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詳細描述中國金融體系的結構
按我國金融機構的地位和功能進行劃分,主要體系如下:
1、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的主要區別為:中國人民銀行是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發行的銀行,不辦理具體存貸款業務;中國銀行則承擔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相同的職責。
2、金融監管機構: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主要承擔由中國人民銀行劃轉出來的銀行業的監管職能等,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及信託投資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期貨業實施監督管理。
3、國家外匯管理局:
成立於1979年3月13日,當時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1993年4月,根據八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局,是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
4、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
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5、政策性金融機構:
政策性金融機構由政府發起並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
我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其業務的開展受國家經濟政策的約束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
6、商業性金融機構:
我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三大類。
7、銀行業金融機構:
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指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中間業務為主的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信用合作機構包括城市信用社及農村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等。
8、證券機構:
是指為證券市場參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這里所說的證券主要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存托憑證等有價憑證,通過證券這種載體形式進行直接融資可以達到投資和融資的有機結合,也可以有效節約融資費用。
9、保險機構:
是指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和在華從事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分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
(1)金融機構管理系統擴展閱讀:
1、清算和支付功能
在經濟貨幣化日益加深的情況下,建立一個有效的、適應性強的交易和支付系統乃基本需要。可靠的交易和支付系統應是金融系統的基礎設施,缺乏這一系統,高昂的交易成本必然與經濟低效率相伴。一個有效的支付系統對於社會交易是一種必要的條件。
交換系統的發達,可以降低社會交易成本,可以促進社會專業化的發展,這是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必要條件,可以大大提高生產效率和技術進步。所以說,現代支付系統與現代經濟增長是相伴而生的。
2、融資功能
金融體系的融通資金功能包含兩層含義。—、動員儲蓄和提供流動性手段。金融市場和銀行中介可以有效地動員全社會的儲蓄資源或改進金融資源的配置。
這就使初始投入的有效技術得以迅速地轉化為生產力。在促進更有效地利用投資機會的同時,金融中介也可以向社會儲蓄者提供相對高的回報。
②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五章 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③ 消費金融系統後台管理有哪些功能
基礎功能有
→ 後台來系統
消費分期:商品自管理(商品信息管理、訂單管理)產品管理(消費分期)貸前管理(消費分期)物流管理(發貨管理、退貨管理、換貨管理)
更多 >
消費信貸:產品管理(消費信貸)貸前管理(消費信貸)更多 >
公共板塊:客戶管理(消費者、業務員)貸中管理(借款管理)貸後管理(還款管理、催收管理)
信用管理(評分授信、黑名單)合同管理、流程管理、資金管理、內容管理、系統管理、介面管理、更多 >
新創易消費金融系統的風控管理,主要針對的是線上,它分為平台風控和用戶風控兩個方面。首先在我們的平台風控方面主要指的是系統風控,新創易消費金融系統採用Spring MVC框架,平台數據存儲加密採用國際主流的MD5加密方式等方式,同時系統還使用系統還使用SOA模塊化編程方法。在用戶風控上,我們主要是採用了反欺詐數據,在後頭我們會調用我們的反欺詐數據,保證在平台上的每一個用戶的信用良好。
④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的主要要求是什麼
機構職責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和工作機制,防範和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信息系統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落實銀監會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對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分析,及時向本機構專門委員會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的管理信息;
(四)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本機構發生的重大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年經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審查後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年度報告;
(六)做好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做好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從業人員進行信息系統有關的業務、技術和安全培訓;
(九)開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負責風險監督的專業委員會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為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人。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一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和監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務和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的合格人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經考核不適宜的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建設,建立人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和規范地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方面影響全局或共有的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的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的敏感程度對各個集成要素進行分析和評估,並實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然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生的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和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的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最小授權。
第十八條 在境外設立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在境內設立的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成的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有關國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信息系統的評估和測試,及時進行修補和更新,以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中心機房應符合國家有關計算機場地、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國性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C類機房標准。數據中心機房應實行嚴格的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不得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正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有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系統和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的電子設備的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的設備應經過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的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錯特性,並配置適當的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的網路應參照相關的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和產品成熟性;網路設備和線路應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的網管中心,監測和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生產網路與開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無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過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領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的有效管理,不得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和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和資料庫,採用適當的數據加密技術以保護敏感數據的傳輸和存取,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感程度和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方式和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和修訂。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地保存,省域數據中心至少實現異地數據實時備份,全國性數據中心實現異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的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地存放,按規定年限保存,調用時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的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以及產生的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可能影響客戶服務時,應以適當方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研發過程中組織、規劃、需求、分析、設計、編程、測試和投產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成立項目工作小組,重大項目還應成立項目領導小組,並指定負責人。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小組由業務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整個項目的開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小組人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的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小組負責人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在充分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出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分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和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的測試環境,以保證測試的完整性和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不得直接使用生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果修補系統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統的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人員、技術人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分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方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回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一條 開發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人員的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出具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的項目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一條 外包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時形成的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時,應根據風險控制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的原則和范圍,認真分析和評估外包存在的潛在風險,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評估機制,充分審查、評估承包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可委託經國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有相關專業經驗的獨立機構完成。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識產權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認識外包服務對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的直接和間接影響,並將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和風險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生的風險,提高本機構對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當符合風險管理標准和策略,並應建立針對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聯絡、溝通和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承包方的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敏感的信息系統,以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數據的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銀監會的有關規定,經過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批准,並在實施外包前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告的機構備案。
⑤ 我國金融體系包括哪幾部分
不知道你滿意不?
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其地位和功能大致可以分為六大類。
第一類是貨幣當局,也叫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國家金融穩定,並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其具體職責主要有:起草發布有關金融運行規則的命令和規章;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管理存款准備金,制定基準利率和確定人民幣匯率,對商業銀行發放再貸款和再貼現;監督和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債券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控和防範,並在必要的時候予以救助;經理國庫;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組織協調反洗錢工作;負責徵信系統的建立和管理,統一協調全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等等。
第二類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和監督執行外匯管理的政策、法令、規章和條例,並隨時根據情況變化和政策需要,採取各種措施,控制外匯收支。在我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歸口中國人民銀行,局長由人民銀行行長兼任。
第三類是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這三家監管機構都是人民銀行為獨立行使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職能而將部分監管職責分離後產生的專門監管機構,負責分業監管。
第四類是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適時監督。
第五類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指由政府發起並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我國目前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3家。
第六類是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三大類。
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工、農、中、建)、股份制商業銀行(交通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等)、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郵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包括城市信用社及農村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等。
證券機構是指為證券市場參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專門替人買賣證券,有時候自己也買賣證券)、證券交易所(專門提供買賣證券的設備場地,方便大家隨時買賣證券,我國目前只有兩家,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為買賣雙方提供股票過戶、資金清算服務)、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險機構包括國有保險公司(壽險、財險)、股份制保險公司(太平洋、平安、永安等等)和外資保險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
⑥ 金融機構應從()管理的角度對各項金融業務進行系統性的洗錢分險評估
金融機構應從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對各項金融業務進行系統性的洗錢回風險評估,並按照風險為答本的原則,強化風險較高的領域的反洗錢合規管理制度,防範金融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金融機構對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所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及當地公安部門),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工作。
反洗錢內部控制並不是各種制度、管理辦法的簡單堆砌,而是一個有特定目標的涉及制度、組織、方法、程序的綜合體系,它體現在銀行的日常經營管理和各項業務活動中。
(6)金融機構管理系統擴展閱讀:
廣義的洗錢除了狹義的洗錢含義外,還包括:
1、把合法資金洗成黑錢用於非法用途,即把白錢洗黑,如把銀行貸款通過洗錢而用於走私;
2、把一種合法的資金洗成另一種表面也合法的資金,以達到佔用的目的,即把白錢洗白,如把國有資產通過洗錢轉移到個人賬戶;
3、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逃避監管,如外資企業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轉移到境外。
⑦ 中國人民銀行有哪些主要的應用系統
1、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和 內設機構分工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3號)規定設置。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中國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健全貨幣政策體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加強綜合協調並推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研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重大問題的職責。 (三)將區域金融形勢研究、區域金融穩定評估和區域金融協調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行。 (四)將地方中小法人機構差別存款准備金率的實施、存貸款基準利率、浮動利率執行的監測以及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的認定等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五)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信息綜合、應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新聞發布等工作。承辦人民銀行黨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條法司。 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擬訂或組織擬訂、審核與履行職責有關的金融規章;負責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法律事務、咨詢服務和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貨幣政策司。 擬訂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並組織執行;提出貨幣政策工具選擇建議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存款准備金率及差別准備金率的調整;擬訂本外幣利率政策、管理辦法、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幣公開市場操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及宏觀調控部門協調機制的有關工作。 (四)匯率司。 擬訂人民幣匯率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並實施外匯市場調控方案,調控境內外匯市場供求;根據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協助有關方面提出資本項目兌換政策建議;跟蹤監測全球金融市場匯率變化;研究、監測國際資本流動,並提出政策建議。 (五)金融市場司。 擬訂金融市場發展規劃,協調金融市場發展,推動金融產品創新;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場發展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宏觀信貸指導政策,承辦國務院決定的信貸結構調節管理工作。 (六)金融穩定局。 綜合分析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出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建議;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的工作;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承辦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或金融重組有關的資產;承擔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的檢查監督工作,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機構重組等工作。 (七)調查統計司。 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擬訂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編制金融業統計報表;負責有關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數據採集並按規定對外公布統計結果;按照規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八)會計財務司。 協助有關部門完善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會計准則、制度、辦法和會計科目;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編制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財務預決算;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會計財務報表;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會計、財務、基建、固定資產和政府采購項目管理工作。 (九)支付結算司。 擬訂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支付結算政策和規則,制定支付清算、票據交換和銀行賬戶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組織建設和管理中國現代支付系統;擬訂銀行卡結算業務及其他電子支付業務管理制度;推進支付工具的創新;組織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 (十)科技司。 擬訂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承擔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協調金融業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信息化及應用系統的規劃、建設、安全、標准化及運行維護等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科技管理工作;擬訂銀行卡業務技術標准,協調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 (十一)貨幣金銀局。 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貨幣工作;制定現鈔、輔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的生產計劃,負責對人民幣現鈔、貴金屬紀念幣的調撥、發行庫管理及流通中現金的更新和銷毀;管理現金投放、回籠工作和庫款安全;管理國家黃金儲備;承辦國務院反假貨幣聯席工作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二)國庫局。 組織擬訂國庫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帳戶,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支撥業務;對國庫資金收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國庫單一帳戶的收支和現金情況,核對庫存余額;按規定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十三)國際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辦金融業務開放的相關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各金融當局的交流與合作;承辦對港澳台的金融交流與合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外事管理工作;指導中國人民銀行駐外機構的業務工作;協調國際金融合作;開展國際金融調研工作。 (十四)內審司。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內審工作規章、制度和辦法;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金融政策、法規,依法履行公務和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指導、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內審工作。 (十五)人事司(黨委組織部)。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人事、教育、勞動工資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制和幹部管理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擬訂人員培訓規劃,組織人員考試測評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統戰工作。 (十六)研究局。 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及跨行業的重大問題,協調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研究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圍繞中央銀行職責,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以及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法律、法規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七)徵信管理局。 組織擬訂徵信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及行業標准;擬訂徵信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信用風險評價准則;建設金融徵信統一平台,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八)反洗錢局(保衛局)。 承擔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反洗錢政策和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高風險行業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收集、分析和監測相關部門提供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對可疑交易開展反洗錢調查,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承辦反洗錢國際合作工作;承辦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九)黨委宣傳部(黨委群工部)。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群眾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紀律檢查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行政編制734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9名)。其中:行長1名、副行長4名,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85名(含行長助理3名、貨幣政策委員會正副秘書長各1名、紀律檢查委員會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參事室領導職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承擔金融咨詢等工作。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國家發展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稅、貨幣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提高宏觀調控水平。 (四)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 (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調整方案及其人員編制另行核批。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⑧ 從哪些方面構築我國金融風險管理系統
可以借鑒「金融部門評估計劃」的系統經驗,健全我國金融風險防範體系。
(1)建立金融風險評估體系
金融風險管理主要有四個環節,即識別風險,衡量風險,防範風險和化解風險,這些都依賴於風險評估,而風險評估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和基礎。目前我國金融市場上有一些風險評級機構和風險評級指標體系,但是還不夠完善,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①健全科學的金融預警指標體系。②開發金融風險評測模型。
(2)建立預警信息系統
完善的信息系統是有效監管的前提條件。我國目前盡管已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統計指標體系,但對風險監測和預警的支持作用還有限,與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要求還有差距。①增加描述市場總體金融風險和金融機構風險的指標,為風險監測和預警提供信息支持。②嚴格和完善金融機構財務報表制度,制定嚴格的數據採集內容和格式、方式和方法及採集渠道。金融機構上報的資料,要經過會計師和審計師審計,如發現弄虛作假或拖延,監管部門應給予懲罰。
(3)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金融機構治理結構是否良好對金融風險防範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會增大金融體系風險。國外銀行的實踐表明,金融風險及金融危機的發生,在某種程度上應歸咎於公司治理的不足。我國近些年的金融業改革非常重視法人治理結構的改進,但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定位還不是很清楚,高管人員仍然集治理權與管理權於一身,缺乏治理與管理的監督機制。股份制商業銀行表面上看有著良好治理結構,但實際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股東貸款比例過高,小股東收益被忽視等。為此,應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做好以下幾項工作:①改進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權結構。②完善公司治理的組織結構。③完善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④加強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設。
⑨ 請問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的學生能在金融機構中做什麼工作(如銀行,證券公司等)
2條路:1是你技術過關,去科技崗,維護開發之類的,但是據我感覺學信管的有點四不像,技術過硬的不多;2是從櫃員或客戶經理開始干,這個沒有專業限制,以後怎樣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