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的配套政策是什麼
(1)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建立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正向激勵機制。對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可優先辦理支農再貸款;對支農貸款發放比例高的農村信用社,可根據其增加支農信貸投放的合理需求,通過允許其靈活支取特種存款等手段,拓寬其支農信貸資金來源。
(2)通過銀行間市場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和信用衍生產品,拓寬涉農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分散農業貸款的信用風險。鼓勵涉農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需要和市場狀況,積極探索開發以中長期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涉農貸款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防範和控制涉農信貸資產風險。
(3)加快農村支付體系建設步伐,提高農村地區支付結算業務的便利程度。涉農金融機構要開發和推廣適合農村實際的支付結算服務品種。加快推進農村地區支付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擴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網路在農村地區的輻射范圍。
(4)加強農村信用體系
建設,改善區域金融生態。中國人民銀行試點地區的分支機構要建立健全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涉農企業的電子信用檔案,設計客觀、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標體系, 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資信打分和信用積分制度,推動建立農村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5)按照「寬准人、嚴監管」和「區別對待」的原則,完善和實施鼓勵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市場准入和扶持政策。
(6)發揮財政性資金的杠桿作用,增加金融資源向農村投放的吸引力。在有條件的試點地區,鼓勵地方政府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制度。同時,也可對涉農企業與農戶的貸款實行貼息,或者建立保險補貼金制度,為提供涉農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參保企業與農戶提供保費、 經營費用和超賠補貼。
㈡ 誰有《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決定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詳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開始實施。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於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銀行總行第一次報送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數據時間屬性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開始,於每季後25日內報送相應數據。
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向人民銀行總行報送全科目人民幣、外匯季報的時間自2007年第三季度開始由原定的每季後18日內調整為每季後25日內報送。
三、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指標為新增的全科目季報指標。自第一次報送起,各行即應將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幣、外匯季報數據與新增的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生成同一數據文件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四、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加強數據質量監控和統計分析工作。對《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應對措施、質量監控辦法等情況,要及時與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溝通,有關材料以傳真方式報送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
銀行業各級機構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數據。人民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採集和匯總涉農貸款數據後,與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數據信息共享。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
一、制度說明
(一)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9號發布)的規定,特製定本統計制度。
(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涉及三類統計報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和匯總類報表。採集類報表由本制度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報,輔助類報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匯總類報表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採集類報表和輔助類報表匯總生成。
採集類報表包括農、林、牧、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戶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情況統計表,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情況統計表等四張報表。分別反映各類涉農貸款的規模、產業類型、期限、信用形式、風險狀況等。
輔助類報表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可根據該表提供的信息從徵信系統中查詢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數據,並以此生成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的相關數據。
匯總類報表為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該表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的基礎上匯總生成,主要反映涉農貸款的各層次構成情況以及農村中小企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情況。
(三)採集類報表報送要求。
1.填報機構和報送渠道: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將本行全國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涉農貸款數據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其分支機構將轄內涉農貸款數據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匯總轄內城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填報的涉農貸款數據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2.頻度:季報。
3.報送時間:每季後25日內。
4.報送方式:填報機構按照金融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內設的指標編碼和規則生成數據文件(詳見本制度四、指標編碼及指標校驗關系)後,通過modem或者人民銀行內聯網郵箱報送。
5.報送數據屬性:填報機構每季末的涉農貸款余額。
6.幣種:分人民幣、外匯兩類。報表中人民幣欄(A、B、C欄)填報人民幣涉農貸款余額;表中外幣欄(D、E、F欄)填報外匯涉農貸款余額,幣種屬性為美元合計。
(四)輔助類報表報送要求。
1.填報機構和報送渠道: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本《制度》所述的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判定標准(見下文)確定相應的龍頭企業范圍,並收集相關信息後,填寫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2.頻度:季報。
3.報送時間:每季後25日內。
4.報送方式:以人民銀行總行下發的excel模版填寫報表後,通過人民銀行內聯網將報表傳送至"統計數據/統計司/總行/PBC@pbc"。
5.報表文件命名規則:報表文件名應為"L+101+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代碼+數據日期(8位).xls"。以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為例,其報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東省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文件名應為:"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關概念。
1.貸款:指報告機構發放的各類貸款(含直貼現、買斷式轉貼現和金融租賃)。
2.短期貸款:指報告機構所發放的各類貸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3.中長期貸款:指報告機構所發放的各類貸款中合同期限大於1年的貸款。
4.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貸款: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文印發)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3]22號)的相關要求進行的各項貸款分類。
5.農業:本制度中除農、林、牧、漁業貸款項下包含的農業貸款專指對農作物種植業的貸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說的農業均是涵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的大農業。
(六)本制度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㈢ 銀監會涉農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是什麼
銀監會涉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為《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資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爭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
各銀監局應對轄內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情況(含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總行營業部)實行按月監測、按季考核,並針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細化考核要求,確保全轄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
(3)涉農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繼續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全年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且當年全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下一年度才能享受《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等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各銀監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風險資產權重、存貸比考核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和正向激勵措施
㈣ 2013年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不良貸款率是多少
通知》要求,各級監管部門要順應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現代化建設和城鄉發展一內體化趨勢,不斷容完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一是加強機制建設。積極搭建事前有承諾、事中有監測、事後有考核的支農服務監管框架。探索實施涉農信貸投放與監管評級、市場准入的「雙掛鉤」政策。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完善「三農」金融服務機制,適當提高對分支機構「三農」業務考核的分值權重。二是強化差別措施。對涉農不良貸款給予更大的容忍度。結合涉農貸款季節性特點,對涉農貸款佔比較高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實施彈性存貸比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三農」金融債,增加支農信貸資金來源。優先對涉農貸款開展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流轉試點。三是加強風險防控。
㈤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是什麼意思
不可能的事
㈥ 目前農村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農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銀行機構包括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內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容作銀行。非銀行機構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和農業保險公司等。還有一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
㈦ 農發行對涉農企業發放貸款起什麼做用
農發行職能定位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一是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階段,由於市場機制的不完善性,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難以發揮,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必然很深很廣,相應地,農發行的地位和作用就非常重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階段,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日趨完善,經濟發展中的不平衡性逐步減弱,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也會明顯減少,相應地,農發行的地位和作用將呈現下降趨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成熟階段,農發行在完成其彌補市場機制缺陷和調節經濟結構的使命後,其政策性色彩逐漸淡薄,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區別越來越模糊,甚至完全轉變為商業性金融機構。
二是要與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由於我國實行的是梯級推進戰略,經濟發展的區域不平衡問題特別突出。為了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農發行在職能定位時應將區域發展原則貫穿始終,逐步探索選擇適應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支持重點,在支持區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的同時獲得可持續發展。
三是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農發行所追求的目標應是在成本(補貼)既定條件下的效益最大化(或說虧損最小化),並努力實現效益(或虧損)既定條件下的成本最小化。農發行對支持對象的支持要堅持資金最小量原則,要用最少的資金融通覆蓋最大的業務領域,將資金這種稀缺資源配置到效益最高的企業中去。
農發行職能定位要與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相一致。
一是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適應。逐步減少對流通環節的信貸支持,充分利用「綠箱政策」,增加對農業生產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把農業國內信貸支持的重點轉到生產環節。
二是要具有全球視角。農發行職能定位的調整要考慮國際農業保護政策特別是農業政策性金融政策的變化,要以其他國家和世界市場作為參照系,要以能夠「中和」其他國家不合理的農業保護措施,提高本國農業的競爭力為基本目標之一。
農發行職能定位要與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相符合。
一是要立足於彌補農村金融市場失靈。以矯正市場的不完善,更好地發揮農發行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而不是替代農村金融市場,取代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合作金融機構)的主體地位。
二是與商業性金融機構要緊密互補。農發行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解決商業性金融「一身二任」問題,為商業銀行市場化改革創造條件;農發行兼營商業性業務的目的也不是為了替代商業性金融,而是為了形成農村市場的適度競爭;農發行在降低農業在發展中的不確定性、逐步培育市場並使其相對成熟後,其「市場出口」更需要商業性金融的參與。
三是與其他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分工要明確。世界各國的實踐證明,由於農業的特殊性、弱質性以及支農資金需求的巨大性,僅靠一家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是無法滿足農業發展和繁榮的需要的。因此,需要增設農業政策性保險、擔保、投資等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並使其分工明確,相互競爭,相互補充,以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多層次的發展需要。
農發行職能定位要與國家
宏觀調控政策相協調,要與貨幣政策相協調。
一是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來源受到貨幣政策的限制。農發行的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同時受到貨幣政策的限制。當國家執行寬松的貨幣政策時,農發行可從中央銀行借入較多的借款,也可在金融市場上籌集更多的資金,其業務范圍必然相應擴張。反之,其業務范圍就會相對收縮。否則,必然受到政府的干預,成為中央銀行下一步調控的對象。
二是要與財政政策相協調。當政府財力比較雄厚時,政府可以通過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直接投入,農發行的業務范圍就會相應收縮。當政府囿於財力的限制對農業等特定領域的直接投入不足時,政府通過利息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引導農業政策性金融增加資金融通,其業務范圍必然相應擴張。尤其要注意的是在利用政府組織增信原理時要以地方政府的信用承受能力為前提,防止地方政府信用過度透支,將風險向農發行體系轉嫁。
三是要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協調。農發行作為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也如前述兩種改革一樣,走的是一條漸進式道路。在此背景下,用行政手段對農發行業務范圍進行界定和調整是一種明智的現實選擇。隨著人們對農發行特殊性認識的逐步加深,用立法來界定其業務范圍及責、權、利關系以及與其它相關主體的經濟關系,不僅是可行的,而且是水到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