公司與離岸公司交易特別是關聯交易上。除了審查離岸、在岸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之外,應重點監管交易價格,防止用「高進、低出」轉移定價的方式進行逃稅。同時應在向國際稅收慣例靠攏的基礎上改革稅制,建立我國的「價格事先預約機制」(APA),並建立稅收征管的國際磋商機制。
(四)加強國際慣例的研究和學習,適當將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立法。監管人員和離岸從業人員都應掌握境外相關法律知識,適當引入境外專業律師等中介機構,將法律審查手續外包。將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制度是長期的過程,也是必要研究的重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