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申請條件:
1、為年滿十八周歲中國大陸居民;
2、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5、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Ⅱ 求關於農戶金融需求和供給的問卷調查樣本
對於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與活動的規模、分布和作用,學者們進行了一些調研和評估。在總量規模估計上,學者們的估計差異仍然較大;在分布和作用方面,學術界的分歧較小。總體看法為,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與活動的規模大、分布廣、作用重要。 3.1 規模 我國農村都普遍存在民間金融組織或活動。不同學者對其規模作了不同的估計。由於農村民間金融調查存在樣本小、總體大的問題,學者迄今為止所作的統計推斷並不一定可靠。有關農村民間金融的總量估算數據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指向性的。郭沛(2003)依據第三方調查數據計算了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在2002年為2001億元-2750億元之間。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4年對全國20個省,82個市縣,206個鄉村、110家中小企業、1203位個體工商戶進行了實地調查,對各地區地下金融規模、農村地下金融規模、中小企業非正規融資規模進行了基本判斷,測算出2003年全國地下金融(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在7405億元——8164億元之間(李建軍等,2004)。兩者的推算在方法論上均有明顯缺陷,但無疑是可貴的嘗試。[10] 根據一些學者的不完全統計,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到1.4萬億元,僅浙東南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唐仁健,2003;張宇哲,2004)。但這種計算依據並不清楚。 也有一些研究估算了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相對規模。IFAD(2001)的研究報告指出,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占來自正規金融市場的四倍以上,非正式信貸市場對農民的重要性遠勝於正式信貸市場。 上述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4)的調查結果為,全國20個被調查省、區、市的地下金融規模平均指數為28.7,即全國「地下金融」的業務規模占正規金融機構業務規模的比重近三成。從不同區域角度看,西部7省區、東部8省區和中部5省區的地下金融規模指數分別為28.98、28.66和25.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調查結果雖然不能推算到全國或者東中西部地區的民間金融相對規模,但從中至少可以看到這些調查樣本中的民間金融相對規模。 3.2 分布 我國全國農村各地普遍存在民間借貸。溫鐵軍(2001a)組織調查了分布在東、中、西15個省份24個市縣的41個村。[11]調查到借貸案例57起;放貸案例27起。對調查資料作統計處理後的發現是:除了有兩個地方存在不計利息的民間借貸外,其餘地區均有高利息民間借貸存在。如果按照調查地點計算,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高利息的民間借貸發生率達到了85%。[12] 民間金融組織或活動在各地的形式有差別。比如江浙、福建、廣東存在各種合會,東北存在「對縫」業務,陝西、山西存在各種 「基金」(席秀梅等、2004)。所謂「對縫」業務,是指利用銀行借貸「轉貸」出去謀取利差(楊愛新等,2004)。寧夏吳忠市利通區截至2001年存在眾多典當行、寄賣行採用「利滾利」方式高息放貸現象(周崇華,2001)。普遍根據江蘇省鹽城市金融學會課題組的最新調查(王大龍,2004),鹽城市各縣民間金融形式主要為四種: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不計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貸」,企業內部集資,村級經濟組織成為民間放貸的新主體。根據中國社科院《鄉鎮企業融資與內生金融創新研究》課題的研究,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的民間金融種類比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不計息或者低息),親友熟人之間、個人和單位(政府、學校、企業等)之間、單位之間的「高利借貸」,專門民間放貸人的借貸,銀背,合會(標會等),地下錢庄,企業集資等。廣東地區的民間借貸的組織形式,一種是無組織的零散的民間借貸,包括私人間借貸、企業間借貸及集資;另一種是有組織的民營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會、標會和當鋪等。但廣東有組織的民間借貸較少,基本上是屬於圈子內借貸,借貸雙方信息很對稱(巫燕玲,2004)。 3.3 作用 無論是民間金融還是官方、半官方金融,其供給都是需要面向需求,其作用和效率首先視其在何等程度上反映偏好和滿足需求而定。農村民間金融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夠、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眾的偏好、滿足民眾的金融需求。農戶的有效信貸需求有以下幾個特點(唐仁健,2003):(1)小規模、分散化;(2)多樣性、復雜性; (3) 缺乏或較少抵押擔保; (4)方便、及時;(5) 由於貸款量不大、季節性強,農戶、小額貸款、對利率事實上並不太敏感。與此對應,金融供給者越是貼近農戶,其與農戶之間的信息對稱性就越高,信息優勢和成本優勢就越大。可以說,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在對分散農戶提供金融服務方面有著天然的優勢。 從當前比較有權威性的調研看,隨著農信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的開展,正式金融對農戶和農村企業的信貸服務涵蓋廣度雖然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其服務的深度仍然是有限的。[13] 調查數據顯示,迄今為止,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對民間金融組織信貸的依賴度較高,對農戶和農村企業金融服務需求的滿足程度較高,作用較為突出。根據何廣文(1999)對浙江、江蘇、河北、河南、陝西的21個縣的365個農村家庭的問卷調查,這些農村家庭借款行為的60.96%是與民間放貸主體之間發生的。根據國家統計局農調隊對農戶固定調查點進行的抽樣調查,多數農戶從銀行和信用社得到貸款難度較大。2000年至2003年,農民每人每年從銀行和信用社借入資金65元,通過民間借貸借入190 元,分別占借入資金總量的25%和75%(傅志寰,2004)。 民間金融的重要性為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系統對31個省市自治區2萬多農戶的跟蹤調查數據所證實(見表格2)。從1995-1999年,這些農戶私人借款 表格 2 1995-1999年農戶借貸資金來源構成 (單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銀行、信用社貸款 24.23 25.42 23.94 20.65 24.43 合作基金會借款 5.52 3.45 2.91 3.42 3.47 私人借款 67.75 69.27 70.38 74.29 69.41 其他 2.50 1.86 2.78 1.64 2.68 資料來源:溫鐵軍,2001a。 每年均占信貸資金來源的67.75%以上。同一系統的調查結果表明,1999年,農戶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獲得的貸款占農戶貸款總數的69.41%,平均每戶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佔48.77% (曹力群,2001a)。2000年,平均每個農戶累計借入款1020元,其中約700元來自民間借貸,而且在私人借款中有息借貸的比重高達47.7%,其中大部分為高息借貸(曹力群,2001b)。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97%,其他佔1.24%;1995年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24.1%,農村合作基金會借款佔5.5%,私人借款佔67.9%,其他佔2.5%(張信哲,2004)。 據江西省農調隊對全省2450戶農戶的抽樣調查,2003年有574戶有借貸行為,佔23.4%,其中從銀行或信用社得到貸款的有120戶, 占被調查農戶的4.9%;從2001年至2003年,從銀行或信用社得到的貸款僅占農戶總借貸收入的13—23%左右,而民間貸款所佔比重為76—86%(傅志寰,2004)。據安徽省農委從農村調查點了解的情況,2003年農民戶均借款中,來自銀行、信用社的佔12.6%,來自民間借貸的佔83.5%(傅志寰,2004)。根據人民銀行濟南分行2004年的調查,山東省50%的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滿足依賴於民間借貸,在流通領域這一比例則高達80%,而且民間借貸的利率往往在10%以上(蔣飛,2004)。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的中德農戶金融需求研究課題組1999年的典型調查也同樣印證了民間金融的重要性(何安耐、胡必亮主編,2000)。廣東省東莞市雁田管理區(原雁田村)最初發展農村工業,其資本依靠其強大的宗族私人親屬關系借貸和引進資金。5個典型調查村,非正規金融活動均佔有超過65%的比重,無論它們在何種經濟發展水平(見表格3)。[14] 表格 3 五村莊農戶借貸款來源的比例 (1997-1999年3年數據,%) 王澗村 屯瓦村 福星村 項東村 雁田 個人和民間借貸 65.2 65.6 80 81.3 73.33 國有商業銀行 x 4.2 0 0 26.67 信用社 32.3 22.3 19.6 18.8 基金會 2.5 0 12.4 0 資料來源:何安耐、胡必亮主編,2000。 從總體上看,當前正式金融由於存在壟斷化、商業化等傾向,只能提供有限的農村金融服務供給,更難以滿足日益多樣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需求。在這一情況下,民間金融在現階段滿足農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回答時間:2011-10-23 22:48:58
Ⅲ 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文件規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
三、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Ⅳ 金融企業借款給農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農戶指的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文件的規定:「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Ⅳ 我國金融服務「三農」的主力軍是下列哪一類金融機構是不是農村信用社
是農村信來用社。
農村信用合作源社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目前由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其宗旨是「農民在資金上互幫互助」即農民組成信用合作社,社員用錢可以貸款。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
(5)金融服務農戶擴展閱讀:
農村信用合作社雖然定義上是社員入股組成,從來都不是農民自願組成的,而是官方一手操辦的。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資來自國家,農民的出資只佔很少部分。
50多年來信用社的體制經歷了無數次的改革,但「官辦」是一以貫之的。2004年,央行和地方政府曾拿出大量資金給農村信用社的虧空買單。所以說信用社的所有人就是政府。
我國「三農」主要是指農業、農村和農民,它是一個從居住地域、從事行業和主體身份三位一體的問題。
Ⅵ 如何做好農民工異地金融服務
農民工金融抄理財知識匱乏,襲理財意識淡薄;異地金融服務渠道少,且持卡人比重較低,「有卡難用」現象較為普遍。用卡環境較差不僅影響農民工辦理銀行卡的積極性,而且是造成農民工被動選擇安全系數較低的現金攜帶方式返鄉的重要原因。
如何為農民工這一龐大而特殊群體提供全面、綜合、優質的金融服務,這是擺在金融服務機構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無論是農民工戶籍所地的金融機構,還是創業所在地的金融機構,都要切實關注農民工在就業、創業方面存在金融服務問題,努力為農民工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我們認為,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有針對性地開展金融宣傳,提高農民工的金融知識水平。
加快信貸產品創新,不斷推出適合農民工的貸款品種。
根據農民工理財需要,設計符合農民工理財需求的金融產品。
改善銀行卡受理環境,開展農民工特色金融服務。
Ⅶ 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嗎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三: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版31日前,金融機構權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017年9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
會議決定,在狠抓現有政策落實的同時,採取減稅、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
一是從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將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范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享受免稅的貸款額度上限從單戶授信10萬元擴大到100萬元。
Ⅷ 什麼是農戶金融行為
農戶金融行為包括存貸款、投資活動、其他金融參與意識等具體活動方式與意識形態
Ⅸ 農民到底需要什麼樣的金融服務
農民最關注的還是農業相關的金融服務問題∶
規模化生產的資金周轉問題。傳統商業銀行向農業貸款的可能性很低,因為這涉及抵押問題,農民,其次最大的財產其實是土地,但是土地按現有體制:所有權屬於國家、農民只有承包權。
農產品生產出來後的銷售價格問題,銷售多少錢和金融直接有關聯。產品的生產周期長(最少半年以上,長則幾年)、市場價格波動很大。
農民生產的農產品未來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品質和品牌,而品牌,靠小農經濟很難完成,需要金融、資本的投入。
最難辦的是缺少抵押物,對於農民來說,最重要的是土地,宅基地不能抵押,林地、耕地等屬於集體財產,也不能抵押。
Ⅹ 金融統計制度中農戶定義
對「農戶」的定義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