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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當制定

發布時間:2020-11-25 21:19:09

A. 以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以2008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為標志,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管要求逐步從規則為本過渡到風險為本。

2018年我國迎來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第四輪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中國人民銀行等反洗錢監管部門先後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錢規范性文件,要求各類金融機構深入實踐風險為本,提高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起源和發展

2000年

英國制定的《新千年的新監管者》提出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這一理念;





2004年

英國發布的《國家反洗錢戰略》承諾政府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將以風險為基礎,用靈活的原則性規定取代描述性的、具體的監管要求;

2006年

金融機構反洗錢自律組織沃爾夫斯堡集團發表了《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引》,將風險為本反洗錢原則確定為機構用以識別潛在洗錢風險的度量准則之一;





2012年

FATF正式頒布《FATF新40項建議》,詳實闡述了FATF第四輪「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體系互評估的具體內容和技術名稱;

2013年

《FATF新40項國際反洗錢/反恐融資體系合規性與有效性說明》的頒布,系統闡述了FATF「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互評估的技術要求及規范標准;





風險為本的特徵


1、風險和措施相稱

為預防洗錢風險或降低洗錢危害,所採取的措施應與識別出的風險相匹配。按照優先次序,使風險或危害較大的領域受到更高的關注。

2、成本和收益相稱

反洗錢資源的投入將被有效地運用於高風險金融機構、業務和已識別的威脅,降低洗錢活動對社會的危害,並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更好地管理風險。

3、方法和效率相稱

反洗錢工作方法將更富彈性,並優先採取效率較高的方法,通過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顯著減輕洗錢對於全社會的危害。





風險為本的原則


1、合法審慎原則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並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2、保密原則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3、全面性原則

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 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全面打擊洗錢活動。





以風險為本的風險管理概念介紹


定義:

風險管理是公司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涵蓋內容:

所涉及的風險管理包含且不限於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合規風險、聲譽風險、洗錢風險、網路信息科技風險等。





風險管理的三道防線介紹


第一道防線:運營和管理

企業的業務部門或是流程的所有者,作為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機構應對其管轄范圍內的所有風險負有完全責任,識別風險並確保有效的控制到位。

第二道防線:風險和合規性管理

職能部門,包括法務、合規、財務、人力、質量、安全等,所有可以協助一線核心業務部門進行風險管控的部門。

獨立於業務側,基於專業知識,協助業務部門識別,評估和報告風險。從整體層面把握企業風險管理目標,並監督和促進業務和運營層面的風險管理有效進行。

第三道防線: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對現有業務風險管理流程的質量控制,對企業重點風險管理和控制結果出具獨立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應當具有足夠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通過檢查風險疏漏和控制缺陷,幫助第一道防線修補漏洞。

B.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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