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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

發布時間:2020-11-26 16:38:38

⑴ 我國金融機構的分類有哪些

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

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

4、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

主要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

5、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華外資金融機構即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有如下兩類:

一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代表處。在華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的工作范圍是:進行工作洽談、聯絡、咨詢、服務等非贏利性活動,不得開展任何之際贏利的業務。在華設立代表處,是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必須走的一個步驟。1979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背景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的代表處。

二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營業性分支機構。這包括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等。

⑵ 中國金融機構主要分哪幾類

(一)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負責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規范和維護金融秩序,維護國家金融穩定,並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
(二)金融監管機構。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此基礎上,我國實行分業監管體制。除此之外,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和有關制度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也有部分金融監管的職能。
(三)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並於同年3月15日實施。隨後,國務院決定向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4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3家保險公司和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16家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派出監事會。
(四)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發起並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我國目前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三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商業性金融機構。我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三大類。
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指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其他中間業務為主體的營利性機構,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包括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
證券機構是指為證券市場參與者(如融資者、投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險機構是指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國有控股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和在華從事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分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

⑶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有哪些不同的類型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一)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經營機構1.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均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2.金融經營機構金融經營機構是指從事相關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

(二)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1.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吸收各種存款獲得資金來源,並將之貸給需要資金的各經濟主體及投資於證券等獲得收益的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等。

2.非存款性金融機構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以接受資金所有者根據契約規定繳納的非存款性資金為主要來源,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三)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1.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

它們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的,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例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2.非政策性金融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四)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1.銀行金融機構銀行是經營貨幣和信用業務的經營機構。

它通過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匯兌等業務,在整個社會范圍內融通資金。

按照不同的劃分標准,現代銀行有各種不同的分類。

例如,按資本性質劃分,有國家銀行、公私合營銀行、私營銀行;按職能劃分,有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專業銀行。

2.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經營各種金融業務但又不稱為銀行的金融機構。

這類機構較為龐雜,例如保險機構、證券機構、消費信用機構、投資基金機構、財務公司、典當行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產生,使金融機構、融資渠道和融資形式多樣化,為客戶提供的金融服務也日益多樣化,同時也使金融界增加了競爭對手,有利於金融業提高服務水平。

(五)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1.本國金融機構本國金融機構是指在一國境內注冊並允許開展金融業務的企業,比如中國銀行、工商銀行等。

2.外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一國境外注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或行業協會認可的金融機構,比如在我國開展業務的花旗銀行。

改革開放以來,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開始進入中國市場,為我國金融體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3.國際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機構又稱為國際金融組織,是指世界多數國家的政府之間通過簽署國際條約或協定而建立的,從事國際金融業務,協調國際金融關系,維系國際貨幣和信用體系正常運作的超國家金融機構。

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

⑷ 急問什麼是非金融機構、什麼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謝謝

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非存款性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有儲蓄信貸協會,儲蓄互助銀行,信用合作社。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在我國,銀行主要分為三類: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具有三大職能:制定與實施貨幣政策 ,執行金融監管 ,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我國商業銀行的職能主要有四個基本職 (1)信用中介職能。 它是商業銀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這一職能的實質,是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閑散貨幣集中到銀行里來,再通過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濟各部門;商業銀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貸出者與惜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來實現資本的融通、並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益收入,形成銀行利潤。商業銀行成為買賣「資本商品」的「大商人」。商業銀行通過信用中介的職能實現資本盈餘和短缺之間的融通,並不改變貨幣資本的所有權,改變的只是貨幣資本的使用權。
(2)支付中介職能。 商業銀行除了作為信用中介,融通貨幣資本以外,還執行著貨幣經營業的職能。通過存款在帳戶上的轉移,代理客戶支付,在存款的基礎上,為客戶兌付現款等,成為工商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貨幣保管者、出納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業銀行為中心,形成經濟過程中無始無終的支付鏈條和債權債務關系。
(3)信用創造功能。 商業銀行在信用中介職能和支付中介職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信用創造職能。商業銀行是能夠吸收各種存款的銀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種存款發放貸款,在支票流通和轉帳結算的基礎上,貸款又轉化為 存款,在這種存款不提取現金或不完全提現的基礎上,就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最後在整個銀行體系,形成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是各種金融機構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的機構,在此基礎上產生了轉帳和支票流通,商業銀行。以通過自己的信貸活動創造和收縮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構成貸市供給量的主要剖;分,因玫:商業銀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負債作為貨幣來流通,具有了信用倉1造功能。
(4)金融服務職能。 隨著經濟的發展,工商企業的業務經營環境日益復雜化,銀行間的業務競爭也日益劇烈化,銀行由於聯系面廣,信息比較靈通,特別是電子計算機在銀行業務中的l一泛應用,使其具備了為客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條件,咨詢服務,對企業「決策支援」等服務應運而生,工商企業生產和流通專業化的發展,又要求把許多原來的屬於企業自身的貨幣業務轉交給銀行代為辦理,如發放工資,代理支付其他費用等。個人消費也由原來的單純錢物交易,發展為轉帳結算。現代化的社會生活,從多方面給商業銀行提出了金融服務的要求。在強烈的業務競爭權力下,各商業銀行也不斷開拓服務領域,通過金融服務業務的發展,進一步促進資產負債業務的擴大,並把資產負債業務與金融服務結合起來,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在現代經濟生活中,金融服務己成為商業銀行的重要職能。
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要對貸款進行嚴格審查,貸款要還本付息、周轉使用等。但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也有其特徵:一是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多由政府財政撥付;二是政策性銀行經營時主要考慮國家的整體利益、社會效益,不以盈利為目標,但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並不是財政資金,政策性銀行也必須考慮盈虧,堅持銀行管理的基本原則,力爭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銀行有其特定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發行金融債券或向中央銀行舉債,一般不面向公眾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銀行有特定的業務領域,不與商業銀行競爭。

1994年,我國組建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均直屬國務院領導。

⑸ 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的反洗錢基本制度有哪些

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和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根據《反洗錢法》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軒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5)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擴展閱讀

《反洗錢法》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⑹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立即凍結嗎

是的。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採取凍結措施。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概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涉恐資產。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產立即予以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

同時,《決定》還授權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

(6)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擴展閱讀:

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10月26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

⑺ 金融機構應建立的三個反洗錢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1、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防範洗錢活動的基礎性工作。借鑒有關客戶身份識別的國際標准,結合我
國的實踐,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委託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

為保障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了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有關身份信息的職權。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准。

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於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當按照要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要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在規定期限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洗錢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設立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個:

一是作為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

二是可以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三是為違反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提供證據。

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則,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自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7)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盡快制定《反洗錢法》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反洗錢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

2004年3月,《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在廣泛調查研究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草案)》。

於2006年4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分別在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十四次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了審議。

經過三次審議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10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該法於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錢:

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於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

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2月21日對外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健全監管機制、明確市場准入標准等方面。

建立銀保監會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框架。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一是國內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由於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

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是國際形勢的需要:

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且我國已經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三是實際工作的需要:

關於反洗錢活動,在此以前我國雖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錢法,但是反洗錢的工作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沒有停止過。

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對洗錢犯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並給予嚴厲的處罰。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等規定,都涉及反洗錢的內容,為反洗錢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但考慮到,我國現行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著法律體系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層級和法律效力較低,適用范圍較窄等問題。

現行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的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存款類以外的金融機構、金融業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缺乏有力的約束,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為有效預防監控洗錢活動,及早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打擊此類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一部既有利於加強國際合作,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法》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反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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