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挪用公款30萬最高可以判幾年,還了又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第二條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1)銀行防汛金融服務工作擴展閱讀:
案例:為賭博挪用公款民政出納被判刑
一個鄉鎮民政小小出納,在短短的一年中,竟然挪用了二十餘萬元公款瘋狂地進行賭博,其結果不僅輸掉了巨資,同時也將自己輸進了監獄。近日,這名出納黃某麗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經查,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間,被告人黃某麗在負責西林縣某鄉民政辦出納工作期間,截留某鄉民政辦資金233944元歸個人使用。
被告人黃某麗挪用上述款項後,用於賭博等違法活動。單位發現被告人黃某麗挪用公款的事實後,找被告人黃某麗談話並要求其退出贓款,被告人黃某麗承認了其挪用公款的事實,並配合西林縣民政局工作人員進行查賬。
2013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黃某麗將上述款項歸還到某鄉民政賬戶。西林縣人民檢察院介入本案後,被告人黃某麗能如實供述其所作所為,是自首。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麗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國家扶貧、救災款23餘萬元,數額巨大,其中,大部分款項用於賭博等違法活動,挪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未歸還,被告人黃某麗的行為確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黃某麗挪用國家扶貧、救災款,且大部分用於賭博等違法行為,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麗的行為被發現後,其向單位承認了挪用公款的行為,並能將所挪用的款項全部退出,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黃某麗自願認罪,如實向單位及上級供述了其所作所為,歸案後亦能如實供述。
由於被告人黃某麗挪用的公款屬於國家扶貧、救災款項,且數額巨大,所以結合本案實際、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對被告人黃某麗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② 行政單位購買防汛物品怎樣記賬
行政單位:
(一)發生預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時,按照相應預付賬款金額,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補付款項的,按照實際補付的款項,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物資的,同時按照收到所購物資的成本,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
事業單位:
(一)發生預付賬款時,按照實際預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補助收入」、「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購物資或勞務,按照購入物資或勞務的成本,借記有關科目,按照相應預付賬款金額,貸記本科目,按照補付的款項,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補助收入」、「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按照確定的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資產購置支出,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按照相應預付賬款金額,貸記本科目,按照補付的款項,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補助收入」、「銀行存款」等科目。
③ 詐騙可以找到嗎
詐騙罪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也就是說達到2000元就有可能構成犯罪,但並不是說只有達到犯罪的程度警察才能受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以你覺得自己被騙了就可以去報案,公安機關會予以處理的。應當留存證據,及時報案。 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