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介紹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0年8月11日發布。
2. 審計機關不能對下列哪個金融機構進行審計
選D。
審計機關是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即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集體企業。
3.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六章 審計結果的利用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外審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版書後及時權將副本報送銀行業監管機構。
第二十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結果、整改建議等審計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外部審計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重視並積極整改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並將整改結果報送銀行業監管機構。
4. 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外部審計的事項有哪些
銀行抄業金融機構所接受的由外部機構開展的審計一般可分為由國家審計署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施的政府審計和由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的社會審計。中國銀監會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中將外部審計定義為「外部審計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
5. 審計機關有權對下列哪些金融機構進行審計
選D,理由: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每家縣聯社都相當於一家獨立的銀行(企業),實際所有人是省政府。不選C,理由:2012年4月全國最後一家城市信用社寧波象山縣綠葉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正式退出了歷史舞台。監督對象應該是城市商業銀行。
6. 對金融企業進行審計有什麼突出特點和區別
和一般企業不一樣,金融企業受不同機構監管,披露要求是不一樣的。專另,報表科目設置也有一定區別屬。披露和監管的影響有多大呢?很多銀行只需要出據一份審計報告,保險公司每年根據保險會要求變化可能會出據諾干份大小報告,而證券公司則可能需要事務所出據近。百。份。報告。
另外,金融機構的內控測試cycle…花。樣。那。個。多。大致掌握基本原理做熟了是可以以不變應萬變的,但第一次做的時候內心幾乎是崩潰的。工業企業cycle一般就那幾個(采購,生產和銷售、人力資源、資金、存貨、固定資產、會計憑證…)但金融類企業…每個行業,不,每家公司都不一樣…十幾個幾十個(據說證券業?)cycle太正常啦。
報表科目,各個行業不太一樣,比如保險、銀行、證券、融資租賃。但是和內控一樣,可以根據原理,以不變應萬變。
7. 關於金融審計風險
金融審計風險的表現形式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和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普遍應用,金融審計的思路和方式發生了重大的轉變。隨著新的審計方法的創新和推進,計算機技術在金融審計過程中被廣泛應用。審計監督在宏觀經濟運行和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中的作用日漸突出。然而,金融審計的現實風險與潛在風險也隨之而產生,並越來越引起廣泛關注。在總結經驗及教訓的基礎上,揭示金融審計風險的表現形式,分析風險產生的原因,研究金融風險的防範對策,對有效規避金融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金融審計風險的表現形式
保險公司專門經營風險,商業銀行時刻防範與化解風險,審計人員則一直在尋求防範與有效規避風險的途徑。所謂金融審計風險,是指專門實施金融審計的人員在對金融機構審計的過程中,由於業務素質與行為原因導致重要錯誤或不完全的財務信息及技術過失,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或做出不正確審計結論的風險。 金融審計風險與一般審計風險既有相同之處,也有其獨特的表現形式。
信息不對稱風險 被審計單位及其經濟活動是審計的對象,審計對象的財務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以及電子數據是審計工作的主要信息源。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主體和客體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對稱分布。被審計單位佔有的財務報表、會計資料及電子信息資料是各項經濟活動全面、完整、綜合的反映,是既有符合財務核算和會計准則規定的,也有不符合規定的完全信息,處於信息完全佔有的優勢。而提供給審計人員或審計人員索取的相關信息有可能是不完整、不真實或加以粉飾的不完全信息,審計人員處於信息資料不完全佔有的非對稱劣勢。審計人員雖然可以通過審前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但是對審計范圍期間的全部經濟活動的隱含性、實效性和真實性還是難以全面准確把握。這將給審計人員的取證、判斷、分析和評價行為帶來難度和風險,從而影響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影響著審計質量和成果。
系統評價風險 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普遍實行的是統一法人體制、系統化扁平式管理、分級核算、授權經營、貸審分離制度。金融企業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它的固有風險和操作風險一直隱含在決策、經營、管理各個環節中。審計機關和內部稽核部門對金融系統審計一般都採取輪流、專項和專題的審計方式進行,其特點是運用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財務變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由於審計機關、內部稽核部門整體力量不足,時間有限,加上審計人員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和信息技術水平的約束,面對眾多的經營管理機構和基層營業網點,面對金融機構的海量數據和大量資料,難免存在一些應該發現而未能發現的普通或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應該揭露而未能揭露的典型性、傾向性和突出性問題,並帶來檢查風險。
質量成果風險 影響金融審計成果風險的因素很多,最基本的風險則來源於審計客體的信息質量和審計主體的審計質量。
首先,是審計取證不充分或者取證不恰當形成的風險。不論是國家審計還是內部審計及稽核,往往會由於審計證據不充分、不完整、不恰當,導致對某一問題做出不正確的結論。
其次,是由於審計人員經驗不足,對重要的審計事項查證不實或者揭露不透徹,沒能查深、查透、查實,或是判斷失誤、定性不準所致之風險。
再次,就是審計的技術方法達不到控制整體風險的要求造成的風險。審計與稽核應以促進防範風險、健全內控、規范管理、提高效益為目標,審計的內容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規范性,審計的重點是風險、管理、效益,揭露違法違紀行為,揭示經營的漏洞,檢查內控制度的執行,關注業務管理的薄弱環節,發現新問題和新手法。若想達到既定目標,在發揮作用的同時必須考慮不利的因素,將檢查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並制定嚴密的防範措施。
審計定性風險 確定審計查出問題性質的主要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及內部控制制度。導致定性不當的風險具有多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引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當,或者是同一類問題引用的法律法規不一致,有的是監管機關法規與部門規章相互矛盾產生的風險。二是對審計查出的同類型問題,由於審計人員專業水平差異而導致判斷錯誤和定性不準。比如「小金庫」問題,既有把它定性為「賬外資金」的,又有把它定性為「少計收入」的,造成處理不一致,處罰不恰當的風險。三是由於各種評價分析指標不科學或責任劃分不清楚導致的風險。各級金融機構行長(經理)離任審計,必須對上級主管機構下達的利潤指標、額定減虧、質量降比、費用控制、授權管理等指標進行評價考核。但目前沒有一套科學有效的指標體系,一些違規違紀責任的界定與劃分難以掌握,界定不準會造成責任旁落,責任劃分不清則會難以追究,判斷錯誤會引起不良的後果及不可預見的影響和風險。四是對問題性質的表述不清,措辭不當,無意之中誇大了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或對嚴重問題輕描淡寫,不了了之。五是由於受外界干預、講情或審計人員私自「人情放水」,給審計機關或內審部門造成隱患和風險。
操作程序風險 在我國,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雖然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行為准則和操作程序指南以及內控制度,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審計人員的行為,但是還不夠成熟和完善,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改進。實際工作中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存在違反操作程序,不自覺遵守准則,形成實際工作與操作規程的偏差。執行程序違法會導致結果無效。為有效規避程序風險,在金融審計過程中,大都採取統一組織、統一方案、統一實施、統一定性、統一處理、分級審核、分別徵求意見、告知被審計單位有權舉行聽證來加以避免。若執行程序不完備,導致審計結論無效或者被審計單位質疑,往往會引起行政復議的風險。
信息披露風險 各項社會和經濟信息的披露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成熟的表現,是增強透明度的要求,是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公眾監督的重要手段。隨著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對金融機構的審計信息逐漸通過媒體披露,引起了全社會的強烈反響。同時也給信息披露者及被披露者雙方帶來壓力和風險。一是媒體披露與事實不符或資料來源不明的信息,輕則造成多方的尷尬,重則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和發展,還有可能對審計機關聲譽造成損害,對媒體可信度造成降低。二是審計信息披露是一把雙刃劍,既揭露被審計單位的問題,也檢驗著審計機關的工作質量,增加了審計機關自身的風險。三是披露被審計單位的經濟問題或披露時機等因素,有可能引發社會或民眾對被審計單位或被披露者的信譽危機。
8. 金融審計的基本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一度撤銷了審計機構,金融審計也相應為專業監督所代替。1983年 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成立,內設金融審計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審計局內設金融審計處;地(市)、縣審計組織中也都設有金融審計機構和配有專業人員。1984年國家審計署發出《關於對金融保險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的通知》,決定對金融機構實行分級審計的辦法。
金融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有兩種含義:一種含義是,審計機關對國家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主要是對國家金融機構執行信貸計劃、財務計劃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等進行審計監督。(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另一種含義是,國家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
金融審計與金融稽核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國家審計與中央銀行稽核同屬政府對金融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但兩者之間有3點顯著區別:①監督的對象不盡相同。審計部門只監督國家的各類金融企業;而中央銀行稽核則監督各種所有制的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國家的、集體的、股份的、外資的、僑資的、合資的金融機構。②監督的內容重點不同。審計部門側重監督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而中央銀行稽核則側重監督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③監督的要求不盡相同。審計部門主要是維護國家財政法律和法規,檢查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而中央銀行稽核則主要是維護國家金融法律和法規,檢查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安全性。
9.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五章 與外審機構的溝通
第十六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審機構應當適時舉行雙方或三方會談,及時交流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外審機構根據審計准則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情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阻撓:
(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或章程;
(二)影響持續經營的事項或情況;
(三)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
(四)管理層有重大舞弊行為;
(五)決策機構內部發生嚴重沖突或關鍵職能部門負責人突然離職。
第十八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鼓勵外審機構依法根據審計准則開展外部審計,並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部審計質量存在嚴重負面影響的行為。
10. 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可由什麼部門承擔
為了衡量內部財務控制的合理性、健全性和有效性,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專,必須制定並屬執行完善的內部財務控制自我評價體系和內部審計制度。
一方面,建立一套科學可行的財務內部控制衡量標准,將內控制度的自我評價制度化,對內控制度的檢查有章可循,減少主觀性和隨意性。
設立具有相對獨立許可權的來負責財務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評價各級管理部門是否嚴格執行內控制度並提出獎懲意見,完善和健全相關制度漏洞,糾正可能存在的內部控制失效問題。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內部審計,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增強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內部監督的職能,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進行有效監督。良好的自我評價和監督機制能夠確保切實、良好地執行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