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禁止支付機構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支付機構仍可基於銀行賬戶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盛付通線下的消費場景豐富,相信即使是不能再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影響也不大。
⑵ 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分類的原則
金融機構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分類可遵循以下原則:
一,綜合性原則。
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分類工作必須以「了解你的客戶」為原則,在綜合考慮和分析客戶的地域、行業、身份、交易目的、交易特徵等各類因素及信息的基礎上進行分類。
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
在對客戶的國籍、行業、職業等定性指標進行分析的同時,還應對客戶資金流量、交易頻率、交易規模等定量因素進行分析,正確地評估客戶的洗錢風險等級。
⑶ 中國人民銀行禁止從事哪些義務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上述兩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性業務的規定。 中央銀行和政府財政和收支都是貨幣收支,又都是整個社會貨幣流通的構成部分,因此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應相互配合,共同維護貨幣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幣幣值的穩定。財政透支是指財政部門在中央銀行提取的款項超過了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財政透支會迫使中國人民銀行增發貨幣,這部分增發的貨幣是沒有物資保證的,致使社會總需求大於總供給,引起物價總水平普遍上升,導致通貨膨脹。 從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發行方式來說,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後果。所謂直接認購,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動用其自身資本或信貸資金直接購買國債或其他政府債券;所謂包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負責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銷售,對於未能出售的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予以認購。這種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是對財政的變相透支,是財政以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用抵押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這部分借款是沒有物資保證的,而且借款通過銀行的貨幣擴張機制,成倍地擴張,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發生,所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在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財政透支的同時,也規定禁止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國人民銀行從事的貸款業務是其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最重要、最有效的間接調控手段,其貸款對象是商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與商業銀行的貸款有著本質區別,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及再貸款的對象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 同時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中國人民銀行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此項規定的意義在於,如果允許中國人民銀行對外提供商業行為的擔保,勢必會擴大中央銀行的對外債務,因為無論任何擔保都會有一定的風險,一旦這種風險出現時,它是沒有特定的資金來彌補這部分虧損的。中央銀行掌握的這部分資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在沒有正當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它只有靠多發行一部分貨幣來彌補虧損,那麼靠多發行貨幣來彌補這種虧損是要負出昂貴代價的,所以,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
⑷ 商業銀行禁止從事的業務有哪些
商業銀行禁止的業務內容:
1.商業銀行禁止向未封頂樓盤發放按揭貸款 。
2.商業銀行代客版境外理財權禁止投資股票 。
3.禁止銀行與商業機構發放聯名儲值卡 。
4.禁止商業銀行對活期存款付息 。
5.商業銀行應禁止理財業務人員將理財產品當作一般儲蓄產品,進行大眾化推銷 。
6.禁止理財業務人員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 。
7.禁止商業銀行限制助學貸款規模。
商業銀行簡介: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其網路通俗諧音是「存吧」,意為存儲銀行。商業銀行的概念是區分於中央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傳統的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放款)業務,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就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吸收公眾、企業及機構的存款、發放貸款、票據貼現及中間業務等。
⑸ 銀監會關於員工行為管理"四禁止"的內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版為管理指引的通知》權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5)禁止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其他銀行從業禁止的行為: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第二十二條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⑹ 現在才明白為什麼要禁止貸款炒股
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奉勸大家永遠別借錢炒股,自然就是包括貸款來炒股,不然只會害人害己。
至於為什麼禁止貸款炒股當然是有原因的,可以從三個層面來分析:
3.個人角度
股票市場屬於高風險高收益投資市場,而在股票市場個人投資者有95%都是虧錢的,炒股能力都是非常弱的。
再度加上股票市場風險巨大,股市風險時刻存在,而且風險無法預測。如果個人再度貸款就是等於加大杠桿的力量,進一步加大個人炒股風險。
所以為了每個股民投資者理性投資,不要拿炒股當作賭博,同時也為了保護個人利益,禁止貸款炒股是最好的。
綜合上面關於為什麼禁止貸款炒股的問題從三個層面進行分析,禁止貸款炒股歸根到底就是保護金融機構和個人利益,同時也是避免金融市場,避免股票市場高風險,只有禁止貸款炒股對你我他都是最好的。
⑺ 金融機構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不得出現哪些行為
您好!銀行業抄金融機構在收集、襲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特別是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符合收集該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
謝謝閱讀!
⑻ 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涉黑涉惡禁止行為有哪些
一是對非法放貸、暴力討債、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開展金融業務等問題的舉報;二是對銀行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涉黑涉惡問題的舉報;三是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營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線索;四是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明的重點打擊活動領域行為線索。
⑼ 中國人民銀行禁止從事哪些義務
」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致使社會總需求大於總供給。而且借款通過銀行的貨幣擴張機制,成倍地擴張,也規定禁止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與商業銀行的貸款有著本質區別。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這部分借款是沒有物資保證的,是財政以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用抵押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那麼靠多發行貨幣來彌補這種虧損是要負出昂貴代價的。引起物價總水平普遍上升,財政透支是指財政部門在中央銀行提取的款項超過了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它只有靠多發行一部分貨幣來彌補虧損,對於未能出售的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予以認購,所以,所謂直接認購,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勢必會擴大中央銀行的對外債務, 從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發行方式來說,」「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中央銀行掌握的這部分資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旦這種風險出現時,導致通貨膨脹,禁止中國人民銀行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王強 ,其貸款對象是商業銀行。」 上述兩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性業務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及再貸款的對象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此項規定的意義在於。 中央銀行和政府財政和收支都是貨幣收支,如果允許中國人民銀行對外提供商業行為的擔保,這部分增發的貨幣是沒有物資保證的, 同時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這種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是對財政的變相透支,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動用其自身資本或信貸資金直接購買國債或其他政府債券;所謂包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負責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銷售,它是沒有特定的資金來彌補這部分虧損的,又都是整個社會貨幣流通的構成部分,所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在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財政透支的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後果,中國人民銀行從事的貸款業務是其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最重要、最有效的間接調控手段,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在沒有正當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因為無論任何擔保都會有一定的風險。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發生,共同維護貨幣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因此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應相互配合,財政透支會迫使中國人民銀行增發貨幣。
⑽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