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規定,哪些行為被認定為恐怖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 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1)反恐怖主義法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十二條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於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於在判決生效後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2. 反恐怖主義法中規定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有哪些職責
《反恐怖主義法》
第三十二條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二)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配備、更新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
(三)指定相關機構或者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四)實行風險評估,實時監測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准和實際需要,對重點目標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相關系統正常運行。採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九十日。
對重點目標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單位、場所、活動、設施,其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3. 法律常識:我國反恐怖主義法有哪些亮點
反恐怖主義法的四個特點
首先,該法對恐怖活動的預防、發現、打擊、處置等各個環節都進行了系統周密的設計,為有關部門依法採取反恐怖手段打擊恐怖活動、強化安全防範措施、增強應對處置能力提供了保障。
其次,該法中關於情報交流、執法合作、司法協助等國際合作的規定,有利於我們通過國際反恐合作形式與有關國家一道打擊境外的「東突」恐怖勢力,清除刺激國內暴恐活動滋生的境外源頭。
第三,該法強調聯動配合、專群結合的工作原則,有助於國家統籌全局、統一指揮、廣泛發動各領域力量參與反恐怖工作,共同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維護國家安全。
第四,該法規定兼顧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對於其中涉及人身、財產權利的重大舉措,如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救濟條款等。
看點一:設立反恐情報中心
美國911事件、法國11·13恐怖襲擊,一個重大疏漏,就是反恐情報工作存在失職,所以反恐情報工作非常非常非常重要。有鑒於此,反恐法第四十三和四十四條規定,在反恐辦下設反恐情報中心,統籌反恐情報工作;同時,還要有更多的「朝陽群眾」。
反恐法第四十三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實行跨部門、跨地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搜集工作,對搜集的有關線索、人員、行動類情報信息,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統一歸口報送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跨部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對重要的情報信息,應當及時向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對涉及其他地方的緊急情報信息,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地方。
看點二:重點防範機構有哪些
反恐一要反,同時還要防。哪些是重點防範機構,通過的反恐法明確要求對這些機構備案,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但沒有明確具體是哪些機構。其實,查反恐法草案,對這些重點機構有明確界定,分10類。
反恐法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遭受恐怖襲擊的可能性較大以及遭受恐怖襲擊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活動、設施等確定為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備案。
看點三:誰是最高反恐機構
設立反恐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感覺應該是國家反恐辦,類似現在的國台辦、網信辦。反恐法第七條: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
看點四:恐怖主義與宗教是什麼關系
眾所周知,現代恐怖主義,與一些極端原教旨主義思想有關,因此反恐法對這種思想予以了特別關注,但同時也強調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
反恐法第四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反恐法第六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4. 反恐怖主義法查封凍結的時間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反恐怖主義法查封凍結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延長一個月。
(4)反恐怖主義法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十三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5. 反恐怖主義法可以對資產凍結多長時間
根據《反恐法》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延長一個月。
6. 反恐怖主義法第21條和86條是如何規定的
《反恐怖主義法》
第二十一條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回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答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八十六條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7. 《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共有幾章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於2015年12月27日發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九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三章安全防範
第四章情報信息
第五章調查
第六章應對處置
第七章國際合作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8. 反恐怖主義法中規定恐怖事件的有關信息由什麼機構發布
根據《反恐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恐怖事件發生、發展和應對處置信回息,由恐怖事件發生地的省答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
9. 反恐怖主義法明確規定,什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反恐怖主義法》明確規定,()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回法規以及國答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並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
A.各級國家機關
B.中國人民解放軍
C.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D.民兵組織
正確答案:BCD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所指恐怖主義性質的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法 第一章 第三條:
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內段,容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