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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的是哪些

發布時間:2020-11-26 10:52:35

Ⅰ 我國有哪些金融機構

我國金融機構按其地來位和功能劃分大源致有以下四類:①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沒有這個銀行,國家的貨幣運轉就會發生紊亂。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只有它能發行貨幣,它是銀行的銀行,當銀行沒有錢的時候,可以向中央銀行借錢,中央銀行是整個社會最終的支付者。②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商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③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④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Ⅱ 哪種交易,銀行金融機構右不報告

這個好多都不可以報告的,因為你這些基金公司他都有注冊的。

Ⅲ 哪種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備

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應當遵守「報備辦法、報告產品和登記交易」相關要求
(一)報備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管理制度; 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以下簡稱銀登中心)應當根據銀監會相關要求,制定 並發布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規則和操作流程,並及時報送銀監會備案。
(二)報告產品。銀登中心應當根據銀監會相關要求,制定並發布產品報告流程 和備案審核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登中心逐筆報送產品相關信息。

Ⅳ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交易有哪些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交易的內容如下: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4)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的是哪些擴展閱讀: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央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Ⅳ 金融機構是指哪些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等其他金融機構。

Ⅵ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復對於選項中哪制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ABC)
3個工作日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與客戶身份明顯不符
5個工作日內資金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10個工作日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我叫雷鋒

Ⅶ 關於銀行類金融機構發展情況調查報告應該從哪幾個方面下手

下列哪種來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自可以不報告(d)。
a.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b.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c.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d.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Ⅷ 反洗錢大額交易免報條款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Ⅸ 金融機構對於以下哪些情形應進行報告

A. 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動犯罪募集或者企圖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B. 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以及恐怖活動犯罪提供或者企圖提供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C. 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保存、管理、動作或者企圖保存、管理、運作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D. 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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